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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bot|耽美作者被兰州警方异地执法背后:20年前司法解释亟待与时俱进

2 June 2025 at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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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甘肃兰州警方大规模跨省传唤“耽美”小说创作者,引发广泛关注。6月1日,相关微博话题阅读量破亿,亦有律师声明愿为涉案作者提供援助。同时,耽美作者的“罪与非罪”及相关司法标准滞后等问题,在网友们“写小黄文比犯强奸罪还严重”的感叹中,再度备受拷问。

兰州警方此次大规模异地执法,疑似针对“海棠文学城”网站上的耽美小说作者展开。海棠网站成立于十年前,服务器设在台湾,内容以女性向的耽美文学为主。而耽美文学,常指女性作者创作、以女性情感欲望为导向,主要表现男子之间的爱情或情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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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耽美作者被兰州警方异地执法背后:20年前司法解释亟待与时俱进
作者:卫子游
发表日期:2025.6.2
来源:微信公众号“鸡蛋bot”
主题归类:耽美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近期,陆续有海棠作者公开发帖求助,称其写文获利甚微,却遭兰州警方跨省传唤。更有甚者,亦有免费创作者或年轻女性学生被兰州当局采取强制措施,旋即引发舆论对兰州警方执法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质疑。 

6月1日,笔者从数位援助律师处获悉,前来求助的海棠作者均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遭到兰州警方立案侦查。此次,除兰州市公安局外,其下辖多个单位亦参与了该案侦办,已知有城关分局、兰州新区公安局、森林分局、皋兰县局等。目前,向外界求助的涉案作者均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尚未提起公诉。对此,6月2日,笔者多次致电兰州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分局咨询此案详情,未果。

这并非海棠作者第一次遭到“集体清算”。据水瓶、极昼等媒体报道,自2024年6月起,安徽绩溪县司法机关对数十位海棠作者进行刑事追诉,其中不乏知名作者。同年12月,海棠头部作者“云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据绩溪案一位涉案作者透露,当地以提现获利金额对作者进行定罪量刑,“去年没有免费(作者),最低金额都是2w(万),然后几个档。”

与绩溪的办案标准不同,此次卷入兰州案的海棠作者,存在涉案金额偏低,甚至无个人经济获利的情形。

据笔者目前掌握的10名海棠作者涉案情况,多人仅从海棠网站提现数百至数千元不等,有两人为免费写文,但均被兰州当地采取了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

一位免费创作者的援助律师告诉笔者,该作者所涉案件目前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其暂被取保候审,“她是免费发文的,只有一些打赏,没有提现。公安对免费的作者似乎有一种思路是,她们的文虽然不收费,但是给(海棠)网站带来流量,意思是网站整体牟利行为的一部分,所以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另一位律师称,其援助的当事人亦不存在提现获利,“现在是取保候审,联系公安预计6月初移送给检察院。”

没有经济获利,不存在所谓“违法所得”,那免费发文者为何还会遭到刑事追诉呢?据多位兰州案被取保的作者透露,兰州警方对其作品在海棠网站上的“阅读量”进行了调查取证。 

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所谓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和违法所得一样,“实际被点击数”亦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指标之一。但据多位涉案作者反映,此次兰州办案机关对涉案作品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实际点击量是否可以按照人次去计算,计算的时候是否应当去除重复点击或者无效点击。”一位援助律师对此提出疑问。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判例显示,在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点击数等指标可协助判断淫秽小说的传播数量。“网络淫秽小说作为一本书籍,其内容具有连贯性,不宜将各个章节作为独立个体,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来考察其传播量和判断社会危害性 ……可采用除以全书章节数的方法得到平均每章节的点击数、即估算连续阅读完所有章节的读者数量,来得到较为合理的该淫秽小说的真实传播量级。”

据笔者了解,若按“实际被点击数”对此次涉案作者定罪,可能埋下量刑畸高的隐患。上述10名涉案作者中,提现获利最高者不过1万余元,但小说章节合计点击量最高者则超过20万。

根据2004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构成淫秽物品牟利罪;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二十五万次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舆论担心,上述海棠作者社会危害性较低、无处罚必要性,若被科以重刑,恐“给社会带来巨大不稳定性”。亦有诸多网友质疑,为什么“写小黄书比强奸判得还重”?

