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ing view

There are new articles available, click to refresh the page.

每日人物|农村妇女土地权,最漫长的抗争

CDT 档案卡
标题:农村妇女土地权,最漫长的抗争
作者:林松果
发表日期:2024.12.5
来源:每日人物
主题归类:农村土地流转
CDS收藏:人物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村庄里的女性,常常因大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被夺权。2023年8月,一位浙江女性的微博被转发过2.6万次——她因与外地男性结婚,成了“出嫁女”,一张薄薄的结婚证,她失去了120100元的土地征用款。

这部法律,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它的出台,或许会改变某些现实,让失权者得到救济。

林丽霞是北京千千律所妇女土地权益项目的负责人,过去20多年,在北京北四环一间居民楼改造而成的办公室里,她和同事们接到过超过3000位农村女性的求助,尽己所能为她们奔走,但最后能胜诉的女性,不足一成。

这是一条漫长、艰难的道路。每日人物曾去往浙江和广东,见到了几位“出嫁女”。她们有的相当年轻,刚因为结婚而失去了土地补偿款,眼里还有不甘和铮铮;有的被家人和村庄“驱逐”,磨得没了心气,蜗居在昏暗的出租房里;还有的住在村庄边缘,当我们走在村里,她会缩起脖子耸着肩,小心翼翼地溜着边儿。但相同的是,她们都坚信,自己不应该因为性别而失权。

如何将这些不甘,转化为改变现实的力量?这些年,林丽霞和她的同事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试图建立一条沟通途径。她们为基层女性维权,也通过大量的信息、数据、资料和研讨会,尽力影响决策层。她们在村庄推广具有平等视角的村规民约,也试图通过地方法院和妇联,改变局部的小气候。

2023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林丽霞与千千律所的同事们,第一时间提交了修改建议,有上万人转发。

之后我们一共见过林丽霞三次,访谈超过10小时,我们聊起这20年她见过的那些女性,她们的柔软与倔强,为了争取权益,她们做过哪些努力,以及围绕农村妇女土地权的法治细节。

每次见面,林丽霞给人的印象都是恒定的:她瘦瘦的,绑着马尾,在温度不高的办公室里裹着羽绒服,手握一杯茶。无论我们谈到的内容如何惊心动魄,让人愤怒或叹息,她总是显得平静、坚定,少有激烈的情绪表达。或许正是这样一种恒定的精神力量,才能支持一个人、一个组织,在这样一件事情上坚持20年之久。

以下是林丽霞的讲述:

不婚也失权,结婚也失权,离婚也失权

我是四川人,最早是在老家的一所中学做生物老师。总是看到不公平的事情,就希望能走出来,能见得更多。1995年我来到北京学英语,也是很偶然,1997年,一位老师推荐我到千千律所(当时叫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工作。我觉得这个工作蛮有意思的,一是可以帮助女性,二是可以了解社会,就留下来了。

最初我是从行政工作做起,并在职读了法律的研究生,之后开始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在这个过程中,你会看到时代议题不断变化:从妇女追薪讨酬等劳动权的问题,到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问题,再到家庭暴力、职场性骚扰,最后,我开始负责农村妇女土地权项目。

大概是2005年左右,就在这个办公室,从南宁来了几十个人,都是出嫁女。当时她们状况很不好,没地方住,南方芭蕉叶不是很大吗?她们就砍点毛竹、树干,在上面盖上芭蕉叶,遮风挡雨,一家人就这么生存。当时给人的震撼是挺大的。

2005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当时城市化进程加快,发展得早的广东、广西这些地区,出嫁女的纠纷已经有了,内陆地区城镇化建设开始,也有了征地、拆迁安置问题,我们就开始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求助电话。她们有的是看到了媒体报道,有的是口口相传,就这么找过来了。

“出嫁女”群体其实是很大的,因为未婚、结婚、丧偶、离婚、再婚而丧失了权利的女性,都可以被称为出嫁女——现实就是这么定义的——你没结婚,但只要家里有儿子,你终究都是要出嫁的;结了婚,你就属于夫家了;你丧偶了,他们也觉得,你肯定会再婚;离婚了也是一样。总的来说,女性会因为婚姻而流动,她们的权利,也因为这种流动,而得不到保障。

