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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7人案评论:基本法“违反”国安法?人民权力不会因宪政建立而消失

「道理为自己而写:人民之终极立法权,并不会因为宪政之建立而消除,这跟法律上赋予之权益或者法律权限没有关系。」

无住

2024年5月30日,香港民主派47人初選案首日裁決,眾被告由囚車押進法院。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4年5月30日,香港民主派47人初選案首日裁決,眾被告由囚車押進法院。攝:林振東/端傳媒

(无住,法哲学学者)

苏格拉底在某处说过:一个身为牧养牛群的人,如果令到牛只数目减少,情况变坏,还不承认自己是个低能的牧牛人,他会觉得奇怪;而一个身为城邦领袖的人,如果令到公民数量减少、情况变坏,还不觉羞耻,也不认为自己是个低能的城邦领袖,他会觉得更加奇怪。——色诺芬《追思录》

历经三年多,这场基于2020年香港泛民主派立法会选举初选的大搜捕,终于在国安法庭的审判下,就著16名不认罪的被告宣判法庭裁决。结果在十六名被告中,只有李予信和刘伟聪无罪获释,其余的皆被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不论律政司接续会否上诉得直,但至少这是香港《国安法》判刑史上首宗出现无罪释放的案例。

在一个封闭的国安法庭,全由指定法官组成,并在没有陪审团情况下进行审讯,想当然这不会是甚么公平的法治场所,甚至可理解成一场公开审判国家叛逆份子的表演,一如四十年前台湾的美丽岛大审判。但作为最受触目的政治审判,是次裁决结果不仅影响到大众如何理解国家安全理念,或者《国安法》及其规范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更是直接波及到整个香港民主运动的想像。

正如古巴革命领袖卡斯特罗的豪情壮语,“判我有罪吧,这根本不重要,因为历史终将判我无罪。”一时的法庭判决当然影响到被告人的命运,但作为政治审判,这是以法律技术掩饰了政治打压之暴力,以法庭大戏取代了政治理念在选举上的较量,因此审判结果无法矮化或取消抗争者当天参与行动之政治理念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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