在《我的三观(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文章里,我讲述了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是什么,其中只有价值观里,我选择了两个不同的价值观:效益论和义务论,这篇文章里,我将详细讲述为什么我会选择这两个几乎是完全相对立的价值观。
价值观是指判断事情对错的标准,解决了“如何判断善恶”这一问题。我的价值观是义务论和效益论,两者几乎是完全相对立的价值观,但是我觉得两者都非常有道理,将两者结合起来使用更好。这篇文章里,我将详细讲述为什么我会选择这两个几乎是完全相对立的价值观。
义务论
义务论又称为道义论或规则伦理学,义务论是指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是由有德国严谨的理性思维传统的康德创立的,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义务,就是责任,来自于人的内在理性。
康德的义务论的核心观点是:“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不是为实现其他目的(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而存在的附属品,而是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主体。
一、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德国哲学家康德以他独特的三大道德律令理论闻名于世,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令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虽然听起来很抽象,但可以通过一些通俗的例子来理解。
这三大道德律令分别是:
1、普遍法则(第一律令)
这条律令的核心是:“你的行为准则,应该能成为所有人的普遍法则。”
也就是说,做事前问问自己,如果所有人都这么做,世界会怎样?如果答案是正面的,那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
比如,说谎如果成为普遍行为,信任将不复存在,因此说谎是不道德的。
2、人是目的(第二律令)
这条律令的意思是:“你应该把人类(包括自己)当作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
也就是说,对待他人要尊重其尊严和权利,不能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别人。
比如,不能为了赚钱而剥削员工,应该尊重他们的劳动和价值。
“人永远是目的”,意思是,人的尊严和价值在道德行为中至高无上,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绝对的、不可侵犯的。例如,人们追求个人成长和发展,追求幸福,实现自我价值,都是把人当作目的的例子。
“人不是手段”,意思是,人不应被当作实现其他目的或利益的工具或手段,人不应被随意摆布或利用。例如,企业把员工被看作是生产工具和赚钱工具,玩命压榨员工,或者员工通过讨好上司甚至性贿赂上司来获得晋升机会,都是把人当作手段的例子。
关于判断人在某一事件中是目的还是手段,可以用过一个通用判断框架进行分析:
① 分析行为动机:行动者的意图是什么?是服务于某个外在目标(手段),还是为了人的发展本身(目的)。
② 观察互动方式:行为是否保持了对人应有的尊重,给予选择自由。人的意愿、尊严和选择是否被尊重。
③ 评估结果影响:行动是否促进了人的成长,还是单纯消耗了人的价值,行动结束后,是否双方都得到好处,如果是单方面的受益,那么很可能另一方被当作了手段;反之,如果双方都从中受益且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基本权益,则更有可能是将每个人视为目的本身的体现。
3、意志自律(第三律令)
这条律令的意思是:“你的行为应出于对道德法则的自愿遵守,而非外在压力。”
也就是说,做正确的事是因为你认为它正确,而不是因为害怕惩罚或追求奖励。
比如,帮助别人是因为你觉得应该帮助,而不是为了得到表扬。
二、罗斯七大显见义务
康德义务论由于专注于原则的一致性造成的僵硬化,现代的学者提供了一种较为软性的方式,也就是,可以将义务分为显见和实际两种,我们平常需要坚持和遵守的是显见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采取其他的行动时,将不再只是考虑动机,而必须考量结果,这就是所谓的实际义务。
罗斯的“显见义务”本质上是从个人与社会的道德经验中提炼出来的,并非像康德那样严格而普遍的道德法则,更为直观,更为浅显易懂,更适合具体情境,就如同基督教一样,通过七个简单的道德法则,让普通大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义务论”,这使得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决策变得更为简单。
在做道德判断的时候,如果一个行为符合显见义务,那么它就符合义务论的道德,根据罗斯的理论,七种显见义务包括:
1. 诚实(诚信):说真话、遵守承诺,履行契约。
2. 补偿:补偿那些被我们伤害的人。
3. 感恩:对他人的好意或帮助表示感谢并回报。
4. 公正:公正地对待他人,公平分配利益。
5. 仁慈(友善):助人为乐,尽可能帮助他人,做有利于他人的行为。
6. 自我改善:提升自己的道德和智力水平。
7. 避免伤害:避免对他人造成身体、心理或道德上的伤害。
义务论判断行为的道德与否,主要依据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规则,而非仅仅看行为的结果。义务论的核心观点是,某些行为(例如七大“显见义务”)是天经地义的,应该遵循,无论其结果如何。
