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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呦鹿鸣|李丰玲性侵案:如何找到回归正轨的那条通道?

本案恶劣之处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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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Abdelilah Hibat Allah from Pexel

文 / 呦呦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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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
标题:李丰玲性侵案:如何找到回归正轨的那条通道?
作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
发表日期:2026.3.24
来源: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
主题归类:性侵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昨日,一时激愤之下,写了《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2025年6月16日,福建宁德霞浦县牙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将15岁的女生小君(化名)叫到其办公室,以小君所涉打架案可能被拘留为胁迫,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事后小君情绪崩溃,四次离家出走,并用刀自残。2026年3月16日,当地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我从事媒体工作二十多年了,很清楚地知道,这样的案情细节并不适合传播,因为正常人看到这样的情节很容易产生生理性不适。然而,正是因为之前一些媒体报道时仅仅简略地写“实施抚摸胸部等猥亵动作”,案情描述无法让读者理解:为什么两年九个月是轻判?如果事实披露仅限于此,一些读者甚至认为,两年九个月判得太重了。

所以,我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之所以激愤,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觉得好好的呦呦鹿鸣被这样的案件细节污染了,但是我又不得不主动污染自己,把事实细节交代清楚。如此轻判,我们怎能视而不见?怎能不拍案而起?一旦判决生效,再要纠正,就更难了。

今天,我又直接向当地了解了一些案件背后的情况,发现,事件背后令人忧心的还有不少。

首先是“两年九个月”的来源。

现在是一审判了,但判决尚未生效,还有挽救空间。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要纠正一审判刑太轻的问题,需要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事实上,受害人小君的父亲也向霞浦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

可是,我刚刚了解到,恰恰就是霞浦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建议判两年九个月。

霞浦县法院的当事法官当然是轻判的第一责任人。法院是诉讼的最后一关,怎么能检察院建议怎么判法院就怎么判呢?如果都听检察院的,为什么还要单独开一家法院?财政花钱建法院大楼,给那么多法官发法袍、发法槌、发工资、发养老金,难道是让法院和法官仅仅当一只检察院的应声虫?然而,本案中,偏偏量刑建议的起点是县检察院。如今,受害者却不得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以此纠正一审判决,那么,检察院会自己否定自己吗?

这第一关,就是问题。

其次,不少读者给我提了一个问题:“你猜他是第一次这样干吗?”

这给我提了一个醒,顺着这个思路,我今天也了解到了一些线索。虽然证据尚未锁定,不宜公开讨论,但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调查。

有消息说,福建省和宁德市有关方面已经注意到这个案件,我希望,关注本案的上级部门不要局限在“轻判”这一个法律认定点上,而是再往前展开调查,挖掘更多的事实信息。

这一点,说难,挺难的,但凡事就怕认真,认真起来,也就说不上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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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个故事,该案很值得今天刚刚介入本案的各方参考。

2001年5月14日,在宁德市下辖的另一个县,周宁县,遭他人强奸的少女小A(1987年3月27日出生,此时刚满14岁)在母亲邵仙仙陪同下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副局长兼刑警队长陈长春审批立案侦查,两天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半个月后,5月31日,还是这位副局长,陈长春,来到邵仙仙开设的“偶像发屋”,并得知为其推拿的正是小A,就要求小A跟他去周宁宾馆。小A不愿意去,邵仙仙对女儿说“那人是**局的大官,我们店铺要他照顾”,小A只好跟着驾驶员去了。到了宾馆,陈长春让驾驶员出去时把门锁上,随后,不顾小A的反抗,将其奸淫。

小A大受刺激,6月3日离家出走,一路跑到闽北建瓯市,向当地巡警报案说自己被“周宁县**局一个大官”强奸。建瓯市警方立即开始调查。为了对抗调查,陈长春先是指使驾驶员作伪证,顶罪承认强奸是自己干的,而不是副局长;然后,陈长春怕不好过关,又指使了一个求他办事的外地人陈新做伪证,说是自己干的,不是副局长;同时,他还指使一名民警做伪证,证明当时自己和副局长在一起,排除作案时间。为阻止小A母女作证,陈长春还指使陈新出钱将“偶像发屋”承租下来,并自己出资5000元让人贿买邵仙仙和小A,把他们带离周宁县,躲避警方调查。

但是,当时警方调查是严肃的,陈长春的罪行还是败露了。他畏罪潜逃,近三年后,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这个案件到这里,是一个积极的司法故事。

