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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代聊斋|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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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
作者:余少镭
发表日期:2025.10.2
来源:后代聊斋
主题归类:因言获罪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自驾西部,路上总能看到一些很大的字,满坑满谷,蔚为大观,比山坡羊更能让人起怀古之思。

于是精神开始出轨,想起《史记·商君列传》中的一段对话。

商鞅在秦变法成功,当了十几年的大良造(约等于相国),自以为把秦国治理的繁荣富强,成就感爆棚。殊不知,因为触动了太多人的利益,秦国公室、贵族对他怨望颇深。

这时候,一个叫赵良的人来见他。

赵良是什么人,为什么要见商鞅,史料欠奉,有人说他是一位隐世的贤者,有人说他是秦国贵族,这些都不重要。《商君列传》中,商鞅一见赵良,第一句话就是:“鞅之得见也,从孟兰皋,今鞅请得交,可乎?”我能认识您,是通过孟兰皋的介绍,咱加个微信交个朋友,行吗?

姿态不可谓不低。没想到,赵良拒了:“仆闻之曰:‘非其位而居之曰贪位,非其名而有之曰贪名。’仆听君之义,则恐仆贪位贪名也。故不敢闻命。”我听说,非其位而居之,是贪位;非其名而有之,是贪名。我要是跟您这位大良造做了朋友,那就有贪位、贪名之嫌,请恕我未能从命。

这话说的,看似谦卑,实则绵里藏针。很多时候,所谓我高攀不上,其实就是“我不想跟你为伍”的委婉说法。而“非其位而居之曰贪位,非其名而有之曰贪名”这两句,足以让每个听得懂的贪位贪名者坐立不安。

商鞅就是听得懂的人,虽碰了个软钉子,但他毕竟是个聪明人,立即反问:“子不说(悦)吾治秦与?”你对我把秦国治理成这个样子很不高兴吗?

这是一个坑。因为商鞅变法,是在秦孝公全力支持下才能无障碍进行,变法取得的成就,秦孝公也很满意。你赵良如果对我的变法成果不满意,就是对国君不满意。

赵良也不傻,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反听之谓聪,内视之谓明,自胜之谓强。虞舜有言曰:‘自卑也尚矣。’君不若道虞舜之道,无为问仆矣。

能听进得别人意见,叫聪;能自我反省,叫明;能战胜自我,叫强。舜说过,人若自谦,就会得到他人尊重。您要是能行虞舜之道,就不用问我了。

又是一种敲打。赵良听得出,商鞅对自己治秦的政绩颇为自得,恨不得也在秦国山河刻上他的丰功伟绩。所以他提醒商鞅,真正聪明的人,会懂得自省、自谦,能做到这一点,就毋须在意别人的看法。

可惜,商鞅不知道真听不懂还是装听不懂,继续吹嘘他为秦国作出的贡献:

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子观我治秦也,孰与五羖大夫贤?”

当初,秦国的习俗和戎狄一样,父子不分家,男女老少同居一室。现在我给秦国带来教化,使他们男女有别,分居而住;又大搞基建,把秦国建设成像鲁国、卫国一样的文明国家。您看我治理秦国,跟五羖[gǔ]大夫比,谁更伟大?

五羖大夫,就是三百多年前辅助秦穆公称霸西戎的名臣百里奚,据说原来是一个陪嫁奴隶,秦穆公知道他的贤名,用五张黑公羊皮将他从楚国赎回来(羖即黑公羊,五羖大夫之名就是这么来的),并任命他为秦相。百里奚协助秦穆公内修国政、外图霸业,提倡教化、发展生产,秦国国力大增,击败晋国、称霸西戎。

既然商鞅拿自己跟“五羖大夫”比,赵良便也用羊皮来比喻,说出一个金句来:

“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掖;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武王谔谔以昌,殷纣墨墨以亡。君若不非武王乎,则仆请终日正言而无诛,可乎?”

掖,即狐狸腋下的毛皮,是狐皮中最轻薄柔软、保暖性最强的部分,一张狐皮仅有少量的“掖”,其珍贵可想而知。诺诺,诺即答应,二字连用,指连声答应、顺从附和的样子,甚至带有盲从的意味,常用来形容马屁精;谔谔,指直言争辩、敢于说出不同意见,常用来形容有风骨、有担当的谏臣或贤士;墨墨,则是昏暗或沉默不语之意。

赵良的意思,一千领羊皮,比不上一狐之掖;一千个随声附和的人,也比不上一个正义直言的人。商纣王不允许大臣提意见,商朝灭亡了;周武王允许大臣们有话就说,于是他夺得了天下。您如果觉得武王是对的,那么,我整天向你提意见,你受得了吗?能不杀我吗?