据悉,司法机关在类似刑案中依据的定罪量刑及“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一直饱受争议,其背后是相关司法标准的滞后。数年前,耽美作者“天一”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十年零六个月。彼时,已有多位法学界人士呼吁,应对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数额标准进行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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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耽美作品《德萨罗人鱼》人物形象

笔者注意到,此次亦有多位法律界人士重提此事。一位刑辩律师在其社媒发帖称:“个人认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是亟待进行修改调整,我国在规制网络色情内容创作与传播,特别是涉及虚构文学时,法律滞后、标准模糊、执法鉴定程序存在缺陷、刑罚严苛且比例失衡等问题。以点击量为例,2004年司法解释制定时,互联网尚未普及,1万点击量是天文数字;而今天,一篇普通微博都可能轻松破万。法律未能随技术爆炸更新,导致标准严重脱离现实。”

鸡蛋bot|“做对的事儿,有很多同路人”

21 May 2025 at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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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做对的事儿,有很多同路人”
作者:卫子游
发表日期:2025.5.20
来源:微信公众号“李宇琛”
主题归类:诋毁司法机关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帮戈律师喊一下。”19日下午,收到Z老师的消息。听他说,这位安徽芜湖的戈律师因庭审言论拟被司法局停业处罚半年。我随即应下,虽暂时不知其真实性,但事涉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且据说是庭审期间批评监察机关而“因言获罪”。

加上当事人戈律师的微信后,他给我发了两份材料(相关职务案件的辩护词和庭审情况报告),说“正在会议室等司法局领导谈话。”

庭审情况报告是戈律师给司法局、律协的。开头写明:“鉴于芜湖市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我在代理xxx一案时,法庭辩护时表述不当,存在宣传、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发函要求对我按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处理,为此,我将该案的法庭辩护情况作出报告。”

戈律师在报告中条分缕析地释明了他的辩护意见,并相对应贴上他的庭审原话。以此说明他“对xxx案关于程序、实体、证据、犯罪形态、量刑等发表的辩护意见,属于辩护人正常履职,不存在宣传、诋毁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

晚八点,戈律师说:“(谈话)结束了,我都要崩溃了,吵的一塌糊涂,让我退出二审,把我都要逼疯了,我都想从楼上跳下去。我现在是精疲力竭,中午没有吃饭,下午开仲裁庭,xx老师发的帖子他们很快就知道了,司法局我知道对我还不错,但他们不敢得罪纪检监察部门啊···”

第一次遇见律师崩溃至此,还是一位从业20多年的老律师。担心他的状态,所以打消了采访的念头。但此事已受到法律界诸多关注,一些律师、学者也在尽力声援戈律师。

次日早上,给芜湖市司法局办公室、律师工作处、政治处打了数个电话咨询此事,均未获正面回应。跟戈律师说,“刚刚问了芜湖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工作人员说不清楚对您拟作出停业处罚的事。请问方便把参与这个事的司法局人员联系方式给我吗~”

戈律师没有回复。

但还是很想跟进此事,因为有律师朋友认为,此事关乎辩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中午,给芜湖市司法局、监委及政法委、安徽省司法厅相关科室都打了电话,还是一无所获。再次联系戈律师:“戈律师,方便聊聊吗~”

戈律师依然没有回复。

同时,一家值得尊重的机构媒体发了报道。

三个小时后,戈律师发了朋友圈:“各位同仁: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是我理解有误,司法局仅仅是向我了解一下开庭情况,并未要对我处罚,相关部门也仅仅觉得我用词不当,要注意庭审礼仪、注意情绪化表达而已,这些我都能接受。请大家不要放大,引发更大范围的误解···”

对于媒体来说,当事人背刺、反水不少见,但律师如此作为,实在生气。发帖吐槽:“非常理解当事人为了保住执业证和辩护权的苦衷,但从公众和媒体的角度,大家关注此事是为了什么?如果当事人达成诉求,就以‘误解’了事,甚至不惜歪曲事实,那以后谁还愿意关注此类事件?类似的操作,只会让媒体报道此类事件的空间越来越小。说白了,愿意报道的媒体本身就承担了风险。”

我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理解有误”。媒体和公众关注也不是抹布,用了就可以扔弃。所以我把自己和戈律师的聊天记录截图公布了。但Z老师对戈律师仍然抱有善意,“戈律师说理解有误,应该是符合实际的。司法局当前确实只是收到了监委发函,在了解情况,没决定要处罚他。当然,如果没有大家的呐喊,司法局会不会处罚他,就说不准了。”

当时怕错怪了戈律师,哪怕这可能性极低,所以把指责他的帖子隐藏了,直至看到他要求前述机构媒体撤稿的截图。

他说:“我可能理解有误,司法局仅仅是向我了解一下开庭情况,并未要对我处罚,监委也仅仅觉得我用词不当,要注意庭审礼仪而已。这些我都接受。能不能把这篇文章撤了啊?麻烦您赶紧联系撤了,不然我要投诉了,谢谢。”

气炸了。虽然那家机构不是任由当事人胡闹的媒体,但为声援他的记者和法律人士感到不值得!

