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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告被判死缓 不构成自首

引发中国舆论高度关注的“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新华社报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星期六(12月20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梁姓被告人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被告家人对其严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被告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敲击王姓被害人家房门时,被害人通过“猫眼”看到被告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被害人打开房门质问被告,二人随即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其间,被告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被害人左胸部、头面部等处,被害人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被告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被害人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无故在被害人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权。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持刀捅刺被害人并致其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也认定,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被告人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就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的问题,法院进一步说明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案发后小区保安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另一保安在被告人离开现场回家途中全程跟随直至民警到达,被告人客观上无法逃脱,且其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

成都现在房子行情如何?观成都高新买房贴有问

admin948:

看帖子中很多人说还有的跌,再等等,不建议买,因此有个疑惑,结婚自住什么时候是值得入手的时候?

我对房子一窍不通,但是都快 30 了,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了。

我不是成都人,现在在成都高新南小公司上班,指不定哪天公司就倒闭了,对象在北边新都事业编。

之前和我对象聊过,她的意见是房子买不买没关系,租房也行。

但是后来她家里面的意思是房子必须买。

我现在积蓄可以认为是没有,首付都付不出来那种,如果执意要买只能卖掉农村老家的房子付首付(父母给我在老家留了一套房子),然后贷款。

但是现在工作不稳定,不敢背贷款,而且只能我自己一个人还。

我对象在和我认识之前就自己买了房子(她家里出首付和装修,她还贷款),现在正在还贷款,基本是月光,以后如果买房,我不仅要一个人还房贷,还得负责家里几乎所有开支。

所以现在我也很迷茫,到底要怎么办,买的话估计这辈子都要被套在房贷上了,而且抗风险能力直接变成 0 ,但凡失业就直接完蛋。

不买的话,只能硬拖,要么拖到她家里妥协,要么拖到一拍两散,要么就是拖到积蓄上来了房价还大大大跌。

而且还有个问题,我俩上班的地方距离太远了,不管是租房还是买房,租 or 买在那个地方合适呢?

至于为什么她不来南边,很简单,她是事业编,很稳定,怎么会放弃稳定的事业编跑南边来呢?

而为什么我不去北边,或者干脆直接住她买的房,一是新都也没有软件相关岗位,看过很久,一个都没有……二是这个房子说起来更多的是她家里面买的,她家里人和她都住在里面,我再去实在不合适(她家也不是成都本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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