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view

There are new articles available, click to refresh the page.
Yesterday — 15 October 2025Main stream

不应孤立看待“程序外辩护”丨法眼

By: 李奋飞
15 October 2025 at 09:00
评价“程序外辩护”,既要直面刑事司法的难点与痛点,也要进行具体分析并予以区别对待,尤其要避免陷入机械主义的窠臼,以至于忽略大众源自“朴素正义观”的诉求。

“程序外辩护”也有其限度和边界,如不得捏造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等等。

李奋飞

责任编辑:钱昊平

资料图(视觉中国|供图)

资料图(视觉中国|供图) 

不久前,听完一位辩护律师的一席话,“程序外辩护”这个概念清晰地出现在我的脑海里。

庭审时,她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然而令其猝不及防的是,庭审结束后的第二天,其原本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当事人竟被法院收押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向当事人施加压力,促使其选择法院所期待的认罪认罚。此时这位律师所能(也应该)做的,就是向法院等有关部门写信反映,以便案件办理能够回归正常轨道。这也是其恪守忠诚义务的应有之义。

与很多职业有所不同,律师职业是需要承担忠诚义务的。作为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忠诚义务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作为自己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辩护律师当然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在刑事程序框架内向办案机关提出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对于律师在刑事程序框架内所作的辩护活动,大体可以将其概括为“程序内辩护”。

除此之外,律师还需要在必要时敢于并善于运用一切法律和执业纪律所不禁止的方式,采取诸如向有关部门反映、诉诸媒体等诉讼策略,去挽救自己的当事人于危难之中,以为其谋取最大限度的法律利益。对于这种尝试引入和激活“体制内的健康力量”的诉讼策略,大体可以将其称为“程序外辩护”。

无疑,“程序外辩护”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不过,评价“程序外辩护”,既要直面刑事司法的难点与痛点,也要进行具体分析并予以区别对待,尤其要避免陷入机械主义的窠臼,以至于忽略大众源自“朴素正义观”的诉求。

宜疏不宜堵

对于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校对:星歌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