但是,到了审判阶段,意外在周宁县法院出现了。周宁县法院一审认为,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罚之轻,理由之诡异,令时人震惊。当时的周宁,是国家级贫困县,也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县,恰好是处在吏治败坏、正被上级整顿的阶段:该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被当地干部群众称为“三光书记”,即“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此后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审。该县原县长孙某道德败坏,和同住一楼的县纪检委书记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外,该县还有两名副县长及10多名科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司法机关一些干部也义愤填膺,拍案而起,认为本案应该重判。因为陈长春利用司法人员职务之便强奸当事人,而受害人还是未成年。

这个案件被《中国青年报》注意到并报道,一时舆论大起,福建省和宁德市政法部门派人前往周宁县调查此案。经检方抗诉,2004年3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3年,二审12年。走回正轨。

与此同时,一审审判长阮金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

当时,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持续追踪,也发现了匪夷所思的案后细节。

比如,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并非由阮金钟决定的,而是由周宁县8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的。但讨论本案时,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当阮金钟在审判委员会上提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时,个别人甚至认为,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

简直荒天下之大谬,离天下之大谱。

记者采访了8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的6位,除刑庭庭长阮金钟外,其他5人都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而且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参与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

周宁县人民法院当时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说,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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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二十多年前的陈长春案,今天我们在面对小君案时,还有一个尴尬的问题:所有媒体都不公布教导员的名字,把他“保护”起来了。

我认为,这不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接受社会监督是当然之义。其中,强奸案、猥亵案、未成年案,确实属于隐私案件,一些信息不宜向社会披露,但这些案件不宜披露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作恶者。媒体把所有信息,包括被告的信息也隐藏起来,偏离了隐私保护的本意。

所以,本文要公开本案被告人的名字:李丰玲。本案也应称为“李丰玲性侵案”(我这里没有用“强制猥亵案”)。

根据2020年7月一篇题为《民警李丰玲:尖峰上的英雄梦》的宣传报道,李丰玲2010年从警校毕业后到派出所工作。

我刚刚也与受害人小君的父亲通过话,他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不方便对外透露更多细节。我能理解他身在其中的顾忌。

李丰玲性侵案恶劣之处至少有四:一是犯罪者身份恶劣,李丰玲是派出所教导员,且直接用职权胁迫受害者;二是犯罪场所恶劣,在作为执法场所的派出所办公室内;三是犯罪手段恶劣,SZQ侵入口腔;四是犯罪后果恶劣,直接导致未成年的受害者自残、离家出走,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应从重判决。

如今要加上第五条恶劣:一审判决过轻,直接伤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将走向何方?害群之马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罚?相关方面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纠正?我们将尽量保持关注。

我相信,既然二十多年前福建省和宁德市有魄力强力出手,纠正陈长春强奸案明显轻判的一审判决,二十多年后的今天,福建省和宁德市也应该会为本案找到一条回归正轨的通道。

呦呦鹿鸣20260324

老萧杂说2|“梅姨”最可怕的一面,具有高度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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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梅姨”最可怕的一面,具有高度可复制性
作者:老萧的木烟斗
发表日期:2026.3.24
来源:微信公众号-老萧杂说2
主题归类:人口拐卖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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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关键人物谢某某(即“梅姨”)终于落网,她对参与贩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这起案件始于2003年至2005年,张维平团伙在广州增城、惠州博罗等地拐卖9名男童,通过“梅姨”作为中间人联系买家。

尽管主犯张维平已于2023年被执行死刑,但“梅姨”的长期在逃让正义链条残缺不全。

如今她的归案,标志着一个跨越二十余年的罪恶闭环终于合拢。

“梅姨”最令人不寒而栗之处,并非其犯罪规模,而是她可能始终不认为自己是个“坏人”。

有专家分析,“梅姨”‌有可能认为自己在做某种好事‌。

她以“红娘”身份活动,既介绍对象也“介绍抱养”,在熟人社会中建立起热心助人的形象。

她将自己定位为“送子观音”,认为被拐家庭“还能再生”,而买方家庭“更需要孩子”,从而把罪恶交易行为视为“成人之美” 。

她或许深信“孩子是张维平拐的,我只是介绍买家”,或辩称“被拐家庭太穷,卖了是给孩子更好生活”,甚至将佣金视为合理劳务费。

这种心理扭曲让她隐匿身份超过二十年,乃至与男友同居三年仍自我隐瞒——不是因为恐惧,而是因为她早已内化了那个“行善者”的身份。

她用“民间抱养传统”“农村普遍做法”等借口模糊道德边界,并强化侥幸心理,加深对自身行为的合理化解释:“如果我真错了,早被抓了”。

通过道德解离,她将儿童物化为交易标的,将买家需求合理化,从而切割行为与道德责任的关联。

最终,恶行被日常化,她成了自己谎言的囚徒。这种“善恶同体”的身份,竟然使之能在二十年间安然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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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的默许进一步催化这种恶的滋生。“梅姨”活跃的2000年代初,农村“收养黑市”形成完整生态,买方需求被“传宗接代”旧观念合理化,中间人则借“民间互助”之名消解罪恶感。

