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view

There are new articles available, click to refresh the page.
Before yesterdayMain stream

李宇琛笑诞记|99条关于海棠文学案的常识

4 June 2025 at 07:38

img

CDT 档案卡
标题:99条关于海棠文学案的常识
作者:李宇琛
发表日期:2025.6.3
来源:微信公众号“李宇琛笑诞记”
主题归类:远洋捕捞
主题归类:海棠文学城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文|李宇琛

1
法律定义“淫秽”:它指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并以挑动性欲为主要目的的内容。海棠作品是否符合此定义,需要具体分析。

2
艺术价值是关键:作品即便包含色情描写,如果具有公认的艺术或科学价值,就不应被视为淫秽物品。耽美文学的艺术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3
评价作品需看整体:不能仅因作品中存在局部露骨描写,就将其整体定性为淫秽。文学评论通常强调整体性。

4
艺术与色情并非互斥:一部作品可能同时具有艺术探索和色情元素。耽美作为一种文学形式,其艺术价值不应被轻易否定。

5
对“新事物”的法律适用需谨慎:网络文学、耽美题材等相对新兴的文化现象,在适用现有法律条文时,应避免简单套用,需考虑其特殊性。

6
小众审美值得考量:耽美文学主要吸引特定读者群体。其内容的“淫秽性”判断,应考虑到其传播范围和对社会大众的实际影响。

7
“淫秽”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历史上,许多曾被视为“淫秽”的作品,后世评价可能截然不同。对海棠作品的定性,也应有发展的眼光。

8
海棠作品的复杂性:成人内容不自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需区分具有情节、人物和思想表达的文学创作与纯粹的色情制品。

9
法律面前,程序与实体并重:不仅要关注行为是否违法(实体问题),更要关注执法和司法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程序问题)。程序不正则实体难彰。

10
刑法“牟利”有特定含义:它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并实施了相关行为。海棠作者是否都符合此构成,需逐个认定。

11
“流量”不能等同个人牟利:兰州案中,将作者为平台带来的“网络流量”视为作者个人“牟利”,在刑法上缺乏直接依据,存在扩大解释的风险。

12
“为爱发电”与牟利目的:海棠平台上许多作者免费分享作品,其主观牟利意图不明显,甚至缺失。

13
微小获利应审慎对待:作者仅获得极少量打赏(如数枚虚拟币),是否构成刑法所要求的“情节”,值得深入研究。

14
旧标准不宜硬套新业态:基于传统出版或早期互联网环境制定的点击量、获利数额标准,可能不完全适用于海棠这类新兴网络文学平台。

15
区分不同牟利行为:个人写作获少量稿酬,与有组织地大规模制作、贩卖淫秽电子信息以牟取暴利,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

16
管辖权必须合法:海棠文学城服务器在台湾,作者遍布内地各省。兰州警方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应有清晰、合法的法律依据。

17
跨省执法有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侦查措施,如传唤、拘留海棠作者,通常需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协作,并遵守法定程序。

18
程序公正是底线:从立案、传唤到审讯、取证,海棠作者所经历的每一个法律程序,都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其合法权利。

19
海棠案的证据难题:境外服务器的电子数据、网站显示的点击量等,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和认定,是案件的关键和难点。

20
警惕“趋利执法”倾向:如果执法行动的主要动机是地方财政“创收”或追求办案指标,而非维护法律秩序,则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21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所有海棠涉案作者都应被视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22
权利保障不容忽视:侦查过程中,对海棠作者采取脱衣检查、长时间疲劳审讯、询问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等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个人权利。

23
“一刀切”处理不当:海棠案涉及作者众多,个体情况各异。不区分具体情节、涉案程度,“一批处理”的做法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4
公民监督权的正当性:公众和媒体对兰州警方在海棠案中的执法行为提出疑问和批评,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的体现。

25
刑罚适用需谦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刑幅度跨度大,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应保持克制,避免过度重判。

26
罪责刑必须相适应:对海棠作者的刑罚,应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实际获利情况相匹配。

27
不同地区尺度不一引质疑:安徽绩溪与甘肃兰州对类似海棠作者的处理,在量刑标准和宽严尺度上似乎存在差异,引发对法律适用统一性的担忧。

28
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复杂性:海棠作品在特定亚文化圈内传播,其社会危害性与向社会大众无差别传播淫秽物品相比,需要具体分析和评估。

29
高额罚金的合理性:部分海棠作者被要求缴纳远超其微薄稿费的罚金,其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30
公众朴素法感的失衡:许多人感觉,与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相比,海棠作者因写作面临的刑罚显得过重。

31
保护未成年人与成人创作的平衡:保护青少年是社会共识。但不能因此将所有涉及成人内容的创作都视为洪水猛兽,应寻求平衡点。

32
分级制度的缺失是症结:缺乏内容分级制度,使得对成人内容的管理往往陷入“一刀切”的困境。建立分级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33
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简单地惩罚和剥夺。

34
公共讨论的价值:对此类争议案件的公开讨论,有助于厘清法律边界,促进社会认知,并可能推动制度的改进。

35
“以刑代管”的风险:对于一些本可通过行政管理、行业自律或民事途径解决的问题,若轻易动用刑罚,可能导致“以刑代管”,过度刑事化。

36
执法者的专业素养: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职业伦理,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言行或滥用权力。

37
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即使海棠作者的行为涉嫌违法,其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辩护权、不受非法取证权等,必须得到保障。

38
“青少年保护”的合理边界:青少年保护是重要的社会议题,但不应成为压制一切成人表达和讨论的绝对理由。

39
司法解释的滞后性与修订需求:如果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司法解释制定年代久远,可能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社会状况和技术发展,需要及时检讨和修订。

40
同情心与法治精神不矛盾:对海棠作者个人困境表达同情,与坚持法治原则、要求程序正义并行不悖。

41
追求实质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法律条文的普适性,更包括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获得平等对待和公正程序的机会。

42
对公权力的审慎态度: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对其行使保持警惕和监督,是现代公民的素养。

43
理解亚文化的多样性:社会对耽美等亚文化应持更开放和理解的态度,避免因不了解而产生偏见甚至敌意。

44
个案是法治的试金石:海棠这类争议性案件的处理,能检验一个社会法治的成色,并可能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45
司法公正的基石作用: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负面影响可能深远。维护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6
文学虚构与现实行为的区分: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和描写,即便大胆出格,也应与现实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别对待。

47
案件背后的深层问题:海棠案不仅是个别作者的遭遇,它也折射出当前社会在文化管理、法律适用、权力运行等方面存在的深层问题,值得反思。

48
淫秽物品的认定,需兼顾“诲淫性”与“无艺术价值”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49
若作品形式整体露骨,即便声称有严肃主题,也可能因冒犯公众而被否定艺术价值。(罗翔观点,参考“天一案”)

50
刑法第363条对“牟利”的强调,意味着主观上的营利目的和客观上的获利行为,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

51
当有人认为“违法就是违法,国家不让就不行”时,需要认识到法律并非静止不变。法律的解释、适用以及其本身的合理性,都应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接受检验和讨论。

52
免费写作,仅因“为平台带来流量”即被认定为“牟利”,这种逻辑挑战了传统刑法理论对“牟利”的理解,也可能导致打击面不当扩大。

53
“海棠”服务器在台湾,这一事实使得内地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问题更加突出和复杂,需要清晰的法律论证。

54
律师的早期介入和有效辩护,对保障海棠作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他们是法律天平上的重要砝码。

55
“西绪福斯的刑辩”等法律援助的出现,体现了法律共同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社会责任感。

56
刑罚的配置,特别是针对淫秽物品犯罪的刑罚,其严厉程度应与社会发展和观念变迁相适应,避免过度惩罚,保持刑罚的谦抑性。

57
罗翔教授提出的多元主义惩罚根据(冒犯原则、禁止剥削、软家长主义),为理解淫秽物品规制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超越了单一的法益理论。

58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对于私密传播、小范围传播的“淫秽物品”,应与公然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的行为区别对待,避免对私人生活过度干预。

59
赵宏教授强调艺术自由的“少数人”属性,提醒我们不能简单以大众情感或道德标准来评判艺术作品,需要保护创作的探索空间。

60
陈碧教授对“天一案”的分析,指出即使作品被认定为“淫秽”,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具体评估,并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影响最终量刑。

61
对于“黄文和小说分不清界限,还在这讨论文学”这类看法,需要指出其简单化倾向。文学作品可以承载复杂内容,包括成人元素,其艺术性不应因题材而被轻易否定。

62
有些文章认为,质疑执法程序和量刑标准就是为“违法者辩解”。这种观点混淆了维护程序正义与为具体行为背书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63
另一些文章在讨论此案时,采用煽动性语言或进行无关的政治联想。这种方式偏离了法理探讨的轨道,无助于问题的理性解决。

