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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见|如此欺负老百姓,谁给你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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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身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家有柴火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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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如此欺负老百姓,谁给你们的权力?
作者:魏春亮
发表日期:2024.12.16
来源:微信公众号“亮见”
主题归类:基层执法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我老家就有,两口大锅,灶里的柴火燃起熊熊大火,锅上的热气氤氲到整个厨房,锅盖一掀,馒头、大米饭和饭菜的香气四处飘荡,那是一家人的人间烟火,那是远方游子忘不掉的乡愁。

可最近看新闻,说河北邢台市新河县,一村民家中的柴火灶被贴上了封条,不允许用了。

灶台上交叉所贴的黄色封条上写着:

“燃气安全隐患仍未整改,我公司已作停气处”

贴封条的是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原因是该用户家中同一个房间内存在燃气灶和柴火灶,存在安全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封条今年8月份就贴了,不知道这家人到现在有没有把封条撕掉。

而该公司工作人员却底气十足,表示贴封条的做法符合行业规范,用户可以拆除柴火灶或者燃气灶,自由选择,但用户至今没有整改。

02

这就有意思了。

第一,燃气公司担心双火源造成事故,怕承担责任,可以理解。

但问题在于,你完全可以把气给停了,凭什么封人家的柴火灶啊?

口口声声说可以在柴火灶和燃气灶之间“自由选择”,你把人家的柴火灶封了,选择权在哪呢?

选择燃气灶,或者选择挨饿吗?

第二,一个燃气公司,顶天是个国企,哪来的执法权?

堂堂法治社会,国家执法机关是吃干饭的吗?轮得到一个公司来执法?

燃气公司可以且有责任对燃气设施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可以要求用户整改,不整改的,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停气。甚至,燃气公司也可以协助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证据。

但,一个公司,无权给老百姓的柴火灶贴封条,那是只有执法部门才有的权力。

贴封条的权力,一个公司哪来的资格?

03

最最搞笑的是,《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去询问“燃气公司有无执法权”,新河县多个部门竟然都表示不清楚。

新河县政府不知道燃气公司有无执法权,邢台市政府政务服务热线不知道燃气公司有无执法权,新河县政务热线也不知道燃气公司有无执法权,而管理燃气公司的住建局,电话根本打不通……

连AI都知道的简单问题,在新河县和邢台市倒成了一个难题,真是天大的怪事和笑话。

新闻里说,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他问了燃气公司,他们说这(封柴火灶)是规范赋予他们的权力。

也许,燃气公司才是说实话的那个,有可能正是相关部门赋予了他们贴封条的权力,他们才敢这么肆无忌惮且理直气壮。

你很难想象,为了推动一点工作,政府部门竟然将权力下放给一个公司,并且在事发后装聋作哑。

这是公然带头破坏来之不易的法治环境……

04

为了规避安全隐患,可以封柴火灶,也可以停燃气,但他们却选择了前者。

很明显,正如知情人说的,燃气公司就是逼着村民用他们的天然气,挣村民的钱。

而且还是打着规定的名义,打着为你好的名义。

这是合法伤害权的新形态,话语权在他们手里,解释权在他们手里,只要他们愿意,一切都合规,一切都是替你着想。

不让使用“劣质散煤”,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不准私自熏腊肠,还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不准农民自己炒茶,是为了标准化生产……

他们瞎胡搞时,总是振振有词,理由总是冠冕堂皇。

《人民的名义》里爱学外语的陈清泉说得好,要想让高总赢,我就能找出让高总赢的办法。

解释权在人家那儿。

嘴上全是高大上的主义,背后全是没屁眼的生意。

05

小时候看古装剧,一直很不理解,两条破白纸,交叉着贴在门上,为啥就没人敢进去了?不是一推门就把纸弄破了吗?

长大了才知道,那哪里只是两张破纸啊,那分明是权力的化身。

人们怕的哪里是那两张纸,而是凝结在纸上的权力啊。

以前,这种权力只有执法部门有,现在,连一家公司都要染指这种权力,用在老百姓身上了。

狐假虎威,什么牛鬼蛇神、阿猫阿狗都敢往上凑了。

20万一平的豪宅,把厨房改成开放式,也存在安全隐患啊,那么担心安全问题,怎么不去贴封条?

他们不敢,那不是他们能拿捏的对象,他们就只敢欺负欺负老实巴交的穷苦老百姓罢了。

这帮孙子!