当犯罪行为被社会认知偏差包裹为“灰色服务”,集体道德盲视便成为罪恶温床。

这种将恶行扭曲为功德的认知模式,并非孤例,而是人性在利益与道德夹缝中的危险平衡术——

它让普通人无需背负罪恶感即可实施重罪,这正是汉娜·阿伦特警示的“平庸之恶”的现实映照。

“梅姨”的心理防御机制具有惊人的普适性,更可怕的是,这种机制在社会中高度可复制。它不是孤例,而是潜伏在无数人的无数“微小选择”里——

在职场中默许数据造假、学术中默许代写、商业中默许虚假宣传,以“行业潜规则”“生存压力”为盾牌,使自身沦为精致利己主义者。

真正的恶,从不喧嚣。它藏在每一个“我只是照做”的沉默里,藏在每一次“别人也这样”的自我安慰中。

在庞大系统中,个体只负责微小环节,无法感知整体后果,从而丧失道德重量感。

“平庸之恶”的共同点是:‌看似没有恶意,却有后果;看似没有暴行,却有共谋‌。

“梅姨”作为“介绍人”,或许从未直面被拐家庭的心碎:申军良的儿子被拐走时仅一岁,父母因悲痛精神崩溃,多年寻子耗尽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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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地,职场造假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学术代写侵蚀教育公平;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权益。

当个体放弃判断,将道德决策让渡给体制系统,罪责便在层级与流程中被稀释。

从纳粹军官艾希曼,到拐卖中间人“梅姨”,历史反复验证:最大的恶,往往诞生于普通人停止思考的那一刻。

今天,算法管理、组织指令、规则规训、群体压力同样可能成为责任逃避的掩体——

算法推荐下的责任推诿、网络跟风施暴、职场机械执行、官僚流程化作恶、公共事件中集体沉默。

其中的“恶”被日常化、中性化,责任被分散至无数“无思者”之中,最终导致社会道德底线集体溃堤。

但‌人始终是道德行动的主体‌。无论系统如何复杂,执行者仍握有最低限度的选择权:服从或拒绝。

法律与伦理从不豁免“不知情的服从”,尤其当行为明显违背基本人性。真正的责任意识,是在规则之外保有对善恶的敏感与反思能力。

抵抗恶的复制,需在每一次选择前重建行为与后果的联结,而思考原本可构成对系统之恶的抗体。

“梅姨”的可怕,不在于她有多狡猾,而是我们很多时候太像她的某一面——在模糊的道德边界中,用“善意”包装冷酷,用“传统”消解责任。

“梅姨”案的终极价值,不在于案件彻底告破,而在于它迫使我们直面一个现代性困境——

‌当社会鼓励“不惹事”“别较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时,每一个沉默的旁观者,都是平庸之恶的共谋。

亮见|警察在派出所内猥亵15岁女孩,只判2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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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看标题,大家应该已经知道我想说什么了。

这么印度的新闻,你很难想象会发生在我们这个法律昌明的社会,更难想象会发生在派出所里面。

事发于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

小君(化名)因殴打他人一案,在母亲的陪同下,去了牙城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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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警察在派出所内猥亵15岁女孩,只判2年9个月?
作者:魏春亮
发表日期:2026.3.24
来源:微信公众号-亮见
主题归类:霞浦警察猥亵案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这成了噩梦的开始。

其间,该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在派出所办公室内,以办案为由支开15岁女孩的母亲,对这名未成年人实施了强制猥亵。

法院的判决书还原了事发经过,除了“色胆包天”“令人发指”之外,我找不出什么语言来表达我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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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证据确凿,这名施暴的执法者,也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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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这样的判决,真的做到了“罚当其罪”吗?

