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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ay — 5 July 2026中国数字时代

环境法学选译|“国家任务”是如何掏空环境法的

5 July 2026 at 04:17
CDT 档案卡
标题:“国家任务”是如何掏空环境法的
作者:河愈
发表日期:2026.7.2
来源:微信公众号-环境法学选译
主题归类:环境保护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在环境法学界,有一些概念,听起来很正当,但细究起来,却悄悄改变了这门学科的性质。"国家任务""国家义务""生态福利",三个词,指向同一个方向。

陈海嵩教授明确将环境保护定位为"国家任务"和"国家义务"。他在论文中写道,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是"有效履行’五位一体’国家目标及国家任务的主要方式",并强调这种国家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他甚至为此出版了一部专著,叫《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系统构建了这个理论框架。

周珂教授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国家任务"这个词,但他反复强调"基本国策"与"生态文明法治"的关系,认为环境法需要将"政治意识"转化为"法律价值共识"。"基本国策"和"国家任务"在逻辑上是同一类东西,它们都指向一个前提:环境保护,首先是一个国家意志的领域。

黄锡生教授则走了另一条路。他在《我国生态福利制度探析》中,将"生态福利"定义为政府提供的、旨在让公民平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他主张"资源归全社会共同享有",认为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目的应当是"增进全社会成员的福利"。他把环保从"限制"变成了"供给",从"你不许污染"变成了"国家为你提供良好环境"。

三种表述,一个叫"国家义务",一个叫"基本国策",一个叫"生态福利"。它们的共同点是:把环保从"限制权"的领域,搬进了"供给权"的领域。

这个定位,听起来没有问题。国家有责任保护环境,这难道不对吗?但如果从行政法的基本分类来看,问题就出现了。

行政法里有一组最基本的区分:损害行政与给付行政。

损害行政,是国家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处罚、强制、禁止排污、责令修复。它的规则是硬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适用,不得裁量。法律规定你不行,你就不行。

给付行政,是国家提供福利、服务、资源分配的行为。低保、社保、补贴。它不限制你,是给你什么。它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因为资源有限,需要逐步实现,需要平衡各方需求。

这组区分,是行政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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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到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的本质,是限制排放、禁止污染、强制修复。它在限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自由。它完全符合"损害行政"的特征。它本应遵循损害行政的规则:严格适用,不得裁量,不得拖延。

但"国家任务""国家义务""生态福利"这些词,把环保从"损害行政"悄悄滑向了"给付行政"的语境。仿佛环保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是"给"你的,而不是"限制"别人的。

一旦环保被定义为"国家任务",它就不再是"你不能污染"的硬性禁令,而变成了"国家正在努力改善环境"的柔性承诺。一旦环保被定义为"生态福利",它就不再是"你必须修复"的法律义务,而变成了"国家可以逐步实现"的政策目标。

于是,你可以说:我们正在推进环保,但资源有限,需要逐步实现。你可以说:我们理解企业的困难,需要平衡发展。你可以说:我们已经制定了规划,正在按计划执行。这些话听起来很合理,但它们是给付行政的逻辑,不是损害行政的逻辑。

而"损害赔偿"的遭遇,恰好印证了这种偷换在具体法律概念层面的操作。

在传统民法里,损害赔偿的逻辑很清晰:你损害了我的权益,你必须填补我的损失。它是事后的、被动的、基于侵权关系的。错了就要赔,不容商量。

但在环境法里,"损害赔偿"常常被处理成另一种东西:生态修复、环境补偿、损害填补。这些词听起来很正当,但它们和"损害赔偿"不一样。它们是事前的、积极的、基于"国家任务"的。企业污染了,不是"你赔偿我",而是"你掏钱修复"。

在民法里,"赔偿"是责任的承担。在环境法里,"修复"是任务的执行。

当环境法学者把"损害赔偿"替换成"生态修复"或"环境补偿",他们实际上是在做一个非常隐蔽的偷换:把本应基于侵权关系的"你赔我",变成了基于国家任务的"你修一下"。前者是法律义务,后者是政策配合。而"政策配合"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商量。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打折,可以分期付款,可以先承诺后兑现。