话说到这份上,商鞅也被架上去了,便说,良药苦口、忠言逆耳,您如果真的愿意整天说正直的话,那就是治我的良药,我将会侍奉您,您又何必推辞呢。

赵良便毫不客气地说,百里奚对秦国的贡献,远在你之上,他虽出身鄙陋,但当秦相之后,劳累时不坐马车,酷暑也不需有人撑伞,在都城内出行,一人一车,不带随从也不带兵器。他的功名都记在充盈的府库中,德行流芳千古。所以,他死后秦人都悲痛不已。而你呢?你能见我国君,是太监介绍的,首先走的就不是正道;你担任秦相后,不关心百姓疾苦,却大搞基建,这不但不是你的功劳,还是你的罪过;你教化百姓,靠的是强权推行,而不是道德为先;你贪恋权势,以封君自居,动辄对公室成员绳之以法,把上上下下都得罪光了;你出行戒备森严,随从的车便有几十辆,武装护卫前呼后拥,非常夸张。在我看来,你非常危险,秦君万一有个三长两短,你的下场就会很惨,勿谓言之不预也。

志得意满之时,听到这样的话,商鞅是什么感受,可想而知。但他已说过忠言逆耳良药苦口的话,也不好发作,只是完全不把赵良的话当回事,继续我行我素。而他最后的结局,众所周知,被赵良说中了,在秦孝公死后,被秦惠文王五马分尸。

赵良此人,可能历史上并不存在,只是司马迁虚拟出来的嘴替。不过,商鞅变法之是是非非,不在本文射程之内,重点想讲的,是赵良那句“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

这话并不是赵良最早说的,《史记》中,另一个也叫“鞅”的人说的更早。

赵鞅,也就是赵简子,赵氏孤儿赵武的孙子,三家分晋赵国的奠基人。据《赵世家》载,赵鞅有一家臣叫周舍,“好直谏”。周舍死了,赵鞅每次上朝都郁郁寡欢。大夫们向他请罪,他说:“大夫无罪。吾闻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诸大夫朝,徒闻唯唯,不闻周舍之谔谔,是以忧也。

你们也没什么罪,只是,我听说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各位大夫上朝,我只听到一片唯唯诺诺,却听不到像周舍那样的忠言直谏,所以才忧心忡忡。

司马迁之后,西汉刘向那本主打给治国作参考的《说苑·正谏》载,孔子也说过这么一段话:

良药苦于口,利于病;忠言逆于耳,利于行。故武王谔谔而昌,纣嘿嘿而亡,君无谔谔之臣,父无谔谔之子,兄无谔谔之弟,夫无谔谔之妇,士无谔谔之友,其亡可立而待。

此话在《孔子家语·六本》中作:“药酒苦于口而利于病,忠言逆于耳而利于行。汤武以谔谔而昌,桀纣以唯唯而亡。”唯唯,跟上面的墨墨、嘿嘿[mò mò],意思大同小异,都是无条件顺从,或沉默不发声之意。

孔子说,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周武王身边有直言敢谏的臣子,国家得以昌盛;商纣王身边的人都不敢发声,国家最终灭亡。推而论之,君臣、父子、兄弟、夫妻、友朋……都一样,主事者身边没有敢谏的人,于国于家,败亡都是指日可待。

直白如同鸡汤,不用初中文化都能听懂。故此,“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应该是先秦之时早就有的古话,是远古治国经验谈,放之古今四海而皆准。

可惜,正确归正确,两千多年王朝兴替,基本都逃不了“以谔谔之士始,以诺诺之士终”的怪圈。推翻旧王朝时,上下一心,谔谔者得重用;新王朝建立之后,权威开始不能冒犯,渐渐的,诺诺者如鱼得水,谔谔者如履薄冰。套用那句著名的诗来说,便是:“诺诺是诺诺者的通行证,谔谔是谔谔者的墓志铭”。

于是,诺士淘汰谔士,诺诺者越来越多,纵有想挽狂澜之既倒的谔谔之士,如范增,如伍员,如清末力谏“拳术不可恃,外衅不可开”以及“无论是非得失,万无以一国尽敌诸国之理”而被砍头的袁昶、许景澄,以生命献祭,也无力回天,只能看着他朝着作死的路狂奔,最终把一个国家也带入深渊。

历史,便一次又一次的由愕愕而昌走向诺诺而亡,不可逆转,无间循环。

法度Law|“辱骂”法官被罚10万已撤销,谁应担责?

9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经开法院”)就“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一事作出通报,称适用法律错误,已撤销罚款决定、退还10万罚款及利息、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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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辱骂”法官被罚10万已撤销,谁应担责?
作者:赵果
发表日期:2025.9.19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度Law”
主题归类:因言获罪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今年6月,山东临沂55岁的杨宝花因对刑事判决结果不满,在法院与法官理论后,被认定辱骂法官,处以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杨宝花不满的刑事判决,涉及其丈夫王永来被打成轻伤二级一案。

2023年,王永来与同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孙持羊角锤打至轻伤二级。2025年5月,孙运省被逮捕。6月3日,经开法院一审判决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2.5万余元。

判决后,王永来之妻杨宝花因认为量刑过轻,前往法院执行大厅与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当天,经开法院就出具了《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认定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

6月18日,杨宝花女儿向经开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辱骂法官就要罚款10万、拘留15天?此事被曝光后引发热议。

律师解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高运生律师曾告诉“法度Law”,经开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对杨宝花处罚不合理,该条款适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且经制止后仍不改正的情形。然而,据报道,杨宝花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环节而非庭审过程中,若其出言不逊,法院可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罚款10万、拘留15天属“小过重罚”。

9月19日,经开法院撤销了对杨宝花的10万罚款,但拘留15天是否合理合法?杨宝花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哪些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做出相关决定的人员及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均应为此事担责。“我认为此事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根据监察法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涉事人员视情节轻重,可能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等6类处分。

魏景峰律师还认为,杨宝花因此事被拘留15天并不合理,“刑法讲究罪责刑相适应,司法拘留亦应如此,即处罚要与情节轻重程度相对应。杨宝花在判后在大厅里找法官理论,或许言语不当,但我认为属于情节比较轻微,不应拘留,即使拘留,也不应顶格拘留15天。”

魏景峰律师表示,在15天拘留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杨宝花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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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来源|法度La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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