值得一提的是,义务论和“24字核心价值观”是有交集的,“24字核心价值观”里,“公正”、“诚信”、“友善”和罗斯的“显见义务”里的“公正”、“忠诚”、“仁慈”的含义是一样的。
效益论
效益论,又称结果论或功利主义,主要由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提出,效益论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应该依据其带来的整体幸福或利益来评判。其核心理念是:最大化幸福,最小化痛苦。
边沁的效益论的核心观点是:“最大幸福原则”。最具道德价值的行为,是那些“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
效益论判断行为是否道德,主要依据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不考虑行为者的动机或意图,如果一个行为产生了更多的幸福或减少了更多的痛苦,那么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
效益论使用量化公式来判断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包括:受影响的人数: 一个行为影响的人越多,其影响就越大;幸福的程度: 一个行为带来的幸福程度越高,其价值就越高;幸福的持续时间: 一个行为带来的幸福持续时间越长,其价值就越高。
评估一个行为是否道德需要考虑几个步骤:
1. 评估所有可能的后果:所有相关的行为结果,包括它们对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影响。
2. 量化幸福与痛苦:尽可能量化这些结果中的幸福和痛苦,计算出每个选项的净效益。
3. 选择最大化总幸福的行为:选择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或最小化整体痛苦的行为。
举个例子:
假设你在一场车祸中,面临着救助两名伤员的选择。一个伤员是孩子,另一个是老年人。你只能选择一个人优先救援。
明确行为的选择:你可以选择先救孩子,或先救老年人。
确定相关方的利益:孩子的未来可能更长,老年人的生命较为短暂,但孩子可能会有更多的生活机会。
预测后果:如果救孩子,他的未来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价值;如果救老年人,他可能已经拥有了较多的生活经验,且家庭和社会可能已经从他身上获益。
综合比较幸福增益:通过比较两者的潜在影响,你可能会选择救助孩子,认为从社会角度看,长期增益更大。
做出选择:最终选择救孩子被认为是最大化整体幸福的决策。
义务论和效益论的优缺点
我觉得,义务论和效益论有点类似“右派”和“左派”,义务论更关注个人权益和个人尊严,类似于右派强调的个体自由与自主权,效益论更侧重多数人的利益和群体的最大幸福,类似于左派关注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两者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义务论的优点是的道德法则明确而清晰,重视保护个体权利,有助于避免社会的不公和压迫。缺点是缺乏灵活性,并且当多重义务发生冲突时,难以做出合理的决策。
例如义务论存在“好心办坏事”以及“善意的谎言”等问题,即一个行为触发多个“显见义务”,这时候应该根据具体情境来决定哪些义务最为重要,例如,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及诚实和不伤害他人的义务,那么保护他人生命和避免伤害可能被认为优先于不撒谎的义务,通过说谎来救人就应该符合道德标准。
效益论的优点是灵活性强,更容易实现整体的社会福利,缺点是忽视个体权利,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
例如效益论存在“多数人暴政”等问题,为了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导致牺牲少数人的幸福,例如,十四亿人平分马云财产等等,需要通过法律来防止多数人暴政,通过法律来保护少数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避免少数人遭到多数人的压迫。例如,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的三大基本权利通常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三项基本权利,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侵犯。
可见,效益论和义务论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道德理论,但它们各自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极端情况下都存在着种种问题,因此在实际道德决策中,将这两种理论的优点结合起来,往往能够弥补两种理论各自的一些缺陷,还能确保道德行为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这种平衡的价值观,在面对生活中错综复杂的道德决策时,能够更加灵活和理性地做出最优的结果。
义务论和效益论的具体案例
下面就是问答环节了,针对下面三个案例,怎么做,才是一种符合道德的行为,为什么?
案例1,电车难题:有一辆高速行驶并完全失控的有轨电车,电车所在的主轨道前方有五个人,而在轨道车和这五个人之间有一条分岔的支轨道,支轨道上有一个人。驾驶者已暴病而亡。这时有一个在附近的旁观者,他手上正好有个遥控器可以扳道岔,使得有轨电车转上支轨道。现在这个旁观者有两个选择:什么也不做让车继续在主轨道上行驶从而让五个人被杀;或者用遥控器扳道岔使车驶上支轨道从而杀死那一个人。这个旁观者究竟应该怎么做?
