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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新史记Recorder|他建议废除“口袋罪”,执法者回赠了他一个“口袋”

2 April 2026 at 12:07

CDT编辑注:本文由CDT编辑根据文章截图转录。

一个建议废除模糊条款的律师,被用模糊条款惩处。
一个控告司法局长的律师,被没有文书地带走。
没有哪个环节看起来是错的,但结果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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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戏 Review

CDT 档案卡
标题:他建议废除“口袋罪”,执法者回赠了他一个“口袋”
作者:燕十三
发表日期:2026.3.29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史记Recorder”
主题归类:依法治国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2023年8月,青岛律师于凯和同事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

其理由是:这个罪名罪状表述模糊,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

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利。《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写得清清楚楚。

2024年7月,青岛市司法局认定此举属于"炒作案件",对于凯作出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对其所在律所停业六个月。

2025年7月,停业期满。于凯的执照没有被如期归还——司法局以"流程延迟"的方式,在处罚期届满后继续剥夺他的执业资格。

2025年7月28日,于凯拿回执照后第11天,再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第二份废除寻衅滋事罪建议书。

2026年3月26日,于凯在朋友圈实名控告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邓焕礼,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26年3月27日,于凯失联。随后确认:他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带走调查。同行律师赶去了解情况,据称"未出示任何执法文书"。

1、这是一道逻辑题,答案已经自动揭晓

你可能觉得这个故事有些奇怪。让我把它翻译成更简单的版本:

一个律师说,某条法律过于模糊,可以被用来惩罚任何人,所以建议废除它。

然后,他被这条法律——或者与它逻辑结构完全相同的另一条法律——惩罚了。

这在修辞学上叫"自我证明"。在法学上叫"恶例"。在日常语言里,叫做:你说得对,我用行动证明给你看。

于凯在建议书里写:寻衅滋事罪"边界不清,易泛化","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兜底条款"。

青岛市司法局的回应是:把他举例论证的行为定性为"炒作案件",停业一年。青岛市的执法机关随后的回应是:把他站在大院门口举牌的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带走调查。

"炒作案件"。"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

请注意这三个词的共同特征:它们都没有清晰的边界。没有人能告诉你,哪种程度的表达是"炒作",哪种程度的站立是"扰乱",哪种程度的建议是"滋事"。而这正是于凯在建议书里要废除的那种东西。

所以,于凯用自己的遭遇,完成了他建议书最有力的补充论据。只是这个补充论据,是被迫写就的,写在他的人身自由上。

2、"炒作案件"这个定性,本身值得被炒作

青岛市司法局2024年的处罚决定书里,把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建议定性为"炒作案件"。

这个定性需要被认真对待,不是因为它正确,而是因为它太有创意了。

向人大提立法建议,是《立法法》明确保护的公民权利。在建议书中举例论证,是人类使用逻辑数千年以来的基本方式。你要证明一个规定有问题,你就得举出它造成了什么问题的例子。否则你在证明什么?

但青岛市司法局找到了一条精妙的处理路径:不去碰"提立法建议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这个没法碰),而是把"举例论证"这个动作单独切割出来,定性为"炒作"。

这个逻辑如果成立,推论链条相当壮观:所有法学论文引用判例讨论立法问题,都是"炒作"。所有律师在辩护词中援引类案,都是"炒作"。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2023年发布的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五大问题并列举具体情形——那也是在"炒作案件"。

当然,最高法刑四庭不会被停业,因为他们不是于凯。

所以,这个逻辑真正的含义不是"举例论证等于炒作",而是"在不该说话的时候说话,叫做炒作"。这是一个简洁的结论,只是不能写进正式文件里,所以需要绕一个弯。

绕这个弯的代价是:法律文书本身变成了一个笑话,只是没有人在笑。

3、11天:这个数字需要被记住

停业一年,执照还被拖延归还。在于凯公开发出律师函施压之后,他终于拿回了证书。

然后是11天。11天后,他再次向全国人大邮寄了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建议书。

有人说这是"任性"。有人说这是"硬汉"。我觉得这两个词都不够准确。

任性是一种不计后果的冲动,它不需要理解代价。于凯显然理解代价,他刚刚付出了整整一年。"硬汉"这个词带有一种审美化的色彩,好像这是一种值得欣赏的气质展示。但于凯做的事情,其实没有那么浪漫。