各种失权的情况,我们都遇到过:

没结婚就失权的——在湖南湘潭,有个村的村规民约就规定,“年满28周岁的未婚女性,不得参与任何分配”。村里有个家庭,有3个女儿和1个儿子,当时大女儿已结婚,户口未迁出,结婚后就失去了分配权;另两个女儿,满28岁之后,也被取消了待遇。两个小女儿不服气,去起诉,法院还判她们胜诉了,让村里把征地补偿款给她们,其实每人也就一两千块钱,但村里就是不给。

当时我和我的同事去了当地,我们就想知道,为什么不执行?村里的账户,归乡镇财政所管理,我们就去查,村里到底有没有钱,发现户头上确实没钱,但有个出嫁女发现,诶,怎么我们村这个人户头上有300万?实际上,村里故意把钱挪到了这人的账上。我们就跟乡镇谈,为什么不能强制执行呢,乡镇就说,之前村集体的干部带着很多男性村民来过了,他们说,乡镇要是敢给钱,他们到时候就来围攻乡镇政府。政府也害怕,出嫁女毕竟是少数,而这个村,是几千人的利益共同体。

image

下乡调研时,林丽霞访谈村书记。图 / 讲述者提供

结了婚就失权的——在湖北天门,有个家庭有两个孩子,哥哥是村会计,妹妹是高度残疾,妹妹这种情况,在当地找对象很难,但这地方比较富裕,就找了一个偏远农村的小伙子入赘,户口也迁过来了,还生了两个孩子,妹妹自己也能干,是个裁缝。后来遇到征地拆迁,村里就不认她这一家。

我们当时也去了,乡镇干部就说,“你看,连她哥哥都不同意给。”我们就问她哥哥,为什么不同意?她哥哥说,如果给了,那以后大家结婚后都不愿意走了,不能因为她有特殊情况,就额外照顾。他们就觉得,所有的女性,只要家里有儿子,你结婚之后都应该走,权利去婆家享有。这是他们根深蒂固的观念。

还有再婚女性的随迁子女失权的——广西南宁的葛女士给我们打电话求助,说她妈妈带着她和弟弟,嫁给了继父,但是后来母亲和继父都去世了。继父一走,村里就很排斥他们,不给他们村民待遇,说他们不是这个村的血脉。尽管在法律上,继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亲生子女的权利是一样的。但村里不管,他们还是认可血脉关系。

之前在《一席》的演讲中我说过,“当这些失去土地的妇女站出来维权时,她们往往会变成一个家庭、一个村庄的敌人”,这是真的。我们真正去到村里,去办这些案子,你就会感觉到,阻力确实很大,甚至会遇到村民来围攻。

我记得2014年,我和中央党校的李慧英老师,去青海一个村子,想协调解决出嫁女的拆迁安置问题。去之前就知道,可能很难,矛盾太深了,当地法院也不受理出嫁女的诉求。这个村的男性村民,每人安置一套房,父母也有一套,一家两个儿子,就有三套房,那房子我们看了,确实很好。但是出嫁女就什么都没有,她们只能跑到很边缘的城郊,租的是100块钱一个月的破平房。

我们到村里,想找村干部聊一聊。发现通往村两委办公室的楼道,有一道大铁门,根本上不去,人家先问你有什么事,再就说,人不在。走在村里,人家都是用异样的眼光来看我们,你的衣着,你背的包,他们就知道你是外来的人,不愿意跟你说话。

image

在青海省的村子里调研。图 / 讲述者提供

“分明是我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别人来表决?”