案例2,步行桥上的胖子难题:有一辆高速行驶并完全失控的有轨电车,电车所在的轨道上前方有五个人,没有分岔的支轨道。在轨道车与五个人之间有一座跨越铁轨的步行桥,桥上站着一个非常瘦的瘦子和一个非常胖的胖子。这时瘦子有两个选择:什么也不做让车继续行驶从而让五个人被杀;或者把胖子从桥上推下去,胖子的块头能够让轨道车停下来,但这会杀死胖子。这个瘦子究竟应该怎么做?
案例3,器官移植难题:医院里突然来了五个病人,每个人都因为一个重要的器官坏死而生命垂危,碰巧这五个人各自坏死的是五个不同的重要器官(心、肺、肝、肾等)。更碰巧的是医院里有一个健康的人,他的血型、器官组织等都与这五个病人完全匹配。这时值班医生有两个选择:什么都不做让这五个病人各自死去;或者把这个健康人切割开来,把他的五个重要器官分别移植给这五个病人,这样五个病人都被救活,但是这个健康人被杀死了。这个医生究竟应该怎么做?
社会契约论
义务论和效益论主要探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它们关注的是个体在道德层面上的行为准则和决策原则,以及这些准则和原则如何影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互动和关系。
社会契约论主要关注的是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申到人与家庭、人与社会、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中。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启蒙时代的重要著作,对现代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
在社会契约中,人们主动放弃部分天然自由,以换取契约自由,从而得到更有保障的社会秩序和集体安全。契约自由的本质是一种受法律约束但受制度保障的自由,个人需要遵守法律的义务,从而获得法律框架内的言论自由、私有财产保障、以及公平的权利保障。
约翰·洛克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里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但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即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三项基本权利,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侵犯,若政府逾越这一职责,违背了契约,人民有权推翻它。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权利委托契约:政府是人民的工具,而非主人。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于:人们以牺牲部分天然自由为代价,换取一个更安全、更公正的社会秩序。契约自由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将自由从“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可持续的契约自由。这种自由或许在形式上受到限制,但在实质上更可靠、更平等。
义务论、效益论、社会契约论这三者可以结合起来使用,例如,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时候,可以引入哲学思考,这种多范式协同的框架,既保留了道德根基,又兼顾现实理性,还能激活协商机制,实为破解现代家庭困境的创新路径。
家庭伦理道德应该同时符合义务论(家庭伦理的价值基石,把人当作目的,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忠诚,尊老爱幼),效益论(家庭协作的理性计算,追求家庭利益最大化),社会契约论(家庭治理的协商机制,家庭成员平等协商和责任分配,通过协作实现共同目标)。
1. 结构互补性分析
理论维度 |
功能定位 |
优势 |
局限 |
---|
义务论 |
价值锚点 |
确立不可让渡的道德底线 |
僵化性可能抑制情境弹性 |
效益论 |
效率引擎 |
优化资源配置与风险防控 |
量化困难易导致功利主义偏差 |
契约论 |
程序正义 |
确保权利-义务分配的合法性 |
权力不对称影响实质平等 |
2. 动态优先序模型
建立"词典式优先级"应对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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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序列:义务论核心原则(如尊重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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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序列:契约论程序正义(如重大决策需全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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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序列:效益论优化计算(如资产配置效率)
美德伦理学
除了上面三种伦理学之外,还有一个历史十分悠久的“美德伦理学”,美德伦理学是一种以“美德”为核心概念的伦理学理论,主张道德行为的判断应基于行为者的内在品质而非外在规则或结果。
美德伦理学强调个人品德的培养作为道德生活的核心。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中国的孔子都被视为美德伦理学代表。
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里提出四种核心美德(“四枢德”),这也是西方世界所公认的四种传统美德:
智慧(Wisdom)——统治者应具备的理性能力。
勇气(Courage)——护卫者保卫城邦的坚定。
节制(Temperance)——全体公民对欲望的克制。
正义(Justice)——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的秩序。
孔子则提出以“仁”为最高道德原则,并围绕“仁”发展出一系列美德:
仁(仁爱):对他人真诚的关爱与同理心。
义(正义):行为符合道德准则。
礼(礼制):社会规范与仪式,用以维持秩序与和谐。
智(智慧):明辨是非的理性能力。
信(诚信):言行一致。
可见,东西方对于传统美德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不过,我觉得美德伦理学主要讲述的是个人品德的培养,并不太侧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感觉更像是一个人生观,并不像义务论和效益论那样属于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