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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OPINION|风声:“最忙五人组”暴露了一大堆匪夷所思的漏洞

By: elijah
8 December 2025 at 23:34

近日,“全网最忙五人组”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同一组人名,频繁出现在多个地方的行政处罚公示、政府采购公告等公开信息中。尤其是当这种反常现象发生在行政机关身上时,反映出一系列行政法上的制度性问题。

01 真实的谎言:形式合法的弄虚作假

“全网最忙五人组”事件,首先暴露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的瑕疵。早在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已经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无论是在何种行政活动中,虚构相关人员名单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信息准确的要求,严重破坏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CDT 档案卡
标题:风声丨“最忙五人组”暴露了一大堆匪夷所思的漏洞
作者:庆启宸
发表日期:2025.12.8
来源: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主题归类:造假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在公开信息真实性存疑的表象之下,可能还掩藏着行政活动形式合法、实质不法的问题。在行政处罚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每一个处罚决定的作出都必须有独立完整的证据链和调查过程支撑。即便违法行为真实存在,行政机关也应当核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不能张冠李戴。然而,此次事件中曝光的抚顺新抚区城管执法局,在占道经营简易处罚过程中未按规定登记当事人实名,事后在备案和公示材料中使用了虚假人名,明显属于程序失范的行为。

虚构政府采购的评审小组成员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评审专家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等等。

而在湖北省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采购中标公告的事例中,很难让人相信不久之前还是书法比赛获奖选手、医学期刊编委会成员的人能够胜任评审专家的职责。虚构评审专家名单,不仅存在程序滥用之嫌,也透支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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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机械设备租赁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评审小组五名成员与网络文档的前五个名字一致 图源:新京报

因此,重复出现的人名揭示出,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在工作中仅追求形式完备而忽视实质正义,将公示、备案等程序性要求作为弄虚作假的遮羞布,无异于是对依法行政的嘲弄。

02 信息的孤岛:雷同名单为何能过审?

多个地区和部门的行政机关公示中出现同一组人名,除了系统性的形式主义的问题,也折射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严重不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本意,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暗箱操作。但是,当信息公开工作各自为政、缺乏联动时,公开信息的不真实反而造成更大的公信力危机。

多个单位不约而同地发布包含相同假名的名单,说明它们之间既没有共享数据,也缺乏基本的信息比对与沟通。倘若这些处罚或评审果真涉及同一批人,那么相关机关显然缺乏横向协调,不知道其他行政机关也在处理或使用这些名字。这种由于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导致虚假信息的传播,何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信息孤岛”?

另一方面,此次事件也暴露出行政监督机制的无力。按理而言,多个行政机关的公示中出现高度雷同的名单,本应当在政府的内部审核或者上级监督中被发现。然而,现实却是直到社会公众和媒体质疑才使得虚构名单的问题浮出水面。

这说明一些政府内部的审核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错误发现和纠偏机制。从这点上说,监督部门也位于信息孤岛之上,无法充分地对公示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打破信息孤岛,需要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和校验机制。具体而言,需要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打通执法信息系统、评审专家数据库等政务信息平台,对各单位公开内容进行智能监测,运用数据比对主动发现不同来源公示中出现的异常模式,并第一时间预警给监督部门。最终,以制度化手段杜绝类似的信息造假在不同机关各自上演。

03 错用的假名:什么情况需要采用假名和匿名?

行政机关假借他人姓名的背后还隐含着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程序的参加人使用假名。假设此次事件中的行政活动本身真实存在,那么行政机关的做法在形式上类似于域外的假名诉讼,即法院使用特定的假名以保护某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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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件中,原告诺玛·麦考维为了保护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即以“罗伊”的假名提起诉讼。其他诉讼中常用的假名,还包括“多伊”或者小说中的名字。但是,假名诉讼会削弱司法公开性,因此法院会严格限制;通常只有在当事人证明存在“重大且特殊的隐私风险”且没有更温和的措施可以避免伤害时,法院才会破例准予。

相比之下,此次事件中行政机关使用假名的做法,更加随意和主动,不存在任何限制,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制定了相应标准要求对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例如,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中要求,公开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对其中的公民姓名、联系方式等隐私予以隐去;即便只公布执法结果摘要,对于自然人当事人也应当隐去真实姓名。

因此,现行法律已经划定了明确的边界: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形下,才能对公开信息做去标识化处理;而且,处理方式应遵循必要、适度原则,不得影响信息的真实性和社会监督效果。

本次事件中的行政机关,即使有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的正当考量,但所采取的假借他人姓名的做法,既存在侵犯第三方姓名权之虞,也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为杜绝假名滥用,行政机关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和审核机制,在决定采用化名、匿名公开前,评估是否符合法规依据,并采取明确且不误导公众的方式标示。

“全网最忙五人组”这一荒诞现象,虽然表面上可能是个别人员敷衍塞责所致,但深层反映出行政执法领域的一系列制度漏洞。唯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部门协同、畅通信息共享,才能重塑政府公信,避免类似事件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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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OPINION丨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哪些人需要负责?