64
案件中,年轻女性作者的悲惨遭遇(如被取消学籍、强制遣返),凸显了刑事案件对个人命运的巨大冲击,令人痛心。

65
如“世界是一个巨大的精神病院哈”等作者的自述,揭示了她们在创作背后的个人困境、情感寄托以及对文学改变命运的微弱期盼。

66
“敲下去的字,明天会不会变成铐手腕的家伙事儿了”,这句话形象地反映了在法律边界模糊、释法不一的情况下,创作者普遍存在的焦虑与不安。

67
法律界定“淫秽”,应避免由少数人或个别机构垄断解释权。鉴定程序应力求透明、专业,并接受司法审查。

68
即使作者因压力等原因承认写作内容“不当”,也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程序公正和罪罚相当的合法权利主张。

69
公众在讨论中援引“金瓶梅”、“洛丽塔”等经典作品,意在说明对“淫秽”的判断具有历史相对性,今天的禁忌可能成为未来的研究对象。

70
将耽美文学简单等同于“儿童色情”或绝对的“精神鸦片”,是一种认知上的偏误和标签化行为,忽视了其在特定社群中的文化意义。

71
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KPI导向”或“创收动机”的质疑,需要相关部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回应,以消除公众疑虑。

72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培根)这句名言在本案讨论中被反复提及,警示我们司法公正对社会信任的极端重要性。

73
关于“三倍上缴”罚款的传闻,如果属实,其法律依据和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都值得严重关注。

74
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对这些自由的限制,必须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75
“远洋捕捞”这一标签的广泛使用,本身就带有对执法行为程序瑕疵和动机不纯的强烈质疑。

76
区分“文学作品中的性描写”与“纯粹以刺激性欲为目的的淫秽制品”,是案件审理中划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77
办案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当事人进行与案情无关的道德羞辱或隐私侵犯。

78
若现行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如关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考虑适时进行修订与调整。

79
不能因为平台(如海棠文学城)本身存在运营或内容上的争议,就简单推定所有在该平台发表作品的作者都具有同等的违法性。

80
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被预设立场、舆论压力或行政指令所左右。

81
对“淫秽物品”的刑事规制,其根本目的应是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和保护未成年人,而非压制正常的文化创作和思想表达。

82
“办案人员似乎认为,即便文章不收费,也为网站带来了流量,属于网站整体牟利行为的一部分”——这种将间接贡献等同于直接刑事牟利的逻辑,在刑法上是危险且缺乏依据的。

83
当听到“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因素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这类说法时,虽然其本身有道理,但不应因此忽视案件中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义、罪罚是否相当等核心问题。

84
律师提出“指望打无罪,没有一个本地律师会接这个案子”的观点,可能反映了部分地区的司法生态现实,但这不应成为当事人放弃追求公正和法律援助的理由。

85
有人认为“为她们发声,就是纵容这些人继续犯罪”。这种观点错误地将对程序正义、合理量刑的呼吁等同于为犯罪行为本身辩护,混淆了维护个体权利与认可违法行为。

86
援引“在美国涉及儿童色情处罚比国内更严”来论证本案处理的合理性,属于不当类比。本案主要涉及成人内容的创作,与直接的儿童色情问题性质不同,且法律体系和具体规定也存在差异。

87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回应社会现实的复杂性,而非僵硬地适用条文。它需要在稳定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88
公众对此案讨论的热度,反映了社会对创作自由、法律边界、公权力行使等议题的普遍关切和焦虑。

89
对海棠作者进行“羞辱式”提问,如“是不是没有男朋友才写这种东西”,不仅严重违背执法伦理,也与案件侦查本身无关。

90
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无疑将对未来类似网络创作行为的法律边界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影响深远。

91
不能因为个人不喜欢某种文学题材(如耽美),就支持对其进行无限度的法律打压。文化的多样性需要得到尊重。

92
司法解释的制定与适用,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法律学者、创作者代表和广大公众,以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接受性。

93
“为爱发电”的创作行为,如果确实不涉及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牟利,其可罚性应远低于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传播行为。

94
对法律的信仰不应是盲从:真正的法治精神,包含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以及对个体权利的珍视。

95
任何公民,包括涉嫌犯罪的公民,其基本的人格尊严都应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得到尊重和保障。

96
此案也引发了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深入思考。平台应如何有效规范自身内容,在保障创作自由的同时,避免法律风险,是一个重要课题。

97
“屠刀悬在头顶”,形象地描述了在法律界限不明晰、执法尺度不统一时,创作者群体所面临的普遍恐惧与不安。

98
“口袋罪”的警示:当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解释过于宽泛,易导致其成为“口袋罪”,随意入人于罪,需警惕此类倾向。

99
最终,我们期望的是一个既有明确法律秩序、又能容纳多元文化表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社会。

img

写于2025年6月3日

img

图片

李宇琛的笑诞记|审判海棠文学的法律停在过去,今天有罪的永远是未来

3 June 2025 at 16:47

file

文|李宇琛

历史的尘烟中,总有一些时刻,会以其独特的沉重,迫使我们停下匆匆的脚步,回望来路,审视当下,叩问未来。

当2024年的晚风尚未吹散安徽绩溪办案的余波,2025年甘肃兰州警方一场声势浩大的跨省抓捕,便已将:

数百名耽美小说的女性创作者们卷入名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漩涡。

她们,大多是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有的尚是在校攻读的学子,有的初涉职场满怀憧憬,她们以“海棠文学城”等台湾平台为一方小小的自留地,用键盘敲打出关于爱、欲望、人性与幻想的篇章,却未曾想,这些在她们看来不过是小众圈子的玩意儿,竟会引来冰冷的手铐和沉重的刑罚。

这不仅仅是个案的堆砌,这是一面映照我们时代法治与文化观念冲突的镜子。它所折射出的是:

当一部承载着旧日价值判断的法律,遭遇日新月异的网络生态与青年亚文化时,所产生的巨大张力与不适。

它让我们不得不沉痛地追问:当我们沿用昨日的标尺来审判今日的创作者,那些被轻易判定为有罪的青春与才华,其背后所牺牲的,难道仅仅是她们个人的命运吗?

不,那被无辜株连的,更是我们本应更加多元、包容,也因此更加充满生机与希望的未来。

CDT 档案卡
标题:审判海棠文学的法律停在过去,今天有罪的永远是未来
作者:李宇琛
发表日期:2025.6.2
来源:微信公众号“李宇琛的笑诞记”
主题归类:海棠文学城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一、旧法之困:

当“一万点击”与“二百篇文”遭遇流量时代

此次事件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特别是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于2010年修订并降低部分门槛),为网络淫秽犯罪的入罪标准划定了具体的量化:

指标。

不妨让我们重温这些数字:

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等达到200件以上,或者淫秽视频20部以上,淫秽音频100件以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1万次以上的;通过会员制传播,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非法所得累计1万元以上的……满足任一条件,即可构成犯罪。

而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即属“情节严重”,25倍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也随之飙升,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这些标准诞生于中国互联网的:

幼儿时代。

2004年,中国网民数量尚不足1亿,博客方兴未艾,论坛是主流阵地,微信、微博远未出世。

在那样一个信息相对稀缺、传播渠道相对有限的环境下,“一万次点击”或“二百篇文章”的确可能意味着相当广泛的传播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然而,时移世易。

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网民早已突破10亿,社交媒体成为日常,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过万者比比皆是,晋江文学城这样的网络文学平台,注册用户已近七千万,热门小说动辄百万、千万点击。

在这样的背景下,再以“一万点击”或“二百篇文”作为入罪的门槛,无异于:

用丈量溪流的尺子去度量江海。

法律的滞后性在此暴露无遗。

它使得许多在当下看来影响有限、甚至仅限于“圈地自萌”的网络创作,轻易便能触碰到犯罪的高压线。

在海棠这类相对封闭的、需要特定途径访问的境外平台上,这些点击量更多是圈内读者的重复阅读和同好间的分享,其在全网范围内的实际影响力,远不能与当年“一万点击”所代表的社会穿透力同日而语。

然而,僵硬的法律条文并不理会这些细微的差别,它:

只认冰冷的数字。

于是,我们看到,“远上白云间”因稿费收入逾百万(远超25万元“特别严重”标准数十倍),即便积极退赃184万元,仍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4万元;“辞奺”未能足额退赔,则面临五年六个月的铁窗生涯。

这些判决,严格来说,或许在法条的框架内有据可循,但其背后的合理性与时代适应性,却不能不令人深思:

这刻舟求剑的司法荒诞。

二、牟利的迷思:

从“自己腰包”到“老板吆喝”的危险延伸

如果说入罪门槛的滞后尚可归咎于立法更新的迟缓,那么兰州警方在“牟利”要件认定上的扩张解释,则更直接地触动了根本原则:

罪刑法定。

《刑法》第363条明确规定犯罪目的为“以牟利为目的”。

传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牟利”的理解,通常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该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意图,并且客观上实施了追求这种利益的行为,无论最终是否实际获利或获利多少(后者影响量刑)。

简言之,这钱,得是想往自己兜里揣的。

然而,在兰州的“远洋捕捞”中,这一核心要件被令人不安地:

放大了。

据多位被传唤作者反映,即便她们的作品完全免费发布,本人分文未取,甚至连象征性的打赏都寥寥无几,警方依然认定其构成“牟利”。

理由是:

“给网站带来了流量,就算网站整体牟利的一部分”。

这种逻辑,无异于宣布:

只要你的作品客观上为平台吸引了眼球,增加了人气,帮助平台实现了其商业价值(无论这价值是否直接回馈于你),你就成了平台牟利链条上的一环,你就具备了牟利的属性,就应当承担“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

这种解释的危险性不言而喻。

它模糊了直接获利与间接贡献的界限,混淆了个人牟利与平台商业模式的关联。

倘若此逻辑通行,那么,为商业网站撰写免费专栏的作者,若网站通过广告盈利,作者是否也算牟利?给逃税漏税的餐馆端盘子的服务员,是否也要为餐馆的牟利承担:

连带罪责?