我在《大河报》的报道中,找到了霞浦县法院的判决依据:

霞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我又去查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可以看出来,五年是一个分水岭。

而从目前披露的判决来看,霞浦县法院认定了三个从重处罚情节:

侵害未成年人;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猥亵手段恶劣。

也就是说,即使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是在五年期内从重的。但与此同时,法院也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由,认定了从轻情节。

正是在这样的权衡后,法院在五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内,酌情判处了二年九个月的刑期。

03

按理说,这个判决结果也并非全无道理,但为什么判决一出,却全网哗然呢?为什么这个判决,和绝大多数人心中的朴素正义,出现了如此难以逾越的鸿沟呢?

或者说,本案为什么没有认定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从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还是得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实施侵害的只有李某,所以并不存在“聚众”;

李某实施侵害时,关上了办公室的门,很难被纳入“公共场所当众”的范畴;

我国刑法中儿童的年龄标准为不满 14 周岁,被侵害的小君已经是15周岁,虽然是未成年,但不符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猥亵儿童”的要求。

唯一可以加重处罚的,就只剩下“其他恶劣情节”这一规定了。但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将“执法者利用职权,在执法场所内猥亵未成年人”这一行为,明确纳入升格量刑的范围。

所以,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霞浦县法院就是可以名正言顺地把本地一个派出所的教导员从轻处罚。

但这严重挑战了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朴素正义观——执法者犯法,本就该罪加一等。

在我看来,这位教导员李某,至少有三点恶劣影响,是所谓“认罪认罚”无法抵消的。

04

第一点,也是最直接的,是对未成年人不可逆的终身伤害。

被侵害的小君是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价值观形成、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在本该最安全的派出所,被本该守护她的警察猥亵,这种创伤是终身的。

而根据家属的说法,案发后女孩经常做噩梦,多次自残,甚至现在还离家出走了。这样的终身创伤,只换来了施暴者两年九个月的刑期,有这么便宜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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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执法犯法、职权滥用的主观恶性。

我查了一下什么是“教导员”,这可是派出所的政治领导,是政工一把手,管思想、队伍、纪律、党建、内务等。也就是说,这个李某,本职工作就是维护执法队伍的纪律作风,就是监督执法者守住法律底线。

他比任何人都清楚,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意味着什么,也比任何人都明白,询问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在场的刚性规定。可他偏偏主动突破了法律与职业的双重底线,把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变成了实施犯罪的便利条件,这是典型的职权滥用,这是对法律的公然亵渎。

这种知法犯法、职权滥用的恶,比一般人违法犯罪的恶,要深重得多的多。

第三点,也是更深刻的恶劣影响,就是他威胁到了人们对派出所的信任。

我相信,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派出所,是人们遇到危险时,第一时间想到要求助的安全港湾。派出所就意味着安全,进了派出所,就意味着有了安全保障。人们对派出所有着天然的安全信任。

但现在,一个派出所的领导,在派出所内,猥亵了一个未成年少女。执法者成了罪犯,派出所成了施暴的密室,李某伤害的不只是一个15岁的女孩,更是全社会对执法机关和执法场所的信任。当普通人开始怀疑“如果派出所都不安全,我们还能相信谁”,这种对公信力的击穿,社会危害性,远非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可比。

法治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它落实在执法者的每一次执法过程之中。一次执法者知法犯法所带来的信任危机,不知道需要几百次、几千次公正执法才能修复。

这么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难道还不算“情节恶劣”吗?就凭对这份信任感的摧毁,判个五年以上,也不冤枉吧?

退一万步讲,就算不能够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在五年内量刑,也可以“顶格严处”,判个三年九个月,或者四年十一个月,对吧?

一个同时具备“侵害未成年人、利用职权、执法场所作案、手段恶劣”多个从重情节的案件,仅仅因为“认罪认罚”,就可以只在五年以下的区间内考量,判处不足三年的刑期吗?

哪怕最终维持原判,那也请用清晰、公开、专业的方式,向全社会讲透判决的法律依据,把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量刑权重讲清楚,把量刑的逻辑掰开揉碎了说给公众听。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至于现在的两年九个月的刑期,我要大声说,我不服!

——The  End——

呦呦鹿鸣|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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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Marek Piwnicki from Pex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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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作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
发表日期:2026.3.23
来源: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
主题归类: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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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很考验我的写作水平。

事实令人发指,我已经不会遣词造句了。

去年,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一个靠海的小镇,发生了一起殴打他人案。

当事人之一,15岁的女生小君和她的妈妈,被派出所叫去做笔录。地点是教导员办公室。

一个小时后,教导员李某让女孩的妈妈先回家,单独留下小君。

后来,小君回家后,情绪失控,躲到房间里放声大哭,再后来,常常做噩梦,先后四次离家出走,跑去县城、安徽、泉州,最后一次是拉黑了家人,一个人跑到了江西。事发两个月后,甚至拿刀划割两个手臂,让鲜血把它们染红。经过此事,小君的妈妈也无法承受压力,把镇上的店关了,回了四川老家。

那么,到底那天发生了什么呢?

