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我们第一档普法栏目“法治的细节”开播迄今已经过去整整7年,栏目几经波折却也留下了法治组小伙伴们最经典的普法作品,那句“法治中国不在宏大叙事,而在细节雕琢”的Slogan也因为同名畅销书而深入人心。
转战“法治理想国”后,我们重拟“在行动中追逐理想,在理想中获得力量”作为新栏目标语,也表达出重新开始的信念。
2024年过去,我们书写过的法律评论不少,在这些具体案件的讨论中,我们时常感受法治的挫败,却也总能重获信心。想起徐震宇老师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早期发展》后记里的那句,“我们都是脆弱的凡人,在世间努力去做一点点美好和正义的事,有时成功,有时失败”,这何尝不是我们共同的心声。
所以在2025年到来时,对过去一年我们关注过的重要法治事件做个回顾,也再次表达追逐法治理想国的信心,还是法治之光常说的那句,惟愿法律人的努力可以让“正义如滔滔江水滚滚而来”。
一月
被骂牲口的城管和“无买卖就无伤害”的营商环境
2024年伊始,一段河北省邢台市某裁缝店主与城管人员发生口角的视频传遍全网。视频中城管首先是要求裁缝店主拆除贴在玻璃门上的广告,裁缝店主告知,因为此前已被通知不能在玻璃窗和门上张贴广告,自己就将广告做成标牌悬挂在屋顶。但执法人员认为,挂在屋内的广告还是能被看到,仍旧要求店主配合摘除。店主反复强调,如果没有广告,自己的生意将无人问津,而城管所说的门头只是标明了营业执照,根本无法标示出店里的经营范围。在数次申辩无用,执法人员依然强行要求裁缝店主摘除店内那张作为标牌的纸张后,店主忍无可忍地骂出,“我今天就不摘,就要把这个牲口揪出来”。
其实此前也发生过不少同类案件。云南某商家在开业时在门口摆放花篮,执法人员被认为属于占道经营;海南某地一超市经营者的孩子在店铺门前的桌子上写作业,执法人员将桌椅没收,这些案件中,执法人员的理据都是所谓“市容市貌”。但此类案件频发其实已说明,所谓“市容整治”因为界限模糊、标准未定,已渐渐沦为一种口袋罪,也为实践中行政机关尤其是城管部门粗暴执法、僵化执法,甚至选择性执法提供了正当性庇护。
此外,邢台裁缝店视频同样折射出当下很多地方营商环境的镜像:一方面各地在今年密集性出台各种提升营商环境的政策;但另一方面,不仅诸多与营商环境塑造互相抵牾的制度性障碍难以被摈弃清除,实践中也屡屡可见执法人员对小至小商贩,大到都颇具规模的民营企业的刁难。所以,如果当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还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并未落实于具体的立法和执法,地方经济大概就真的只能如店主在视频里负气时所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两败俱伤。
三月
邯郸少年杀人案: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是恶魔?
2024年3月,邯郸市三名初中学生杀害同班同学的消息引爆全网。因为被害者和加害者都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加之三名未成年人的作案手段相当残忍,在杀害年仅13岁的同班同学后将其埋尸于家附近的塑料大棚内,所以案件曝出也再次引发公众和法学界人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
面对近年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案在曝光后,最高检几乎是光速核准了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追诉。也就在刚刚过去的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由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案件的主犯可说得到了重判。
邯郸少年杀人案引发的热议,不仅在于这又一起未成年人恶性杀人案件,还在于本案中的施害人和受害人无一例外都是留守儿童,故本案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如何重新审视现行教育模式和城市管理制度的缺失,如何确保孩子学到如何真正的尊重生命,尊重他人,如何确保那些未成年孩子在成长的最关键时刻,不会被迫与父母分离,能够获得正常的情感关爱和引导教育,而不至再成为一起起恶性案件的加害者和受害者。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之觞,也需要所有人的关注,毕竟我们要创造出什么样的世界,这个世界就是孩子的未来。
四月
禁售冥币纸钱?到底是迷信还是民俗?
2024年清明将至,南通市民政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名下发一则通告引发全网热议。这则名为《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通告》指出,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否则要被处罚甚至承治安处罚责任。
南通市通告的上位法依据首先在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但何为“封建迷信”,法律并无统一定义,即使是《殡葬管理条例》也对此未做任何解释。而且,迷信和民俗往往难以界分,有些活动和行为即使最初带有迷信的色彩,但伴随时间演进也早已成为民俗民情。焚烧冥币纸钱也与此类似。也正因为焚烧冥币纸钱、纸扎实物更多代表的是习俗和文化,代表的是公众绵延千年的祭奠仪式,南通市的这纸禁令才会引发如此的舆情喧嚣。如果只是为倡导文明祭祀,扭转不良风尚,政府完全可通过鼓励、指导、宣传、建议、奖励等柔性方式达成目标,而简单粗暴地禁止公众焚烧冥币,甚至一刀切地处罚制造、销售冥币的商户,除了使法律规定与大众认知互相悖离,还会导致对于信仰自由在内的私人生活的粗暴干预。
五月
青海一法院庭审疑似被微信“远程遥控”:司法如何能现场唱双簧?