我去私信骂他:“戈律师,你投诉媒体撤稿也太无耻了吧!”

没想到,戈律师给我回电话了。他解释说:“是我的儿子拿着我的手机发的那个投诉的信息···压力太大了···我这人做人应该还是可以的,不会去投诉他(记者)的···我自己都觉得应该(被)骂,因为不应该这么去处理。”

对于他的朋友圈相关“理解有误”的表态,戈律师说:“怎么可能是个误解呢?我作为一个专业律师,那不就是没办法嘛,我想这样双赢了不就算了吗。我是绝对不会投诉的。”

戈律师让我不要公布电话录音,他说自己不能卖了“儿子”。

不知道为什么要说这些废话,但感觉应该补充一些一手信息——这事依然值得关注,但人不值得。

所以,感谢那位记者老师的努力,她做了我想做却没做成的报道。

注:标题来自那位记者老师的朋友圈

鸡蛋bot|北京一刑辩律师绥化办案突遭警方传唤?涉事多方回应

14 May 2025 at 00:21

5月13日,网传北京刑辩律师张新年在黑龙江绥化市办案时突遭当地警方传唤,引发广泛关注。

据悉,张新年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近期介入了绥化市望奎县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辩护工作,曾多次发帖质疑当地司法机关,于5月13日被传出遭望奎警方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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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网传消息

13日下午,上述刑案的另一位辩护人刘录律师告诉笔者,张新年于今日17时许在绥化市一酒店内遭到警方传唤,后者自称系望奎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他(公安)说书面传唤,他手里拿个(纸质)东西,我没看清楚。”彼时,被告人家属亦在现场目击张新年被警方传唤。被告人家属告诉笔者,“我们俩正在(酒店)那坐着,进来几个人,拿着执法记录仪,他说我们是望奎县公安局,依法传唤你(张新年),没说传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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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一刑辩律师绥化办案突遭警方传唤?涉事多方回应
作者:卫子游
发表日期:2025.5.14
来源:微信公众号“鸡蛋bot”
主题归类:传唤骚扰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随后,笔者致电望奎县公安局核实此事详情。13日20时许,望奎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回复笔者称,今日接到多次电话咨询张新年被传唤一事,据其向刑侦部门了解,“没有跟这个人(张新年)相关办理的案件,而且我们也没有出人,去绥化抓过人。”该工作人员随后向笔者询问了相关警员警号,称查询相关人员信息后再作答复;当笔者再次致电望奎县公安局时,该工作人员却改口称,需联系宣传部门了解此事,并表示此前答复仅是其个人所了解的情况,不代表官方。

此外,笔者致电了望奎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宣传部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权热线,试图咨询此事,均未果。

据被告人家属介绍,张新年的当事人刘某系望奎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4年1月16日,望奎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同日,刘某的父母亦因此案身陷囹圄。

根据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的说法,该起敲诈勒索案源于刘某的时任上司、望奎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丁某报案称,其遭到刘某及其父母的威胁、勒索。

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则称,案发前,丁某与刘某属于情人关系,丁某后因情感纠纷设计构陷刘某一家三口。对于敲诈勒索的指控,被告人家属矢口否认。

据悉,因该案牵扯望奎县人大有关领导,刘某被控敲诈勒索一案后被指定由绥化市兰西县司法机关异地管辖,而刘某的父母二人则被望奎县检察院于2024年9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告人家属称,刘某父亲于2024年9月获释,“关了近8个月。”刘某父亲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望奎县公安局认定刘某及其父母涉嫌敲诈勒索丁某人民币380余万元。望奎县检察院认为,经其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决定对刘某父亲存疑不起诉;刘某母亲则被羁押近一个月后,于2024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亦被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刘某家属称,刘某被控敲诈勒索一案于2025年3月,由兰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正在兰西县法院审理中。刘某辩护人称,被告人刘某被指控敲诈勒索丁某财物共计380余万元,“还有三百万(余元)未遂。”

公开信息显示,上述刑案报案人丁某于2021年当选为望奎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案发后,即2024年5月28日,望奎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宣读了《关于接受丁某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草案)》;2024年12月31日,望奎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同意丁某辞去绥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对于刘某辩护人张新年律师被警方传唤一事,尚待当地官方公开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的侦查机关,不得负责侦办辩护律师因辩护工作牵扯的有关案件。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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