一旦"损害赔偿"变成"生态修复",污染的后果就不再是"你违法了",而变成了"你帮国家完成了一个修复任务"。这就是"国家任务"框架在具体法律概念层面的微观操作。它不是靠立法条文完成的,是靠概念置换完成的。

陈海嵩教授说这种国家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问题不在于它有没有"强制性"这三个字,问题在于,一旦环保被装在"国家任务"的框架里,它的"强制性"就变成了国家对自己的强制性,而不是国家对行为的禁止性。国家对自己说"我要努力",和别人对你说"你不许",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规范性。前者是目标,后者是命令。目标可以调整,命令不能打折。

黄锡生教授的"生态福利"走得更远。它不仅把环保变成了"供给",还把它描述成了一种"让公民平等享受的公共利益"。在这个框架里,环保不是"你不能污染我",而是"国家应该给我好的环境"。把污染受害者的权利主张,翻译成国家尚未兑现的福利承诺,这是一种更彻底的偷换。受害者不再是"被侵权的人",而变成了"等待福利发放的人"。

周珂教授其实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说"基本国策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有一定差异",并主张"政治意识应当尽快转化为全体共识的法律规范"。他没有停留在"基本国策"的层面,他认为应该往前走,把政策变成法律。但他的起点,"政治意识"和"基本国策",本身已经预设了环保是从属于国家政治意志的领域,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义务体系。他没有完成从"国策"到"法律"的转化,不是因为他不够努力,而是因为他使用的框架本身就隐含了一个障碍:如果环保首先是"国策",那它就是一种可以调整的政策目标。

黄锡生、陈海嵩、周珂,三位学者,三种表述,同一个底层逻辑:把本应"硬性禁止"的环境管制,包装成"国家正在做的好事"。

而一旦环保被"任务化""福利化",它就永远无法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的、有约束力的法律领域。它只能永远是"待办事项清单"里的一条,标注着"持续推进中"。而待办事项,是可以被推迟的。可以等到"条件成熟",可以等到"资源充足",可以等到"平衡好各方利益"。等到最后,环境本身已经不需要法律来保护了,因为它已经不存在需要被保护的东西了。

我不是在批评这几位学者。他们只是在这个结构里说话,自然用了这个结构的语言,那个结构倾向于把所有"需要做"的事情都定义为"国家任务"或"生态福利",而不是"必须限制的权力"。但作为学法的人,你有责任看出这种偷换,并且说出来。

如果环境法连这一点都不肯承认,它就只能永远站在"损害行政"的位置上,却假装自己是"给付行政"。而假装久了,连它自己都会忘记,它本该是一道闸门,而不是一份菜单。

Before yesterday中国数字时代

深维AI观|一只网红边牧的死亡,和一场注定艰难的维权

6 June 2026 at 22:06

郭先生接到父亲电话的时候,正在土耳其自驾。

电话那头,父亲的声音有点抖:"锄头不见了。"

那是2026年5月11日下午,河南商丘宁陵县柳河镇西郭村。锄头是一只8岁的陨石边牧,也是一只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狗。郭先生用镜头记录了七年,一人一狗走遍全国各地的故事。锄头会配合他拍视频,会在镜头前笑,会在他累的时候把头搁在他腿上。

郭先生连夜中断旅程,高价买票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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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狗自驾穿越戈壁雪山,账号积累百万粉丝(图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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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后的半个月,郭先生几乎没睡过一个整觉。

他先是去派出所报了案,然后打印了几百张寻狗启事,贴遍了附近的村子。悬赏金额从1000元加到5000元,电话响了很多次,大多是虚假信息,或者是来骗赏金的。

CDT 档案卡
标题:一只网红边牧的死亡,和一场注定艰难的维权
作者:深维AI观
发表日期:2026.6.6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维AI观
主题归类:网红犬“锄头”被盗宰食用案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他调了监控,一帧一帧地看。画面里,那对男女把锄头抱上车,用挡风被盖住,消失在村道尽头。他顺着路线,一个路口一个路口地排查,找到下一个监控点,再看,再追。