2024年5月12日,一则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庭审案引爆媒体。事发当日,该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的发回重审案件。在休庭后,辩护律师路经审判席时发现主审法院的电脑界面显示,此案原二审法官,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和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似在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法院庭审。当律师发现此事并拍照取证后,即遭到十多个法警围堵。又在律师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律师报警。警察出警后依法扣押、封存了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这则新闻在网络迅速发酵并被律师群体大量转发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迅速做出回应,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该则通告将引发舆情的责任全部推至案涉律师身上。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上级法院的干涉。所以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如行政机关一样属于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之所以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而非领导关系,又在于对“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以及“两审终审制”这些诉讼基本原则的维护。如果在下级法院庭审时,上级法院可以随时在线发布指令,并主导案件的审理,二审基本上就已经缩减为一审,两审终审制也将毫无意义。所以这则案件引发的问题就在于:法院自己是否真正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两审终审制”和“审级独立”这些诉讼的核心法则奉为圭臬,并真正贯彻落实于个案审判中?
七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值得肯定,也让人有更多期待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2023年9月首次公布于中国人大网,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就引起巨大喧嚣。在2023年9月30日征求意见截止前,共有99375人在中国人大网上留下125962条意见,由此创下近三年法律修改参与人数之最。2024年7月,该草案二审结束,中国人大网也将二审稿全文公布于网上,并再次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在二审稿中,曾引发巨大争论的一审稿第34条第(二)(三)项“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被修改成,“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此外,一审稿有关生物信息提取,以及“侮辱、谩骂警察”属于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等条款,在二审稿中同样被大幅修改和删除。这些都值得特别肯定。二审稿的修改说明,民众关切立法修改,且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表达意见,而官方又对此作出积极回应,这本身就已是法治的进步。但二审稿中未被涉及的问题同样不少:例如总则中缺少对违法未完成状态(未遂、预备等)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缺乏对主观故意过失的要求,作为最重处罚类型的行政拘留未被纳入听证范围,甚至是除未成年人外,被处罚人违法记录的封存乃至消除等问题,二审稿同样没有涉及。这多少还是令人遗憾,也让我们对之后的再审怀有更多期待。
七月
油罐车混装食用油: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毒奶粉?
2024年7月,《新京报》曝出一则耸人听闻的新闻。一些油罐车在卸完煤制油后,未对储存罐进行任何清洗就直接装上食用油继续运输。煤制油中包含大量化工液残留,在混入食用油后对人体所造成的侵害不言而喻。
本案连央视网评论都说,这已经远非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其本质就是投毒。从刑法角度,“形同投毒”的混用油罐的行为的确已构成《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也按照刑法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论罚,而此罪最高甚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此次油罐混用案的出现已不再是简单的食品安全事故,其对公众健康的漠视已严重挑战公众底线。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法律当然需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对于涉事的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也当然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这个极端案件的发生,同样需要我们反思行政监管责任的缺失,在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也需要彻查在此过程中那些疏于监管,甚至是被利益俘获而放任违法发生的行政机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希望彻查能带来真正的改变和行动,也希望“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毒奶粉”只是网友戏言,而不会再继续成为公众心中无法消散的阴霾。
七月
中国人民大学性骚扰事件,为何不能仅仅是师德问题?
2024年7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在读博士生王迪在网络平台实名举报博导王贵元性骚扰。7月2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举报情况属实,涉事教师被开除党籍,撤销教授职称,解除聘用关系,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事情曝光一天问题就得到了解决,人民大学的快速响应和重视程度,体现出学校对于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零容忍。
本案快速解决依赖于两个条件:第一,举报人提供了录音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这为调查提供了基础,不至陷入师生各执一词的“罗生门”;第二,网友纷纷转发并声援受害人,要求学校给予公正处理,所以围观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过去几年,性骚扰问题获得公众广泛关注,高校和职场作为性骚扰发生的重灾区也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建构。人民大学在通报中称,性骚扰攸关“师德师风”和“育人环境”,但高校性骚扰绝不仅仅是师德伦理问题,它已经延展为人格权的法律问题,因此也会涉及包括民事侵权、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人民大学对这一事件的迅速处理反映出,随着社会公众对性骚扰问题的讨论,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更加清晰,对性骚扰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而明确的反性骚扰立场也将带来职场关系和两性关系的改变。
令人欣喜的是,本案中的受害人在网络公布案件事实后,几乎再无人指责被性骚扰的一方未作出强烈的反抗。公众不再苛求“完美受害人”何尝不是近年女性主义叙事不断获得表达的胜利。也因为对女性权利保护观念的高扬,今年12月在山西曝出女硕士因精神异常离家被某村村民带至家中,并与其生育子女的新闻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一个高度折叠的社会,女性主题总是丰富又复杂,但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走在了直面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路上。
九月
做法事被控诈骗:个人有迷信的权利吗?
