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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出色伙伴|一封来自性少数研究生的建议信,收到最高法研究室的正式答复

21 May 2026 at 02:18

CDT编者按:该文原文已被删除,CDT转自“鼎盛中华论坛”。


今年年初,青岛一位在读研究生小兔,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封建议信。这封信的主题,是《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

简单说,小兔希望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更清楚地看见性少数群体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不合理歧视:因为性倾向被侮辱、被诽谤;因为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在工作中被差别对待;因为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让学生在校园中承受欺凌与伤害。

这不是一个宏大的口号,而是许多性少数真实生活里的处境。是基于保障民生的合理建议。小兔的积极努力收到了积极回应。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来信。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函复。5月9日,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显示事项已办结。

在这份(2026)法信字第80029号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明确写道:小兔所提的意见建议“很有价值”,并表示这些建议与人民法院近年来通过相关案件和典型案例形成的裁判规则“高度一致”。对很多性少数朋友和家人来说,这是一段值得认真研读、也值得被记住的文字。这份答复说了什么?高院回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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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一封来自性少数研究生的建议信,收到最高法研究室的正式答复
作者:出色小编
发表日期:2026.5.20
来源:出色伙伴
主题归类:LGBTQ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根据小兔收到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提到,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已经体现出对性少数群体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的态度,并概括了三个重要方向。

第一,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可能构成侵害人格权。答复中提到,在“中国同性恋矫正治疗”第一案中,生效裁判明确“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这句话对许多性少数和他们的家人来说,并不陌生,但它从司法裁判中出现,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告诉我们:同性恋不是病。不是需要被“矫正”的错误。不是可以被羞辱、被贬低、被治疗的理由。

第二,在招聘、录用、调岗、解雇中,因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而差别对待,可能构成就业歧视。答复中特别提到,国内首例跨性别就业歧视案中,判决书首次出现了“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概念。这意味着,一个人在职场中不应因为自己是谁、如何表达自己,就被剥夺平等就业的机会。

第三,学校如果因为学生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实施不当惩戒,或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也可能依法承担责任。答复中提到,张某等与合肥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学校对一名自杀的同性恋学生未能采取适当心理干预措施,而是简单要求家长带回,最终判令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提醒我们:校园不是可以忽视伤害的地方。学生的尊严、自由和生命安全,应当被认真保护。它份回函的意义在哪里?

我们需要非常清楚地说:这份答复不是一部新的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它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歧视会一夜之间消失,也不意味着每一个性少数遭遇不公时,都能立刻获得容易、顺利、低成本的救济。但它依然重要。因为它以非常明确的语言表达了一个方向:任何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都是法律不应允许的。这对性少数社群来说,是一种确认。对家人来说,是一种提醒。对学校、用人单位、社会机构来说,也是一种边界。它告诉我们,性少数权益并不是“特殊要求”,而是人格尊严、平等就业、校园安全、生命健康这些基本权利的一部分。这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

在答复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表示,未来会持续梳理全国法院涉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总结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并适时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确,强化规则供给;同时将人格权保护等内容纳入法官培训。这些表述值得关注。因为性少数权益保障最需要的,正是稳定、清楚、可预期的规则。当规则更清楚,受害者才更知道如何求助。当案例被看见,后来者才不会总是从零开始。当法官、学校、用人单位、家长都逐渐理解这些问题,歧视才会慢慢失去借口。

小编为高院这份回函而鼓舞。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公共建议给予正式回应。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之一,正是在制度层面持续回应社会现实、关注不同群体的处境,并通过理性讨论推动社会共识和进步。小编很佩服像小兔这样的年轻的行动者。看到年轻一代性少数朋友愿意通过理性、温和、建设性的方式参与公共讨论,其实是一件很让人欣慰的事。相比情绪化表达,小兔选择了认真阅读法律、正式提交建议、推动制度层面的对话,这种行动本身就值得尊重。

【404文库】ActionForLove为爱行动|最高法:审判中明确禁止歧视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

20 May 2026 at 15:52

相关阅读:中和彩虹说|最高法院的回信鼓舞人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明确在司法审判中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歧视,是国家级司法体系首次以书面形式,将“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明确纳入禁止歧视的法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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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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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审判中明确禁止歧视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
作者:ActionForLove为爱行动
发表日期:2026.5.20
来源:微信公众号-ActionForLove为爱行动
主题归类:LGBTQ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针对网友建议回信《〈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回复》,《回复》中明文表示:法律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歧视,法院对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包括不得侮辱与诽谤他人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不得就业中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歧视,保护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学生。

