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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评论|一篇消失了的宣传稿

CDT 档案卡
标题:一篇消失了的宣传稿
作者:宋志标
发表日期:2024.12.14
来源:旧闻评论
主题归类:山西女硕士被“收留”事件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一个有精神障碍的女子,在她不幸走失的过程中,只要被有意或无意地引向替男人生养的结果,就是拐带行为。在这个黑暗过程中,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支付金钱,就该被定义为人口贩卖来论罪,并同时追究其中的胁迫、囚禁、强奸及虐待罪行。‍‍‍‍‍‍‍‍‍‍‍‍‍‍‍‍‍‍‍‍‍‍‍‍‍‍

汉语素来有多义性,可汉语同时具备精确描述的能力。在上述使用场景下,这名女子的遭遇可以被精确地定义和定性,除非有人从一开始就想打马虎眼,比如用“收留”一词来概括,否则绝不该出现这种狡猾的修辞,堪比汉语之耻。‍‍‍‍‍

山西晋中市榆次区卜女士13年前走失,近期被偶然发现幸存在100多公里外某个山村破院。她这些年成为生育机器,被迫生育四次,一个夭折、一个送人、两个留存于官方所谓的“收留”之家。对此,三联《失联13年后,一场被全程围观的直播寻亲》有较全面的报道。‍‍‍‍‍‍‍‍‍‍‍‍‍‍‍‍‍‍‍‍

目前卜女士回到了真正关爱她的亲人身旁,处于安全的庇护下,可这个悲惨故事依旧散发着令人作呕的细节。姑且不论曲折的情节,单说笼罩在故事上的诸多别有用意的用词、极易误导的描述,都需要真心关切此事的人打起精神甄别。‍‍‍‍‍‍‍‍‍‍‍‍

在列举卜女士走失至现身的时间线时,有一篇12月2日刊发于山西新闻网法制频道的一篇宣传稿值得注意。它的标题叫《和顺县公安局:用行动诠释责任 以服务温暖人心》,内容是该县公安局人口中心携青城派出所民警帮助一名患精神疾病女子(即卜女士)找到家人。‍‍‍‍‍‍‍‍‍‍‍‍‍‍‍‍‍‍‍‍‍‍‍‍‍‍‍‍‍‍‍‍‍‍

这是一篇标准的正面宣传稿,借卜女士找到亲人的事颂扬县镇两级公安“为人民服务”的事迹。这个稿子的目的当然是表扬公安持续付出,终于让卜女士与亲人破镜重圆。在这个宣传文本中,卜女士的悲惨遭遇被淡化,成为通讯员苏又锐上价值的素材。‍‍‍‍‍‍‍‍‍‍‍‍‍‍‍‍‍‍‍‍‍‍‍‍‍‍‍‍‍‍‍‍‍‍‍‍‍‍‍‍‍‍‍‍‍‍‍‍‍‍‍‍

翻看最新的山西新闻网,2日刊发的报道列表中已无此篇踪迹,它从“政法风采”栏目中神秘消失了。可以想象,这篇宣传稿的作者、和顺县局的审稿人以及山西新闻网的责编,此刻恐怕如坐针毡,因为他们联手促成了一次“低级红高级黑”的翻车宣传。‍‍‍‍‍‍‍‍‍‍‍‍‍‍‍

从舆情角度看,这篇宣传稿在效果上适得其反。在悲剧面前,它的宣传腔与颂扬基调令人反感,可它的“不合时宜”不在于正能量基调,而在于它提供了数条信息——这些信息本来是表扬警方的作为,可只要将其放入时间轴线,即能佐证警方的破绽。‍‍‍‍‍‍‍‍‍‍‍‍‍‍‍‍‍‍‍‍‍‍‍‍‍‍‍‍‍‍‍‍‍‍‍‍‍‍‍‍‍‍‍‍‍‍‍‍‍‍‍‍‍

该宣传稿对卜女士的遭遇,使用了“收留”一词,提供的信息如下:1当地公安早就知道卜女士作为精神病人的存在,两级公安还为两个孩子解决了户口难题。2形容卜女士无法正常交流,说不出姓名和来历。3民警采集了卜女士血样,十几年未放弃替她寻亲。‍‍‍‍‍‍‍‍‍‍‍‍‍‍‍

在山西新闻网刊登这篇宣传稿的次日,即12月3日,和顺县公安局发布第一次警情通报。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与宣传稿的口径一致,对卜女士流落辖区山村,同样用了“收留”的定性词。就此或可推测,2号的宣传稿卡在3号通报前问世,似有铺垫的考虑。‍‍‍‍‍

很多人在读到卜女士的故事后,感到不可思议的点是,她怎么会经历三年新冠疫情管控期而不被判定为异常人口?从宣传稿可知,派出所早已经将其视作张家的家庭成员,外界的疑惑在警方那里不是问题。这也可以说是宣传稿的一大“功劳”。‍‍‍‍‍‍‍‍‍‍‍‍‍‍‍‍‍‍‍‍‍‍‍‍

从三联的报道可知,寻亲志愿者朱玉堂在村里没问出卜女士的身份来历,然后将其带到县城宾馆好好安顿后,卜女士在脱离村里的环境下,顺利地提供了诸多能证明她身份的许多人名。志愿者快速获知卜女士身份信息,打了宣传稿一巴掌,反证公安工作方法不对。‍‍‍‍‍‍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卜女士哥哥在当年寻找妹妹时,警方采集了他及父亲的血样入库。既然宣传稿说当地也采过卜女士的血样,为什么未能从失踪人口库中对比上?这个涉及异地采样的时间、入库程序等,似乎不可贸然否定,可宣传稿中这个疑点必须得有解释。‍‍‍‍‍‍‍‍‍‍‍‍‍‍‍‍‍‍‍‍‍‍‍‍

让县局宣传稿彻底被动的,是和顺县联合调查组12月10日再通报,“已对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版通报不仅剔除了“收留”说,还指向刑罪方向,这让2日的宣传稿丧失了全部的前提,稿子站不住脚了。‍‍‍‍‍‍‍‍‍‍‍‍‍‍‍‍‍‍‍‍‍‍‍‍‍‍‍‍‍‍‍‍

可以想象一下,假如没有2号的宣传稿,和顺县在处理此事时会少了许多被动。虽然首次通报也有“收留”表述,可宣传稿对县局与镇派出所行动的简介,为更强烈的舆论质疑供应了材料。宣传稿约等于用自我表扬,打破了官方的信息封锁。‍‍‍‍‍‍‍

如此一来,和顺县官方、尤其是警方对卜女士的所作所为,就会被纳入前后对比中。过去的做法难圆其说,若要定嫌犯的罪,那当年警方的做法算不算一种纵容?宣传稿提供了比对警方作为的信息点,这让问罪涉案人的同时留下了问责公职人员的线索。‍‍‍‍‍‍‍‍‍‍‍‍‍‍‍‍‍‍‍‍‍‍‍‍‍‍‍‍‍‍‍‍‍‍‍‍‍‍‍‍‍‍

这可能是少有的宣传为新闻服务的一次“误操作”,一篇宣传稿强有力地扯动舆情走向与舆论态势。当然也要辩证地看,宣传稿对官方处置确有扰动,可它却成了民间追问公权的依据。舆论僭越新闻后,宣传不仅有纪律,还有风险,诚哉斯言。

【404文库】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671份判决书告诉你,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怎么判

CDT 档案卡
标题:671份判决书告诉你,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怎么判
作者: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2024.12.12
来源: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主题归类:人口拐卖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人口买卖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根据联合国《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仅在2020年,全球就有超过五万名受害者,在这些受害者中,有约40%遭遇过性剥削与强迫劳动。而这只是被发现的受害者数量。我国官方暂未公布人口拐卖的统计数据,但在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寻子网”上,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8万条寻亲登记。

刑法规制是治理人口拐卖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纪90年代,我国人口买卖猖獗。为了打击人口买卖,尤其是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1979年《刑法》拐卖人口罪的的基础上设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此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并将收买行为入罪。

但在1991年的这一决定及1997年《刑法》中,收买行为存在免责条款,若收买人“按照被收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该免责条款于2015年才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取消,之后收买行为一律入刑,但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空间。

近年来,诸多热点事件使收买型犯罪备受关注,不少人高呼“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要求“买卖同刑”。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收集了2014年至2020年671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的一审判决,立足收买型犯罪,分析了671份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基本信息、解救情况与后续安置情况,以及法院判决对收买人的量刑倾向,以期增进对中国人口买卖的现况与司法裁判情况的理解。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671份判决的来源与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为“被标价的TA们”,聚焦于被拐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与遭遇;第三部分为“隐身的收买人”, 关注司法实践对收买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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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本来源