这种无限延伸的“牟利”概念,几乎可以将任何与营利性组织发生关联的个体行为都置于共犯的嫌疑之下,从而将363条变成一个极易被滥用的:

口袋罪。

安徽绩溪的办案尚以作者的实际非法所得金额作为区分罪责、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

而兰州方面这种“不问收益多少,一律以‘牟利’论处”的做法,无疑是对刑法谦抑精神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巨大挑战。

它使得那些纯粹出于热爱、“为爱发电”的创作者,也可能被一网打尽,与那些真正以制贩淫秽内容为业、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

同罪论处。

这种一刀切的粗暴,不仅有违法律的精准性,更可能错杀无辜,摧毁无数年轻人的创作热情与人生。

三、个体之殇:

冰冷法条下的血泪与呻吟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与跌宕的命运。

当我们剥开“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外壳,去审视那些被卷入风暴中心的年轻作者的个人遭遇时,我们更能感受到这种刺骨寒意来自:

旧法新用。

一位来自985名校的女生,在微博上用“世界是一个巨大的精神病院哈”这样的ID记录着日常。

她刚刚收到国内顶尖大学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人生本该由此迈向新的高度。

然而,就在她对未来充满憧憬之际,警察出现在她的校园,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她带走,搜查宿舍。

她哀求警方不要惊动父母,但学校为了所谓的“声誉”,不仅通知了家长:

更强制她放弃保研资格、退学回家。

那一刻,“脸都丢尽了”的屈辱与对前途尽毁的绝望,让她刻骨铭心。

她的人生轨迹,因为几篇或许稚嫩、或许大胆的网络小说,被硬生生掰向了:

深渊。

另一位笔名为“记得披马甲”的20岁应届毕业生,在“兰州一日游”后,记录下自己的迷茫与困境。

她写作一年多,总共获利2.13万元,这个数字被精确地计入了她的罪证。

为了筹措可能面临的高额罚金,她不得不变卖自己平板电脑和游戏账号,最窘迫时身上仅剩:

三百余元。

她在文字中哀叹:

我今年毕业,我才二十,我那么年轻,又烂掉得太早。

这泣血的自白,道出了多少年轻创作者在遭遇突如其来的法律打击后的无助与凄惶。

还有作者回忆被捕当日的场景:

大庭广众下上车,忍着羞耻在陌生人面前脱光验身,套印有字的马甲拍照存档…坐在椅子上怕得直发抖、心脏狂跳。

回到家中,深夜听到父母在隔壁房间为她担忧而发出的叹息,她只能“咬着枕头不敢出声,再度泪流不止”。

这些细节,将法律程序的冰冷与个体承受的创伤赤裸裸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她们并非穷凶极恶的罪犯。

她们只是在网络的一隅,用文字编织着自己或他人眼中关于爱与欲望的故事。

即使她们触碰了法律的边界,但法律的回应,是否也应保有最起码的温情与比例原则,比如:

兰州警方真的有必要脱光她的衣服验身吗?

这些年轻的生命,她们的“罪行”究竟对社会造成了何等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害,以至于需要动用如此严厉的刑罚,剥夺她们的自由、学业、名誉乃至对未来的希望?

当法律的铁拳落下,我们是否也应反思,这重拳之下,除了惩戒,是否也碾碎了本应被珍视的创造力与个体尊严?

四、模糊的界限:

何为“淫秽”?谁来定义艺术价值?

《刑法》第367条在定义“淫秽物品”时,留下了一个重要的但书:

“包含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认为是淫秽物品”。

这无疑为文学创作保留了一定的探索空间,承认了情色描写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淫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往往因“艺术价值”认定的主观性与标准缺失而:

形同虚设。

文学创作,尤其是涉及情爱与欲望的网络文学,其与法律所禁止的“淫秽物品”之间,本就存在一条模糊且充满争议的界线。

许多耽美小说,固然包含一定程度的露骨成人情节,但其核心往往是完整的故事架构、鲜明的人物塑造和复杂的情感表达。

支持者认为,它们应被视为一种文学类型,承载着作者的思考与读者的情感寄托,不应简单粗暴地以“淫秽”论处。

反对者则可能放大其中的性爱描写,认为其主要功能是感官刺激,具有“诲淫诲盗”的负面影响。

那么,究竟何为“满足感官刺激、诲淫诲盗”的淫秽内容,何为“有情节人物、有思想表达”的文学创作?

一部作品,是因其题材敏感(如同性之爱),还是因其描写直白,就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这些问题,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无明确、可操作的答案,往往取决于鉴定人员和司法官员的个人认知、道德观念乃至对特定亚文化的理解程度,现实往往主要由:

警方认定。

这就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淫秽”认定尺度的不统一。

据称,绩溪方面在办案时,尚会考虑作品的情节完整性与作者的盈利程度。

而兰州方面,则几乎只要小说中存在R18(成人级)情节,便:

一律认定为淫秽并采取刑事措施。

这种标准的不一致,不仅加剧了创作者群体的不安全感与恐慌,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鉴定权力是否被滥用的担忧。

说你脏,你便脏了,辩也无用;说你捞钱,给网站来了点击率也算你的功劳;说要管你,哪怕你在天边,也能把你揪回来。

这句评论形象地描绘了当前淫秽认定标准弹性过大、易被执法者“任人揉捏”的困境。

“天一案”中,其辩护律师就曾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人资质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其未能客观、中立地评估作品的文学性。

如果“艺术价值”的认定,仅仅依赖于少数并非文学专业出身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那么刑法第367条的但书规定,又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平衡与保护作用?

更值得警惕的是,对同性题材的偏见可能进一步扭曲“淫秽”的认定。

耽美小说以男性同性爱情为主题,尽管在中国同性恋本身并不违法,但涉及同性性爱描写的作品,在审查中往往比异性恋题材更容易被贴上“淫秽”、“变态”、“不堪入目”的标签。

这种不成比例的对待,无疑反映出执法层面和社会观念中对性少数群体的潜在歧视。

如果法律的适用因题材而异,那么其公正性又从何谈起?

五、失衡的天平:

写小说与真伤害的错位刑罚

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的正当,更体现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实质正义。

然而,在此次及类似的网络文学案件中,一个反复引发公众质疑与不平的现象,便是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严重失衡——通俗地说,就是:

“写小说比强奸判得还重”。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法原意,在于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蚀。

然而,网络文学作品,尤其是那些在特定同好圈子内付费阅读的成人向小说,其社会危害性究竟有多大,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这些作品多为虚构,其读者多为有辨识能力的成年人,他们自愿付费阅读,并未感到自己是“受害者”。

一位海棠读者曾发出这样的质问:

“警察和法官可以替我们读者‘受害’吗?一场除了被告,无人受害的犯罪,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罪行?”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在现实中对他人的身体、精神造成直接且严重伤害的犯罪行为,如部分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其最终量刑:

有时竟轻于这些因文字获罪的作者。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妇女一般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而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则更低。

司法实践中,不乏强奸案犯仅获刑三、五年,甚至更短的案例。

上海企业家王振华猥亵九岁女童案,最终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便曾引发舆论对“量刑过轻”的强烈批评。

当公众看到,一个通过文字虚构故事的年轻女性,可能因为几十万的稿费收入而面临三至五年的牢狱之灾,甚至如“天一案”般获刑十年以上;

而一个实施了真实性侵害的罪犯,却可能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这种强烈的反差,如何不让人们对司法的价值取向产生困惑与质疑?

这种重物(淫秽物品)轻人(人身权利)的量刑倾向,是否偏离了刑法保护核心法益的初衷?