“为贯彻落实宪法、民法典、就业促使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以下裁判规则……一是针对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明确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歧视性言行具有违法性……二是在招聘、录用、调岗、解雇中,用人单位以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为由实施差别对待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判令撤销相关决定、赔偿损失等,明确禁止就业领域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三是学校因学生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实施不当惩戒,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欺凌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责任,强化学校对学生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保护义务……这些案例中均体现人民法院对于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任何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均为法律所禁止的鲜明态度……下一步,我们会持续梳理全国法院涉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总结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适时将成熟裁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确,强化规则供给;将人格权保护等内容纳入法官培训,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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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最高人民法院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是中国司法史上对性少数群体平等保护的标志性文件,是国家级司法首次以官方书面形式,将“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三类性少数群体身份,明确纳入禁止歧视的法律保护范围。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将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纳入反歧视范围,导致性少数群体遭遇歧视时,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各地法院审理性少数权益案件也不尽相同。

尽管该文件意义重大,但作为个人信访答复文件,尚未上升为全国统一的正式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律法规,但其传递的司法态度已为后续同类案件审理划定了基本框架。

编辑:一个女同性恋

排版:一个男同性恋

审核:一个跨性别

【404文库】中和彩虹说|最高法院的回信鼓舞人心

20 May 2026 at 10:16

最高法罕见回应!关于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这封信里藏着大变化

(2026年5月,一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回复,悄悄在中国性少数群体的圈子里传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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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院的回信鼓舞人心
作者:多元世界家家和谐
发表日期:2026.5.19
来源:中和彩虹说
主题归类:LGBTQ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这不是一封普通的回信。它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落款日期是2026年5月8日。在信中,最高法不仅对公民提出的“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建议给予了正面回应,更系统梳理了近年来中国法院在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上的三大突破,并明确表态:任何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均为法律所禁止。

这是一份迟来但分量极重的“定心丸”。它清晰地勾勒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三条坚实防线。

一、从“病”到“人”:人格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信中首先回顾了标志性的“中国同性恋矫正治疗”案。在这起案件中,生效裁判明确指出:“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

这句话,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污名化枷锁。它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胜诉,而是在司法层面宣告:性取向,不是疾病,而是人类正常的性倾向之一。因此,任何以“治疗”为名的电击、催眠、厌恶疗法,不仅是无效的,更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

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针对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案件,一般均认定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这意味着,法律将保护每一个人免于因自己的身份而受到公开的羞辱与攻击。

二、拒绝差别对待:就业歧视的司法红线

信中提到的第二类典型案件,是国内首例跨性别就业歧视案。在该案的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概念。

案件的当事人,因穿着与自身性别认同相符的服饰上班,被公司无理解雇。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以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为由实施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判决撤销相关决定并赔偿损失。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它将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范围,从传统的性别歧视,拓展到了更深层次的性别认同与表达。它向所有用人单位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你的偏见,不能成为剥夺他人工作机会的理由。

三、守护校园安全:对学生生命权的司法兜底

信中提到的第三类案件,是学校因学生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实施不当惩戒,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欺凌,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责任。

在张某等与合肥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因学校未对有自杀倾向的同性恋学生采取适当心理干预措施,而是简单要求家长带回,判令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为所有学校敲响了警钟:面对性少数学生,学校的责任不是“矫正”或“回避”,而是提供一个安全、包容的学习环境,保护他们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以及学校的不作为,都将面临法律的追责。

更重要的,是信中的未来规划

这封回信的价值,不止于回顾过去的判例,更在于它明确了未来的方向。

信中写道:“下一步,我们会持续梳理全国法院涉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总结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适时将成熟裁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确,强化规则供给;将人格权保护等内容纳入法官培训。”

这意味着,最高法正准备将这些零散的、突破性的个案经验,转化为系统性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规则。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将不再依赖个别法官的开明,而是有明确的规则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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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每一个在困境中的你

很多时候,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就像这封回信,不是惊天动地的宣言,却是司法系统倾听民意、回应诉求的真诚一步。

从“矫正治疗”的终结,到就业歧视的禁止,再到校园欺凌的追责,法律正在为每一个性少数公民,构建起一张保护网。这张网,或许还不够密,但它正在变得越来越坚实。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遭遇不公,请记住:你不是孤身一人。这些判例,这封回信,都是你维权时最有力的武器。

