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者无疆|斯伟江:指居新规的新意思

在洪范组织的关于指居存废的直播讨论中,大家呼吁废除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也有专家提出,废除可能性不大,但进行规制的可能性很大,最终指居新规说明,在一系列被关押人的死亡或植物人的代价,以及体制外的众多呼吁之后,体制内的回应是加大规制力度,总结为:内部制约为主,外部制约为辅,重大案件还会用。
内部制约主要是公安系统内部,纵向为内部审批提级,原来是县公安局即可指居,现在提及到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直辖市所辖的区等公安局,要省级负责人审批。横向审批增加一个环节,就是公安内部的法制部门审核批准。
另一个重要的内部制约是,将指居地点的办案和执行相分离,即管理指居地点(执行指居)的和审理案件的内部分离,当然,还是一个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但是,审案的如果在指居场所出了问题,管理(执行)的警察也要承担责任。
作者:斯伟江
发表日期:2025.11.4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者无疆”
主题归类:司法制度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新规最重要的一个改变措施是,办案和执行分离。办案(审问)部门的警察要出具传讯通知书,将人提出去,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将在看守所和指居场所之外,另外的讯问场所,譬如办案中心进行,而且要全程录音录像。不得超过8小时。而且办案人员临时将人带出去,要执行部门的人全程陪同。
对于公安的外部制约,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外部制约,检察机关的制约,对收到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决定书》之后,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公安认为对,就改正。公安认为不对,没说。第二点是,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之后,检察机关24小时内去现场监督,还可以查看录像,和被居住人谈话,来实地监督。至少每周来一次监督,2人以上,至少1人是检察官,应当如实记录。被监视居住人可以约见检察官,检察官24小时内必须会见。
检察机关的外部制约当然很有价值,但同样有价值的外部制约,就是律师会见。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之外,律师要求会见的,48小时内,必须安排会见,公安不得在场,时间次数不受限制。这个就堵死了很多公安机关实质上,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期间,不让律师会见,一旦让律师会见,很多涉嫌刑讯逼供的行为就会曝光,亲属和社会舆论就会监督。这就是外部制约。内部制约,外部制约,把环节增多,链条拉长,其中的目的,是责任分配,如果谁的环节出了问题,谁就要被追责,某种程度上就是内外互相制衡。
还堵住的法律漏洞是,设定了不可指居的条件,检察机关不批捕的不能指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有固定住处的(包括自己和近亲属自有或租赁房屋),禁止为了适用指居而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这是针对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钻法律空子,你在浙江嘉兴有房子,我把你的管辖区指定到浙江湖州,你就没固定住处了。甚至,你在嘉兴桐乡有房子,我把你指定到嘉兴海宁,你就没固定住处了。这条在最终执行中,很可能会对一些公安部指定的案件,不适用,譬如证劵犯罪,公安部指定到别的地方管辖,也有地方会实施指居。很可能,公安机关认为,我们这不是因为适用指居而指定异地管辖。在实践中,尚待观察。
现在我们来分析,指居新规可谓对指居规定非常详细,按照媒体报道说,有的警察说,这样我们根本就不可能再适用指居。我认为,既然公安部和最高检如此详细规定指居的条件,以及内外规制措施,但依然要保留指居,充分说明,指居的威力依然是强于关在看守所,如果说,威力弱于看守所,基本就可以废除,或者如北大陈永生教授说的,在家监视居住即可,无需设定指居。
保留指居的现实考量,依旧是根植于指居的核心,单独关押。人是需要群居生活,一个人单独住久了,会非常难受,看守所和指居,都剥夺了自由,看守所提供了一群看上去那么不可爱的人,至少可以聊聊,即便可能被欺负,也胜过了单独关押。其次就是关押时间长达6个月,比看守所37天就要面临检察官批捕考验,时间够长。这漫长的6个月中,发生什么,都要独自面对。第三,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审问中心审问,比在看守所审问,或许有所不同。这个或许是最大的变数,且待以后时间观察。
对于重大案件,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旧可以适用指居,表明,对各地的重大案件,如果看守所难以突破,或者37天时间不够,指居依然是很可能的选择。这次指居的改革,希望对以后留置改革能有所影响,因为,指居新规里有一些规定,还是很有意思的,譬如,提供充分必要的饮食,保证其每日连续8个小时以上休息和必要的活动,譬如外部制约的律师会见,检察机关监督,都有助于改善被关押人的基本人权。
另外一个新意思是,朝野互动,最近3-5年,指居被各地公安机关广泛使用,导致很多弊端之后,学术界和律师界对此诟病不断,社会舆论也纷纷批评,河北暴家指居死亡案,导致批评滥用指居的最高峰之后,在此期间,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这个新规,也是一种有效的回应,表明,并非对社会舆论置之不理,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回应方式,虽然不是完全同意废除指居的意见。
社会进步,法制改善,并非一朝一夕所能达成,会有反复,会有进退,但如韩愈《 送孟东野序冬》:“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草木之无声,风挠之鸣。 一人之于言也亦然,有不得已者而后言。其歌也有思,其哭也有怀。凡出乎口而为声音,其皆有弗平者乎!”不平则鸣,闻后有回应,良性的互动,利国利民,毕竟人人都可能有被指居的一天,当然,对官员而言是留置。所以,留置也需要改革,当然,这一天恐怕会等久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