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概念,作为评估企业可持续发展实践的框架,自2004年提出到现在,已走过了二十年。
二十年来,ESG在不同语境下发展出了不同的含义:最初指的是“ESG投资”,即金融的选择,金融为ESG赋予了“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这些纯价值倡导所不具备的现实推动力;后来扩展到“ESG实践”,即实体经济的行动,这却往往与更早的价值倡导重合,仿佛同样的东西换上了新包装。
在“ESG投资”语境下,人们谈论披露、评级、投资策略;在“ESG实践”语境下,人们谈论气候、能源、废弃物、劳工、质量、供应链。这些不同含义不断带来ESG概念的混淆、虚化、曲解或误读。而“投资”与“实践”之间关注度的此起彼伏,也似乎暗示着ESG议题发展的不同着力方向。
2019年12月,欧盟绿色协议正式出台,其核心目标是“在2050年之前将欧盟打造成一个气候中和大陆,同时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可持续性的同步发展”,并制定了庞大而复杂的立法计划来纳入能源、交通、工业、农业、金融等领域的具体举措和要求。截至目前,欧盟绿色协议旗下多个立法程序已完成或待完成,而这些已进入实施或即将进入实施的法律,如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生态设计法案(ESPR)、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等等,正在对欧盟乃至全球的企业可持续发展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趋势上看,欧盟“ESG投资”的表现形式,从相对独立的负责任投资倡议,发展为欧盟绿色协议下的绿色金融战略工具,越来越落脚到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而“ESG投资”所力图推动的“ESG实践”,即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早年自发的倡议和标准到绿色协议下种种具体举措和要求,也正走在一条从自愿倡导到强制合规的路上。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ESG概念的出发点是“通过投资者行为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进行软性推动”,这一市场化理念在欧盟(全球可持续发展先驱、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如何开始服务于“立法要求企业进行ESG实践”,并成为其绿色战略中一个重要但支持性的部分?这是现实选择,还是ESG概念的自然发展?
从底层逻辑、动力来源、机制设计等方面看,ESG二十年的实践经验可以带给我们很多启发。
逻辑:关心他人还是关心自己
“ESG投资”与“ESG实践”,复杂还是简单,金融还是实体?
2008年金融危机被认为是ESG投资发展的一个重要催化剂。它深刻地改变了资本市场对风险的认知,并推动了对企业治理、长期主义和非财务因素的关注。危机后,一系列与ESG相关的政策和倡议应运而生。
如果说,之前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等发展倡议更多强调“企业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那么ESG投资,以及金融危机所强化的对ESG投资的关注,则极大地加速了“ESG议题对企业的影响”这一共识的形成和普及。
有趣的是,这似乎完美契合了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中“影响实质性”(企业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与“财务实质性”(ESG议题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的应用之别——由非营利组织创立,历史更悠久的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标准(GRI),虽然采纳双实质性,但将“影响实质性”置于更核心的位置;而脱胎于金融,后来居上获得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IOSCO) 认可并要求全球 95% 以上的金融市场采纳的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标准(ISSB),则属于单实质性标准,完全聚焦于“ESG 议题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务表现和长期价值”。
这也反映了某种人性:一旦从价值理念落地到操作层面,人天然更关注自身而非他人。消费者一定在乎产品的使用安全,却不一定会想知道生产企业是否“血汗工厂”或拖欠供应商货款。对于投资者而言,企业的财务风险意味着真金白银的损失,而企业行为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除非会带来实质性麻烦如罚款、查封、股价下跌,否则又与自己有什么关系呢?负面影响如此,正面影响也无法免于现实考虑,如有的上市公司基于对股东权益的考虑,有时会顾虑宣传对外慈善捐赠额以免引发质疑。
在ESG投资领域,如果没有机制将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建立起从“企业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到“ESG议题对企业的影响”的反馈链条,“影响实质性”的应用可能会止步于道德责任考量。而这样的链条,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即使已经有了碳价和基于碳价的若干机制、环境税、生产者责任延伸等,仍然是十分脆弱的。