2024年9月,一起因“做法事”而被控诈骗的案件在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称,陈某贵、陈某华在湛江市区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6800元。庭审中,“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与“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孙”等,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成为控辩双方论证的焦点。
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诈骗者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财产处分的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诈骗者取得了财产,而被骗者则遭受了财产损失。如果仅依据迄今已曝出的案件事实,即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也都表示并不完全相信封建迷信的说法,聘请被告人“做法事”,也只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市场交易,那么本案似乎就不构成诈骗,因其欠缺当事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这一核心要件。
本案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也在于,封建迷信和民俗民风往往难以界分。有些活动和行为,即使最初带有迷信的色彩,伴随时间演进,也已成为民俗民风。如果将基于民俗民风的“封建迷信”活动都作为诈骗行为予以刑事打击,刑法就彻底突破了其理应谨守的谦抑性。《刑法》适用的复杂,还因为其背后存在一个始终悬而未决又充满争议的问题:公民有迷信的权利吗?即使公民为封建迷信所惑,从事一些愚昧且未开化的行为,国家有干预的权力甚至义务吗?这些干预权力的界限又在哪里?
十月
如何看待《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对待就是最好的保护?
2024年10月10日,《民营经营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全文共九章七十七条,围绕民营企业的平等对待、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保护权益展开。为民营经济立法,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大事,这也说明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意见稿的第七章,尤其谈及权益保护。规定包括企业的名誉权、荣誉权以及经营者的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正是这些常识性的宣告,引发公众热议,而宣示性立法也说明,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已经到了需要重申基本信念的程度,但可以肯定的是,这部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现实问题,将直接决定市场的信心。所以,对于“促进法”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让促进的目标本身不会落空,实实在在地解决民营企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仅仅是宣示态度,并不能给市场带来真正信心。而且,民营经济所需要的也并非法律上的优待,而只是平等对待,即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对民营企业的发展的经营,法律尽可能明确,少捕慎诉,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合理预期。
十二月
“远洋捕捞”接连被痛批,为何仍屡禁不止?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举行了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的专题学习会,披露2025年国家将开展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在这次学习会后,“国务院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禁止远洋捕捞、跨境执法”等词条再次上了热搜。这无疑释放出国家要对近年频发“远洋捕捞”等违法执法现象进行严厉整治的信号。
近年来,公安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家及其个人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部分案件因为明显有逐利执法之嫌,且跨越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因此被坊间戏称为“远洋捕捞”。远洋捕捞的首要原因同样是趋利性执法。公安机关在没有明确刑事管辖基础的情况下跨区甚至跨省进行刑事立案,无非就是因为此类案件可能涉及没收数额巨大的违法所得,或者判处数额巨大的罚金。从被曝出的案件看,实施“远洋捕捞”的刑事司法机关大多来自内陆和边远地区,而被捕捞的大多又是江浙沪广东福建的民营企业,所涉及的案由主要为网络传销和网络赌博案件。这就是杭州九堡派出所甚至发布通告称,“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如发现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机关,在没有本地民警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远洋捕捞的泛滥甚至在年末演变为,执法部门跨省抓捕海棠文学城的耽美作品作者,迫使这些作者为免牢狱之灾四处筹钱,以应对高额惩罚和争取缓刑。
为抑制“远洋捕捞”和趋利性执法,国务院和各部委同样出台了不少文件,例如公安部2021年就发布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今年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甚至不惜以重复常识的方式强调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从现有规范来说,针对“远洋捕捞”和小过重罚等趋利性执法的规范不可谓不细致不周全。但如果上述规范仍无法获得执法机关的遵守,那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升营商环境的目标仍旧会流于口号和宣言。民营企业保护最终依赖的,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自我约束,真正的市场信心也将来自于此。
回顾法治事业的2024,仍然是偶尔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或许跟之前比,它没那么波澜壮阔跌宕起伏,但我们的认真和坚持,我们的努力和呐喊,证明了历史没有垃圾时间。个体努力确实有限,但也不能忽视我们同样是历史的亲历者和参与者。有一种历史终结的幻觉,就是觉得赶上了大时代才会精彩,似乎一切改变会在某个时刻戛然而止,而忽视了自己正在经历以及即将经历的。
来吧,朋友们,不管它是大时代还是小时代,2025已经成为此时此刻。我们创造的,就是我们所在的时代。法治理想在,阵地在,我们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