白天他跑村子,问人,追线索。晚上他对着电脑看监控,反复看,反复看,眼睛熬得通红。有时候看着看着,他会突然停下来,盯着屏幕里锄头的身影发呆。

那半个月,他瘦了十几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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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女人反复绕行确认四周无人后动手(图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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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发布5000元悬赏启事,逐村走访(图源:大风新闻)

十几天后,线索终于指向邻村一户人家。

郭先生记得那天下午,他站在那户人家门口,手在发抖。他敲了门,一个中年男人开的门。郭先生问他有没有见过一只边牧,男人摇头说没有。

但郭先生看到了院子角落里,有一撮狗毛。陨石边牧的毛色很特别,灰白相间,他一眼就认出来了。

他报了警。警察来了,男人才承认,他以"捡到"为由,把锄头以180元卖给了一个中间人。中间人再以220元转卖给狗肉馆。

这就是一只陪伴了七年、拥有百万粉丝的狗的价格。

郭先生找到狗肉馆的时候,已经晚了。老板告诉他:"狗不在了,狗肉又老又油,收的时候都不愿意收。"狗毛被扔进了垃圾桶。

郭先生带着律师上门讨说法,想给锄头一个交代。

那是五月底的一天,天气很热。郭先生和律师开车到村口,还没下车,就看到一群人站在路中间。他以为是路过的村民,直到那群人围上来,挡住车,他才意识到不对劲。

"你们来干啥的?"
"找人的。"

"找谁?"

郭先生说了那个男人的名字。人群里有人冷笑了一声。

"一只狗而已,至于吗?"

"就是,想讹钱吧?"

"赶紧走,别在这儿闹事。"

郭先生试图解释,但没人听。有人开始推搡,有人拿出手机拍视频。律师拉着郭先生往后退,人群步步紧逼。

最后他们是被赶出村子的。车开出去很远,郭先生从后视镜里还能看到村口站着的人。

那天晚上,郭先生坐在宾馆的床上,盯着天花板发呆。他对着镜头说,他没想到维权这么难。"偷狗的成本很低,但维权的成本非常高。"

他报了警。警方介入调查,已经立案。但郭先生知道,即便最后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锄头也回不来了。

"我不会和解,我要让狗的离开有意义。"
—— 郭先生

狗被偷是很常见的事,每年甚至每天都在我们不知道的地方发生。

2026年3月,河北保定。一位老人养了12年的金毛在自家院子里被人用毒针射中,拖上车拉走。老人追出去的时候,只来得及看到一辆没有牌照的面包车消失在村道尽头。报警后,警察说没有监控,找不到人。

2026年1月,山东菏泽。一只价值3万元的柯基犬在宠物店门口被人抱走,主人调了三天监控才找到线索,发现狗已经被转手卖给了一家狗肉馆。等赶到的时候,狗已经被宰杀。

2025年11月,江苏徐州。一位女士养了五年的萨摩耶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人用套索套走,整个过程不到30秒。她悬赏2万元找狗,至今没有消息。

这些还是有报道出来的。更多的是没被报道的。那些在农村、在郊区、在监控盲区发生的偷狗事件,那些主人只能自认倒霉、默默承受的故事,根本没人知道。

在宠物主人的社群里,这样的故事一搜一大把。偷狗者的手段五花八门:用毒针、用诱饵、直接抱走、开车硬抢。他们专挑农村、郊区、监控少的地方下手。偷来的狗流向狗肉馆,按斤卖,一斤十几块钱。一只中型犬,卖不到两百块。

从法律上讲,偷狗是犯法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各地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不一样,大多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河南的标准是2000元。

一只纯种边牧的市场价值通常超过10000元,远超立案门槛。理论上,偷狗者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现实中,这条路很难走通。