而“ESG议题对企业的影响”也有短期与长期,直接与间接之别。以气候风险为例,“物理风险”指气候变化造成的极端天气等给企业资产带来的风险,“转型风险”指为应对气候变化而产生的政策、市场、技术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物理风险”大多相对长期且有一定发生概率;而“转型风险”可能是今天政策落地,明天就要照章执行。哪一种会更容易获得企业的重视呢?实际操作中,物理风险确实为保险公司和长期资产持有者所关注,但对于其他行业或企业,很多只是停留在报告里的几行文字罢了。
反观面向实体经济中的ESG强制合规政策,清楚明了地直接作用于企业自身,企业符合政策则“相安无事”,不符合则面临处罚或整改,合规与否的后果都清楚明了,自然也就没有了种种弹性的解读、拖延的空间。
然而,正如转型风险需要建立稳定的预期,面向实体经济的ESG强制合规也需要稳定的政策趋势。如果政策反复无常,企业调整方向成本高昂,也可能不愿真正采取行动。
动力:不强制,无自愿
“在投资决策中考虑企业ESG因素”虽然属于自愿性质的倡议,但实质上是通过近似合规强制的机制起作用的:投资者的自愿采纳,或多或少转化为对被投企业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反馈机制不断迭代深化。
可以说,“ESG投资”这一机制之所以一经提出就获得市场青睐,并在短短二十年实现了广泛应用,关键在于其量化标准的引入让合规评价成为可能;而以投资为抓手,从合规评价到财务反馈这一机制的建立,则为其持续运行和深化铺就了道路。
那么,基于自愿的合规评价实施效果如何呢?
在企业端,早在2002年,港交所就发布了自愿性的ESG报告指引,但企业披露率并不高。2012年起,港交所引入 “不披露即解释”原则,并在后续修订中逐步提升要求,直至对部分议题转为强制披露。该调整的成效是显著的。据港交所公布,截至2024年6月30日,港交所上市发行人刊发的最新ESG报告中,所有层面(除“劳工准则”外)的汇报率都至少达到了91%。
同样的现象也发生在A股。2024年内地三大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引入强制披露后,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整体披露率从2022年的25%左右上升到了2024年的45.6%,沪深300指数样本公司等强制披露主体更是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在投资者端,一个可类比的例子是尽责管理。为回应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于2010年7月发布了首版针对投资机构的《尽责管理守则》,并采用“不遵守即解释”原则,要求签署方定期进行汇报。然而,FRC在2020年的一份报告中承认,只有3%的“不遵守”情况伴随着明确的解释。
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一环,其“不披露即解释”要求尚且需要不断加码;而FRC作为介于监管与自律之间的组织,其最大的制约手段只是“无法继续签署方身份”带来的声誉受损和客户流失,“不遵守即解释”执行状况就更加不如人意。这似乎说明,纯自愿的倡议确实难以让企业真正产生行动。
事实确实如此。在全球发布了ESG信息披露指引的交易所(超过100家)中,强制披露正越来越多地成为趋势。尽管FRC为解决执行弊病对尽责管理守则做了大幅修订,但行业自律的自愿性质无法改变,其后的首次评估中,仍然有超过一半的申请机构未能达到其标准。
机制:越复杂,越脆弱
如果ESG议题都需要落脚在企业行动,为什么不直接去要求企业?
ESG从投资角度出发推动企业自愿变革,是一个创新性的机制,也实现了蓬勃发展。根据全球可持续投资联盟(GSIA)最新报告,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日本市场合计的可持续资产(即以ESG投资方式进行管理的资产)已达到30.3万亿美元,占被管理资产的24.4%。
然而,可持续投资规模的扩大是否意味着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同等提升?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是“可持续”的宽泛标签和“漂绿”行为的滋生。
“漂绿”的存在直接切断了金融对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而“漂绿”以及打击“漂绿”所造成的ESG基金更名、可持续投资规模骤降,更说明了其引发的市场不信任,甚至危及了ESG投资逻辑的基石。
为什么看似合理的ESG投资机制运行起来却不尽如人意?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信息披露-> 评级-> 投资-> 实践这一ESG运行机制确实太间接,链条确实太长,几乎每一环节都蕴含着大量不确定因素、复杂性和寻租空间,综合起来就是极大的风险。“漂绿”揭示的只是披露侧,其他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更不容小觑。如评级模型不够成熟,无法对企业进行精准区分;环境外部性难以内部化,ESG绩效无法转化为财务吸引力;企业被纳入ESG指数或基金,能带来多少优势也很难量化或归因。在最前端问题(ESG信息披露)逐步解决后,后续的挑战可能才刚刚开始。
而基于金融的性质,其任何行动都需要通过某种方式传导才能最终影响到实体经济的活动。这一链条是很难再简化的。
那么,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回实体经济,直接对其具体做法进行强制性要求和规定呢?