研究样本来源于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公布的裁判文书,判决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为案由,以“判决书”“一审”为筛选条件进行检索,剔除了重复、不公开和无效的裁判文书后,得到有效文书共671份,涉及收买人1194人,被拐卖妇女601人,被拐卖儿童493人。

注:数据统计时间:2022年2月。

(二)案件地域分布

绝大多数省份在这七年间都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如下图1,山东省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35件,占总数的20.10%。其次是安徽省(90件,13.40%),河南省(74件,11.00%),福建省(73件,10.9%),河北省(68件,10.10%),云南省(46件,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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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案件地域分布

(三)案件时间分布

如图2所示,2013-2017年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15年后显著增加,这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行为的免责条款更改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关。

该修正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前,1997年《刑法》中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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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案件裁判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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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妇女——

· 被拐妇女年龄跨度大,接近半数为未成年人;

· 判决明确记载约一成妇女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

· 外籍被拐妇女占五成,主要来自东南亚地区;

· 安徽省为被拐卖妇女流入人数最多的省份,河南省、云南省与湖南省位列其后;

· 诱骗方式多样,介绍结婚、打工是最常见的借口;

· 拐卖价格差距大,从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被拐儿童——

· 被拐男童总数多于女童,10岁以上被拐女童人数高于被拐男童;

· 超过87%的被拐儿童不满周岁;

· 流出地与流入地高度重合,以山东、福建、河北为主;

· 被拐儿童价格集中在3万元到7万元之间,其中男童价格普遍高于女童;

· 亲戚拐卖最常见;

· 后续多为社会福利院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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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拐妇女年龄

在搜集的判决书中,已知年龄的被拐妇女有36人,接近半数为未成年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4岁,年龄最大的被拐妇女为58岁。如下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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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被拐妇女年龄分布

(二)被拐妇女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

在601位妇女中,判决在法院查明部分明确记录了57位被拐卖妇女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情况。如下图4,其中,有35位被拐妇女存在精神疾病,21位被拐妇女存在智力障碍,1位被拐妇女既有精神疾病又有智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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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被拐妇女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情况

(三)被拐妇女流出地

在601位被拐妇女中,已知557名妇女的国籍/户籍/常居地信息,其中80人为中国妇女,477人为外国妇女。

在被拐中国妇女中,如图5,来自广东省的被拐妇女数量最多,为11位,占中国籍被拐妇女总人数的13.75%。

其次,来自云南省和贵州省的被拐妇女各为9位,占中国籍被拐妇女总人数的11.25%;原户籍为安徽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拐妇女各有8位,占中国被拐妇女总人数的10%。

除此之外,还有被拐妇女来自山东省(6人,7.5%)、河南省(5人,6.25%)、湖北省(5人,6.25%)、四川省(5人,6.25%)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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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被拐妇女原户籍/原经常居所地

外籍被拐妇女大多来自于东南亚地区。如下图6,299位被拐妇女是越南籍,占外籍被拐妇女总人数的62.68%。来自柬埔寨的妇女位居第二,为62人,占外籍被拐妇女总人数的13%。有52名妇女来自缅甸,3人来自老挝。除此之外,还有61位被拐妇女来自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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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外籍被拐妇女流出地

(四)被拐妇女流入地

样本判决中记载有583位被拐妇女的流入地。如图7所示,安徽省为被拐卖妇女流入人数最多的省份,有173人;河南省、云南省与湖南省流入被拐妇女人数位列其后,分别为82人、78人与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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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收买地域分布

(五)拐卖手段

从拐卖手段来看,超过半数的针对妇女的拐卖手段在判决中有体现,根据判决书中的表述,我们将拐卖手段划分为以下十种。

如下图8,在已知的拐卖手段案例中,多数妇女因经他人转卖的、介绍结婚或打工,甚至直接强行带走而被拐卖。

其余的拐卖手段还有:介绍游玩(13人,4%),亲属出卖(10人,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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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拐卖妇女手段分布

(六)收买价格

在收买价格方面,被拐妇女收买最低价格为250元,收买最高价格为37万2千元,超过80%妇女的收买价格都在10万元以下。

相较于结婚的彩礼——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还有“三金”、耐用消费品、车和房、宴席等——被拐妇女价格的经济成本要低很多,平均值约为6万1千元左右(见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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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收买妇女价格分布

注:关于收买价格的确定,若仅买卖一次,以该次成交价格计算;若存在转卖的情形,则取所有成交价格的平均值。

(七)被拐卖妇女的解救情况和后续情况

1.约三成被拐妇女成功自救

在已知被解救手段的293位妇女中,有174位被拐妇女通过公安机关被解救,占了总被解救被拐妇女的59.38%。有95位被拐妇女通过自行报警、逃跑的方式成功自救,占了被解救的被拐妇女总数的32.42%。

此外,成功解救妇女的渠道还有亲属报警、群众发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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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被拐妇女被解救方式

2.被拐妇女获救后多返回流出地

在本报告涉及的案例中,我们已知223位被拐妇女获救后的去向。如下图11,超过一半的被拐妇女返回到了流出地——回到了原籍或原常居地。

但也有39%的被拐妇女没有选择返回,如18%的被拐妇女因为已经在拐卖地生养子女,从而选择留在收买人家继续生活,14%的被拐妇女没有生养子女,也选择继续生活在收买人家。

除这些路径之外,还有一些被拐妇女前往了非原籍地区、非收买人地区的第三地点,一些则被送至社会福利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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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被拐妇女获救后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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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拐儿童案件地域分布

本报告共包含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刑事一审判决书363份。省份分布方面,山东省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15件;其次是福建省(65件)、河北省(54件),拐卖儿童问题地域分布不均(下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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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案件地域分布

(二)被拐儿童性别比

如图13,本报告中所涉363份与拐卖、收买儿童相关的判决中,共有被拐儿童493人,其中男性304人,女性184人,未提及性别5人,男女比为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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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被拐儿童性别

(三)被拐儿童年龄

从被拐儿童年龄来看,除去未知年龄的118人,剩下的375人中,0岁婴儿数量最多。其中,按照被拐儿童样本性别比例计算,0岁男婴(占被拐男童的70.07%)比0岁女婴(占被拐女童的62.50%)占比更大。

此外,10岁以上被拐女童人数高于被拐男童,一些地区存在“买妻”现象,因此大龄女童更易成为拐卖对象。后文关于收买目的的统计中也表明,收买10岁以上女童的8个案例中有7个案例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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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被拐儿童年龄

(四)被拐儿童流出地

从被拐儿童的流动路径来看,来自山东省的被拐儿童最多(80名),其次是福建省(77名)、河北省(38名)和山西省(3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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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被拐儿童流出地分布(中国大陆)。此外还有6名儿童从缅甸被拐卖至中国,8名儿童从越南被拐卖至中国。

(五)被拐儿童流入地

被拐儿童流入最多的也是山东省(183名),其次是福建省(81名)、河北省(65名)。总体而言,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山东省、福建省和河北省都是发生数量最多的几个地区,这表明这三个省份不仅是拐卖儿童的主要来源地,也是儿童收买的主要目的地。

横向比较来看,拐卖与收买数量的地域分布重合度较高。此外,贵州省、湖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等省份拐卖数量比收养数量更多,表明这些省份更多的是被拐儿童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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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流入地分布

将来源于某地的被拐儿童与流入该地的被拐儿童数量结合性别综合分析,与总样本中被拐儿童男女比1.65比较来看,来源于江西省和流入江西省的被拐儿童的男女比都远超1.65,分别为6.50和22.00,反映出较强的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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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各地流出儿童及流入儿童男女比

此外,图17中没有显示数值条的国家/省份中,除了内蒙古无被收买男童、天津市无被拐出及被收买男童,其他国家/省份都是由于没有被拐女童而无法显示。这些地区被拐儿童的具体性别情况参照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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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被拐儿童性别与来源地、流入地关系

(六)收买价格

在收买价格方面,如图19所示,被拐儿童价格集中在3万元到7万元之间,以5万元到6万元区间最为集中。其中,被拐男童价格集中在5万元到9万元之间,被拐女童价格集中在3万元到7万元之间,被拐男童的平均价格高于被拐女童。

此外,相对高价区间内被拐男童数量大于被拐女童数量;即使被拐女童总数小于被拐男童,但在相对低价区间内被拐女童数量仍超过了被拐男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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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收买儿童价格分布

