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 | 巫英蛟 刘虎

陈林存款时42岁,现在62岁了,失踪的存款还未追回。受访者供图
湖南邵阳女子陈林在2005年和2006年将500万元存入邵阳农村商业银行。然而,2008年当她前往支取时,却被告知这笔钱已被银行划走,她手中握着的五张定期存单原件也当场被银行扣押。
震惊之余,陈林立即向警方报案。讽刺的是,作为受害者的她并未得到保护,反而遭遇连夜疲劳“审讯”,警方一再逼迫她放弃向银行追索的念头。自此,一场长达17年的维权之路由此拉开序幕。2024年湖南高院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认为她向银行追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7年追索无果,500万元存款就这样凭空消失,无人承担责任,可谓冤无头、债无主。这起离奇事件的背后,暗藏着当地公检法与金融机构之间错综复杂、暧昧难明的关系。
01
5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陈林与郭学群原系夫妻,二人于2005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前后的10月6日至13日期间,郭学群先后在邵阳市中心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安街分社(后更名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中支行”,下称“邵阳农商行宝中支行”)为陈林账户存入三笔定期存款,每笔100万元,存期六个月、到期自动转存,年利率为2.07%。

邵阳农商银行宝中支行。刘虎 摄
郭学群选择在这家银行存款,与一名叫朱萍的职员密切相关。朱萍不仅是该银行的员工,同时还经营着“长盛轮胎超市”。郭学群当时从事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与她有往来。“她说自己在农商行有揽储任务,完成任务就不用上班,可以专心做生意。她还承诺给我一些好处费,大概是每100万每月几千元。算起来既划算,又能帮个忙,所以我才把钱存进去。”郭学群回忆道。
同年10月6日,朱萍向邵阳农商银行宝中支行递交了一份伪造的《抵押担保书》,文件上竟盖有陈林印章并署名。担保书内容写道:“我(陈林)于2005年10月6日在贵社存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存期半年,到期自动转存。自愿为邵阳市双清区长盛轮胎超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直至还清为止。特全权委托朱萍前来办理此业务。”
此后,2006年4月6日,陈林又通过郭学群追加两笔定期存款,每笔100万元,条件与此前相同。直到2007年7月26日,朱萍再度伪造出一份《承诺书》,明确写道:“本人(陈林)承诺上述承兑汇票500万元到期后,由贵社直接从陈林名下在贵社的存款500万元划转至双清区长盛轮胎超市账户,用于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随着长盛轮胎超市未能如期偿还,邵阳农商银行宝中支行径直将陈林名下500万元存款划扣。
2008年11月19日,郭学群受陈林委托,携五张定期存单前往银行支取,结果却被告知500万元早已被划走,连五张存单原件也遭到扣留。“当初这笔钱是为了孩子出国留学准备的,没想到存在银行竟然也不安全!”陈林说。
事发后,郭学群与陈林立刻向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报警。警方初步查明,正是朱萍冒用了陈林的签名,才导致巨款被划扣。
02
受害人沦为被“审”对象
2008年11月21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对朱萍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鉴定结果显示,朱萍于2005年10月6日出具、并加盖陈林印章的《抵押担保书》,并非陈林本人书写。
然而,案件接下来的走向越发诡异。一个月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通知陈林及其前夫郭学群前往接受询问。按照常理,作为受害人的他们,在首次报案并做完笔录后,不应再被频繁传唤,除非案件侦办有新的进展。但在2008年12月26日至27日的两天里,公安机关却对两人反复进行“询问”——郭学群5次,陈林3次,并采取疲劳审讯的方式连夜追问。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刘虎 摄
“从全部笔录来看,公安的真正目的并非查清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连续询问、夜间施压,逼迫两人放弃对500万元存款的追索权,以替邵阳市农商银行化解风险。”陈林的代理律师指出。
陈林与郭学群一到公安局,就被强行分开,各自关进一个办公室接受询问。郭学群回忆:“他们威胁我,一个小伙子甚至对我动手。如果不按他们写好的笔录签字,就不让我离开。”
下午,警方又带郭学群前往看守所见朱萍。“她在吊水,说是割腕自杀过。警察借机威胁我:不签字就把我关进来。”随后,郭学群被带回公安局继续“审讯”,直到第二天。
警方问话的核心只有一个:要郭学群表态不再向银行追讨500万元。最终,他在笔录中写下:“只要朱萍能够弥补我的损失,我不会再向信用社要钱。”
这份笔录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27日16时40分,距他首次接受询问已过去整整28小时10分钟。律师直言:“期间公安不让他睡觉,通宵审讯,手段比对待犯罪嫌疑人更为残酷。”
陈林同样遭遇了逼迫。“五六个人围着我恐吓。第一次笔录我还看了下,后面几份根本没怎么看,都是他们写好让我签。我不签,他们就不让我走。我儿子当时读高三,他一个人在家我很担心,那天晚上折腾到凌晨两点,我才被迫签完字回去。”