宾曰语云|燃气公司滥用“执法权”,村民柴火灶被贴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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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燃气公司滥用“执法权”,村民柴火灶被贴封条!
作者:宾曰语云
发表日期:2024.12.16
来源:微信公众号“宾曰语云”
主题归类:基层执法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近日,因为存在“双火源”安全隐患,河北邢台新河县一村民家的柴火灶,被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贴上了封条,引发争议,同时,“燃气公司有无执法权”的问题也激起了网民讨论。

12月16日,邢台市住建局双代办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件引发关注后,昨天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到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将柴火灶的封条撤了。该村民也积极主动配合,将柴火灶拆了;并明确,燃气公司当然没有执法权,已经对燃气公司负责人约谈训诫。

同一房间“双火源”

被巡查认定存安全隐患

12月14日下午,有网友发视频反映,邢台市新河县一村民家柴火灶被当地燃气有限公司贴上封条。现场视频显示,灶台上交叉所贴的黄色封条上显示有“燃气安全隐患仍未整改,我公司已作停气处理”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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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火灶被贴封条

邢台市住建局双代办向记者介绍,今年8月,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入户安检时,发现该村民家中同一房间内,安装了天然气还有柴火灶,也就是存在“双火源”,是一个安全隐患。

整改期未拆贴封条

燃气公司表示实际未停气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不允许出现‘双火源’。村民解释柴火灶并没有使用,但是考虑到安全问题,工作人员当时下达了整改建议书。”邢台市住建局双代办介绍情况时表示。

据了解,贴封条前,燃气公司给了村民半个月整改期限。工作人员回访发现仍未整改,“担心村民会使用柴火灶,燃气公司在沟通过后,经过村民同意后贴上了封条。但是,一直没有作停气处理。”

进展:封条撤下,柴火灶也拆除

燃气公司负责人被约谈

双代办工作人员表示,事件引发关注后,12月15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到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将村民家柴火灶的封条撤下,并对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法人进行约谈训诫。“为了杜绝安全隐患,村民也积极主动地配合,把柴火灶的灶口拆了,只保留了台面放些杂物。”

对于燃气公司贴封条的行为,双代办表示,“虽然是为了村民安全考虑,但燃气公司没有执法权,行为确实不对,有些偏激了”。此外,也有部分网民质疑燃气公司此举是为强制推进使用天然气,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否认,“这个肯定没有,对于是使用柴火灶还是天然气,村民自愿原则,但就是一个基本安全的要求,绝不能在同一个空间存在两种火源。”

律师:“封灶”属行政强制措施

燃气公司程序违法了

观点A:封灶涉嫌程序违法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燃气公司“封灶”行为可初步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即使该封灶行为视为行政处罚措施,该处罚的转委托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此外,被委托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人员,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其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有能力行使执法权,并且正式的执法委托书还要向社会公布。“现有证据显示,燃气公司没有对外公示过被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信息,‘封灶’涉嫌程序违法。”

观点B:封条无法律效力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响军律师表示,燃气公司作为企业,主要职责是提供燃气服务并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没有执法权。即使当地政府为此专门出台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双火源”的情况出现。据此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公司也不能代替政府执法部门对村民柴火灶进行封停,而是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因此,燃气公司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前提下对住户使用封条,行为无效,也是越权、侵权行为。

巴九灵|浙江与“远洋捕捞”斗智斗勇

从2023年到今年4月,仅广州一城,就有近万家企业遭遇了‘远洋捕捞’。

最近,#两警察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索财#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该话题背后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有损司法公信力的案件,详情如下: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同年6月11日,两人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沈某趁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刚开始,德清县警方认为两人可能在冒充警察,准备按“招摇撞骗罪”展开侦查,结果发现二人真的是司法人员。

最终,杨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案件是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由此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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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和占某某奔赴外地抓捕并处罚民营企业家的做法,被官方称为“异地逐利性执法”,民间说法则是“远洋捕捞”。

近年来,“远洋捕捞”事故屡有发生,对民众信心和民营经济造成了不小的伤害。4月15日,有人在《广东省情内参》上披露,近年来,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发达地市已成为异地执法的高发地,众多民营企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以广州市为例,自2023年以来,近万家企业遭遇了异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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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巴九灵|浙江与“远洋捕捞”斗智斗勇
作者:巴九灵
发表日期:2024.11.26
来源: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主题归类:远洋捕捞式办案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异地逐利性执法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执行,还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公众信任造成了负面影响。

某种意义上讲,“远洋捕捞”已成为全社会的一个隐疾。

1 围绕“远洋捕捞”的斗争

上一次“远洋捕捞”登上热搜,还是在今年9月。

9月3日,“浙商杂志”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原创文章《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 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为浙江新湖集团鸣不平。

2010年6月,浙江新湖集团斥资2.045亿元从易某、马某、胡耀尹等自然人股东手上购买了华易隆鑫公司100%的股权,从而获得了新疆宜矿公司50%的股权。而后经过多次股份变更,华易隆鑫公司持有的新疆宜矿公司的股权减少至4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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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宜矿公司是华易隆鑫公司与中部Y市国有企业的合资公司,旗下有一座面积比澳门还大、价值高达340亿元的露天煤矿。浙江新湖集团非常看重这块煤矿,打算好好经营它。

但是,一场行贿案打乱了浙江新湖集团的部署。经中部T市检察院查证,从2010年7月到2013年2月,华易隆鑫公司前股东前自然人股东胡耀尹累计向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蒋远华行贿2555.23万元。

东窗事发后,中部某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华易隆鑫公司(浙江新湖集团子公司)将所持有的煤矿股权返还给Y市国资委。