注:关于收买价格的确定,若仅买卖一次,以该次成交价格计算;若存在转卖的情形,则取所有成交价格的平均值。

(七)拐卖儿童的手段

从拐卖手段来看,近四成被拐儿童的被拐手段没有在判决中体现。在已知拐卖手段的案例中,亲属出卖数量最多,占35.29%;其次是他人转卖,占25.76%。

此外,虽然拐卖手段中介绍结婚仅有一例,但通过统计收买目的可以看出,有8例以结婚为目的对女童的收买,且女童年龄都在11-14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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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 拐卖儿童手段分布

(八)被拐卖儿童的解救情况和后续情况

1.被拐获救儿童以公安机关解救为主

在本报告涉及的案例中,半数案例没有提及被拐卖儿童的被解救情况。在提及解救情况的案例中,大多数被拐儿童是经由公安机关解救(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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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被拐儿童被解救方式

2. 被拐儿童后续情况

类似的,有超过半数案例未提及被拐儿童后续情况。在提及后续情况的案例中,有近一半被拐儿童被送至社会福利中心,继续生活在收买人家和返回流出地的比例接近,各占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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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被拐儿童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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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轻缓化,平均刑期仅为九个月;

· 普遍适用缓刑,实刑率低;

· 法院最大限度地适用从宽情节对收买人作宽缓处理,既考虑法定情节,也考虑酌定情节;

· 尽管法律规定收买妇女后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但实践中的数罪并罚比例极低。

(一)刑期

为便于计算平均刑期并直观地表现收买人被实际处罚的刑期,参照《刑法》第41条、第44条的规定,将管制刑期折半计算,将拘役刑期等比折算成有期徒刑刑期。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据此,可得出90%的收买人被处罚刑期为1年以下;被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收买人占比10%,其中被处罚刑期为2年至3年的收买人有6名,被顶格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收买人仅有2名。

综合来看,司法机关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的平均刑期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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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收买人被处罚刑期

《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人贩子可判处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

尽管如此,从公布的判决书来看,绝大部分收买人仅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相当一部分收买人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定罪免刑,量刑呈现明显的轻刑化。

(二) 缓刑适用比例

样本案例中,收买人被适用缓刑的比例为74%,另有4%的收买人被判处管制、8%的收买人定罪免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实刑率较低,仅为14%。

《刑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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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收买人是否被适用缓刑

(三)从宽情节适用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适用宽泛

如下图25所示,仅有49名收买人(占比约4%)没有被适用从轻或减轻情节,47%的收买人被认定具备1个从宽情节,49%的收买人被认定具备2个以上从宽情节。因此,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言,司法机关对收买人几乎一概适用了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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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收买型犯罪的常见从宽情节与适用情况

如图26、27所示,法院认定共有192名收买人具有“按照被买妇女意志,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从宽情节,共有276名收买人具有“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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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返回的收买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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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对儿童无虐待且不阻碍解救的收买人量刑

2. 修法后适用缓刑比例显著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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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28 修正案前收买妇女量刑占比;右:图29 修正案后收买妇女量刑占比

2015年的立法修改意在加强对收买型犯罪的打击,修正案生效后,司法机关对具有上述情节的收买人在量刑方面也相应作出了调整。如图28至31所示,收买人定罪免刑的比例大幅下降,适用实刑的比例有所上升。

需要说明的是,修正案生效后,除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以前的收买人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第246条第6款不再单独作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人的出罪依据。

但该从宽情节与其他法定、酌定情节叠加,法院可能据此认定收买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对收买人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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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30 修正案前收买儿童量刑占比;右:图31 修正案后收买儿童量刑占比

尽管适用实刑的比例提高,修正案生效后对收买人适用缓刑的比例却显著上升。从宽量刑的具体幅度由法官依据个案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而司法机关均在最大限度上适用该从宽情节,导致修正案生效后对收买人适用缓刑的比例提升了10%左右。

从这一角度来看,审判实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仍坚持宽缓处理,这一做法与加大对收买人处罚力度的精神相悖。

(四)数罪并罚情况

《刑法》第241条规定,实施收买妇女行为后,又实施强奸、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考虑到绝大多数收买人是以婚配生子为目的收买被拐妇女,收买行为极易附随其他犯罪行为:收买人对被拐妇女进行猥亵、强行发生性关系、限制自由或侮辱打骂。

但在样本案例中,有4名(占总比0.3%)收买人以本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有7名(占总比0.6%)收买人以本罪与强奸罪并罚,有4名(占总比0.3%)收买人以本罪与强迫卖淫罪并罚,有2名(占总比0.2%)收买人以本罪、强奸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总体而言,收买人被法院判处数罪并罚的比例约为1.4%。

以(2016)豫1726刑初351号、(2018)赣0681刑初233号为例,被拐妇女经司法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收买人与被拐妇女以夫妻名义生活两年半以上。

351号案中,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明确表示“期间收买人多次与被拐妇女发生性关系”;233号案中,法院查明被拐妇女已与收买人生育一子。

然而,两案的收买人仅被判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仅没有因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数罪并罚,本罪甚至得到了从轻处罚:351号案的收买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33号案的收买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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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2016)豫172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

在现行立法下,不同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重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则属于轻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审判更是“轻上加轻”。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对收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不足够,存在明显的宽纵处理情况。

收买妇女的平均价格为6万1千元,被拐男童的收买价格高于女童,收买的女童大多数以结婚为目的。从这些数据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妇女还是儿童,无一不被作为商品对待。重男轻女的陈规陋习也在“市场需求”与“价格”的关系中显露出来。

“是不是想着要逃跑呢?”“不是想,是经常逃跑。”

《被拐卖婚迁妇女访谈实录》,主编王金玲

我们从数据中看到被拐妇女出逃的勇气与智慧:有95位被拐妇女通过自行报警、自行逃跑成功自救,占被解救的被拐妇女总数的31.35%。但也有5位被拐妇女因病或自杀而失去生命。而可见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更多被拐妇女、儿童的命运不为我们所知。

我们也看到被拐妇女的选择:过半数被拐妇女获救后返回流出地,但也有39%的被拐妇女没有选择返回,而是继续生活在收买人家,其中半数妇女已经在流入地生养子女。

“不记得我了吗?”“不记得了。”“不记得妈妈了吗?”“不记得了。”“也不记得姐姐了吗?你还有一个姐姐。”“不记得了。”

《回家》,作者孙悦

在已知的被拐儿童后续安置情况中,近一半被送至社会福利中心,继续生活在收买人家和返回流出地的比例则几乎相同。

买卖人口对受害者、受害家庭造成的痛苦不可估量。余华英一案的受害者之一杨妞花在重审一审的庭审现场控诉:“(被拐后)我妈妈变成了疯子,我爸爸变成了酒鬼。”

但此次报告显示,对收买人的法律处罚还是呈现宽缓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刑期短、缓刑适用比例高、从宽情节适用宽泛以及数罪并罚比例低。这与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的伤害和损失,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不相匹配。

有不少人认为,收买行为多出于男性的婚配需求,这一需求是人之常情,并且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会结为家庭、养育子女,因此对法律上收买行为做宽缓化处理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妇女在被拐卖、收买处境中的遭遇,她们与犯罪人朝夕相处,不熟悉流入地的语言与环境,她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自主权都岌岌可危,难以作为完整的人自由地、有安全感地生活。所谓婚配需求、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都不能成为侵犯被拐妇女、儿童人权的借口。

人不能作为商品被买卖。

参考资料:

1. 杨华:《代际责任、通婚圈与农村“天价彩礼”——对农村彩礼机制的理解》,载《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2. 夏伟:《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规则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3. 劳东燕:《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与不法本质——基于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法论审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4. 燕新华:《婚姻型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成因、危害与治理》,载《犯罪研究》,2023年第6期。

5. 古瑞华等:《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治理走向——基于25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

往事与随想|你指望卜小花在低福利的石叠村能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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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硕士卜小花患精神疾病走失13年被寻回,这件事很容易让人想起丰县事件,很多话以前已经说过,并不想说,但看了我很喜欢的两个公号的评论,反而想要补充说说。

一篇是项栋梁的《丰县铁链女之后没有全面清查,所以才有“收留”女硕士的荒唐》(已经打不开了),一篇宋志标兄的《一篇消失了的宣传稿》,基本上都是在批评公安部门的不作为,把犯罪当“收留”。

如志标兄所说:“一个有精神障碍的女子,在她不幸走失的过程中,只要被有意或无意地引向替男人生养的结果,就是拐带行为。在这个黑暗过程中,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支付金钱,就该被定义为人口贩卖来论罪,并同时追究其中的胁迫、囚禁、强奸及虐待罪行。”

这些我都很同意,但总觉得,仅此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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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你指望卜小花在低福利的石叠村能得到什么?
作者:彭远文
发表日期:2024.12.16
来源:微信公众号“往事与随想”
主题归类:山西女硕士被“收留”事件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我在想一个问题:如果不是网络曝光,什么事都不会有。村里人不会觉得有问题,当地警方和宣传系统不觉得有问题,外来的寻亲志愿者也不觉得有问题,甚至卜小花的家人也不觉得有问题。所以,一方面是网络舆论对现实的纠偏,但反过来看,则是网络与现实的断裂。

仅仅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不懂尊重女性,价值观太low?并不是,也许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知道现实是什么?

