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规定公务人员赴港澳前需通报
台湾最新规定要求,所有政府相关人员赴港澳,不论平日、假日及事由,都要在行前通报,如与“形迹可疑者”会面,也该通报。
综合台湾《联合报》与民视新闻网报道,台湾大陆委员会星期四(9月11日)召开发布会表示,台湾行政院已核定函颁“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构)人员赴香港或澳门注意事项”第三点、第四点修正案并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重点是台湾政府相关人员赴港澳,明定不论平日、假日及事由,都要在行前通报所属机关(构)及完成人事差勤系统登录作业,如有会见或联系特定身分人员,都要主动通报所属机关(构)及本会,以完备赴港澳之风险管控机制,落实“多一层把关、多一分保障”。
台陆委会在新闻稿中表示,过去台湾政府人员赴港澳观光旅游、探亲访友、参与活动等,并无明确通报规定。“鉴于近年中共对港澳的政治控制与对台统战渗透持续加剧,我政府人员赴港澳交流的潜在风险升高,政府有责任强化风险提醒及管控,因此修正赴港澳管理规范,以维护公务机密及人员安全”。
新规明确未来台湾公务员赴港澳会见特定机构的人员必须填通报表。被问及,港澳一些机构组成复杂,陆委会是否会详列必须通报的单位跟机构,以及违反新规定的相关处罚时,台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表示,所谓会见或连系特定身分人员,有两种意涵,一是具正式官职或者公务人员,另一种是“形迹可疑的人”。
梁文杰指香港、澳门向来是很多情报活动或国安人员活动的大本营,这些人员用什么身分“没办法详列出来”,可能是某公司董事长、某基金会执行长,但相信公务人员“都应该要有这样的警觉性”,遇到“类似这样的人”希望主动通报。
他表示,未来惩处的原则和程度,则由人事总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