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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OPINION|知法犯法!派出所内猥亵女孩的教导员为何仅获刑2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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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知法犯法!派出所内猥亵女孩的教导员为何仅获刑2年多?
作者:王泰人
发表日期:2026.3.27
来源:风声OPINION
主题归类:霞浦警察猥亵案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近日,福建一起“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内猥亵15岁少女”的案件,因一审量刑引发广泛关注。2025年6月,霞浦县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时,以“了解案情”为由将15岁女孩小君及其母亲叫到自己办公室,后借故支开其母亲,在教导员办公室内,以“可能被拘留”相胁迫,对小君实施了包括“抚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在内的严重猥亵行为。2026年3月1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案发后,被害人小君出现多次离家出走、自伤自残的情况,其父亲认为量刑过轻,已准备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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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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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本案的认罪认罚不应产生从轻处罚?

综上来看,本案实际上涉及多个本可能被评价为“加重情节”的因素:考虑到被害人年仅15岁,因此使用“性进入”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心理损伤分别可以构成一个加重情节。利用警察职权且在派出所内实施猥亵也可评价为一个加重情节。

三项加重情节并存,本案理应在5年以上的加重幅度内量刑,且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重处罚。而一审判决将“未成年人”“手段恶劣”“利用职务便利”仅作为三个从重情节,在5年以下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结合认罪认罚这一从宽情节,最终判处2年9个月。这种处理方式,对行为恶性与危害后果的评价完整性存在明显疑问,量刑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一审量刑偏轻的原因,主要在于将本应认定为加重情节的因素,仅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评价。

不过,学界也有观点认为,本案在5年以下量刑是合适的。这是因为,本案涉及的这些情节都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明文规定需要加重处罚,现有的行为和“聚众”以及“公共场所公开”在性质、种类、危害程度等方面缺乏相当性,按照同类解释的要求不能加重处罚。不过,即便认为应当在5年以下基本型幅度从重量刑的观点,也多认为本案量刑较轻,实际至少应当在3年至5年的幅度内量刑。

在有关本案的交流中,有学者批评道,小君实际并非“儿童”,本文类比猥亵儿童罪来认定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有“比附”或“类推解释”之嫌。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因为这种对语义的超越,会破坏国民对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并非将被害人解释为“儿童”,或者直接比附适用猥亵儿童罪的规定,而是对“其他恶劣情节”这一立法预留的开放性条款进行实质分析。把“性进入”和“造成自残后果”解释为“其他恶劣情节”,未超出该用语的合理范围。

从结论的合理性来看,如果在征得一个13岁11个月的儿童的自愿的前提下,实施“性进入”行为,或者在事后造成自残的后果,都能够直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对一个不过15岁的少女,使用胁迫这一强制手段,违背其意愿实施“性进入”行为,或者造成其自残,就也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因为,考虑到被害人身心并无重大差别,后一行为因为相较多出了胁迫手段,反而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

量刑偏轻的另一可能原因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案的量刑裁量中占据了过大权重。

然而,认罪认罚仅属于“可以从宽”,而非“必须从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办理强奸案件解释》也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结合本案的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认罪认罚不应产生从轻处罚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会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对该建议的采纳率普遍在85%以上,这种惯性使得量刑建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判决。本案是否存在量刑建议设置不当的问题,同样值得追问。

“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内猥亵15岁少女”一案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涉及性犯罪与未成年人,更在于犯罪人身份和犯罪场所的特殊性。身着警服、头顶国徽的执法者,在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派出所内实施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猥亵行为。

对本案的判罚,不仅应当充分考量多重加重情节并存的事实,也应该体现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害未成年人的特殊从严处理。假如后续启动二审,期待法院能够准确评价本案在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身份和场所等方面的特殊性,也希望此案成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强化执法权力监督的契机,让“最终庇护所”避免沦为犯罪现场。

亮见|警察在派出所内猥亵15岁女孩,只判2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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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看标题,大家应该已经知道我想说什么了。

这么印度的新闻,你很难想象会发生在我们这个法律昌明的社会,更难想象会发生在派出所里面。

事发于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

小君(化名)因殴打他人一案,在母亲的陪同下,去了牙城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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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警察在派出所内猥亵15岁女孩,只判2年9个月?
作者:魏春亮
发表日期:2026.3.24
来源:微信公众号-亮见
主题归类:霞浦警察猥亵案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这成了噩梦的开始。

其间,该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在派出所办公室内,以办案为由支开15岁女孩的母亲,对这名未成年人实施了强制猥亵。

法院的判决书还原了事发经过,除了“色胆包天”“令人发指”之外,我找不出什么语言来表达我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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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证据确凿,这名施暴的执法者,也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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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这样的判决,真的做到了“罚当其罪”吗?