现实就是:这个政府指望不上。

假设回到2011年7、8月的和顺县青城镇石叠村,你指望卜小花在那里能得到什么?

很多人会说,他们应该去报警,然后警方会把卜小花送到救助站,寻找一段时间后,再把她送回亲人的身边。

而实际上,这里面每个链条都是断的。

你觉得石叠村的村民会有这个认知?谁会告诉他们应该这样做?现实是,在他们的人生经验中,这些都是没人管的,从小到大,他们看见的乞讨人员政府管吗?隔壁村那个精神病人政府管吗?顶多会有长辈做示范给他们打碗饭吃,这就是好人,若有人收留,这就是大善人。在农民眼里,政府从来是令人畏惧的存在,饿死你也没人管的好不好?所以,你准备批评他们认知有问题?

好,即便他们上报了,你觉得警方和救助站就会管?如果找不到家人,你觉得当地精神病院/福利院就会养她一辈子?你觉得当地财政有这笔预算,如果没有这笔预算,上级部门和中央就有这笔拨款?

给大家看个案例,链条的每个环节是怎么断掉的。2005年,湖南29岁的张衡生(疑似精神病人)被车撞伤之后,当地茶恩寺镇扶桥村村民先后拨打电话与湘潭县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茶恩寺镇派出所、茶恩寺镇民政所取得联系,可5天内无人过问,直至张被冻死。

这里面最重要的细节不仅是5天内无人过问被冻死,而是据当地村民反馈,经常有救助站把精神病人扔到他们那里就不管了。有人亲眼目睹一群精神病人从车里被推出来,而就在衡生冻死的那个路段,当地村民就埋葬了4个男精神病人,3个被车撞死,1个活活饿死。大家可以搜索《湖南遇车祸青年苦撑五天冻死路边事件完全调查》,“衡生之死”是那一年全国皆知的热点新闻,距离卜小花走失的2011年不过6年。

如果你觉得中国进步太快,这是太久远的极端个案,我再找一个,2013年新京报的《解锁重症精神病人》系列报道:“关在笼中、锁着铁链的精神病人,偶见于新闻事件,而记者采访发现,这样的‘笼中人’其实是个庞大数字,仅河北省便有约10万人。”“重症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能够住院治疗的不超过10%。”“据调查统计,2011年,有的省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尚不足1%。”

不需要我再找了吧。现在我想问,2011年出现在石叠村的卜小花,被饿死、落水死、被车撞死(7、8月间被冻死的可能性不大)的概率有多高?“收留”这个词令人很不适,但在更严酷的现实面前,真的有那么难以令人接受吗?

这就是网络与现实的断裂。我不是说要把现实合理化,我最不满的是,大家好像漏骂了什么。

这一轮网络舆论,被骂得最惨的是那个所谓“丈夫”张瑞军,然后是认可张瑞军“收留”卜小花的当地警方,再有就是麻木不仁的当地村民,但是,最应该骂的,难道不是那个权力最大资源最多牛逼哄哄无所不能的汲取性政府吗?

我最不能忍受的是:这似乎只是一个单纯的刑事案件,只要把张瑞军给判了,把当地警方通报批评一下,这事情就完了。

这也是城市和农村的断裂。别动不动就说什么“盲山”了,这个词比“收留”更让人作呕。一群人对另一群人遭受的不公孰若无睹,怎么还有脸去对别人进行道德批判?中国农村精神病人没人管,农村老人一个月只有一百多块养老金,怎么就不见人义愤填膺如坐针毡呢?石叠村不是“盲山”,如果是,那村外的人同样也都瞎了眼。

所以,你指望卜小花在低福利的石叠村能得到什么呢?

卜小花本身的遭遇是巨大的悲剧,这还隐含另外一层的悲剧:如果卜小花不是硕士,不是城里人,不是家庭情况还不错,事情很可能不会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假设卜小花出生一个贫穷的农村家庭,那么,她走失可能家人根本就不会去找,即便找到家里人也不会接受,这并不鲜见。我忍不住会想,这种隔膜,永远只有等城里人极其偶然地到了农村,遭遇伤害之后才会看见。远的如知青文学,近的是卜小花。但是,如果我们的社会,有接近一半的人生活遭遇极其不公平的待遇,而其他人视而不见,你想的安全即可得乎?

之前我感慨“中国农民不是人”,有朋友问:有没有人算过直接给一定年龄以上的农民上社保需要多少钱?我的回答是:应该算即便目前的社保支出不变,如何调整才能保障农民享受均等的养老福利?也许这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无法实行,但凭什么就不可以呢?

我们经常听到说中国人口众多,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总之中国没钱,这不搞笑吗?中国人这么勤奋,怎么会没钱?

今日中国,所有人都应该认识的一个问题:我们最大的问题就是分配不公,而最大的不公不是资本家占有太多,而是政府占有太多,然后分给了自己。

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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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那两个“事实孤儿”能得到什么样的照顾?政府能参照上面的标准给全包了吗?

seven说|女硕士被“收留”事件,现实版的田螺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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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为的脱口秀里看到这样几句话:

田螺姑娘在路边被人捡走,是绑架;

单身汉把田螺姑娘的壳锁起来,田螺姑娘回不了家只能嫁给他,这是非法拘禁加强迫婚姻罪;

被锁起来的壳,是田螺姑娘的婚前财产,是她爸妈辛辛苦苦一辈子攒的首付,现在被人给抢了。

有网友锐评:外国童话都是灰姑娘嫁王子,中国童话都是仙女嫁穷鬼。

这个童话故事的好笑程度,和山西女硕士卜小花被大龄“好心”单身男青年“收留”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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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硕士被“收留”事件,现实版的田螺姑娘
作者:是荔十一
发表日期:2024.12.12
来源:微信公众号“seven说”
主题归类:山西女硕士被“收留”事件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1.

她本来是优秀的工学女硕士,师从白象忠。

哪怕后来因未及时更换二代身份证错失考博机会,患上精神分裂症,也在家里备受宠爱,上面有哥哥和父亲疼爱,家庭条件虽然一般,家人也支持她读了硕士。

可以预想的是,就算卜小花精神分裂恢复不好,但有父亲和哥嫂的疼爱和关心,她至少可以安稳度日。

可从她离家走失的那天起,一切都变了。

2012年的一天,身患精神疾病的卜小花离家出走,没多久,她在大街上偶遇了单身汉张姓男子。

可疑的是,张某遇到一个精神病人,没有像普通人那样避而远之,或者好心报警,而是费劲千辛万苦,将女硕士“收留”在了自己家。

据知情人士爆料,卜小花在张家生活了13年,一共生下6个孩子,2个夭折,2个送人,身边留有一子一女。

住了13年,孩子12岁,精神失常的卜女士被“收留”当天就被张某占了便宜,张某有很大的强奸嫌疑。

生下6个孩子,2个夭折,2个送人,也是细思极恐。

张某不仅把卜女士当作生育工具,不爱惜卜女士身体不说,如果夭折孩子没有法律证明,是否中间有虐s?有苛待?送人的孩子是不是涉嫌遗弃罪?

数罪并罚,“收留”二字究竟何意?

张家人家境贫寒尚且如此,如若只手遮天,妇女活路何存?

2.