为什么出嫁女维权这么难,2004年我们开始接手大量这类案件,很快就发现,这类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困境——那就是,关于成员身份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通常会认为,出嫁女的权利,首先需要确认她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成员,才能享受成员待遇。但我国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当然原则性规定是有的,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男女平等且平等享有土地权利的规定,《民法》里还有平等公平的原则,这些都可以用。

只不过很多时候,法院觉得,既然标准没有完全明确,那这一类案件,他们要么不受理,要么受理了再驳回。最终的走向,都是推给村民自治。

我看很多专家学者写文章都说,中国很大,农村很复杂,关于成员资格问题,不适合做详细规定,应该交给村民自治去决定。但这20年,我们接触了这么多具体案例,我觉得,尽管全国很大,农村很复杂,但根本问题是一样的——那就是对婚嫁女性的歧视和排斥。单纯依靠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形式,就是现实中并不能有效解决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

在一些村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规定,很多时候就是村干部自己定的,或者找一些村民代表,开个会讨论一下:这笔钱怎么分?出嫁女分不分?往往这时候,大家都觉得,出嫁女当然不分,你分了,我就少了。大家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些女性往往都不知情,只是最后公示出来,才知道自己没有。

当年在湖北洪湖有个案子,我们的律师去帮出嫁女,村里就请了一位法学教授来代理,那位教授在法庭上公然说,中国的婚嫁制度就是从夫居,“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还说,尽管自己是教授,在农村还有他的承包地,如果自己的姐妹跟他争,他也不同意给。“出嫁女就应该去婆家,不应该留下来跟兄弟争财产。”

为了这个案子,我们请动了湖北省妇联的权益部长,希望妇联能关注、推进。但当地的意志太强大了,我们的所有工作,最后的成效只不过是——让主审法官对我们客气了一点,并没有影响判决结果。这看起来是一个很小的官司,是民间的、老百姓的利益纠纷,但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之争,背后潜伏着父权制的传统观念。

另外一个典型的案子,是在内蒙巴彦淖尔市的万丰村。有一个外嫁女叫杨志军,1982年村里分地,当时她没结婚,分到了2.2亩地,之后她结了婚、生了女儿,一家三口就生活在村里,但是到了1985年,村里突然就把她和女儿的土地收回去了,说是根据县里的文件,外嫁女和子女的土地一律要收回。和她有同样遭遇的,还有68位出嫁女。

她当然觉得很不公平,1985年就开始维权,从村委会、妇联、乡镇、区里到市里,解决不了,她就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法律程序全部走完了,法院让她找政府,政府要求乡镇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会开了好几次,一直通不过——几年前,她弟弟还当了村长,他们一家关系很好,也很团结,弟弟也想解决她的问题,但村民表决就是通不过,不愿意给她们。这个民主程序是无法破除的。

杨志军的性格很少见,她没读过什么书,但道理特别清楚,她说,“我们作为女人,并不是天生理短,也应该被公平对待”。她还说,“为什么叫她们出嫁女,却不叫男人出嫁汉?”这条路走下来,我们有时候都没信心了,但是她特别执着,绝不服输,无论如何都要坚持,很多时候,我们是受到她的鼓舞和推动才继续下去的。

“这分明是我自己的权利,为什么要别人来表决?”这句话杨志军说过,很多出嫁女也说过。湖北洪湖那个村的出嫁女,就直接问过村书记。其实就是这个道理。

但在现实中,你会看到村民自治中,甚至是专家学者的建议中,有很多看似合理的条件,实则是在限制出嫁女,让她们失权。

比如“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很多女性败诉,判决书里都说,她不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在外面做生意、打工……但问题在于,怎么定义“保障”,现代人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流动性,女性在外面打工挣钱,养活自己,一旦没能力了,还能回到土地上,有口饭吃,我认为这就叫基本生活保障。退一步说,男性村民也在外面打工,但为什么分配时,他们都能分到?我后来问过一位思想比较先进的法官,他说,除了获得国家待遇(进入体制)的人,其他村民本质上都是以土地为生的。我赞同这种说法,国家把土地免费给农民,就是对所有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再比如“长期居住生活在村里”。我认识一对山东菏泽的母女,为了满足这个要求,她们都不敢离开农村去打工,她们觉得,我不离开,都得不到这个权利,那我离开了,更得不到了。她们就在当地做家政、做零工。当时我们去菏泽,帮她们开了交水费和电费的证明,5年用了9000多块钱的电费,这肯定能证明她家在这儿生活,但在法庭上,村书记还是说,据村民反映,她们没有住在村里。你再有什么证据,村里不认,还好,最后法院认可了。