根据霞浦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对教导员李某强制猥亵案做出一审判决书:小君妈妈离开后,教导员李某以小君所涉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小君,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山东济南日报《新黄河》也有报道该判决)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和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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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如何从重处罚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目前,判决书刚刚作出,尚未生效。小君的父亲说,他正准备向霞浦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的看法是:这个事件,在一个封闭房间内的本系统人员犯罪,公安系统能迅速立案并锁定证据,公诉机关能迅速起诉,说明当地司法系统并未败坏,运转正常。但是,一审判决明显轻了。

目前,事实本身并无争议,认为应该从重处罚也无争议。问题在于怎么才算从重处罚?

关于“猥亵罪”的法律,老读者可能有印象,2020年,我曾经就富豪王振华猥亵案写过一系列文章,认为法条本身有待改进,许多读者直接向人大提交建议,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们也听到了全国人大的反应,那次修改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我当时也将所修改条款命名为“王振华条款”。(旧文链接:《我们叫它“王振华条款”》)

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全文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小君15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未成年人,但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儿童”呢?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儿童是14岁以下。所以,不属于儿童。

那么,适用小君案的,就是前面两款。

如果是用第一款,刑期是五年以下,那么,考虑到这位教导员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本身,考虑到公权力失范、败坏公安形象的犯罪地点,从重处罚,就应该就是五年以及接近五年,而不应该两年九个月。

如果是用第二款,这位教导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如果有,应判五年以上。

既然是要从重处罚,是什么原因,不判五年而判两年九个月呢?

作为对比,前几年我印象中,有作者因为写小黄文犯“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被判10年的。难道李某的行为,不比写小黄文严重?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现实中竟然发生如此这般比奇幻小说更加变态的故事情节?我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表达了,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千言万语两句话:

第一、一审判决书判罚太轻,建议纠正。

第二、涉案系统应采取强力措施,杜绝小君案再次发生。

呦呦鹿鸣20260323

竹不倒|这不是人干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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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这不是人干的事儿!
作者:有竹不倒
发表日期:2026.3.23
来源:微信公众号-竹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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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我刷到这条新闻的时候真犯迷糊了。更关键的是,某些媒体的后续报道,让我更迷糊了。我不知道,他们那是想表达什么。

起初是热搜点进去的,15岁女生派出所办公室内被猥亵。

“猥亵”只不过是说得体面些,具体情况是“强行抚摸胸部、生殖器入侵口腔等”。

这名15岁的女孩是因为“涉嫌打人”,被叫到派出所去的。然后那名派出所教导员,把女孩的妈妈支走,就直接在办公室里把生殖器塞到了女孩嘴里,弄到射出来为止。

按理说,这还说个屁啊,直接判个10年得了。否则父母不得气到心里扭曲?法律是给还有那么点人性的人设置的东西,这孙子还有人性吗?

但最后仍然只判了2年9个月,后期可能还有各种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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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到这里我就已经挺懵了,毕竟是一名派出所领导,对象更是才15岁的未成年人,最关键是直接在派出所的办公室里……这可跟光天化日的在大马路上打飞机不是一个级别。

结果,没有最离谱,只有更离谱。大量网民还在争论这个“2年9个月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之时,一家山东的媒体,居然宣扬起了这名警察往昔的英勇事迹……没错,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哪怕我说“猜不到他们是什么意思”,恐怕在座的各位都不会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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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崭新的热搜:猥亵女孩民警曾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

我不明白,他以前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跟他违法犯罪的事情,有什么关联吗?难道他做过正义的事,就能和他违法的行为进行交换?

临时从角落里扣出他的过往,是要我们共情一下他在派出所办公室里猥亵15岁女孩的行为吗?那你还不如直接炒作15岁女孩是因为“涉嫌打人”被叫到派出所去的,不是“完美受害者”的借口,对少数人来说更吃香。

功劳可以解释一个人曾经是谁,但不能改变他现在做了什么。

而当媒体开始用“功劳”稀释“罪责”时,它已经不再是报道了,而是在重构叙事。并且,其价值、判断本身也都已经开始滑坡。

真实感受,至少从这件事里,我看见了现在某些媒体的底线,已经在超越艺术。祁同伟曾经也是缉毒英雄,可在“艺术”的社会里,最后的声音依旧是谴责,而不是用这个“英雄”的身份替他找补。至于观众为什么会共情祁厅长,主要原因同样不是因为他以往的“光辉事迹”,恰恰相反,而是现实中普通人的无力和无奈。

此外,直接在“派出所办公室内”这个环境下搞事情的说法也有点“诡异”,或者说不可思议。

如此荒诞不经的操作,难免让人产生遐想,行为出格到这么恶劣的程度,前面真没有任何铺垫,真是一蹴而就的吗?