在她的笔录中,赫然出现这样一句:“以我名义存在邵阳市大安信用社的500万元钱是郭学群的,到不到大安信用社取款由郭学群决定。”陈林的律师指出,这句话字迹拥挤、超出线框,明显是事后补写,即便属实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这不是对债务人说的,而是对公安机关说的,只能证明公安违法插手经济纠纷。”
陈林“承认”500万元属于郭学群,而郭学群又向公安承诺“不再追索”。至此,警方替银行“解了围”。
邵阳公安在夜间上演的这出荒诞剧,不仅颠倒了受害人与嫌疑人的位置,更为陈林随后长达17年的维权之路蒙上了厚重的阴影。
03
银行败诉,一审判决返还500万
在陈林和郭学群看来,即便在警方威胁下被迫放弃对银行的索赔,只要朱萍最终被追责、偿还损失,也能接受。然而,现实却再次出乎他们意料。
2009年3月3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将朱萍涉嫌诈骗一案移送审查起诉。但同年8月21日,大祥区检察院发函,认定案件“尚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继续补充侦查。此后,案件一直悬而未决。直至2021年7月7日,大祥分局以“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为由,正式决定撤销此案。
这一纸《撤案通知》,彻底击碎了陈林与郭学群最后的心理防线。那笔凭空消失的500万元,不仅无人偿还,更无人追责。为了追回存款,陈林不得不将矛头再次指向银行。她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将邵阳农商行及其宝中支行告上法庭。
2021年12月30日,邵阳市北塔区法院正式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陈林陈述: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由公安结案,朱萍并未被追究刑责。自己作为储户,将500万元存入银行,已与银行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资金安全。银行因审核失误,导致资金被冒领,责任完全在银行一方。更严重的是,银行不仅未能履行保障义务,还强行扣押了她的存单,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
她的诉请十分明确:要求两被告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刘虎 摄
邵阳农商行及其宝中支行则抗辩称:涉案存款实为第三人郭学群所有,陈林只是名义上的户主,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储蓄合同关系,陈林不具备适格原告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北塔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郭学群的确曾将500万元存入陈林名下的账户,并由银行开具五张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定期存单。这些存单上的户名均为“陈林”,相应的存款凭条上也有陈林的签名。法院认定,陈林与银行之间已经形成真实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陈林作为账户持有人,是该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主体。银行关于“实际所有人为郭学群”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与此同时,法院还确认:朱萍利用伪造的《抵押担保书》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该文件既无效又违法。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却试图以朱萍的诈骗行为为由推脱责任,这是明显的法律错误。法院强调:“朱萍的欺诈对象是银行,而非陈林,受侵害的资金属于银行,而不是储户陈林的存款。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兑付。”
2022年5月9日,北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邵阳农商行及宝中支行须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陈林存款500万元,并按年利率2.07%支付自存款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陈林其他诉请。
04
从希望到绝望,非法笔录合法化
北塔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看似为陈林追回存款点燃了希望。然而好景不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随即陷入迷雾之中。
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令人震惊的是,北塔区法院在重审时作出了与此前截然不同的结论。
2023年7月4日,北塔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林的起诉,理由是:公安机关此前认定朱萍因诈骗“超过追诉期限”而撤案处理并不妥当,应当继续侦查朱萍是否涉嫌诈骗。

邵阳中院。刘虎 摄(资料照片)
随后,邵阳中院维持了这一裁定。走投无路之下,陈林只得将案件一路申诉至湖南高院。
2024年7月9日,湖南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其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陈林的笔录。陈林在公安询问中曾陈述:案涉500万元系郭学群所有,能否取款也由郭学群决定。