还有“是否履行义务”。其实,任何一种身份权,都是先享有权利,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是相反。一些出嫁女就告诉我们,村里为了避免给她们权利,会不让她们尽义务,比如开会不通知她;即便她听说要开会,一去,人家就说散会;不给她选举权,她也无法参与选举。最后村里就说,你没有尽义务,所以也不能享受权利。总之,现实中会有各种理由来限制她们。

可是这个事情说到底,非常简单——女性出生在这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后,男女双方对居住地都有选择权,女性可以留在娘家,也可以去婆家,成为哪个集体的成员,都是她的选择。很多村民,甚至地方政府和基层法院,都会有一种成见,觉得她们留在家里是贪财,就因为家乡经济发展水平好。要让她们都留下来,富裕村人口不就爆炸了?

但我们知道,很多出嫁女并不是这样,她们很多都是城郊的女性,认识了外地来的小伙子,结婚以后,就在本地生活,生了孩子也留在本地,工作生活、孩子上学都很方便。而且退一步说,就算是为了利益,也无可厚非,谁不追求利益?把所有机会和利益都给男性的传统观念,应该改变了。你可以放开怀抱,接纳娶入的媳妇和其他外来的人,为什么就不能让你的女儿在这里安家落户?

image

杨志军(左四)为女儿结婚在村里租的平房。图 / 讲述者提供

选正义,还是选漏洞

这么多年,要说有没有判得很好的案子,当然是有的。

200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判了一个案子——28个出嫁女,户口都在村里,丈夫都是上门女婿,遇上拆迁安置,每家应该分1.5亩土地、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套临街商铺。你想这是多大的利益。

当时法院判她们赢了,那个判决书写得很好,很重视妇女权益,适用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还引用了《民法》的原则和精神,是把平等落在了纸上。

(这份判决书原文这样写道:我国尚未制定确定该资格的标准,为解决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推判断的民法理论,即28名出嫁女与已经取得集体收益分配的村民相比较,如果身份及其他条件相等,则也应当取得相同待遇。本案的28名出嫁女除性别外,其他条件与男性相等,也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就是法院应该有的一种姿态:当有具体法律作为依据时,就依据具体的法律;当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你就应该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判案)。

但之后,我们拿着这份判决书,去为杨志军的案件争取时,一位法官就说,呼市这个案子绝无仅有。什么意思呢?这个案件,其实一审也败诉了,败诉后,28名出嫁女用生命抗争,所以二审才胜诉。所以我说,女性的权利真是抗争得来的,因为长期受压迫,你想站起来,阻力很大,真的是在用生命抗争。

所以说同样的案子,为什么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不支持,就是因为当时法律不完善,有漏洞。你想支持出嫁女,能找到依据,你不想支持出嫁女,也能找到依据。就看你怎么选,要不要专捡有漏洞的地方走。

这些年,全国有一些地方做得也不错,政治环境好,民风也不错,法院也比较公平,这样的地方,出嫁女的纠纷相对就少。

比如四川,2015年,四川省农业厅就出台了一个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以户籍为主要标准,你出生在这个地方,户口也在,就可以享有成员权益,因出生、嫁娶、收养、申请加入等情况,符合标准的都可以享有权利。这个规定比较合理,也符合农村实际,相对公平。这个规定出台之后,我们就很少接到四川的求助。即便有纠纷,因为政策明确,你至少可以去起诉,而且法院通常会支持。像我们之前去四川广安,当地有征地拆迁,我就问村民,“女性结婚后户口还留在娘家,拆迁分了一套房,大家会不会有意见?”村民就会说,“那有什么,只要人家户口在这里,别人没得说。”

再比如陕西西安,2003年,城市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很多征地拆迁纠纷,出嫁女的诉求解决不了,当时1000多位出嫁女去围攻法院,很头疼。2004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内部规定,制定了一个认定成员资格的标准,这样出嫁女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也从未接到过西安的投诉。

另外还有安徽省高院、海南省高院……都是在2004年、2008年左右,专门针对涌现出的出嫁女的纠纷,出台了政策。所以有政策依据还是不一样,因为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有了依据,法院就可以判案。