有点类似于犯罪学里的“试探-反馈”机制,很多犯罪者是从“小越界”的试探开启,然后没有惩罚,接着感受到安全感,最后升级,循环。很少有直接“一步到位”的。

第一次就敢办公室里猥亵未成年?我不是很相信,第一次摸摸抓抓还差不多。

最后,网上确实还有一些其他的声音,站在孙子那边。这并不难想象,毕竟连媒体都干出这种事儿了。

我也老是看到类似的情况,不是从犯罪的人身上找荣誉,就是在受害者身上找瑕疵。他们仿佛就觉得这样的行为,能把自己映照的工作很认真一样。

当然,这也确实是一种“孜孜不倦”的勾当。

可其实呢,只让人觉得低智且恶心。既然受害者的任何瑕疵,都不能成为犯罪被理解的理由。那么显而易见,反之也是亦然。

历史押韵|比萝莉岛更刺痛国人:警察在派出所强制猥亵15岁女孩,判决引全网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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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比萝莉岛更刺痛国人:警察在派出所强制猥亵15岁女孩,判决引全网愤怒
作者:徐鹏
发表日期:2026.3.22
来源:历史押韵
主题归类:儿童性侵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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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个新闻,这个词条看得人有点懵,猥亵女孩民警曾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

仔细看了新闻才知道,这个民警干了一件禽兽不如的事。

李某是福建宁德一派出所教导员,这可不是临时工,他居然在派出所办公室内,猥亵了一名15岁女孩。一审被判了2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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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边的新闻还看不出李某有多恶劣,甚至还在念他的好,说他曾被吸毒者刺伤耽误了婚期,感觉做出了很大的牺牲。似乎还想给他博点同情。

可看了新黄河的详细报道之后,才觉得这人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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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的是猥亵,但这是未成年少女,只有15岁,而且,说是猥亵感觉也不贴切。

从他先叫受害者的母亲出去,就知道,这套流程他很熟,不知道是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

他用胁迫的手段让15岁的未成年少女给他口交,还在办公室的垃圾桶里发现了他的精液,可以说铁证如山。

然而,这么恶劣的情况,只判了2年9个月。

可能派出所的人还是懂法的,如果强奸了,就会判得很重,如果只是口交,只会被认为是猥亵就判得会比较轻。

此事,让人气愤的有几个点。

第一,是派出所的民警,在派出所干的这种事情。执法者在执法机关办公室,干的执法犯法的事。

第二,受害者是15岁的少女,胁迫她进行口交,猥亵未成年人,罪加一等。

第三,法院说的从重处罚,但却只判了2年9个月,你能想象一个未成年少女,被派出所的人强制猥亵,这让未成年人的三观彻底崩塌,警察不是保护人民的吗?怎么这个这么坏?

这还严重损害了公信力。你让周围所以怎么看待派出所里的人?

发生强制猥亵,量刑一般是五年以下,情节恶劣五年以上,但强制猥亵15岁的未成年人,就应该罪加一等,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再罪加一等,怎么只判了不到三年?

而有些媒体却轻描淡写,把口交的细节删了,还搬出陈年往事进行炒作,被吸毒者刺伤耽误婚期,这和本案毫无关系,幼儿园时被评为乖娃娃,是否也可以作为减刑的证据?

在报道萝莉岛的新闻的时候,很多人都身疲力竭,可现在发生在我们自己身边,比萝莉岛还恶劣时,有的媒体就喜欢装作看不见。

而现在,受害者的父亲已经申请抗诉了,觉得判得太轻了,对女孩的伤害那么大,对他们的生计也影响很大,逃回老家,店铺关门,至今都没正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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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很多网友看到这个判决,也是不能理解。

公职人员,主观恶意如此大,执法犯法,针对未成年少女,强制口交,等buff叠满,也才2年9个月。

说不定李某都走出监狱来了,女孩一家还没走出阴影。

大家觉得这个判决结果是轻了还是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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