被好心“收留”13年的卜小花,有严重精神障碍,严重营养不良,40多岁老得像60多岁。

哥哥嫂嫂称,卜小花因为营养不良,站都站不起来,头发打结脏乱,连基础的治疗都无法做。

甚至直到见到父亲,重度近视的她才得以重见光明。

在张某侄女嘴里,卜小花还大小便失禁,可面对嫂子的卜小花,明显松快很多,大小便也可以很好解决。

精神分裂症患者有诸多障碍,但她们不是完全傻,能分得明白谁对自己好。

就这样,张某侄女还敢公然开直播,为自己二叔伸冤,发生怒指卜小花无用,自己叔叔收留她是为了她好。

一家人的恶臭嘴脸,简直人神共愤。

他们为什么有恃无恐,敢私藏精神病人十几年,一方面农村人认知低,不觉得这是多大的问题,毕竟伤痛不在自己身上。

一方面妇女被拐卖后一旦生娃,逃出生天的少之又少,很多妇女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就这样留下生活一辈子。

妄图用娃和母爱来拴住一个女人,可耻可恨。

另一方面,犯罪成本太低,如果这次不是张家人主动寻找卜女士亲人,这件事极有可能被隐瞒一辈子,而就算被发现,因为种种原因,张某也有极大可能逃脱处罚,看这次两次公告就知道了。

说一个冷笑话,拐卖妇女,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而买卖6只鹦鹉,要被判5年;买卖20只癞蛤蟆,判处三年及以下;买卖野生动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会被判处五至十年。

这个事情里,最让我生气的是,女性的价值太过低廉,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女性并非不如男性,就像卜小花,她也有自己的骄傲,作为工程力学硕士,她已经掌握了很多普通人一辈子都看不懂的专业知识,如果不是生病,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还有一个点是,哪怕卜女士不是女硕士,也是个人,是人就该有人权,违背一个人的主观意识,潜意识,哪怕是不完全意识去做事,那也是强迫!

我们不该过度强调高学历,因为还有太多普通妇女,在遭受着长达一辈子的迫害。

与其说大山里之所以能飞出很多牛娃,那是因为他们的母亲本来就是凤凰。

不如说,一些贫困潦倒,一身毛病,却还妄想通过不法手段传宗接代的男人,不该为人。

他们不光害了这个女人,也害了自己的孩子,不敢想如果出生这样的家庭,我会感到多恶心。

3.

如果不是张家人自求帮助,女硕士也许要在张家待上一辈子,一生得不到沉冤。

这件事,表面上是张家人作恶,但在往深了瞅,恐怕很多人都不无辜。

他们可以是邻居,是旁观者。

是当事者的家人、亲戚,可以是村委会,也可以是你和我。

如果共犯越来越多,受害者只会更加孤立无援,最终默默忍受,忍下一个世界的恶。

如果这件事不好好查,好好判那就是告诉大众一个信息:

想让一个女人给一个男人生孩子,只要让这个女人精神失常就可以了。

只要精神失常不就医,这个人就可以任由你捏扁搓圆,真相就可以永远掩埋,任由“好心人”信口雌黄。

对于某些男人来说,找不到对象拐来一个,那可太容易了。

反正最多也就做个几年牢,换来两个孩子,也值得了。

恶就是恶,不应该被纵容。

哪怕张某对卜小花尽心尽责,无微不至,他也是犯罪,也该被判处,因为法律维护的,就是公平公正。

13年受尽凌辱,归来仍是那个为了知识不知疲倦的女青年。

希望好了之后的卜女士,不记得这些肮脏。

– END –

自由娜拉|高举“强奸”轻放“拐卖”?追问和顺县初次调查通报——请和顺县联合调查组明确公开解释女村民郭某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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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举“强奸”轻放“拐卖”?追问和顺县初次调查通报——请和顺县联合调查组明确公开解释女村民郭某的角色
作者:自由娜拉
发表日期:2024.12.13
来源:自由娜拉 NORA
主题归类:山西女硕士被“收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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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山西精障女硕士花花“被收留”事件,已经发酵升温一周时间。经过“铁链女”事件的洗礼,网友们比山西和顺警方要清醒得多,针对精障女性的“收留”=拐卖/强奸/非法拘禁,正在逐渐成为常识,倒逼司法正义。

12月10日下午13时许,新华社“独家权威发布”了山西省和顺县联合调查组的“官方通报”,显示事件舆情级别已经快速攀升比肩三年前的“丰县”。不详的预感则是,网络讨论降温、涉事人“封口”也可能随之而来。

经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这里的措辞显然是为了套用“强奸罪”曾经的司法解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松了一口气,人都抓起来了,网友又立大功了,可以散了吧?且慢,不说之前的疑点没有解释,甚至还冒出了新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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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的”一年多?从发现到带回,是独立还是交接?

首先,就像我们之前提到的,卜家和张家都公开说过,花花走失时长为十五年(哥哥称是2010年初的一天早上,喝完牛奶后出门,从此没有音讯),调查组是依据什么认定花花于2011年5月26日从家中走失,如果两家还能出来发声的话,希望能对此做出澄清,否则相差一年多时间,可以发生的事情太多了。

其次,通报中突然冒出来的78岁女村民郭某,在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相当可疑,但通报坚称“尚未发现卜某被拐卖的线索和证据”。从2011年8月“郭某在本村附近发现卜某”,到“数日后由张某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三句话的时间点和逻辑非常跳跃。

数日间发生了什么,郭某有没有“收留”卜某(还是通报终于学乖了不敢说这个词了?),张某是从哪里把卜某带回家中,两人有没有交接?有没有交易?否则此前已在石叠村及周边停留10余天的花花,理应有很多目击者,为何单独拿郭某说事(还像嫌犯一样标明了年龄)?

更重要的是,早前张某侄女已经在直播中爆料过,卜女士到张家之前,曾在村子的桥洞里,被一群光棍强暴。而大皖新闻记者在村里实地探访时,曾从村民处听说,最初将花花带回村的是村里另一位老人,当记者找到他时,他连连推说“不知道”让记者找其他人。请问警方排除这位男村民的嫌疑了吗?这三人是何关系?你们确定只有一位强奸嫌犯吗?

如果记者和网友都能拼凑出来的线索,和顺警方花了一周还是语焉不详,那张家口中的“寻亲十五年不间断就是找不到家人”的工作效力也是不足为奇的。

值得一提的是,抖音上热传一段女网友“冷橄榄”给晋州12345政务热线打电话的录音,其颇为伶牙俐齿、有雄辩之风,而对方给出的回应是,上级部门已经成立专项调查组,而我们等来的还只是县级的初步通告。调查结果还会有何变数,省政府督查是否已经到位,接下来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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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差评是几个意思?

“捡到”、“收留”与“拐骗”

12月9日,张某已经传出到警局做调查笔录。而10日上午大皖新闻发布了记者进村实地探访的稿件,在此之前和张某进行了对话。他当时说“因为有些事情要处理所以不在家,但并未透露是什么事情、身处何地”。现在看来应该就是在接受调查了。

他对记者表示,没有打过花花,也没有拘禁过她,她“想在家就在家想出门就出门”。她没有户口本,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但办了酒席。这符合之前释出的信息,张某事发后想去医院看花花但被拒绝,因为他不是监护人。对于最重要的“收留”问题,张某称“打工回来回家种地,看到她穿的破破烂烂就把她领回家了。”

此前,帮助花花的寻亲志愿者朱玉堂曾引用张某侄女的说法称,当年她的叔叔“捡到”婶婶时,她神智不清,有重度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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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城镇土岭村,四周都是连绵不绝的大山,距离县城约40公里,村中道路上很少看到村民的身影。来源:大皖新闻

“捡到”是民间的普遍说法。比起官方冠冕堂皇的“收留”,将男权社会的性和生殖欲望粉饰为济贫扶弱的善举,“捡到”反而更加赤裸裸地接近“物化女性”的本质,可以与“诱拐”“拐骗”挂钩。这个词,出现在许多新闻事件中,例如山东方洋洋案(因无法生育被夫家虐待半年致死的智力障碍女性),同样有智力障碍的方母就是被洋洋叔叔从火车站“捡”回家的

遗憾的是,中国刑法中有“拐骗儿童罪”,却没有“拐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罪”。区别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只是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被认为主观恶意较轻,因此量刑也少于前者,在五年以下。寻亲家长孙海洋对此强烈不满,呼吁“拐骗拐卖”同罪,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相关提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回应,“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将认真研究,积极改进。”

在此不得不感叹,近年来中国打击拐卖行动,对待儿童的工作力度远远大于精障妇女。张某侄女的一句话道出了精障女性面对的深重的社会歧视,在她眼里,“她毕业了31岁都没有工作,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无用的人”。照此推论,二叔“给吃给喝”供了她十五年,难怪被视作“好心人”,原来是自掏腰包为国家“减负”。