By: elijah
24 November 2025 at 22:51

近日,网上广泛流传江苏科技大学郭某学术造假的相关消息。据网友爆料,郭某曾任江苏科技大学首席科学家、博士生导师,但实际上只有高中学历;此外,其简历中关于科研成果、奖项、荣誉等多处表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涉嫌学历造假、学术造假、侵占国家科研经费。

针对这些网传消息,11月18日,江苏科大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已经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已经按规定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并对其团队师生进行了妥善安排。同时,学校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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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图源:学校官方微博

“出门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给的”这一网络流行语,在郭某事件中变成了现实。如果网传信息属实,一个只有高中学历的骗子,究竟如何层层突破高校人才引进的审核机制,让本应严谨的学术聘任和监督体系形同虚设?他又何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以教授、博士生导师的身份,从容开展所谓的“教学科研”,而未引起任何周围人的怀疑?

这不只是一起个体层面的学术造假事件,更是一面映照高校学术评价与监督机制运行失灵的镜子。有网友慨叹“这世界果然是个草台班子”,虽带戏谑却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如果制度本身运行失灵,那么“骗子”的出现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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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风声丨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哪些人需要负责?
作者:朱光星
发表日期:2025.11.24
来源: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主题归类:学术造假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我们对于郭某这种学术造假的行为的处置,并非无法可依。事实上,从《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形式上相对完整的学术治理规范体系。郭某事件的关键,并不在于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无章可循”,而是实践中“有章未循”或“循而不严”。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第27条);若存在“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28条)。

对此,高校有权也有义务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对行为人作出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撤职、开除等在内的系列处理或处分。

江苏科技大学的情况通报称已经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但若郭某学术造假查证属实,则其凭借不端行为所获取的一切职称、项目、荣誉称号,都应被彻底撤销;同时,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29条)。此外,根据该办法第30条,学校还应当出具正式处理决定书,明确记载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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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众尤为关切的其中一个问题,是郭某涉嫌侵占的国家科研经费该如何处理。对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13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这意味着,对郭某所涉经费问题的追查,不应止于校内处理,更应衔接司法程序,由司法工作人员做进一步的查证和处理。

在该事件中,高校的失察也同样需要被问责。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高校对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线索,负有主动调查处理的法定义务(第14条)。若高校存在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直接介入调查(第37条);若因查处不及时、不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为谋取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撤销高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益(第38条)。

这些条款为高校在学术治理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众所关注的郭某案中高校相关领导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还有待继续查明事实。

此外,该案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能查实郭某利用伪造的学历、学术成果等骗取国家科研经费,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若学校相关人员存在共谋诈骗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或贿赂类犯罪。

一个高中学历的人,竟能凭借虚假包装在高校执教两年、带领团队、指导学生、获取荣誉与经费,我们不得不追问:究竟是骗子的骗术太高明,还是高校的制度太儿戏?

郭某事件还折射出当前高校学术评价体系的异化,对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帽子”而轻能力、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结果而轻过程,当学术价值被简化为论文篇数、项目等级与人才头衔,就必然会催生急功近利之风,为“包装型”学者和投机取巧者提供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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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中的郭某显然熟稔学术界的这一套评价体系,其各种光鲜亮丽、高大上的包装就是在对这套异化、扭曲的评价体系进行精准计算后的“完美产品”,并最终为自己换得不菲的物质回报。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信息高度透明的今天,郭某不可能没想过自己编造的虚假背景会被网友识破,但他仍敢铤而走险,除了他个人的道德失范与对法律法规的漠视之外,更反映出当前学术不端惩戒机制的执行效果不甚理想。

尽管《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三令五申,强调高校教师要遵守学术规范,且明确规定了处分措施,但实践中部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一些高校或科研单位出于维护单位声誉的考虑,倾向于“内部消化”、淡化处理,导致制度悬空,威慑不足。

当违规成本远低于预期收益,学术不端便异化为一种“高回报、低风险”的投机行为,郭某事件的发生也就不意外。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学术诚信的维护,不能仅靠个人的道德自觉,更需要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保障。唯有让每一份造假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让每一道审核关口切实承担责任,学术的殿堂才不至于沦为骗子的名利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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