甚至有时候,仰仗的就是开明的官员。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有一任主任,就对出嫁女特别同情,上台之后,解决了出嫁女的问题。我看过一个视频,他发表讲话,真的是很感人,你会觉得有这样的干部,未来是有希望的。但他只在任上三年,后来就调到县里去了,这个政策也就中断了。

经过这些事情,我们后来也意识到,既然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出嫁女的问题,光靠诉讼,意义不大——我们应该换一种方式,找一些地区,通过做项目的方式,自下而上推动立法的完善。

一般来说,我们是和省市级妇联或政府合作,在基层的妇联、政府、法院以及有的村庄来做试点,推动地方政府、法院出台相关文件,推动试点村修订村规民约。

河北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我们做过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试点。2004年之前,邢台中院内部有文件规定,出嫁女的案件概不受理,2007年我们也接到过邢台出嫁女的求助。当时起草那个文件的法官叫马维东,是民事法庭的庭长。我们刚去邢台做培训,他很抵触,觉得就是不该受理,但他也很善于学习、善于提问,各种观念就开始打架——后来,他的观念就慢慢改变了,觉得还是应该受理,又由他起草了一份新文件,规定这类案件怎么受理,什么情况下应该保留权利,写得很明确。2010年1月1号,这个规定出台了。他担心这个规定不好执行,甚至还主动申请调到执行局做了局长,很让人感动。

image

邢台中院马维东法官在培训中解析新规定。图 / 讲述者提供

在全国,修订村规民约,做得最早、做得最好的应该是河南登封市周山村,是河南的梁军老师、中央党校的李慧英等几位老师深耕多年的结果。

我们做村规民约,其实不一定直接切入土地权,因为你直接提土地权,很多人会觉得敏感,会拒绝。很多时候,我们是从养老问题来切入。养老是农村很关注的问题,所谓“养儿防老”,但是养儿真能防老吗?女儿尽了养老义务吗?应不应该分家产?

梁军老师的团队就做了一个养老话题模拟法庭的视频,讲的就是关于农村赡养老人和分配家产的纠纷故事——有一对老人养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人的所有积蓄都给两个儿子买房娶妻,等到老了病了,儿子们是各种推脱,女儿却想方设法抽时间伺候父母,分财产的时候,女儿却一点都得不到,她特别伤心。这样的故事在农村很普遍。问题层层分析下来,大家就发现,女儿尽的赡养义务不比儿子少,却不分财产,确实不公平。我们每次做培训,都会播放这个视频,很多乡镇干部、村干部看了都很受震撼,会流泪。

从村集体的角度来说,也是一样的。村集体对村里的女儿和儿子,是不是平等?如果不平等,那大家都想生儿子。但这样一来,儿子越来越多,最后都娶不上媳妇,彩礼也越来越高。我们就从根源上来分析它,也是希望跟村民讨论,让大家看看,能不能改变一些观念,把平等的规则写进村规民约里去。后来他们都同意了。

(2009年周山村修订的村规民约,被称为“我国历史上首部具有性别平等内容的村规民约”,从许多方面清除了村庄歧视女性的“潜规则”,具体条款如下: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者享受村民待遇;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换届选举中,女性当选村民代表不少于50%;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以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村两委大力支持并协助操办;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提倡子女姓氏自由,随父姓、随母姓或父母双姓均可。)

image

西宁出嫁女失地后租住的平房。图 / 讲述者提供

代价

新法没出来之前,2018年左右,是我们最绝望的时候——当时来求助的女性,有的已经走完了诉讼程序,全部败诉;有的没走完诉讼程序,因为法院不受理。有些案件,我们会去找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有些政府可能客气客气,接待我们,也会说考虑怎么解决。但我们一回来就没下文了。

尤其是老一代女性的问题,解决起来非常难。她们大多文化水平比较低,方法不得当,比如去维权时不带材料,也没有证据:村里征了多少地,其中有你多少地,分配方案怎样?她们通常都不清楚。多数时候只是口头去找,人家几句话就把她们打发了,没留下任何文字回复,因此不能证明她们一直在维权,起诉时,很可能已过诉讼时效。维权过程太困难,大多数人慢慢就放弃了,只有少数人还能坚持,有方法和智慧,也愿意付出代价。