我在《大河报》的报道中,找到了霞浦县法院的判决依据:

霞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我又去查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可以看出来,五年是一个分水岭。

而从目前披露的判决来看,霞浦县法院认定了三个从重处罚情节:

侵害未成年人;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猥亵手段恶劣。

也就是说,即使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是在五年期内从重的。但与此同时,法院也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由,认定了从轻情节。

正是在这样的权衡后,法院在五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内,酌情判处了二年九个月的刑期。

03

按理说,这个判决结果也并非全无道理,但为什么判决一出,却全网哗然呢?为什么这个判决,和绝大多数人心中的朴素正义,出现了如此难以逾越的鸿沟呢?

或者说,本案为什么没有认定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从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还是得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实施侵害的只有李某,所以并不存在“聚众”;

李某实施侵害时,关上了办公室的门,很难被纳入“公共场所当众”的范畴;

我国刑法中儿童的年龄标准为不满 14 周岁,被侵害的小君已经是15周岁,虽然是未成年,但不符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猥亵儿童”的要求。

唯一可以加重处罚的,就只剩下“其他恶劣情节”这一规定了。但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将“执法者利用职权,在执法场所内猥亵未成年人”这一行为,明确纳入升格量刑的范围。

所以,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霞浦县法院就是可以名正言顺地把本地一个派出所的教导员从轻处罚。

但这严重挑战了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朴素正义观——执法者犯法,本就该罪加一等。

在我看来,这位教导员李某,至少有三点恶劣影响,是所谓“认罪认罚”无法抵消的。

04

第一点,也是最直接的,是对未成年人不可逆的终身伤害。

被侵害的小君是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价值观形成、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在本该最安全的派出所,被本该守护她的警察猥亵,这种创伤是终身的。

而根据家属的说法,案发后女孩经常做噩梦,多次自残,甚至现在还离家出走了。这样的终身创伤,只换来了施暴者两年九个月的刑期,有这么便宜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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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执法犯法、职权滥用的主观恶性。

我查了一下什么是“教导员”,这可是派出所的政治领导,是政工一把手,管思想、队伍、纪律、党建、内务等。也就是说,这个李某,本职工作就是维护执法队伍的纪律作风,就是监督执法者守住法律底线。

他比任何人都清楚,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意味着什么,也比任何人都明白,询问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在场的刚性规定。可他偏偏主动突破了法律与职业的双重底线,把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变成了实施犯罪的便利条件,这是典型的职权滥用,这是对法律的公然亵渎。

这种知法犯法、职权滥用的恶,比一般人违法犯罪的恶,要深重得多的多。

第三点,也是更深刻的恶劣影响,就是他威胁到了人们对派出所的信任。

我相信,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派出所,是人们遇到危险时,第一时间想到要求助的安全港湾。派出所就意味着安全,进了派出所,就意味着有了安全保障。人们对派出所有着天然的安全信任。

但现在,一个派出所的领导,在派出所内,猥亵了一个未成年少女。执法者成了罪犯,派出所成了施暴的密室,李某伤害的不只是一个15岁的女孩,更是全社会对执法机关和执法场所的信任。当普通人开始怀疑“如果派出所都不安全,我们还能相信谁”,这种对公信力的击穿,社会危害性,远非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可比。

法治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它落实在执法者的每一次执法过程之中。一次执法者知法犯法所带来的信任危机,不知道需要几百次、几千次公正执法才能修复。

这么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难道还不算“情节恶劣”吗?就凭对这份信任感的摧毁,判个五年以上,也不冤枉吧?

退一万步讲,就算不能够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在五年内量刑,也可以“顶格严处”,判个三年九个月,或者四年十一个月,对吧?

一个同时具备“侵害未成年人、利用职权、执法场所作案、手段恶劣”多个从重情节的案件,仅仅因为“认罪认罚”,就可以只在五年以下的区间内考量,判处不足三年的刑期吗?

哪怕最终维持原判,那也请用清晰、公开、专业的方式,向全社会讲透判决的法律依据,把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量刑权重讲清楚,把量刑的逻辑掰开揉碎了说给公众听。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至于现在的两年九个月的刑期,我要大声说,我不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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