如果张家所谓的“曾经报警寻亲”不是撒谎,张家和警方都不是故意阻挠解救的话,我们可以想象得到的情境就是,按照他们的潜意识,他们从来也不相信,看似严重精神分裂的花花可以有自我表达的能力,他们从来也没有付出过足够的努力,试图去理解和倾听她。而这个问题,我们每个人也都需要扪心自问——我愿意去真正看到她、听到她、帮助实现她的真实愿望吗?而不是把她的子女、“丈夫”、其他家人的需要放在更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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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考古到12月2日山西和顺县公安局的官方通稿。来源:网络截图

2021年底,澎湃新闻曾曝光过一则旧闻,最近再度被“考古”议论。湖南岳阳平江县66岁老汉“收留”16岁流浪精神障碍少女,十年后的2013年竟被地方电视新闻报道为夫妻“温情相守”的故事。当事女子曾在墙上刻下多遍“我要回家”,却被长期锁在家中,并生育一子。

然而,就和今天的山西和顺村民们一样,湖南平江当地人一直认为那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是帮了这个小姑娘一把”。当年电视节目播出后,女子家属曾想把她和孩子一起带回去,老汉却不同意。村支书在回应澎湃记者回访时称,后来“政府给他们盖房子,给了他们很多关怀,他们现在过得很安逸,我希望你们媒体还是少去打扰他们的生活”。随后便没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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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助花花的“寻亲志愿者朱玉堂”抖音页面评论区,网友留下拐卖线索留言。来源:抖音截图

这就是真实的循环往复的流浪精障女性的历史!如果没有“铁链女”惨状的意外曝光和冲击,如果不是这一次女硕士的身份落差和警情通报中落后于民心的“收留”字眼的刺激,网友们前仆后继地追问真相,那么董某民还在大摇大摆地接受爱心扶贫捐赠,张某还会毫不知耻地喊着花花父亲“爸爸”敬酒,和侄女一起直播带货,跟平江老汉一样过上更加“安逸”的日子。

如今,沉默许久的花花家人,已经到了忍耐的边缘。12月9日,花花嫂子在抖音直播中强忍情绪激动和泪水,表达了对和顺村领导的不满。当天,他们作为政府代表,在花花家人明确不愿见面、不想打扰妹妹看病的情况下,仍强行来到医院要求“慰问”,上来第一句话就是张某“把一家子照顾得很好”

这让花花哥哥和嫂子都出离愤怒。因为事实绝非如此,医院检查发现,花花因常年饥饿营养不良,时而站不起来,需要先补充牛奶、牛肉等蛋白质,恢复身体机能,才能正常开展治疗。而针对张某侄女曾解释直播中花花被人搀扶是因为尿在裤子里无法坐下,花花嫂子表示,照顾了她一天,她没有大小便失禁,不哭不闹也不打人,更不会像在他家时“一靠近就炸”,暗示政府明知这些反常情况却不调查清楚。

非要积极一点的话,如果把湖南平江事件视作一个刻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观念的水位”的上涨,不管多么缓慢,至少是一种进步。我们也因此锤炼出更加坚决的公共意识和行动。

司法裁判文书中的“收留”与“拐卖”

不管我们对和顺县公安局的通报多么愤怒,事实上,“收留”普遍存在于中国司法语言中。我们可能已经失忆,丰县联合调查组的第二份通报,就明晃晃写着“收留”。我们希望,山西和顺事件至少能教会全国所有公职人员一件事:对于流浪精障女性,不存在“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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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联合调查组第二次通报。猜猜和顺县需要几次通报?

看看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拐卖精障妇女的案例,不乏精障妇女先被“收留为妻”,剥削完性价值后,再被“丈夫”转手卖人,获得剩余的经济价值。说是“用后即弃”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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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妇女的“商品价值”与其生育能力紧密相关。买家甚至会提出预先“验货”,一旦发现该妇女无生育能力,就会要求退货,为了顺利得到“退款”,买家必然默许“转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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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可能是为了“自用”,也可能是寻找买家前的短暂安置。但考虑到精障者的照料负担,即便是当事人辩称的“好心收留”,也会演变为司法认定的“拐卖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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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罗列了这么多过往的司法判例后,更多人或许能够理解,我们对于郭某和“第三人”拐卖嫌疑的直觉从何而来(当然也希望最终被证实是错觉。)

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以出卖为目的”。在实务中强奸、非法拘禁罪的证据要求较高的情况下,不涉及金钱交易的“收留”、“带回”或“诱拐”,行政和司法还可以如何规制和惩处?

如果大量司法判决和常识经验可以证明,起始的收留行为就是强奸、拘禁、拐卖的预备行为,我们为何不能从源头就把它掐断?例如,规定村委村干部在发现流浪精障女性的第一时间强制报告?

我们有可能通过综合的拐卖专项立法,包括增设强迫婚姻罪(包含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的“事实婚姻”),来加强针对类似行为的法律威慑吗?这是我们后续还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


延伸阅读:

千千律所《被标价的TA们与隐身的收买人

南山 《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告诉你,哪个地区的男性最爱“收留”女性

联合国消歧公约审议-民间报告:《人口贩运报告》、《农村精障女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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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动倡议|呼吁彻查山西精障女硕士被“收留”十五年事件——“五问”山西政府公安部门
作者:自由娜拉
发表日期:2024.12.13
来源:自由娜拉 N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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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过去,“小花梅”也许还滞留在江苏徐州精神病院,我们竟又在抖音博主爆料下见证了山西和顺“花花”的故事,目前警方通报的故事版本是“女硕士走失十三年后被找回”。

同样是精神分裂,流落街头,两起事件的差别是,董某民家花了钱“买妻”,而村民们口中的山西“老实人”张某只是将卜女士“收留”——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公安局12月3日发布的“警情通报”,使用了这个轻描淡写的字眼,很快引起大量网友的质疑和愤怒。通报甚至未提及卜女士长期的精神分裂病史,以及至少孕育一儿一女(分别12岁和8岁)。

随着连日来两家人和寻亲志愿者公开讲述更多细节,事件不仅没有厘清,反而激起更多亟待解答的疑问。

卜女士哥哥最初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明确说,妹妹走丢的时间是2010年初,他们迎接她时墙上的横幅也写着“欢迎走失十五年的妹妹回家”;卜女士网络寻亲的“始作俑者”、张某的侄女“小核桃”,在最新抖音直播中也澄清道,张家“给吃给喝照顾了15年”,而不是13年(她自称清楚记得自己十一岁那年回村见到婶婶)。为何警方通报却要写“卜某于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相隔的一年多是被误导还是刻意掩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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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寻亲志愿者朱玉堂”抖音视频画面截图

“小核桃”在上述采访中称,婶婶流浪到他们家后,因有精神疾病,家人报了警,但她不和警察沟通甚至动手打人,无法寻找她的家人。家人收留了她两年,她和二叔一起生活,后面有了两个孩子。近日她在直播中还表示,婶婶找不到亲人,二叔正好没老婆,两个人就走到一块,“在和顺县广播站也播过(寻亲信息),政府和派出所也积极配合,也采过血,十五年来一直找(她的亲人),没有间断过,没有找到。”

据帮助卜女士的寻亲志愿者朱玉堂直播称,三年前疫情期间已经给卜女士采血入库比对了。然而,卜女士的哥哥称,他和父亲在三年前也被当地警方采血入库。如果两边都有DNA,为何无法更早比对成功认亲?是两地警方工作不力,还是涉事一方在撒谎?

另一方面,和顺警方如果早已接警,即使无法成功为卜女士寻亲,也应该将其送医(在疑似精障者“动手打人”的情况下,协助送医是警方的法定职责范围),或转介给民政部门管理的救助站安置,为何默许卜女士留在陌生人家中?

再退一万步说,在2022年春节“丰县铁链女事件”发生后,全国部署了为期一年的打拐行动,各地理应都开展了智力和精神障碍女性生育情况的排查工作。早在2016年,晋中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清理解决“黑户”问题。为何和顺公安和基层组织始终没有伸手救助卜女士这位至今“没有户口”的精障女性?(而在志愿者介入后次日就能找到亲人)像这样被“遗漏”救助的女性到底还有多少?