平等,从来不是别人的施舍,而是我们应有的权利。而法律,正在成为我们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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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强同志|恐吓式防艾+羞辱式宣传,少数疾控中心成为歧视同性恋的重灾区

14 May 2026 at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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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恐吓式防艾+羞辱式宣传,少数疾控中心成为歧视同性恋的重灾区
作者:阿强同志
发表日期:2026.5.12
来源:微信公众号“阿强同志”
主题归类:LGBTQ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防艾一线的专业机构。作为承担公共卫生职责的部门,他们理应比普通公众更了解艾滋病传播机制,也更理解“科学防艾”与“反污名化”之间的关系。

可现实并不总是如此。

这些年,在一些地方的防艾宣传中,我们反而不断看到带有偏见、误导甚至歧视性的内容出现,而且是针对同性恋的赤裸裸的歧视。有些宣传材料,不是在帮助公众理解疾病,而是在加深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误解与恐惧。不仅没有减少污名,反而在制造新的污名。

最近发生在宁波市第六医院的事情,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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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在该医院的厕所里发现了一块防艾宣传牌,上面赫然写着:“坚持正确的性取向避免同性恋”。这句话直接把“艾滋病”与“同性恋”进行了错误的绑定。人的性取向是可以避免的吗?性倾向又不是一种坏习惯,而这句宣传词以科普的名义出街,暴露出当地疾控明显是把同性恋看成了一种错误的行为。

艾滋病是一种疾病,谁都会得,全世界异性恋得艾滋病的人还少吗?同性恋是一种性倾向。

二者根本不是同一个层面的概念。科学防艾应该强调的是安全性行为、定期检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措施,而不是把某一个群体本身当成“危险来源”。

更严重的是,这块牌子并不是临时出现的,在宁波六院的公共空间里长期悬挂。直到最近被网友拍照、投诉到当地卫健局之后,才被撤下。(在此感激这位网友的勇敢行动,也感谢我的朋友冠友,昨天去了宁波六院,逐个楼层去这家医院的几十个厕所寻找这个广告牌。他说,昨天是他去厕所最多的一天。)

这并不是唯一的一块。下图是宁波鄞州区疾控中心在宁波另一家医院放的宣传内容,前两年就被网友投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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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上面的内容,不能用过失犯错找借口了,这样的传播都有点可耻了。

强哥就纳闷:本该最专业的防艾机构,怎么会成为污名化同性恋的“重灾区”?

一、防艾工作长期与男同群体高度绑定在中国防艾体系中,男男性行为人群(MSM)一直是重点干预对象。基层疾控人员长期接触的感染者、检测者、干预对象,确实以男同群体为主。久而久之,一种“经验性联想”形成:“我接触到的感染者多是同性恋,所以同性恋与艾滋病高度相关。”

问题是,统计上的重点人群,不等于身份本身有问题。专业训练不足时,男男性行为、HIV风险、同性恋身份被混为一谈,最终滑向“同性恋本身就是危险的”,典型的污名化归因。

二、工作人员多成长于传统保守文化疾控人员也是普通人,不少人从小就接受关于同性恋的负面叙事:“不正常的”“西方影响”“道德有问题”。进入公卫系统后,这些观念未必自动消失,而防艾工作恰好不断强化“疾病”与这一群体的连接。于是,一部分人把社会偏见“医学化”:“你看,我天天接触感染案例,所以同性恋确实有问题。” 歧视未必来自最深的恶意,但一定来自未经反思的刻板印象。

三、防艾教育长期缺少“反污名化训练”基层防艾培训聚焦流行病学、检测指标、高危行为、干预覆盖率,眼里只有指标,而没有人,更不关注性少数平等理念、非歧视沟通、污名化后果、群体信任这些人文意识。结果是,工作人员“懂病毒,但不懂人”。机械地宣传“高风险”,却意识不到类似“避免同性恋倾向”的话语,会对真实的人造成羞辱与恐惧。

四、长期存在“管理视角”而非“服务视角”一些基层机构把男同群体看作“需要管理的重点对象”,而非“需要尊重和支持的人群”。这种思维助长了隐性的道德优越感:“我们是在救你们”“你们本来风险就高”。于是,防艾工作变成带有训诫与规训感的行为,宣传材料也常见是恐吓式防艾、羞辱式防艾、道德化的表达,而非科学、平等、尊重的沟通。

让人最不放心的是,这些人掌握了“医学话语权”,让污名化获得一种“科学外衣”,传播的更广,给同性恋社群带来的伤害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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