诚然,简单对比不同罪名的刑期或许有失偏颇,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情节。

但当一种现象反复出现,并持续引发公众相似的负面观感时,我们就不能不正视其背后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问题。

刑罚的轻重,本应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所侵害法益的重要性成正比。

如果一部法律或其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导致了对相对轻微行为的过度惩罚,而对更严重罪行反而显得宽容,那么,这法律的公正性与威慑力,都将大打折扣。

六、远洋捕捞的阴影:

跨省执法、罚款创收与程序正义的拷问

兰州警方此次大规模、跨省抓捕网络作者的行动,被网友形象地冠以“远洋捕捞”之名。

这个略带戏谑的称谓,不仅指涉其执法范围之广、行动之突然,更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公众对其执法动机与程序正当性的疑虑。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

海棠文学城服务器设在台湾,作者与读者遍布全国乃至海外:

兰州警方依据何种管辖原则(属地、属人,还是网络犯罪的特殊管辖规则)对全国各地的作者行使侦查权与抓捕权,其法律依据并不十分清晰明确。

在缺乏统一、细致的司法解释指引下,如此大范围的异地侦办,其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难免受到质疑。

这并非否认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而是强调在行使管辖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地方公安机关各自为战、争抢案件,甚至出现“管辖权洼地”被滥用的情况。

其次,是创收动机的疑云。

所谓“远洋捕捞”,最初多用于形容某些地方执法部门跨区域针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高额罚款来充实地方财政的行为。

此次海棠作者案中,高额的罚金(通常为非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甚至更高),以及作者们为减轻刑罚而不得不变卖财物、四处筹款退缴“非法所得”的窘境,使得这种逐利执法的猜测不胫而走。

安徽绩溪,作为前期办案地,其2023年罚没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曾高达:

11.53%。

位列:

宣城市第一、安徽省第六,远超全国及全省平均水平。

巧合的是,绩溪案判决公布后不久,绩溪县宣布启动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引来网友“机场名曰海棠”的揶揄。

我们无意对这些现象做简单粗暴的因果联系,但当执法行为与地方财政利益之间存在如此明显的关联可能性时,公众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

《人民日报》旗下人民网曾发表评论《“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痛陈此类行为对营商环境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尽管该评论主要针对经济领域,但其所揭示的滥用执法权、以罚代管、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在其他领域的执法中同样值得警惕:

如果扫黄打非的执法行动,客观上变成了地方创收的手段,那么其正当性与公信力何存?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基石。

无论是管辖权的明确,还是取证程序的合法(特别是涉及境外服务器数据时),抑或是对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都应是执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为了效率或政绩而牺牲程序正义的做法,最终都将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七、改革的呼声:

让法律回归理性与时代的轨道

面对这场席卷网络文学界的风暴,法律界、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并未失语。相反,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正在展开,改革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与学者指出,现行关于网络淫秽物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其数量与金额标准已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应大幅提高,使其与当前的社会经济水平和网络传播现实相适应:

与时俱进。

特别是点击率等标准,在流量爆炸的今天几乎已失去衡量“严重情节”的意义。

量刑幅度也应重新审视,使其与行为的真实社会危害性相匹配,避免罚不当罪。

针对兰州警方对“牟利”的扩张解释,法律界普遍呼吁回归刑法原意,严格限定“牟利”为行为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与行为,防止将平台获益等同于作者牟利,杜绝口袋罪的滥用。

有必要明确管辖顺位,防止地方争抢案源或“钓鱼执法”。严格规范异地办案程序,保障被追诉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有必要改革当前单一依赖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构进行“淫秽物品鉴定”的做法。

考虑建立由法律、文学、社会学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独立评议机制,对涉案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为司法裁判提供更客观、中立的参考。

有必要对不同类型、不同情节的涉淫秽内容行为进行区分处理。

例如,对于确有文学艺术价值的作品,应依法豁免;对于非以牟利为主要目的、影响范围有限、未对未成年人造成直接侵害的个人创作行为,可更多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教育训诫等非刑罚手段。

刑罚应聚焦于那些真正有组织、大规模、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且对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保护构成严重威胁的恶性犯罪。

在坚持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时,也应为文学艺术创作保留必要的探索空间与表达自由。一味的封堵与严打,可能扼杀创新活力,导致文化生态的板结与凋零。

令人欣慰的是,面对这些年轻作者的困境,社会并未袖手旁观。2025年6月,由多名京沪刑辩律师组成的志愿团队通过公众号“西绪福斯的刑辩”公开发声,表示关注到“兰州远洋捕捞海棠作者”事件,并决定为符合条件的涉案作者及家属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结语:

让法律的指针指向未来,而非定格过去

审判海棠作者的法律停在过去,今天有罪的永远是未来。

这不仅是一个令人忧虑的判断,更是一声沉痛的警示。

当一部法律及其解释,因其滞后于时代发展,而演变为压制创作活力、制造个体悲剧的工具时,我们每一个珍视法治与文化繁荣的人,都不能无动于衷。

这场风暴中的年轻作者们,她们或许在探索表达的边界时有所失当,或许在追求“圈地自萌”的快乐时忽略了现实的法律风险。

但她们的遭遇,更深层地揭示了我们法律体系在面对新兴文化现象时的捉襟见肘与适应不良。

如果法律的进步迟缓,如果执法的天平失衡,如果艺术价值的认定权被随意把握,那么,受损的将不仅仅是这些个体的命运,更是整个社会文化创新与思想活力的源泉:

我们期待,这场风波能够成为一个契机,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刻反思与及时修订。

让法律的指针不再固执地指向泛黄的故纸堆,而是校准到飞速发展的时代轨道上来。

让“淫秽”的界定更加清晰、科学,让“牟利”的追问回归其应有的审慎,让执法的程序更加公正、透明,让刑罚的适用真正体现宽严相济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包容、理性、多元的文化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文学艺术的探索能够拥有更广阔的空间,年轻人的创作热情能够得到呵护与鼓励,而不是在战战兢兢中担心自己的文字会成为未来罪愆的伏笔: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让今天的审判,无辜地断送了本应属于明天的无限可能。

因为,一个真正强大而自信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能够容纳并激发多元创造力的社会。而法律,则应是守护这种创造力的坚固堤坝,而非扼杀其生机的冰冷锁链。让法治的光辉既照亮秩序的基石,是我们在这个时代对未来的真正责任。

写于2025年6月2日

李宇琛的刻舟求水|伍雷,一直洗冤到自己被冤

By: unknown
2 June 2025 at 02:24
CDT 档案卡
标题:伍雷,一直洗冤到自己被冤
作者:李宇琛
发表日期:2025.6.1
来源:李宇琛的刻舟求水
主题归类: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
CDS收藏:人物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在中国,有许多条路可以走。有的通向庙堂,有的归于江湖,还有一些,则蜿蜒于法条与现实的夹缝之间,时而清晰,时而模糊。

李金星,后来以笔名“伍雷”行走于世的那个山东人,就选择了这样一条路。

这条路,起初似乎是为了逃离一种他不再能忍受的生活,最终却将他带入了一个更加叵测的漩涡。

他的起点,与法律并无太多交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他是山东章丘县(如今的章丘区)建设委员会里的:

一名普通科员。

日子在撰写材料、迎来送往和推杯换盏中一天天过去。

他后来回忆那段时光,带着一种难以言喻的疲惫,形容自己“整天写材料,说够了假话”,并且被当地人们几乎天天都在喝酒的氛围所裹挟。

这种按部就班、言不由衷的生活,让年近三十的他感到了深刻的厌倦:

改变的念头,像野草一样滋生。

转机出现在2001年。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单位旁边的书店里看到了律师资格考试的相关书籍。

这个发现,如同在密闭房间里打开了一扇窗。他决定,试一试。于是,一边应付着体制内的工作,一边开始了长达一年的埋首苦读。

这并非易事,尤其对于一个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来说,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但他坚持了下来。

2002年,恰逢中国将律师资格考试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第一年,他成功通过了这场被誉为天下第一考的测试。

拿到资格后,他几乎没有犹豫,递交了辞职报告:

离开了那个安稳但令他窒息的公务员岗位。

正式踏入了律师行业的大门。

最初的几年,他从实习律师做起,凭借着一股闯劲和或许是从体制内带来的某种对人情世故的洞察力,业务很快有了起色。

他不再是那个默默无闻的小科员:

逐渐成长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经济状况也随之改善,拥有了人生第一辆汽车——虽然只是一辆价值四万多元的夏利,但在当时,这足以让他感到某种程度的满足。

他后来坦言,赚钱会带来一些快乐。那时的他,行事风格似乎还带着几分江湖草莽气,他自嘲有点像梁山好汉,大碗喝酒,大块吃肉:

尚未显露出日后那种死磕到底的决绝气质。

那时的伍雷,大概不会想到,这条看似充满希望的新道路,未来会布满如此多的荆棘与陷阱。

他更不会预见到,那个曾经让他想逃离的、需要小心翼翼说话的环境,有一天会以另一种更加严厉、更加不容置辩的方式:

来审视他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

1

人生的航向,有时会因一阵突如其来的风而改变:

2007年,伍雷将事业的触角伸向了北京。

在那里开设了分所。

京城,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自然也汇聚了各种思潮和形形色色的人物。

正是在这片土地上,伍雷开始接触到一个与他此前生活经验迥异的世界。

那几年的北京,社会氛围相对而言显得较为活跃。各种法律研讨、公共讲座层出不穷,也聚集了一批热心于公共事务、积极介入社会问题的律师和学者。

伍雷发现,律师这个行当,并非都如他最初想象的那样,仅仅是围绕着案源和收费打转。

在北京,他遇到了一些更具理想主义色彩的同行,这些人似乎更关心法律条文背后的公平正义:

更愿意为那些无权无势的弱者发声。

通过参与一些公共活动,比如反对某些地方野蛮拆迁的行动,他开始广泛接触到大量的:

上访者。

那些从全国各地涌向京城,试图为自己或家人的冤屈寻找一线生机的人们。

他听到了各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接触了许多冤案的家属,比如后来广为人知的江西乐平案受害者的父母,他们的悲惨遭遇和坚韧申诉,给伍雷带来了巨大的情感冲击和思想震荡。

这些亲身经历,让他对中国社会底层民众在司法体系中可能遭遇的不公,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认识。

这些人和事,像催化剂一样,加速了他思想的转变,也为他日后投身于疑难冤案的辩护埋下了伏笔。

2

真正让伍雷感到震动,并开始严肃思考律师在中国司法体制中的角色与风险的,是2009年爆发的李庄案。

当远在重庆的同行:

李庄律师。

因为在当地轰轰烈烈的打黑运动中担任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最终却被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逮捕并判刑。

整个中国律师界为之哗然,伍雷也深感震惊。

“重庆怎么能这样对待律师?”这是他当时反复追问的问题。当李庄最终被定罪判刑时,他后来在采访中表示,那是他:

第一次对中国的法治感到失望。

李庄案像一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了层层涟漪。此后,和许多对该案感到愤慨的律师一样,伍雷开始利用当时方兴未艾的新媒体平台——主要是微博:

公开发声,批评重庆方面的做法。

2011年,李庄案第二季(李庄被追加起诉漏罪,后检方撤诉)在重庆开庭审理时,伍雷更是积极参与其中。

他守在法庭之外拍照记录,撰写了大量关于庭审情况和案件疑点的博文,甚至直接给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的王立军写了一封公开信,对其行为提出质疑。

伍雷认为,李庄案的发生及其后续发酵,使得原本相对松散的中国律师群体,在某种程度上第一次真正形成了一种共同体意识,开始更加自觉地关注整个行业的命运前途和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问题。

也正是在这个风云激荡的背景下:

死磕。

这个略带生猛气息的词语,开始在律师圈内流传开来,并逐渐成为一部分维权律师的标签。

这个词最早可能由资深律师迟夙生在2011年处理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期间提出。到了2012年贵阳小河/黎庆洪案,死磕更是被一群律师演绎得淋漓尽致,引起了全国性的关注。

伍雷,因为深度参与了这两起标志性案件以及后续一系列维权行动,逐渐成为了:

媒体和公众眼中死磕派律师的代表人物之一。

所谓死磕,并非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部分律师在代理案件,特别是面对司法不公或程序违法时所采取的一种坚韧、有时甚至被视为挑战体制权威的抗争方式的概括。

这种方式的核心在于对法律程序和法条进行极致的:

较真

抓住每一个可能的程序瑕疵或违法点,反复提出质疑、申请、控告,力求将法律规则运用到极限。

同时,他们高度重视并熟练运用新兴的:

网络自媒体平台。

如个人博客、微博等,进行所谓的:

网络揭露。

将案件细节、庭审实况(有时甚至冒着风险)、司法过程中的疑点和不公之处公之于众,试图绕过传统媒体的审查,直接诉诸社会舆论,以期形成压力,推动个案解决。

不仅如此,穷尽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是其常用手段,他们会不断地向各级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纪委监委等部门:

举报投诉办案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更有甚者,他们有时还会采取一些引人注目的:

行为艺术式的表达方式。

以示抗议或吸引关注。

例如,伍雷和另一位以风格强悍著称的律师杨金柱,就曾为了争取会见福建冤案当事人吴昌龙的权利:

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去一袋红薯。

其象征意义引发诸多解读,但其挑战姿态十分明显。

死磕律师们常常宣称他们的策略是只磕程序不磕实体、只磕公权力不磕私权利,即主要针对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权力滥用等问题进行攻击,而不是直接评判案件本身的实体是非(尽管程序问题往往与实体公正密切相关)。

这种策略意味着他们必须同时在法庭内外两条战线上作战:庭内进行严谨的法律抗辩和程序挑战,庭外则努力争取舆论支持和社会关注:

让社会当法庭。

伍雷本人后来在反思为何会走上这条充满争议和风险的道路时,曾流露出对体制内正常救济渠道有效性的深刻怀疑。

他在多年后自己面临处罚的听证会上就曾直言发问:

所谓正常途径哪里可以有效解决问题?

这种对现有纠错机制效率的悲观评估,以及在目睹和代理了大量个案不公后产生的强烈正义感和无力感,共同促使他和其他一些律师,选择了这种更为公开、更具对抗性、也更能引发社会关注的死磕策略。

在他们看来,当法庭内正常的辩论和申诉难以奏效时,将案件的冤情和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审视,或许是推动问题解决的最后手段。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中国司法系统自身在某些层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律师正当执业权利时而出现的限制和打压:

催生并强化了死磕现象。

3

李庄案之后,伍雷的律师生涯轨迹发生了显著的偏移。

他似乎找到了一种更契合内心召唤的方向,将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倾注到了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偏爱那些疑难复杂、积重难返,甚至早已被外界视为铁板钉钉的冤假错案。

他常常挂在嘴边的那句:

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仿佛成为了他后半段职业生涯的行动指南和精神支柱。

为了将这份热情化为更系统、更持续的行动力,他在2013年底:

发起了一个名为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的民间公益项目。

据公开报道,这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由民间力量自发组织的,专门致力于为那些身陷囹圄但坚称无辜的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筛选案件线索、推动冤案复查与平反的机构。

这项工作极其繁重,行动每年都会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上百份承载着血泪与希望的申诉材料。

伍雷会组织起一个由志同道合的律师、法学学者乃至一些富有经验的退休司法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对这些材料进行初步的筛选和严谨的研判,从中找出那些确实存在重大疑点、具有平反可能性较大的案件。

一旦确定目标,便会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本就有限的资源,进行深入的证据核查、法律论证、申诉材料撰写以及持续的跟进和呼吁。

其实,在这项拯救无辜者行动正式启动之前,他还曾与其他几位律师共同发起:

设立了超期羁押案件援助基金。

最初是聚焦于那些被长期违法羁押、诉讼程序莫名停滞不前的个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后来,在2013年,随着福建吴昌龙冤案历经十二年磨难终获平反,这个基金也随之:

更名为吴昌龙基金。

其宗旨进一步扩展,旨在向那些因遭受漫长冤狱或在艰难申冤过程中导致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人们及其家庭,提供人道主义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融入社会。

一个标志性的例子是,2014年福建村民念斌在被关押八年后终获无罪判决,走出看守所时几乎一无所有,他便成为了吴昌龙基金的首位受益人,获得了一笔来自同行和社会关怀的、用于恢复基本生活的援助金。

这些年,伍雷的名字逐渐和一系列在中国当代法治进程中留下深刻烙印、引发广泛社会讨论的重大冤假错案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他参与推动平反的案件,不少都曾是轰动一时、阻力重重、看似难以撼动的:

骨头案。

其中,最为世人所熟知的,无疑是:

河北聂树斌案

这位1995年因被控强奸杀人而被当地法院匆匆判处并执行死刑的青年工人,其命运在十年后因另一名嫌犯王书金的主动供述而陡然出现转机。

王书金在其他案件中落网后,竟供述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然而,即便真凶疑云浮现,聂树斌案的复查和平反之路却异常艰难曲折,又历经了长达十余年的漫长等待、法律博弈和社会呼吁。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洗冤接力中,伍雷是众多积极奔走呼号的法律人、学者和记者之一。

他不仅个人持续关注,还积极参与组织了相关的案件研讨会,与其他律师合作进行深入的证据分析和申诉材料的准备工作。

更重要的是,他充分利用自己当时在网络平台上日益增长的影响力:

持续不断地在微博等公共空间发声。

向公众介绍案情中的诸多疑点,剖析原审判决的瑕疵,并大声疾呼,恳请最高司法机关能够排除干扰,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这场跨越二十年的努力最终迎来了历史性的结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案进行异地复查,经过山东高院两年多的细致工作和严谨审查:

最终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了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的死刑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个迟到了整整二十一年的清白,终于得以昭雪:

尽管这个正义是以聂树斌年轻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

伍雷为此案付出的不懈努力,无疑是推动这沉重历史一步的重要力量之一。

同样令人扼腕的还有:

福建念斌案

这位福建平潭的普通村民,被当地司法机关指控于2006年7月因邻里纠纷,向邻居家中饮用水投入剧毒的氟乙酸盐(俗称“老鼠药”),导致邻家两名无辜儿童死亡。

此案在长达八年的审理过程中,经历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十次庭审,念斌四次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则:

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案件的核心症结在于关键的物证——从死者体内和现场提取物中检出的毒物成分——其鉴定结论一直存在重大争议,且鉴定程序饱受质疑。

辩护律师也反复提出,念斌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

伍雷虽然不是念斌的直接辩护人,但他对此案给予了长期的密切关注,并通过他所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和个人网络平台,为念斌绝望中的家人提供了宝贵的支持和声援。

他多次撰写文章,深入分析案情中的疑点和矛盾,呼吁司法机关必须坚守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终于,在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定原判认定念斌犯投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当念斌走出被关押了整整八年的看守所时,他形容自己早已“灵魂和肉体都已经分开”,其间的苦楚非外人所能想象。如前所述:

他后来得到了吴昌龙基金的援助,以维系基本生活。

目光转向海南:

陈满案则书写了另一段长达二十三年的漫漫申冤史。

这位原本在海口经商的四川人陈满,于1992年12月被当地警方指控在一场火灾中杀人并纵火,1994年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陈满自始至终坚称自己无罪,认为自己是在刑讯逼供之下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

在长达二十三年的铁窗生涯中,他和远在四川的年迈父母从未放弃过申诉的希望。此案因其极其漫长的申诉历程和原审判决中存在的诸多疑点而备受法律界和媒体的关注。

伍雷也积极参与了推动该案再审的工作,他与其他关注此案的律师、学者一道,共同呼吁司法机关正视问题,并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扩大案件的社会影响,争取舆论支持。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罕见地就此案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

抗诉。

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再审。最高法院随后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异地再审。

经过浙江高院的审理,2016年2月1日,法庭公开宣判,撤销了原海南高院的终审裁定和海口中院的一审判决:

宣告陈满无罪。

当陈满走出监狱大门时,他已经在狱中度过了:

整整8437天。

从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熬成了白发苍苍的中年人。

在福建,吴昌龙案更是伍雷倾注了大量心血和情感的案件之一。

吴昌龙被指控为2001年发生在福建福清市纪委的一起爆炸案的主犯之一,并被控犯有爆炸罪。

此案自发生起就疑点重重,包括吴昌龙等多名被告人自述在侦查阶段遭受了难以想象的严重刑讯逼供,主要定罪证据之间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等:

吴昌龙因此蒙冤长达十二年。

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但福州中院两次重审竟然都维持了对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伍雷是吴昌龙案进入申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团队的重要成员。他与其他几位律师一起,为了这个案件的平反四处奔走,不厌其烦地向各级司法机关提交申诉材料,一次次地揭露案件侦查和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和证据矛盾之处。

为了争取律师本应享有的基本会见权利,伍雷甚至不惜与另一位以风格强悍著称的律师杨金柱一同,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进行了一场颇具行为艺术色彩的抗议:

他们给法院送去了一袋红薯。

这一举动背后的象征意义引发了外界诸多解读(有说法称是讽刺某些官员吃地瓜长大的却忘了本,也有说法是暗示案件处理太软),但无论如何,其挑战不公、坚持权利的姿态十分鲜明。

正是他们这种不懈的努力和持续引发的舆论压力,最终对案件的解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认定吴昌龙犯爆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宣告吴昌龙无罪。

与吴昌龙同案被卷入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还有一位名叫陈夏影的女性,她被指控犯有包庇罪。

与吴昌龙的命运相似,她的案件也经历了漫长的审理和申诉过程。在伍雷等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继吴昌龙被宣告无罪之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对陈夏影案也作出了再审判决,同样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陈夏影无罪。

目光再投向东北,吉林金哲宏案也是伍雷拯救无辜者行动关注的重点之一。

这位原名金哲红的吉林省永吉县男子:

于1995年因被控杀害一名20岁的花季少女而被捕。

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金哲宏自被抓之日起就始终坚称无罪,并表示自己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才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其漫长的二十多年服刑和申诉过程中,伍雷发起的“拯救无辜者”行动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和救助的对象,为其提供了持续的法律支持和舆论呼吁。

此案同样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点,如关键物证的缺失、现场勘查的不规范、口供的矛盾重重等。

经过金哲宏本人及其家人多年的不懈申诉,以及法律界的持续关注和推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在2018年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同年11月30日,吉林高院公开宣判,认为原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金哲宏:

无罪。

此时,距离他最初被羁押,已经过去了整整二十三年。

除了这些最终得以沉冤昭雪的案件,伍雷还投入精力关注和代理了许多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包括一些至今仍未获得平反的陈年积案。

例如,河北承德陈国清等四人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此案发生在1994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名青年被认定为凶手。

案件经历了四次一审、四次二审的漫长拉锯,河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终在2004年第四次终审时,在高院未再次发回的情况下直接改判四人死缓(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或无期徒刑(朱彦强)。

此案疑点重重,包括警方声称的关键物证带血刀具,其鉴定报告日期竟然早于刀具提取日期;被告人指称遭到刑讯逼供;缺乏可靠的目击证人等。著名刑法学者早在2001年就论证此案证据不足。

伍雷律师团队近年深度介入此案的申诉工作,尽管他本人已被吊销执照,但仍协调李仲伟、赵军等律师接力推进。他们紧扣证据疑点,反复向最高法、最高检申诉,并呼吁媒体关注。

虽然何国强、朱彦强等人已服刑二十多年后陆续出狱,但司法上的清白仍未恢复。陈国清因始终不认罪,仍在狱中服刑超过三十年,是四人中最后一位等待清白的人。

伍雷等人的持续努力,使得这起被称为:

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

的世纪疑案得以持续受到关注,申诉之路仍在继续:

又如,被称为“廊坊灭门案”的河北原伟东案。

此案涉及1995年和2000年两起共致6人死亡的灭门惨案。

原伟东等人于2001年被抓,被控参与两案。案件审理过程极为曲折,历经三次一审、两次二审:

原伟东等人多次被判死刑。

尽管原伟东在2000年灭门案中有铁证如山的不在场证明(案发时远在黑龙江老家缴税,有票证和派出所证明),最终在该案中获判无罪,但他仍被认定为1995年杨长林案的凶手,与另一被告汤凤武一同被判处死缓。

该案的核心疑点包括:原始卷宗和关键物证丢失;多名被告人声称遭受刑讯逼供:

汤凤武甚至哭诉被用辣椒水塑料袋套头、电击等酷刑。

唯一的幸存者兼目击证人张金萍的证言前后矛盾,且曾明确指认过已被证明无辜并获赔的村民赵某辉为凶手。

伍雷律师于2021年从年事已高的前辈律师吕宝祥手中接棒,开始协调洗冤团队跟进原伟东案的申诉。

尽管已被吊证,他仍积极为再审辩护出谋划策,推动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辩护团,申请异地审理,并成功联系到赵某辉出庭作证。

伍雷本人也撰写多篇文章呼吁公正审判。然而,令人扼腕的是,即使最高法指令再审,河北高院在2024年10月的再审终审裁定中,依然维持了对原伟东、汤凤武的死缓判决。

更悲惨的是,原伟东在漫长的羁押等待中罹患胃癌晚期,未能得到充分治疗:

于2024年底在看守所医院含冤去世,终年54岁。

距离他被抓已整整23年。

原伟东至死未能等到洗清罪名的那一天,其家属表示将继续申诉。

这些未竟的案件,仅仅是伍雷等洗冤律师们面对的众多困境中的冰山一角,也深刻反映了在中国推动冤案平反之路的极端艰难与漫长。

在专注于个案平反的同时,伍雷也积极参与了数起因涉及律师执业权利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而引发广泛关注的集体辩护案件。

这些案件往往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命运,更直接触及了律师与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成为了观察中国法治生态的重要窗口。

2011年的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等四名:

广西律师。

因在代理当地一起复杂的故意杀人案(裴金德案)过程中:

被当地警方指控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遭到逮捕。

此举在全国律师界引发了轩然大波,被认为是地方公权力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严重干预和报复。

事件发生后,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名律师自发组成:

北海律师团。

前往北海为四位同行提供法律援助和声。

伍雷是这个律师团中非常活跃的一员。他不仅参与了法律层面的辩护准备工作,更是在当地遭遇了巨大的阻力甚至人身威胁。

据多方报道,律师团成员在北海期间:

曾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围攻、殴打,住宿、出行受到干扰。

正常的会见和阅卷权利也难以保障。

伍雷本人也传出在冲突中受到攻击。面对困境,他充分利用自己的博客和微博,几乎是实时地向外界发布在北海的见闻、案件的进展、遭遇的阻力以及对当地司法环境的批评,使得这起发生在边陲城市的事件获得了:

全国性的关注。

他还与其他律师一同,多次前往广西自治区司法厅和律师协会进行沟通、交涉,寻求上级部门的介入和对律师权利的保障。

北海案最终以四位律师被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告一段落,但其过程的激烈对抗和所暴露出的问题,被认为是“死磕”律师群体正式形成和其策略(尤其是网络动员策略)得以实践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紧接着的2012年,贵阳小河/黎庆洪案更是将“死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也让伍雷的“死磕”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此案原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多达五十七人。

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二十七项罪名:

其中黎庆洪被指控为黑社会头目。

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人数之多,本身就极具挑战性。更引人注目的是,在最早介入此案的辩护律师周泽(他也是伍雷的好友)发出援助呼吁后,全国各地律师纷纷响应,最终组成了多达八十八人的庞大律师辩护团,堪称:

共和国第一刑事辩护律师天团。

伍雷是这个天团中的核心成员和积极发声者。从庭审一开始,辩护律师团就采取了极为强硬的死磕策略,对法院的管辖权、公诉人的回避资格、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提出了密集而尖锐的挑战,导致庭审多次中断。

在庭审的第二天,当律师们就程序问题申请复议时,审判长未予理睬并试图强行推进庭审:

引发了律师们的集体抗议。

混乱中,审判长下令将伍雷以及另外两位律师刘志强、杨名跨强行带离法庭。

这一幕通过庭外律师的实时传播,迅速传遍网络,激起了更大的波澜。在长达四十余天的庭审过程中,法庭内外的对抗始终处于白热化状态。

庭外,伍雷等律师笔耕不辍,通过博客、微博等平台发布了上百篇关于案件的文章,包括伍雷亲自撰写的、充满激情的:

《松江怒吼》系列博文。

详细记录庭审辩论细节,揭露案件背后的疑点和司法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这些文章获得了巨大的网络流量和公众关注,形成了强大的庭外舆论场。尽管黎庆洪最终仍被判刑,但小河案的辩护过程,尤其是律师们在程序正义上的坚守和利用网络进行抗争的方式,对后续类似案件的辩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伍雷曾多次表示,小河案让他深刻感受到了刑事辩护的魅力与挑战,也更加坚定了“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的执业信念。

在其职业生涯的后期,随着名气的增大和介入案件敏感度的提升:

伍雷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加剧。

他开始代理一些被认为具有高度敏感性的案件,这或许也为他最终的结局埋下了伏笔。

悬挂在伍雷北京那间简陋的“洗冤办公室”墙上的,是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亲笔题写的四个大字:

只向真理低头。

这幅字,既像是他对自己执业理念的公开宣告,也仿佛谶语般预示了他未来的命运。他努力地想只向真理低头,但在一个复杂的现实环境中,这句看似简单的格言,实践起来却可能需要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

4

伍雷的声音,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庭之内。事实上,随着他在冤案平反领域声名鹊起,以及死磕策略的运用,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程度上来自于他在公共平台上的持续发声:

他的新浪微博账号“@伍雷”,一度拥有数十万粉丝。

成为法律圈和关注中国公共事务网民的重要信息源和讨论阵地。

他在这里高频率地发布自己代理或关注的案件进展,分享庭审观察,评论热点司法事件,其言论常常尖锐、直接,充满激情,有时甚至被认为带有挑衅意味。

他毫不留情地批判他所认为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从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到证据规则的虚置;从司法程序的不透明、不公开,到法官、检察官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从律师辩护权利难以保障,到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的失灵。

他对于通过体制内的“正常”申诉渠道寻求救济的效果深感悲观。他曾直言不讳地质问:

所谓‘正常’途径哪里可以有效解决问题?

他以自己代理吴小晖案申请会见的经历为例,历时一个多月,先后十一次申请,甚至向三级律协申请维权介入:

直至自己面临被吊证的威胁,仍未能见到当事人一面。

以此来说明律师在中国依法执业之艰难。

他为聂树斌、念斌、陈满、吴昌龙等冤案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苦难经历而痛心疾首,反复追问那些故意或过失制造了这些人间悲剧的办案人员为何鲜有被追究责任:

举国震惊人头落地无人追责,三言两语忠言逆耳却被吊证!我还能说什么呢?

这是他在得知自己可能被吊证后发出的感慨,充满了无奈与愤懑。

他甚至悲观地指出,在当时的环境下,律师的辩护行为本身就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

为政治犯辩护就会被视为政治犯,

为蒙冤的企业家辩护就可能自身也蒙冤,

为不公正的案件当事人辩护就会成为不公正司法的受害者。

他认为,这是因为司法系统中的某些力量不希望其所做的不公正之事被社会所知晓。

面对来自官方或体制内对其言论的批评甚至指控,伍雷坚称自己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他认为,如果这些权利只能秘密行使,那它们就形同虚设;言论自由的核心要义就在于公开表达。

他反驳关于他“攻击当局和政府”、“抹黑司法形象”的指控:坚称自己的批评是为了推动司法公正,是为了帮助解决那些实实在在的冤案:

是忠言逆耳,而非恶意攻击。

他觉得,律师说话声音之所以显得尖锐,恰恰是因为司法现状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然而,这种持续不断的、高分贝的呐喊,尤其是在网络空间这个日益受到严密管控的场域里,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代价一次比一次更加沉重,直至最终彻底 沉默:

第一次代价,发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底,形式是停止执业一年。

这次处罚的直接诱因,据信源于他在南方某地代理的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法院向远在千里之外的山东省司法厅和济南市司法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

指称伍雷在庭审过程中存在不服从审判长指挥,违反法庭纪律和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等行为,建议山东方面对其进行处理。

收到这份来自外地的司法建议后,山东省和济南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启动了对伍雷的处罚程序。

据伍雷本人事后透露以及一些报道显示,有关部门最初甚至考虑过直接吊销他的律师执照,后经过一系列内部程序,最终决定拟处以停止执业的处罚。

2016年12月2日,济南市司法局向伍雷发出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12月21日,济南市司法局就此举行了:

听证会。

根据当时参与听证的律师和媒体的记录,伍雷在听证会上情绪显得相当激动,

他详细陈述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代理某些特殊敏感案件律师所面临的执业困境和巨大压力,并结合该案庭审的具体情况:

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认为法院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其行为是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他还提到了自己多年来为平反冤假错案所做的努力,言语中充满了委屈和不甘。然而:

他的陈述和辩解,并未能改变处罚的决定。

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正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给予伍雷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这一处罚决定在中国律师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广泛的同情。消息传出后的短短数日内,就有接近五百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联署签名,发表公开声明,对济南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表示严重关切和异议,认为处罚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呼吁上级机关予以复查纠正:

伍雷本人对此处罚决定表示不服。

并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试图通过司法途径推翻该处罚决定,但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长达一年的停业期内,伍雷无法以律师身份执业。他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反思、阅读,也继续关注着他所代理的案件的进展。停业期满后,他于2018年初办理了相关手续,恢复了律师执业资格。

然而,仅仅恢复执业一年多之后,第二次,也是更终极的代价,便降临了:

这一次,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019年7月22日,伍雷突然收到了来自山东省司法厅直接发出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这一次,处罚的理由不再是庭审行为:

而是直接指向了他在互联网上的公开言论。

告知书称,伍雷“多次在微博(新浪微博‘@伍雷’账号已被注销)发表不当言论”,“否定当局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通过联署签名和发表公开信挑动对党和政府不满”,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告知书还特别列举了被认定为“不当言论”的几个具体实例,包括针对湖南律师文东海因代理某些案件及发表相关言论而被吊销律师执照事件,伍雷在其微博上发表评论:

称之为法治大倒退。

就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访民李淑莲(其在2009年被发现在当地政府安排的看管场内非正常死亡,家属认为是遭到殴打致死,多年上访要求追责未果)一案,伍雷在2018年给时任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写了一封公开信,详细陈述案情疑点,呼吁省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真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封公开信当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传播。

此外,山东省司法厅还明确提出,伍雷此前已因在先前的某个案件中的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过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此次再次出现应予处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决定加重处罚,直接吊销其执照。这实际上是将之前的停业处罚作为了此次吊证处罚的一个重要依据和加重情节:

收到这份几乎是宣判职业生涯死刑的告知书后,伍雷依法提出了举行听证会的申请。

2019年8月6日,山东省司法厅在济南组织了关于拟吊销李金星(伍雷)律师执业证书的听证会。

与两年前由济南市司法局主持的听证会相比,这次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举行的听证会,气氛显得格外紧张和肃杀。

据多位前往现场试图旁听的公民和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听证会举办地(山东省律师协会所在地)周边:

一早就被布置了大量警力。

包括穿制服的警察和便衣人员,对过往人员进行盘查。

数十名希望进入旁听席的公民和律师,均被工作人员以场地有限、未提前报名等各种理由拒绝入内。

伍雷方面依法申请的关键证人,如同案被处罚的湖南律师文东海,以及李淑莲案的当事人家属、李淑莲的女儿李宁,也未能获准出庭作证:

整个听证过程,几乎是在与外界隔绝的状态下进行的。

伍雷委托了在中国律师界享有极高声望和专业能力的周泽律师(他也是伍雷的多年好友和战友)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著名行政法学教授何海波,共同担任其听证会的代理人。

在听证会上,周泽律师和何海波教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为伍雷进行了强有力的辩护。

他们指出,山东省司法厅的处罚程序存在多处瑕疵,例如处罚依据的条款适用不当、将之前的处罚作为加重情节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等。

在实体方面,他们逐一反驳了司法厅所认定的不当言论,强调伍雷的言论均属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范畴,其内容并未超出法律界限,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或恶意诽谤,更不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他们认为,对律师的网络言论动辄施以最严厉的吊销执照处罚:

是滥用行政权力,将对整个律师行业产生寒蝉效应。

严重损害法治精神。

伍雷本人也在听证会上作了最后陈述。据后来流传出的信息,他的陈述充满了悲情和不屈。他回顾了自己从一名基层公务员投身律师行业,尤其是后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冤案平反的心路历程,表达了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对法治理想的追求。

他再次强调自己所言所行皆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权益,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而非意图颠覆或破坏。他在陈述的最后,表达了一个沉痛的希望:

我希望我是最后一个因言获罪被吊证的律师。

然而,这场持续了数小时、充满了法律与权力交锋的听证会,并没有带来任何转圜的余地。

听证会于当天下午五点左右结束。

令人震惊的是,仅仅在听证会结束后的几个小时,当天晚上,伍雷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就收到了山东省司法厅送达的:

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与之前的告知书基本一致:

维持了吊销李金星(伍雷)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从告知到听证,再到最终决定,整个过程显得迅速而决绝。这一次,连象征性的一年停业反思期都没有了。

伍雷在中国大陆从事了十七年的律师生涯,其中近十年都聚焦于最艰难、最危险的刑事辩护和洗冤工作,至此,被官方以言论不当为主要理由:

强行画上了一个彻底的句号。

吊销伍雷律师执照的决定,再次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中国法律界乃至国际社会引发了巨大的震动和广泛的批评。

多家国际律师协会和人权组织纷纷发表声明,对中国当局持续打压维权律师的行为表示严重关切,敦促中国政府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言论自由。

这一事件被普遍解读为当局进一步收紧对法律专业群体的控制、压缩公民社会空间的一个标志性案例,是近年来针对特定律师群体进行系统性压制的延续和深化。

伍雷本人坚称自己无罪,认为吊销执照是对他多年来坚持为弱势群体发声、不懈揭露司法不公行为的政治报复和迫害。这个结果,对他个人而言,无疑是其职业生涯中最黑暗的时刻。

5

失去律师执照,对于一个将辩冤白谤视为天职,将律师身份看作是实践法治理想载体的伍雷来说:其打击是毁灭性的。

他无法再以律师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无法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无法查阅案卷,无法进行他为之奋斗了十余年的核心工作:

他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执业之路,被彻底堵死。

随之而来的,是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困境和无形的压力。最终,在吊证风波过去一段时间后,他被迫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

离开生活和工作了近半个世纪的故土,远赴日本。

一个曾经在体制内感到“说够了假话”而毅然出走,在北京初识理想主义并深受感召,在北海、贵阳等地庭审内外奔走呼号、不惧对抗的死磕律师,

一个发起拯救无辜者行动、让聂树斌、念斌、陈满、吴昌龙、金哲宏等一个个沉冤多年的名字重见天日的洗冤推动者:

最终自己也陷入了需要被洗冤的境地。

至少,在他自己、他的众多支持者以及许多国内外观察者看来,他成为了体制性打压下的牺牲品,一个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例。

他一直试图运用法律这把双刃剑,以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作为武器,去撬动那些僵硬的、看似牢不可破的个案堡垒,去挑战那些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和权力滥用。

他抠法条,讲程序,要求司法机关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将依法治国的口号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

但吊诡的是:

他最终被剥夺律师资格。

官方给出的核心理由,却并非他在法庭上的具体行为(尽管第一次停业处罚与之相关):

而是他在体制外的、虚拟的网络空间里的言论。

那个他赖以揭露程序不正义、呼唤实体公正、动员社会力量的平台,反过来成为了终结他职业生命的关键证据。

这其中蕴含的巨大荒诞感和讽刺意味,令人深思。他为别人洗刷冤屈,最终自己是否被冤?

这个问题,或许永远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的统一答案。但他的完整经历,从一个充满激情和理想的法律实践者,到一个被体制边缘化、最终被彻底清除出去的:

麻烦制造者。

无疑在法治的现实语境下,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也更令人不安的问题,

在一个强调秩序和稳定的社会里,当一个律师试图将法律文本上赋予的权利——无论是法庭上的辩护权、还是法庭外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运用到极致,去触碰那些强大的、不愿被挑战的既有权力格局或根深蒂固的潜规则时,他自身的命运将会如何?

法律,在这样的博弈中,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保护个体权利、约束权力的有效工具,抑或仅仅是权力可以随意解释和运用的统治工具?

伍雷的故事并非孤例。

在他之前、在他同期以及在他之后,还有一批中国的律师,特别是那些专注于人权案件、刑事辩护、群体性事件等敏感领域的律师,经历着或多或少相似的轨迹:

因为代理了“不该”代理的案件,说了“不该”说的话,做了“不该”做的事,而遭遇来自有关部门的约谈、警告、年检考核刁难、停业处罚,乃至最终被吊销执照,更有甚者被控以各种罪名身陷囹圄。

这种针对特定律师群体的系统性打压,在某个时期达到了一个高峰:

他们像是一群执着地试图用法律这根脆弱的杠杆去撬动现实巨石的人,

结果往往是杠杆折断,自身也被巨石碾压。

如今,身在异国他乡的伍雷,并未完全沉寂。

他依然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关注着太平洋彼岸那片他魂牵梦绕的土地上发生的法治事件和人权状况,继续为那些仍在困境中坚守的国内同行发声、呼吁。

他曾与一些同样经历过磨难、处境艰难的前同行合作,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销售农产品。

这种看似与法律毫不相关的举动,既是一种帮助昔日战友拓展生计、保持与外界联系的守望相助,或许也是他本人在失去了传统战场之后,于新的环境下,寻找一种继续存在、发出微弱声音、保持抗争姿态的特殊方式。

他在被吊证后曾对媒体表示,无论有没有律师证,他仍然是中国人,他的价值根植于那片土地,那里还有很多蒙冤者、弱势者需要法律的帮助:

他相信自己仍然有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

只是,那个曾经可以让他意气风发地奔走于中国各大城市的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之间,可以让他身着律师袍站在庄严或不那么庄严的法庭上,为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据理力争、慷慨陈词的职业平台,已经不复存在了。

那个以伍雷这个响亮的名字,在中国互联网上一度搅动风云、针砭时弊、引发无数讨论与争议的微博账号,也早已被彻底抹去痕迹,消失在庞大而冰冷的数字信息的洪流之中,仿佛从未存在过。

他当初离开体制,是厌倦了言不由衷。后来拿起法律作为工具,一头扎进故纸堆和看守所,试图为那些被遗忘的名字擦去尘埃。他奔走、发声,将一个又一个疑案推到聚光灯下,坚信程序和法条自有其重量。

最终,是他的言语,那些散落在网络上的文字,成为了他被剥夺律师身份的理由。并非因为他在法庭上的辩护失当而是因为:

他选择在公共空间评论是非、追问究竟。

那份来自千里之外的司法建议,那场不允许旁听的听证会,那份在听证会结束当晚便送达的吊销决定书共同构成了一个闭环:

他的律师执照被收回,微博账号被注销,过往的呐喊归于沉寂。

那个曾经穿梭于中国各个城市、试图在法庭内外寻求公正的人:

最后离开了这片土地。

这条从体制内蜿蜒而出的道路,最终通向了体制之外。李金星(伍雷)的故事,就这样成为了卷宗里新添的一页,至于这一页意味着什么,历史或许会有自己的记录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