你要证明狗的价值。购买凭证、血统证书、疫苗记录,缺一不可。很多人养狗多年,早就找不到这些材料了。你还要证明偷狗者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不是每个案子都有。即便立案了,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周期漫长,耗费巨大。

郭先生是幸运的。他有完整的视频证据,锄头有明确的网红身份和价值背书。即便如此,他仍需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远赴异国他乡中断事业,回国奔波十几天。

更多的人,只能自认倒霉。

法律能计算的,是狗的市场价值。

法律算不了的,是七年陪伴的分量。

郭先生的视频账号里,还留着几百条锄头的视频。它们在雪地里奔跑,在海边追浪,在帐篷里蜷缩着睡觉。评论区里,很多人留言说,看着这些视频,想起自己养过的狗。

"它不只是财产,它是家人。"
—— 网友评论

但中国的法律体系里,宠物目前仍被定义为"财物"。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宠物的情感价值很难被认可。如果狗被偷后被宰杀,主人能主张的赔偿,通常只是购买价格或市场价格,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021年,上海一位女士的金毛犬被邻居打死,她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购买犬只的费用3000元,以及疫苗、狗粮等支出,共计50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驳回。
法官在判决书里写道:"宠物虽具有陪伴属性,但现行法律未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锄头的事发酵后,有人去偷狗者所在的村子探访。

村口还是有人站岗。村民们对来访者充满敌意,觉得"一只狗"闹这么大,是城里人没事找事。

这种隔阂,比法律程序更让人无力。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狗就是看家护院的工具,是畜牲,是随时可以替换的物件。你为了"一只狗"大动干戈,在他们眼里是不可理喻的。

郭先生说,他理解这种认知差异,但他无法接受。"如果今天我不站出来,明天就会有更多的锄头。"

他坚持不和解,坚持要追究到底。不是为了180块钱,是为了一个说法。一个关于生命尊严的说法,一个关于权利边界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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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已行政立案(图源:封面新闻)

2026年5月28日,涉事偷狗男子被警方依法带走调查。5月29日,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全网关注。

截至目前,偷狗夫妻二人已被找到并锁定身份,案件正处于调查阶段。郭先生已聘请律师介入,提交了锄头的价值证明材料,包括网红账号数据、商业合作记录、粉丝影响力证明等。

这起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偷狗者实际销赃金额仅180元,但锄头的综合价值远超此数。如果司法机关认可其市场价值(1万元以上)加上IP商业价值,达到河南2000元的盗窃罪立案标准,偷狗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红宠物的商业价值如何量化?现行法律尚无明确标准。

有人可能会说,不就是一只狗吗?至于闹这么大?

但问题是,如果"不就是一只狗"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那"不就是一部手机""不就是一辆自行车"是不是也可以?财产权的边界在哪里?

更深层的问题是:当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无法保护人们珍视的东西,当维权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当偷东西的人比丢东西的人还理直气壮,这个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郭先生的坚持,表面看是为了锄头,实际上是在测试法律的底线。他用一个极端的案例,把宠物保护的法律空白暴露在公众面前。

这不是矫情。这是必要的。

因为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一个看似"小题大做"的个案,都可能成为推动制度进步的契机。从"财物"到"家人"的认知转变,从"市场价格"到"综合价值"的认定升级,需要有人先迈出这一步。

郭先生就是那个迈出第一步的人。

对于普通养宠人来说,这个案子至少提供了几点启示。

保留证据。购买凭证、血统证书、疫苗记录,这些看似没用的纸,关键时刻能决定案子能不能立。

及时报警。不要觉得"价值不够"就放弃。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报案回执,推动立案调查。

借助舆论。在合法范围内发声,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压力有时是推动案件进展的重要力量。

支持立法。关注宠物保护相关的立法动态,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制度的改变,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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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最近发了一条视频,是锄头以前的照片。配文很简单:"想你了。"

评论区里,有人留言:"锄头在汪星一定很开心,因为它知道,有人为它战斗过。"

这场战斗还没有结束。但无论结果如何,锄头的故事已经被很多人记住。而这,或许就是郭先生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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