更令人唏嘘的是,据观看“小核桃”抖音直播的网友记录,卜女士至少生了3个孩子,其中一个“送人”,还有一说另有一个孩子夭折。“小核桃”还透露,卜女士到张家之前,曾在桥洞里,被一群光棍强暴;而在村里,隔壁光棍也经常翻墙去找她。

另外,微博博主“豆豆酱_祛魅版”声称,从一位和花花见过面的另一志愿者处了解到一些真实情况,怀疑张某是否真的是人们口中的“老实人”。据其称,花花对人接触有很强排斥,她和爸爸见面时还骂了“老色鬼”并且推开,有志愿者想和她一起进浴室也被她骂了。随后还展示了未经证实的关于张某赌博和有情人的私生活爆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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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女士最后手写的这个“跑”字,或许将和小花梅那句“这个世界不要俺了”一样,成为集结了网友同情和臆测的永远的“谜题”。来源:同上。

犹记得那年,在网民汹涌舆情压力下“反转”的四份政府通报,今天我们还有多少力气来推动“铁链女2.0”有更好的结局?那根无形的“铁链”——因为精障就被剥夺自主意志和自我决定的权利,能否被彻底解开,帮助她和她们获得应有的公平正义?

不要再拿出“结婚是农村精障女性最好归宿”的“现实主义”论调,我们需要用坚定不移的怒吼,一次次教育公权力部门:绝对不能接受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继续用“收留”掩盖“强迫婚姻”或“强奸”

当一位精障女性无法对婚姻表达完全的自由的同意,他们的“婚姻”(或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可能是“丈夫”一方滥用其脆弱处境迫使其接受的,这已经构成国际法定义的“强迫婚姻”(在之后的文章推送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一法律概念和实践);而如果她的非婚生育也是被迫而非自愿的,则需要追究肇事者的强奸嫌疑。不能因为共同生儿育女,就不问当事人意愿,一概和稀泥、既往不咎。

我们几乎已经看到了这样的迹象。“小核桃”早前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称,她在和顺县妇联做志愿者,而妇联的人准备周六(12月7日)去帮二叔收拾房子,等二婶回来也有个整洁的居住环境,有利于病情恢复。基层妇联对于精障妇女权益认知的落后,可见一斑。

我们始终倡导,精障妇女应该得到充分的支持,以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包括性自主权和生育自主权。如果公开公正的调查结果能够证明,卜女士十几年来确实在张家受到了善待,并不排斥与其结合并生儿育女,如今也不想维权或索赔,那么张某也许可以免于立案起诉和刑事处罚。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事实和卜女士明确的意愿上。(如果她能够清楚回忆和书写亲友的名字,谁又能否认她可以真实表达自主意愿呢,哪怕是等待她治疗康复后?)

因此,我们要求山西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对事件彻查,公开回应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卜女士确切的走失时间是何时?她是如何从晋城市渝中区流落到100多公里外的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石叠村的?从走失到被收留的中途,她有没有被拐卖或性侵过?
2、卜女士在笔记本上写完亲友信息后,又写下一个“跑”字是何意义?张家是否曾报警为卜女士寻亲,何时对其做过采血入库,前后处理经过是怎样的?如果确曾出警,民警为何当初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将其送医,或送往民政部门管理的救助站?
3、卜女士和张某有没有登记结婚?如果是,民政部门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结婚是否卜女士真实自由意愿的表示?(如果她当时仍在重度精神分裂发病期,她的“同意”是否有效?)如果存在胁迫的情形,在她寻回亲人后,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如何支持她(或其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4、卜女士一共生育过几个孩子?目前视频中看到的两个孩子是否都是张某的?张某是否有强奸的嫌疑,是否还有其他嫌犯?卜女士两次怀孕时是否自愿,她当时的精神状态如何,是否有性同意能力或性自我防卫能力?
5、政府预计何时能完成卜女士的落户和社会保障?如果卜女士康复后不愿回到张家继续共同生活,政府是否支持卜家争取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如何保障精障妇女和未成年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包括近期舆情可能给他们造成的心理创伤?)

欢迎积极加入倡议行动,帮助转发!

以下是部分网友总结的发声渠道和意见反映模版:

  • 向“晋中12345”/“山西省12345”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举报

请大家去“晋中12345”/“山西省12345”公众号反映此事,非本地户籍也可反映;12345是政务服务机构,反馈意见会以派单形式下发相关单位,一旦有案件积压所有相关部门都会受罚&扣绩效。举报/投诉理由可以是基层公安、妇联不作为,陈述事实,表达具体的诉求即可。


意见反映文本供参考

(请尽量调整具体表述,避免落下统一刷屏的印象,于事件后续处置不力)


尊敬的晋中市委、市政府领导:

您好!请严肃调查晋中市下辖和顺县男子张某涉嫌非法拘禁、虐待和多次强奸女性一事。和顺县公安局在此事曝光后,还没有查清楚情况,就将事件定性为“收留”。但受害女性卜某患有精神疾病,是如何自主从榆次区移动到一百多公里外的和顺县?这其中是否涉及拐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颁布的《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虽然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但是在司法上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张某侄女的公开说法,当年叔叔“捡到”婶婶时,她神智不清,有重度精神分裂症。张某在明知这一点的情况下,与卜某发生性关系,令其诞下两个孩子,存在主观侵犯该女性的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权的可能,涉嫌严重违法。

另外,寻亲志愿者在和卜某交流2个小时后,卜某即能写出父母等亲友姓名、母校和老师等细节,可见她并非无法回忆个人信息。张某侄女称,张家曾报警,十五年来未曾间断寻亲,警方也已对卜某采血入库,为何始终没能够寻找家人,或者协助将其送医或送救助站安置,警方是否工作不力或涉嫌渎职?如果该说法不实,张某是否有涉嫌非法拘禁的行为,当地妇联等基层工作人员亦有失察之嫌。

和顺县公安局对上述种种疑点不展开调查而妄断结论,将助长强迫婚姻及虐待女性,已经引起社会舆论哗然,势必进一步引起公众恐慌,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现行保护妇女儿童的国策。

当地政府机构涉嫌严重渎职,恳请对其进行严肃调查与处理。该受害女性的处境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恳请相关政府部门及时解救并进行妥善安置,并及时公告后续的疾病治疗和社区康复的工作进展,以及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疏导和帮扶。


  • 领导留言板:

–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王小洪 – 我要留言:

可留言拐卖,强奸,强迫婚姻,非法拘禁,虐待相关;或和顺县公安局相关

– 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陆治原 – 我要留言:

可留言流浪精障女性的临时救助、农村精障群体的社区康复等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雷海潮– 我要留言:

可留言流浪精障女性的临时医疗救助等

  • 政策建议:

  • 举报和顺县公安局渎职(国家监察)

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网站:

举报电话010-12389

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举报网站:

举报电话 010-12388


更多阅读资料/法律意见参考:

李宏勃《危险的权利:精神智力障碍者如何结婚生子?

罗翔《与智力残障女孩结婚构成强奸罪吗?

车浩《丰县小花梅案未定强奸罪,法理上说不通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审议-民间报告:《不让一位残障姐妹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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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白文笔平平|山西女硕士事件持续发酵,当地妇联也睡醒了

CDT 档案卡
标题:山西女硕士事件持续发酵,当地妇联也睡醒了
作者:木白文笔平平
发表日期:2024.12.10
来源:木白文笔平平
主题归类:山西女硕士被“收留”事件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一,

山西女硕士被好心人收留的事件,今天网络持续发酵,而且是愈发上升的势头。

目前网上出现的这件事,几乎个个是热搜。‍

一是律师解读女硕士事件,大意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里面是否牵涉犯罪。‍‍‍

二是当地的妇联介入调查女硕士事件。

三是女硕士的两个子女学习成绩都极为优异。‍‍‍‍

四是女硕士的家人,也就是打算直播卖货帮助他们的侄女对外声称女硕士有时候会清醒,但没有走,因为她是一个对社会无用的人。‍‍‍‍‍‍‍‍

五是朱玉堂发视频称,走丢的女硕士正在接受治疗,医生说属于严重营养不良,丈夫目前已经在做笔录,后期会把事情来龙去脉,真实的情况还原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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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在上个周六写了一篇:山西女硕士被“好心人收留”事件,网络舆论为何两极化?‍‍‍‍‍‍‍‍‍‍‍‍‍‍‍

在这篇文章内,就这起事件,我提出了如下几个质疑:‍‍‍‍‍‍‍

一是,女硕士因为考博士精神分裂,然后从晋中的家里消失,现在出现在180公里之外的农村,按照警方说法,被好心人收留,并生了两个孩子,那么我的疑惑是,她是如何到了这个农村?并刚好被这位好心人收留的?