但是你还是会看到在漫长的时间中,她们的人生是怎么磨损的。她们失去了青春、健康,有很多人最后也离了婚。

我前面提到的内蒙古巴彦淖尔的杨志军,当时她和她妹妹一起维权。据杨志军说,政府当时分给她们7分的口粮田,但是村里人为了表达不满,她们种什么,村民都去扒掉。最后她们天天晚上就睡在地里守着,身体受潮加上劳累,后来她妹妹得了肾病,40多岁就去世了。

杨志军当时怀上了第二个孩子,也是一次和村民的纠纷,她被打了,对方不知道她怀孕了。后来她就去保胎,用了药,孩子没流产,还是生下来了,但发育得不好,两岁多就去世了。真的是付出了太大的代价。

浙江台州有个出嫁女,她有弟弟,但还是想争取自己的宅基地。过去20年,她在外嫁女群体里很活跃,是一个组织者,人也很能干,其实在浙江随便做点生意,都能生存下去,但是她选择了维权。

前段时间我们联系她,她跟我说,她后悔了,失去了一切——离婚了,又没有孩子,还得了癌症,身体很虚弱。她全家都不支持她,处处受打压和排斥。现在她孤苦伶仃一个人,独自在外面租房生活。我们当时想让一位台州籍实习生去看看她,她也是非常顾虑,说我们实习生是男生,她怕左邻右舍看到有异性来,会说闲话。她就这样胆战心惊地过着日子。

在浙江东阳,有一位更年轻的出嫁女,她也是有一个弟弟,最开始,她弟弟在外面打工,说自己不会回老家了,家里就达成共识,让她招婿,留在家里生活。但是过了几年,弟弟又决定回来了,很快就结了婚,家里就不让她住了,让她和丈夫女儿搬出去。她想要一个宅基地,在村里建房子,村里也不愿意。

当时我们去到她家,她的家人非常强硬。我们想跟他们谈谈,她妈妈和弟弟拒绝见面,她爸爸好歹出现了,但完全听不进话,油盐不进,一直说,他家的所有财产都是儿子和孙子的。在父母面前,她完全是受打压的,什么话都不敢说。

当时她的状态也非常执拗,是那种长期维权失败之后的应激状态。我们但凡有点反对她的意见,她就不高兴。当时她女儿才3岁,很明显也被妈妈影响了,看人的时候,也是那种敌视的眼神,我们想给她一点糖,她也是非常自我保护。

我们深知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希望渺茫,所以就劝她说,你去找个工作吧,先把自己的生活搞好。我们了解了一下,在当地开出租车,一个月都能挣9000多块钱,挺好,时间也自由,但是她说她不敢开车。

(2023年,每日人物作者曾去到浙江,见到了几位出嫁女。当时观察到她们家庭内部的某些共性:这些出嫁女的丈夫,往往在维权这件事情上都是沉默的,他们不阻止妻子做这件事,但也不支持、不表态、不参与。我们与妻子们聊天时,他们是家里一个灰色的背影。失权如此显形,但他们希望忽略它,继续生活下去。

东阳这位出嫁女甚至提到,有段时间,她的丈夫不想要这个家庭了,她是“自己贴上去”,尽力维持和他的关系。她一胎生的是女儿,为了留住丈夫,她又生了二胎,是个儿子。她说,儿子出生之后,“老公的心定下来了”。)

我们是觉得,对所有的出嫁女来说都一样——土地权益问题,不是针对某个人,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个人的努力,确实会推动社会进步、推动法治进步,应该有这样的人出现。但确确实实,它的成本特别大,付出特别多,你会得到什么样的回报,谁都不知道。

所以应该先把自己的生活搞好,不要一意孤行,只做这一件事。因为这样的话,你把自己的一生搭进去,牺牲掉健康和幸福,都未必能争得回来。当然了,她们有选择的自由。如果她们这么选,我们一定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image

与女村官交谈。图 / 讲述者提供

“最好、最适合的法律”

所以到了2020年,我们听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被列入立法计划,当然感到很高兴,觉得看到了希望。之前没有太重视它,也没想到推进会这么快。