自愿性压力本身不太可能带来显著的环境改善,但研究认为,当其达到一定市场采纳度但仍无法解决所有外部性问题时,政府介入并将其强制化是自然而然的“下一步”。
如欧盟绿色协议中备受瞩目的生态设计产品法规(ESPR),就计划对几乎所有类别的实物商品都制定“生态设计要求”,商品只有通过了合格性评定才可获得欧盟CE标志,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更是规定了企业对其供应链(包括上下游合作方)负有环境社会等领域的尽职调查义务。企业如有违反,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与通过自愿的ESG投资来推动企业提升ESG管理和实践相比,这一机制实在是简单直接!然而,越直接很可能是越有效的。
从某种程度上说,欧盟整个绿色协议正是欧盟基于其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先驱地位和自信,以及筑起可持续经济护城河、维持全球可持续领导力的目的,将市场上原本存在的自愿性最佳实践标准落地为强制性的规范,从而强力推动欧盟经济向可持续发展方向推进。
欧盟的探索与挑战
从逻辑上看,从自愿到合规、从金融到实体这一ESG发展路径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从欧盟的探索来看,对实体经济推行ESG强制合规,有好处,但也面临着很多未决的挑战。
挑战1:ESG立法的复杂与斗争
ESG强制合规首要面临的就是立法的复杂性。
ESG自愿倡议和标准一般由第三方机构发起,依据自身规章制度进行治理。一般通过专业技术委员会制定内容和迭代,通过利益相关方咨询征求反馈和建议,新版本发布、内容调整都相对灵活,可以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而ESG强制合规要求必然涉及立法。一方面,立法过程复杂,周期长,变更难;很容易遭致反对而陷入僵局;难以及时生效,更难以灵活应对变化多端的外部环境。
面对这一挑战,对于没有巨大争议的ESG规定,欧盟采取的一个技术解决方案是采用次级立法和行政调整来应对复杂性和变化。在欧盟法律框架下,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授权法案“和”实施法案“来补充或修订某项立法法案的非核心要素、行政程序和技术细节,而无需每次都经过完整的立法程序。在欧盟绿色协议中,多项立法都使用了这类方式。如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具体技术细节,生态设计产品法规(ESPR)中特定产品组的详细要求等。
另一方面,政治生态的变化往往会造成ESG政策迅速转向,使前期努力付诸东流。如近年来,ESG成为美国两党政治互相攻击的武器,拜登和特朗普轮番上台造成了美国在巴黎协定问题上的出出进进,以及关于养老金计划在投资中考虑ESG因素、新能源相关补贴等问题上的反反复复。这些反复导致美国ESG合规环境变得高度碎片化和不稳定,让企业无所适从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强制合规的效果。
在欧盟,2019年绿色协议的推出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结果;但实施五年来,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极右翼和民粹主义政党在欧洲多国崛起,出于经济负担、能源安全、产业保护等原因反对绿色协议。2024年欧洲议会选举中,绿党和自由派也遭受重创,传统多数派内部分歧加剧,对于绿色议程出现了越来越多不同的声音。
2025年初,欧盟以欧洲央行前行长德拉吉提供的长达400多页的经济报告为基础,发布了《竞争力指南针》,其中提出了“竞争性可持续性”的概念,即用创新、协调、治理等方式,达到气候目标、企业竞争力和社会公正的平衡。紧随其后的,是欧盟“可持续发展综合修订包”的出台,这一立法修订包回应企业界对“绿色协议下多个法令增加企业负担”的反馈,放宽和简化了要求,并推迟实施时间以给企业更多时间进行准备。
博弈一直在继续。今年7月,欧洲议会2040气候目标报告起草人的关键职位被极右翼政党竞标抢到,外界普遍预计欧洲绿色协议的推进将面临不少执行阻力。
欧盟绿色协议其未来成功与否,极大程度上取决于欧盟是否能在政治分裂的背景下,找到新的共识和最具包容性的实施路径。
挑战2:“泄露”与竞争力危机
ESG强制合规的另一个重大挑战是:大多数ESG合规政策只能约束到“自己人”,而对自我的严要求有可能损害竞争力。
地球并非一个整体。不同的国家和市场属于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监管体系,100%的ESG合规覆盖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一个地区的ESG合规要求越高,执行越严格,受管制的产业就越可能会转移到规则较宽松的地区。这种现象被成为“泄露”。“泄露”不仅无益于全球总体的环境效益,还会对那些执行高标准的市场和地区带来反向惩罚的效果。