他只是认为这件事是对的,然后继续做了。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环境里,这种行为甚至不需要任何勇气,就像你认为红绿灯设置有问题、写信给交管部门建议改进,不需要勇气,只需要一个信封和邮票。

11天这个数字令人心情复杂的地方恰恰在这里:它揭示的不是于凯有多特别,而是他做的事情本来应该有多普通。

一个公民,拿回自己的证件,继续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这件事如果需要被以"11天"来强调、以"铁骨铮铮"来形容,那出问题的地方,不在于凯身上。

4、没有坏人的荒谬剧

于凯这个案子,可能让很多人想找一个具体的坏人。

但你仔细看整个链条:青岛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意志;执法办案中心的人走程序;每一个环节的人,大概都有文件可以援引,有依据可以出示。没有哪个人会在事后说"是我做错了"。每个人都只是在做"该做的事"。

这就是制度性问题的核心特征:它不需要任何一个坏人,只需要每一个人都照章办事。章,是可以被写成任何形状的。

一个建议废除模糊条款的律师,被用模糊条款惩处。一个控告司法局长的律师,被没有文书地带走。没有哪个环节看起来是错的,但结果是荒谬的。

这种荒谬,是系统性的。它不会因为某一个具体官员被处分而消失,因为它存在于规则的结构本身。

于凯一直在做的事,就是指着这个结构说:这里有问题。然后这个结构回应:是你有问题。

5、沉默是一种投票

于凯这个案子,有人会说:我不是律师,和我没什么关系。

这种想法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炒作案件""扰乱公共秩序"这类词汇存在的最大价值所在。模糊,意味着它可以适用于任何人。

而让大多数人觉得"和我没关系",它就可以一次只适用于一个人,直到轮到你的时候,已经没有人在旁边了。

于凯被带走的理由,是"扰乱公共秩序"。他做的事是:一个人,站在大院门口,举了一块牌子,上面写了几句话。

一个人。
没有聚众。
没有煽动。
周遭连第二个人都没有。

如果这叫"扰乱公共秩序",那这个"秩序"本身,可能才是需要被讨论的问题。

一个律师,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提立法建议、控告官员——然后消失了。没有文书,没有通报,没有任何正式的告知。消失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表态。

于凯试图提议废除的,是一种可以惩罚任何人的模糊性。他现在正在亲身证明这种模糊性的威力。而我们能做的,至少是记住这件事,记住它发生过,记住它正在发生。

记住,是最低限度的不服从。而最低限度的不服从,在某些时刻,也是唯一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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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 yesterdayMain stream

【立此存照】湖北一日两起翻墙处罚:一人罚200元一人罚500元

18 March 2026 at 20:03

3月11日,湖北省接连曝出两起因使用VPN翻墙被处罚的事件。在鄂州市,一名男子因使用翻墙软件浏览TikTok和X(原Twitter),被梁子湖区公安局处以200元罚款。同日在孝感市,孝南区公安局新华派出所出动十余名警力,查处一名使用VPN访问境外网站的网民,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以下为推特用户@李老师不是你老师 发布的相关爆料截图:

CDT 档案卡
标题:【立此存照】湖北一日两起翻墙处罚:一人罚200元一人罚500元
作者:中国数字时代
发表日期:2025.3.18
来源:网络
主题归类:翻墙
CDS收藏: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3月11日,湖北省鄂州市,一男子因使用翻墙软件,浏览Titok和X被梁子湖区公安局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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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徐某在家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一部荣耀手机通过“Clash”软件进行国际联网,浏览并使用境外软件“Titok”及“X”,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许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联网,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区支行缴纳罚款。

3月11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安局新华派出所出动十余名警力,查处一名使用VPN访问境外网站的网民,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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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1月28日上午10时许,新华派出所等十余名警力集中行动,在孝南区长征南路乾坤新城4号楼5楼512室,成功捣毁已擅自接入非法信息进行国际联网非法注册使用VPN"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进行国际互联网的活动。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伍佰元罚款(500元)。须在收到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孝感支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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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案共有七章六十八条,涵盖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等内容。它虽以“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为名,却在网民当中引发了一定的恐慌——因为条文中对“境外支付账户”和“翻墙工具”做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规定新限制,且适用对象覆盖境外与境内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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