经过这么多年,我们很明白,关于出嫁女的土地问题,最好就是由全国人大统一立法,制定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法律规定了,有明确的依据,这样就很顺,无论是地方政府和法院,处理纠纷的时候就有依据可循了。

过去其他法律立法时,我们都有过期待。之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我们期待它能对“谁有权利承包土地”做规定。一些关注性别问题的法律专家当时就提过,要考虑到婚嫁的女性。她们嫁到婆家之后,分在娘家的土地带不走,土地合同期限动辄就20、30年,这怎么办?村集体应该要预留一部分土地,不要分完,保障婚嫁的妇女也能分到地。但当时的立法者觉得,应该保持中立的姿态,“反正男女都在一个家里,你在娘家时,享有这个家的土地,到了婆家,就享受婆家的”,这就是想当然了。

后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我们也有过期待,但它又是大而全的、倡导性的法律,不可能就一个问题规定得很细。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部法律很多时候不被适用。法官会觉得,只有家庭暴力、性骚扰,才是妇女问题,但农村土地问题,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不是妇女问题。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计划,我们真的很高兴——它是最好、最适合就“成员资格”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而且是首次规定。如果规定得具体、详细、可操作,可以弥补几十年来的缺失。

而且房子和土地,就是农村最大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如果男女平等,那大家不会在乎生儿还是生女,对于纠正男孩偏好,会非常有帮助,彩礼问题、养老问题逐步都会得到解决。它的意义是非常大的,但前提是,这条法律要规定好。

所以在2022年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出台,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候,我们很快就读完了草案全文,也问了很多出嫁女的想法,最后提出了我们的修改意见,呼吁大家一起提交。

这份草案有很让人惊喜的部分,尤其是第二章“成员”部分,用近十个条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权利、义务、退出、保留等等热点问题,是真正为法律注入了灵魂。

但我们觉得,它也有一些可商榷之处:

比如第十二条,关于成员确定问题,是这么规定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我们当时一看,所谓“尊重历史”“群众认可”等等,加了这么多限定条件,是不是说,以前村民们认定某个出嫁女不享受权利,那以后也应该尊重这个决策?现实中,完全可以用这些条款来钻空子。我们当时就这个条款提了修改意见。

再比如草案第十九条“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它规定“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实际上,很多农村地区,大龄未婚、结婚、再婚的女性,也会被排除在集体之外。所以我们就建议,把这条改成“妇女成员不因未婚、结婚、丧偶、离婚、再婚等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说实话,很多时候,我们提这些建议,其实也不确定能不能被采纳。但我们依然要提,要写出来,把理由写得很充分,因为这也是一种宣传和教育。

真正到2024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公布,我们发现立法者还是采纳了很多建议,对成员资格的规定,一共有九条,比较明确,比我们想象中要好很多。

其中明确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务工、经商、离婚、丧偶等原因丧失身份”——我们见过很多案例,女性就是因为这些原因,被剥夺了权益;还有一条规定,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结婚了,但没有在其他地方取得成员身份,那么原村集体,也不能取消TA的身份,这条也是对婚嫁女性有利的。

而且定稿还专门提到了妇女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相当于是把《妇女权益保障法》里的内容移过来了,这很让人欣慰,是很有必要、也很好的一点。

新法公布那天,很多出嫁女都很兴奋,尤其是广西、广东、山东的女性,她们自己的待遇可能解决了,但子女一直都是被排斥的。而新法明确规定了,“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多人跟我说,那天她们很晚都没睡着。

image

在江苏省试点村修订村规民约讨论会的现场。图 / 讲述者提供

隐忧与期待

新法2025年5月1号生效,但从今年夏天它公布开始,有些地方,已经有了松动。

在内蒙古通辽,就有一个案子,涉及到村里的土地补偿款,每年村里都发,最近这次,每位村民都能发一万元,但他们只分给出嫁女500元。全村有75位出嫁女,她们当然不同意,后来检察机关介入,去跟村集体协调沟通,调解之后的结果是——这次的一万元,出嫁女都能享有,男性村民拿多少,她们就拿多少。

