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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刑辩|旁听权不容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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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旁听权不容非法剥夺!|河南警方对旁听吴云鹏处以行政拘留5日!
作者:天下刑辩
发表日期:2025.9.11
来源:天下刑辩
主题归类:中国法治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2025年9月10日上午10点,吴云鹏在河南管城法院旁听王某超涉黑案件被法警带走,并移交管城警方。11日晚间消息,吴云鹏因发旁听记内容不属实以及冒充被告人家属身份被传唤,并被河南警方处以治安拘留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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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各方消息,吴云鹏所旁听的案件,也系河南管城公安局侦查办理,目前案件正处于当地法院审理中,多名律师参与辩护。

11日下午,几位律师赶到当地与警方交涉,有关视频显示,吴云鹏称旁听记内容90%来源于法庭旁听,其他系个人感受,都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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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信息来看,很多法律人士猜测,系吴云鹏的旁听记内容刺激了当地警方,才有了此次行动。

重庆时期,前律师李庄辩护,被控伪证罪,后修改法律规定,将有关行为设置管辖规避,也就是“李庄条款”—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后来发生的盘锦抓聂和周律师案件,也是因此备受行业关注,据说还惊动了司法有关领导批示,后将律师无罪释放。

从重庆到盘锦,两地最终都是很多官员落马,引发强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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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开的信息来看,河南管城分局系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侦查单位,有关人员目前属于被告人身份,并非法院判决罪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也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实行公开审理原则,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审理过程向社会公开的司法审判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公民持有效证件旁听,并通过电视、互联网直播等方式公开庭审实况,但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及法律特殊规定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离婚和商业秘密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不公开。所有案件的判决宣告均须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案件应提前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及开庭时间地点,所有证据需当庭公开并接受质证,证人、鉴定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

审判公开遵循依法、及时、全面三原则,涵盖立案、庭审、宣判等各环节,包括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该允许公民旁听,这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并不得限制旁听人数。

现实中,很多法院采取一些见不得光的措施限制旁听,比如采取限制人数、故意使用小法庭、安排无关人员占座等措施限制旁听,这与公开开庭审理的精神完全相悖,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各地法院规划建设时,都有一定的标准和配备,包括法庭数量和面积 。

吴云鹏所旁听的案件,属于公开审理案件,河南法院限制每名家属3名旁听人员数量没有依据,河南警方以此作为传唤理由,太过荒唐。

首先,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均可以旁听,旁听人员可以如实记录,并发布有关内容,这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意,也是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是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其次,旁听群众记录的内容是否属实,属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目前法院正在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没有做出生效判决,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旁听记录“不实”就可以改变判决认定。

管城警方作为侦查单位,其侦查的合法性正在接受法院审判,无权认定旁听记内容是否属实。即使不属实,也不是侦查单位可以随意立案处罚,理应遵守回避原则,避免打击报复的嫌疑。

三是,吴云鹏冒充家属旁听也是无奈之举,法院的违法限制不应该被鼓励和纵容。

笔者去过几个国家旁听案件,法国、德国、日本等,均没有任何限制措施,可以自由出入法庭,也不会查旁听人员身份。

因此,河南警方处罚旁听群众的行为,既缺乏正当性,又没有合法性,希望当地警方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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