在欧盟绿色协议遇到的内部反对中,一个重要的声音就是认为过于严格的绿色要求将削弱欧盟自身产业的竞争力。如前所述,2025年初,欧盟出台的《竞争力指南针》就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竞争性可持续性”概念,确保脱碳目标与经济竞争力保持一致,并强调深化单一市场,减少对外依赖,加强韧性等。
同时,绿色协议设定了多种机制应对“泄露”,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良影响。典型的政策如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通过征税将来自其他市场产品的隐含碳价拉齐到欧盟水平。CBAM以一己之力推动了全球产品碳的计算,也影响了其他国家碳市场建设进程。如越南决定从2025年起向电力、钢铁和水泥行业分配排放配额,促进这些行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要求。
同时,欧盟也在积极通过“绿色外交”或“绿色贸易政策”将其绿色要求和标准影响辐射到其他市场,如在其新的和修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纳入越来越雄心勃勃的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章节,要求贸易伙伴遵守其在多边环境协议下的义务,并承诺不对环保标准进行“向下竞争”等。新的自由贸易协定甚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满足协定要求,欧盟可以诉诸贸易制裁。
可以说,欧盟正试图在ESG议程上重现其在数据隐私等方面曾经实现的“布鲁塞尔效应”——即欧盟监管机构通过其庞大单一市场的力量,将其内部的技术、环境或安全标准推广到全球。
挑战3:谁受损,谁得益
ESG强制合规必然带来产业变革或重构。在这个过程中,弱势群体由于对变动和压力缺乏应对能力,往往受影响更大;如果没有有效的保护机制,可能会带来社会公平的损害。
旧有的发展模式之所以存在“价廉物美”的“低ESG优势”,在于其相关成本是隐性的——成本或者由受影响的一小部分弱势群体承担,或者被分摊到了更广泛的大众。而一旦强行提升ESG标准,企业增加的成本势必通过价格传导显化于市场,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就是消费者。当环境成本由社会整体分担时,个体往往难以察觉;但当企业承担起这部分成本,消费者会直接感知到价格上涨——“ESG让一切都更贵了”。
除了直接内化的成本,ESG强制合规的过程也会产生额外的执行成本。同时,任何规则的变化都会产生新的利益方和寻租空间。如果ESG成本分摊到自己,收益却集中于投机者,确实难以避免大众对“ESG”产生抵触情绪。
为了应对绿色转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公和经济冲击,“公正转型”的概念应运而生。欧盟也设立了公正转型基金,旨在为受绿色转型影响最严重的地区,特别是那些依赖化石燃料的地区提供财政支持,帮助其实现经济多元化,为工人提供再培训和新的就业机会。此外,欧盟还设立了社会气候基金,旨在缓解碳定价对弱势家庭和微型企业的影响。
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公平和政治稳定的基石,因为只有当转型带来的负担被公平分担时,才能实现大众福祉,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目前,欧盟公正转型基金已经从规划阶段进入了全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期待未来能产出一些案例与经验,供后来者进行参考。
如果说,ESG议题在欧盟的发展路径是从最初对投资者的自愿性倡议,逐步演变为通过立法提升对实体经济的强制性合规标准,那么这不仅是政策逻辑的演进,更是对复杂社会经济现实的审慎回应。
这条道路可能通往光明的未来,但仍然存在极大的风险与挑战。其发展极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政治、人性等多重考量,以及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管理与调和。
欧盟推动ESG发展的探索给了我们诸多启发:
首先,强制性要求的效果远远大于自愿倡导。
其次,单独通过“ESG投资”的金融推动力鼓励企业加强ESG管理的效果是有限的,直接针对企业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才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的主要推动力。
第三,企业对“转型风险”的认可需要“打到痛点”的精准机制和稳定的政策预期。
第四,“泄露”与“反泄露”不仅仅是经济话题,ESG是环境,是经济,更是国际影响力。
最后,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不但需要抓住机会,更需要公正转型与共同繁荣。
• 作者系南方周末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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