二是,法律上,我们都知道。如果行为人在明知对方为精神分裂患者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对方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的,

三是,我们经历了这么多年的人口普查,三年的检测,无数逃犯都被抓,但为何女硕士唯独被漏掉了。而且是在人家家人报警的情形下。报警了,那么定性一定是失踪人口,为何到了现在是志愿者朱玉堂找到的。

四是,在好心人侄女的表述中,说女硕士有清醒的时候能说出自己的家庭信息,还能清晰的写出家里的其他状况,那么为何好心人没有去联系?不带回去看看,不知道这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人家家里也会着急的吗?最重要的一点是,即便是一只狗,在大街上捡到了,理性的人也会觉得是走失的狗,会留意一下周边的邻居有没有丢狗的,而非是就这样留在家里。况且这是一个走失的人?‍‍‍‍‍‍‍‍‍‍‍‍‍‍‍‍‍‍‍‍‍‍‍‍‍‍‍

三,

看一眼网络上的舆论:

有人讲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可以看到里面一旦涉及犯罪的话,牵连到的人确实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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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扒出来了好心人的照片,的确看着面向很老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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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人是感慨。‍

说实话我没有看到有一个人觉得这是一件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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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这件事最后还要说的两点;

一个普世,也就是众生相的论据。其实现实里很多人觉得,这件事已经这样了,有俩孩子,现在网友的正义,不是在摧毁人家正常的家庭生活?不要再打扰这样一家人,让人家孩子安静生活之类的。

其实不然,我的论点是,这样的事情,需要看到的是大恶,而大恶便是一个人的人生,女硕士的人生是被改变了的。如果没有“收留”,如果早早的找到自己的家人,不说她的病可以治好,但她的人生不至于今天如此荒凉,不至于到医院检查是严重的营养不良。如是之,她的人生是该第一要负责的,因为她是起始点,如果这样的事被大家看到,轻松的以为了她当下的家庭,大家就不要追究了。‍‍‍‍‍‍‍‍‍‍‍

那么我可以很负责的说,失踪的女性只会越来越多。因为,恶被纵容了。‍‍

二是当地的妇联,当地的一些其他部门,甚至说当地的镇,村里的那些干部们,在这件事上是有着直接责任的。‍‍‍‍‍‍‍‍‍‍‍‍‍‍‍‍‍‍‍‍‍

这个世界之所以有着诸多的恶,一大半的部分便是这些人为虎作伥,没有着他们的隐瞒,事件发酵之后的歪曲,这世间要清净一大半。‍‍‍‍‍‍‍‍‍‍‍‍‍‍‍‍‍‍

也所以,它们的恶,究竟又是自何而来?‍‍‍‍‍‍

五,

我今天在友圈分享了一段话:‍‍‍‍‍‍

“不要幻想能说服所有人,文明只对文明人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同样,逻辑的力量也有限,它只局限于相信逻辑的人,因为逻辑并不是所有人的必需品,有的人可以只靠偏见与迷信生存。”

这段话是王小波说的,这番话亦是当下的众生相。

木白文笔平平|山西女硕士事件,一开始当地是当成正能量宣传的

CDT 档案卡
标题:山西女硕士事件,一开始当地是当成正能量宣传的
作者:木白文笔平平
发表日期:2024.12.10
来源:木白文笔平平
主题归类:山西女硕士被“收留”事件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一,

女硕士事件,到今晚,说实话已经没有了再写的意义,一切的结果随着当初的好心人,现在的张某被刑事而结束,后续至于女硕士的孩子抚养还是女硕士的生计问题,是需要当地,也就是和顺县官员们的良心来衡量了!‍‍‍

我到今晚耿耿于怀的依然是这件事最初的画风,尽管今晚我因为淋雨咳嗽不停,但还是要再说一下,算是完满这件事!‍‍‍‍‍‍

嗯,除了那则收留的通报之外,看当地权威部门的宣传。‍‍‍‍‍‍‍‍‍‍

在和顺县公安局人口中心和青城派出所的共同努力下,为其两个孩子解决了户口难题。由于该女子无法正常交流,说不出来历,民警多次去其家里了解情况,采集血样,同时进行全国人口比对,辨认了300多条人员信息,但却一直未能确定其身份。十几年来,和顺县公安局帮助其寻找家人的工作从未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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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正能量满满的文案有两个我比较疑惑的地方;

一是,志愿者朱玉堂在视频里明确的说,只用了两个小时的交流,女硕士便用笔写下了家人的信息,爷爷,父亲,导师的名字都写出来了。那么我不知道为何当地的部门们用了十几年的工作,都没能找到。是朱玉堂神通广大吗?我想答案不是的,这里面要么是有人撒谎,要么是,说出来就有点难听了。。。。。‍‍‍‍‍‍‍‍‍‍‍‍‍

二是,今天对这件事的定性,当地的联合调查组已经认定张某是犯罪者,那么十几年里的时间,一直在帮助其找寻家人,登门拜访的时候难道不知道这是犯罪。这十几年的时间内,难道作为执法者就是这么眼睁睁看着犯罪在眼皮底下发生的?也所以,这个里面是逻辑不通的,或者说,执法的人自己也不懂法!‍‍‍‍‍‍‍‍‍‍‍‍

二,

再多余的其他问题,上面已经说了。‍‍‍‍‍‍‍‍‍‍‍‍‍‍

今晚着重的厘清一个概念!

那就是许有人会说,看吧,看你们这些闲人,非要把人家搞得家破人亡,孩子没人抚养,支离破碎了,你们开心了。甚至连大v胡锡进,一些有头有脸的红色大v都是这样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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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一些脑子里不知道哪里抽风的人,会觉得女硕士被收留,是上天送给张某的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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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今晚加班要说的两个点是:

一是,在法治社会,别说一个人被收留13年,即便是一个私人物品遇到了,正常的人,文明的人都是要及时报告给警方的。这是基本的礼仪和廉耻问题。

二是,相比于当下的或许在那些脑子回路不够清晰的人的认知当中,是破坏了一个家庭,但问题是,这是恶的源头。首先,女硕士这十几年的人生,又该谁来负责;其次,当你们对待这种犯罪与恶的时候,考虑到的是当下,而非是当年恶的源头,那么现实中的恶只会越来越多。我是走过大量乡村的,难道说乡村之中,这种事情,会是个别的例子吗?‍‍‍‍‍‍‍‍‍‍‍‍‍‍

一如当年某地的那个不幸女子,当初当地也是振振有词的说只有这一个,但后面随着事件的发酵,可以看到,又出来了好几个拐卖的案例。而这种恶,如果按照保护犯罪者的思维,照顾到孩子的未来,父母的陪伴,就相当于在大街上随便拉一个女子囚禁,然后生几个娃,而后被发现了,现在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忽略当初抢人囚禁的罪过。如是之,这是不是对恶的纵容。‍‍‍‍‍‍‍‍‍‍‍‍

三,

马尔克斯曾说过,一个社会的文明,在法治上任何的人都不会成为代价。毋庸置疑的一个点是,如果女硕士事件按照正能量们的逻辑,看似是维护了一个家庭,但女硕士就是代价了啊。‍‍‍‍‍‍

像上面那些红v,我说句难听的,当他家里的女性亲属被人这样收留的时候,他会是第一个原地爆炸的那个,当然,在他们的恶这一类人的情感之中,或许压根没有情感。‍‍‍‍

因为大家生活在这个人间,穿着差不多的衣服,披着同样的肤色,但内里有的人是红色的,有的人却是黑色的。而越是内里黑色的,越会刻意的在外彰显红色,自己满满正能量的一面。‍‍‍‍‍‍‍‍‍

四,

这件事还要说什么?

这件事的恶,其实从几年前,从那个不幸的女人的事件草草收场,从像我这样的写作受到重创时,恶就已经蔓延了。恶,就一刻都没有被阻止。‍‍‍‍‍‍

我现在很不想说的一句是。‍‍‍‍

当初那个女子的事件发生后,不是选择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而是认真的排查这个类似的人间苦难,乡村内衍生的丑陋与邪恶,女硕士早就和家人团聚了。而非是人家家里苦苦等待这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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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之,这世间的恶又是怎么来的。

我当年写那个不幸的女子写了十几篇,现在为这个女硕士事件只写了4篇,而且是写的心力交瘁,写的麻木不堪。写的自己都漠然。‍‍‍‍‍‍‍‍‍‍‍‍‍‍‍‍‍‍

五,

一如今晚这萧瑟的雨,此刻马路上偶尔飞逝而过的车,那车灯的明晃,暗夜内掺杂着雨水的光,折射的是前方的未知,是不明的方向,是内里说不出来的凄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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