但因为法律明年才生效,属于她们的这75万元,村集体已经放在了一个专门的账户上,等明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生效,这钱就给她们。

现在我们对新法最大的担忧,就在于第十二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思还是说,成员资格还是由村民自治,即开村民大会,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我们对现实比较了解,担心这条法律,会成为出嫁女争取权利时最大的阻碍。

举个例子,今年我们去了一趟山东,当地有个案例,是个双女户家庭,父亲因为重男轻女,很早就和妻子离婚了,去了外地,组成了新家庭,这位母亲就带着两个女儿在村里继续生活,大女儿还在村里招了婿。后来这位父亲带着二婚的妻子、儿子回来了,村里就跟大女儿说,你有弟弟了,那你就是出嫁女,不享受村民待遇了,剥夺了她的权益。之前她每年能分到征地和租地款,后来就没有了。

这个女儿不服,去起诉,法院判她胜诉了,但是属于她的钱,一直无法落实。我们就去当地,想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到了之后发现,因为她起诉了,村民对她家意见很大。开村民大会,大家都不同意把钱给她;她打工攒钱买的一辆车,被人砸了;隔壁一位男性村民喝了点酒,就骂她妈妈,说她赖在村里不走,分大家的财产,还把她妈妈打了;她妈妈也被村干部踢出了村里的微信群,她想问点什么事,村里人都不理她。就是这样一种氛围,她们一家是很受孤立的。

有一天晚上,我们在村里溜达,和一些村民聊天。不管是男性村民还是女性村民,他们都是说,“在我们农村,法律判赢了,也没用,我们都是按照土办法来。(所有权益)出嫁女都是不能有的。要是都给分,那所有女孩结婚后都不走了。”

经历过类似的事情,我们就会觉得,如果还是由成员大会来确认成员身份,会有潜在的风险——遇到不讲理的村集体,仅仅“村民自治”这一条,就可以推翻所有进步。我们当然希望所有村民都愿意改变,但法律不能寄希望于人的道德。尤其是当利益很大的时候。

所以我们想呼吁的是,明年5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行后,能出台更细致的实施办法,或者能针对有些条款,做更细致的司法解释。我们当然尊重村民自治,但如果,村民自治做出了不公正的决定,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做合法性审查,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决定书依法纠错,而不是再推回给村民自治。

让那些想遵守法律的人,有法可依。让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得到惩罚。也让那些失权的人,得到救济。

当然,法律永远是底线,更根本的还是在加强农村地区的宣传,让大家树立性别平等的观念。只有观念转变了,法律才会有它的土壤。

其实这件事可以很简单。我想讲一个20年前的故事。当时教育部有个规定,大学生本科阶段不能结婚,研究生和博士阶段不能生孩子。2004年7月的一天,我接待了一位女博士。

当时她30岁,和丈夫都在北京一所学校读博,也是意外怀孕了,她的身体不大好,医生建议她把孩子生下来。其实她已经结婚了,又是第一胎,完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但当时就是因为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就把她开除了。但是她丈夫没事,还在继续读博。

当时我们有个顾问,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大文教授,是中国婚姻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编著了中国第一部婚姻家庭法教材,也是1980年《婚姻法》和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组成员,他当时特别支持这个女生去起诉。但她考虑到丈夫还在读书,不敢,放弃了。

我们就针对这起案件,召开了一个研讨会,请了媒体、专家学者、高校管理者来开会,当时教育部的官员也来了。他在现场说,十年前,他们就想取消这个规定,但又害怕取消之后,学校成了育婴堂。女孩子上大学就结婚,研究生就生孩子,教育计划都要被打乱,好像一旦政策放开,就会出很大乱子似的。

会后,媒体对这个会议作了报道,一个月后,教育部就把这个规定取消了(2005年3月国家教育部公布新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大学生结婚需经学校同意的旧规定)。这么多年过去了,事实证明,大学并没有成为育婴堂。人都是理性的,女孩子不会因为这个规定不存在了,就随随便便急着生孩子。

同样的道理,农村的女孩子,并不会因为有了权益,就全都留在村里不走。她们要进城、读书、找工作,人是理性的、流动的。但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给她们选择的自由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