郭学群的笔录。法院引用郭学群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曾与朱萍协商,以这笔存款为朱萍经营的长盛轮胎超市办理承兑汇票作抵押,朱萍则向其支付报酬。因承兑未能履行,导致500万元被划扣。
陈林“知情”与“追认”。陈林对郭学群以其名义存入500万元、为朱萍担保办理承兑一事“明知”,且曾从朱萍处收取过所谓“高额利息”。虽然她并未在担保书上签名,但因未提出异议且收取费用,应视为对担保事项的追认。
“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强调,郭学群曾在公安机关签署协议书,放弃向银行追索500万元,并在检察机关再次确认,这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当事人已放弃追索,陈林再次起诉,“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就此,湖南高院以“放弃追索+明知担保”为由,彻底否定了陈林的再审申请。然而,陈林的律师提出了尖锐质疑:
“高院所引用的笔录内容,与案卷中真实存在的笔录并不一致,存在断章取义、甚至添油加醋的情况。更严重的是,裁定书完全无视公安机关在2008年采取夜间疲劳‘审讯’,对报案人和受害人强迫形成笔录的事实,却仍然采信这类非法证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进一步指出,再审程序本应仅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而本案法官却逾越权限,对案件实体作出裁判,严重背离程序正义。
05
储户成替罪羊,犯罪者逍遥法外
陈林与邵阳农商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从2008年一路延宕至今,几乎走遍湖南各级司法机关。湖南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她别无选择,只能转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陈林的代理律师郭雄伟、吕姣直指:北塔区法院在重一审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涉及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其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纯属储蓄合同纠纷,陈林与邵阳农商行均不构成犯罪主体,储蓄合同合法有效,根本不触及刑事领域。
第二、与案件相关的所谓“犯罪行为”早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并撤案,不存在“未发现的犯罪行为”。法院无权在民事案件中否定公安机关的结论,否则将直接冲击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即便法院认定存在犯罪嫌疑,也只能移送线索,民事审理不应中止。将储蓄合同与骗取承兑汇票混为一谈,无异于以刑事逻辑替代民事裁判。
然而,蹊跷之处远不止于法律适用。陈林在监督申请中直言:这场近二十年的纠纷,背后掺杂着邵阳农商银行与当地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利益勾兑”。
她罗列了一连串“反常现象”:
其一,朱萍伪造担保书、骗取承兑汇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本应是追责重点,却十余年未被追究,最终仅以“追诉时效届满”收场;相反,警方却通过长期威胁、关押陈林及前夫郭学群,迫使后者放弃合法权益。
其二,即便伪造担保书,金额仅为300万元,银行却径直划走陈林500万元存款。这一做法更像是为银行自身开脱,以规避追究内部责任。
其三,办案人员竟将郭学群在贴息业务中获得的利息歪曲为“担保所得”,并借受制于人身自由的口供改写存款归属。更荒唐的是,再审裁定刻意忽略朱萍的询问笔录。
事实上,朱萍伪造的《担保书》落款时间是2004年2月4日,但询问笔录却显示,当时长盛轮胎超市早已停业,不具备任何开具承兑汇票的资格。直到2005年,该超市才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换言之,那份担保书从一开始就毫无法律效力。
更关键的是,朱萍在询问中亲口承认:她不仅频繁通过承兑汇票套现,还利用他人名义购置房产、车辆,将资金迅速转移。这些操作勾勒出一条精心编织的诈骗链。笔录还揭示,朱萍与郭学群、胡宝良之间存在大量票据往来,关系早已超越“揽储”,而是深度卷入承兑业务。但讽刺的是,在所有询问中,朱萍从未指控陈林在其诈骗中提供过任何帮助。

邵阳市检察院。刘虎 摄
更令人警醒的是,朱萍供述中的细节,多次直指银行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监督申请书》中写道:
“银行工作人员张秀香声称深信朱萍所持担保书是真实的。正是这种‘深信’,让她不顾制度要求,连一个电话核实都不做,就为朱萍开出了300多万承兑。何其胆大!”
这些环节的失职,让诈骗链条得以顺利运转,但在司法裁判中却无人被问责。
所有迹象交织在一起,勾勒出一幅灰色图景:当法律条文被故意曲解,当责任被刻意转移,公检法与涉案银行的关系,已然暧昧不清。
“我们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申请,检方完全不对监督请求进行回应,却违法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也驳回了复查申请。”郭雄伟、吕姣两位律师说,两级检察院在监督功能上是失职的。
自500万元存款在银行账上“人间蒸发”以来,陈林的维权之路已走过近二十年。
陈林愤懑地说:“在国家存款实名制下,500万元是我合法存款。银行既未经过我和郭学群同意,就擅自划扣;如今我通过诉讼维权,竟被湖南高院称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多么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