这样一来,浙江新湖集团就要面临失去这座大煤矿、损失上百亿元的风险。

有律师认为,Y市运用公权力掠夺了浙江新湖集团的财富,有违法理。

法院的判决还带来一个恶果,浙江新湖集团面向内部员工发行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问题,金额高达46.8亿元。

与浙江新湖集团类似,武汉常相伴公司也宣称自己遭遇了“异地逐利性执法”。

去年4月,南方S区公安局以伴伴App(由武汉常相伴公司运营)涉嫌开设赌场为由,前往常相伴公司总部,将多名工作人员带走调查。

据武汉常相伴公司爆料,该公司约3亿元资金被转入S区公安局的账户,公司股东个人资金也被强行划走约2000万元。

武汉常相伴公司还称,“因账户钱款被公安违法强制划扣,公章、银行U盾被全部扣押,致使全体1600名员工工资,数十万平台主播及合作伙伴合法收益无法支付,依靠平台谋生的数十万人员陷入生计无着的境地”。

除了大企业,个体户的钱袋子也可能被异地执法机关盯上。

据《南方周末》报道,新冠疫情期间,义乌市多名商户老板都遇到了银行卡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的烦心事。

据了解,很多义乌老板习惯用地下钱庄收付款,而地下钱庄里面可能有“脏钱”。他们可能在无意之中被卷入漩涡中,资金账户就会被外地公安冻结。

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有些案子的涉案金额可能只有几千元,但公安机关不管那么多,直接冻结卡里的所有资金。

更神奇的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相差较大,就会出现信息混乱。2021年3月,义乌商人陆放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同时被十几家地方公安局、派出所冻结,理由是涉外赌博。

一系列荒诞事件过后,“异地逐利性执法”成了企业家、经营者在商业竞争之外,最担忧的事之一。

9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重要会议,着重强调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并提出要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

12天之后,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会上,国家发改委领导提出:要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

而在各类法律文件中,我们也能看到规范涉企执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和《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

中央提供指导性文件,地方政府则需要落到实处。

2020年11月10日,为了保护本地商户的合法财产,浙江义乌成立了银行账户冻结援助中心。5个月后,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又发布了《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一封信》,为普通商户撑腰。

今年8月,杭州市九堡派出所发布了一则名为《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通知。

里面醒目地提及“如果外地公安没有在本地公安的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拍照取证”,此举获得全网一片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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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第一省”,在11月20日的发布会上,浙江检察机关公布出了自己的成绩:排查查封企业资产2年以上且未解封的1.7万余条数据线索,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解封房产6套,解除扣押汽车20辆。

浙江之外,广东、福建、江苏等地的态度也非常鲜明,要坚决与“异地逐利性执法”乱象做斗争。

2 “远洋捕捞”背后的经济账

从经济上来分析,结合新闻,实施“异地逐利性执法”风险不小,为何仍有地方机关趋之若鹜?这要从政府的收入构成说起。

一般来说,政府有两大收入来源: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是我们所说的“卖地收入”。受房地产行情影响,今年前三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3287亿元,同比下降24.6%。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税收收入跟宏观经济形势高度相关,行情很难好转。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31715亿元,同比下降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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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地方政府必须在非税收入上多下功夫,来弥补“卖地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损失。

非税收入包含八个小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上级监管最松、操作成本最低、资金到账最快的项目,就是罚没收入。

执法机关办案里的罚没收入是上交到地方财政,之后地方财政根据各个单位办案的贡献或当地惯例,分别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与其他收入相比,罚没收入更能“造富”执法人员。

罚没收入的处罚对象又分很多种,比如个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

个别急功近利、胆大妄为的干部,就会命令手下执法人员严查境内各种经济活动 ,大搞“罚款创收”。

把本土民企都“割”完一遍后,他们的目光就会移向发达地区的民企,通过全国执法类信息系统查找外地民营的违法证据,然后就有了“异地逐利性执法”的戏码。

或许在违规执法者来看,“异地逐利性执法”是为单位寻找财源的无奈之举。

2 如何预防“远洋捕捞”

无论是出于无奈还是急功近利,“远洋捕捞”除了需要事后处理,也需要“事前预防”。

11月12日,接受《南方都市报》专访时,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提出了一系列专业建议。

朱征夫认为,解决逐利性执法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应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由企业所在地或企业家经常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朱征夫进一步提出,从长远来看,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缴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即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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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看来,要从根本上遏制“异地逐利性执法”,需要对地方财政的基本需求予以有效保障,否则地方为获取财政资金,就会有额外的动力去进行趋利性执法。

除了以上技术性的细节举措,在意识层面,各地或许要将“异地逐利性执法”同“营商环境”强挂钩,前者是短期的利益,后者是地方招商引资,生活安居的无形资产。

当文章开头的企业家选择在浙江跳车时,便已经用脚投票,而在所有远洋捕捞事件中,表态最为坚决的,恰恰也是全国范围内,营商环境最好的城市。

“远洋捕捞”的恶意可大可小,但造成的危害却是全方位的。吴老师曾多次提到,**尊重企业家,给企业家的定力,其实只需要一点点的确定性、透明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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