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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呦鹿鸣|李丰玲性侵案:如何找到回归正轨的那条通道?

本案恶劣之处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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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Abdelilah Hibat Allah from Pexel

文 / 呦呦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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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
标题:李丰玲性侵案:如何找到回归正轨的那条通道?
作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
发表日期:2026.3.24
来源: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
主题归类:性侵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昨日,一时激愤之下,写了《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2025年6月16日,福建宁德霞浦县牙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将15岁的女生小君(化名)叫到其办公室,以小君所涉打架案可能被拘留为胁迫,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事后小君情绪崩溃,四次离家出走,并用刀自残。2026年3月16日,当地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我从事媒体工作二十多年了,很清楚地知道,这样的案情细节并不适合传播,因为正常人看到这样的情节很容易产生生理性不适。然而,正是因为之前一些媒体报道时仅仅简略地写“实施抚摸胸部等猥亵动作”,案情描述无法让读者理解:为什么两年九个月是轻判?如果事实披露仅限于此,一些读者甚至认为,两年九个月判得太重了。

所以,我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之所以激愤,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觉得好好的呦呦鹿鸣被这样的案件细节污染了,但是我又不得不主动污染自己,把事实细节交代清楚。如此轻判,我们怎能视而不见?怎能不拍案而起?一旦判决生效,再要纠正,就更难了。

今天,我又直接向当地了解了一些案件背后的情况,发现,事件背后令人忧心的还有不少。

首先是“两年九个月”的来源。

现在是一审判了,但判决尚未生效,还有挽救空间。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要纠正一审判刑太轻的问题,需要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事实上,受害人小君的父亲也向霞浦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

可是,我刚刚了解到,恰恰就是霞浦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建议判两年九个月。

霞浦县法院的当事法官当然是轻判的第一责任人。法院是诉讼的最后一关,怎么能检察院建议怎么判法院就怎么判呢?如果都听检察院的,为什么还要单独开一家法院?财政花钱建法院大楼,给那么多法官发法袍、发法槌、发工资、发养老金,难道是让法院和法官仅仅当一只检察院的应声虫?然而,本案中,偏偏量刑建议的起点是县检察院。如今,受害者却不得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以此纠正一审判决,那么,检察院会自己否定自己吗?

这第一关,就是问题。

其次,不少读者给我提了一个问题:“你猜他是第一次这样干吗?”

这给我提了一个醒,顺着这个思路,我今天也了解到了一些线索。虽然证据尚未锁定,不宜公开讨论,但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调查。

有消息说,福建省和宁德市有关方面已经注意到这个案件,我希望,关注本案的上级部门不要局限在“轻判”这一个法律认定点上,而是再往前展开调查,挖掘更多的事实信息。

这一点,说难,挺难的,但凡事就怕认真,认真起来,也就说不上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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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个故事,该案很值得今天刚刚介入本案的各方参考。

2001年5月14日,在宁德市下辖的另一个县,周宁县,遭他人强奸的少女小A(1987年3月27日出生,此时刚满14岁)在母亲邵仙仙陪同下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副局长兼刑警队长陈长春审批立案侦查,两天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半个月后,5月31日,还是这位副局长,陈长春,来到邵仙仙开设的“偶像发屋”,并得知为其推拿的正是小A,就要求小A跟他去周宁宾馆。小A不愿意去,邵仙仙对女儿说“那人是**局的大官,我们店铺要他照顾”,小A只好跟着驾驶员去了。到了宾馆,陈长春让驾驶员出去时把门锁上,随后,不顾小A的反抗,将其奸淫。

小A大受刺激,6月3日离家出走,一路跑到闽北建瓯市,向当地巡警报案说自己被“周宁县**局一个大官”强奸。建瓯市警方立即开始调查。为了对抗调查,陈长春先是指使驾驶员作伪证,顶罪承认强奸是自己干的,而不是副局长;然后,陈长春怕不好过关,又指使了一个求他办事的外地人陈新做伪证,说是自己干的,不是副局长;同时,他还指使一名民警做伪证,证明当时自己和副局长在一起,排除作案时间。为阻止小A母女作证,陈长春还指使陈新出钱将“偶像发屋”承租下来,并自己出资5000元让人贿买邵仙仙和小A,把他们带离周宁县,躲避警方调查。

但是,当时警方调查是严肃的,陈长春的罪行还是败露了。他畏罪潜逃,近三年后,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这个案件到这里,是一个积极的司法故事。

但是,到了审判阶段,意外在周宁县法院出现了。周宁县法院一审认为,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罚之轻,理由之诡异,令时人震惊。当时的周宁,是国家级贫困县,也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县,恰好是处在吏治败坏、正被上级整顿的阶段:该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被当地干部群众称为“三光书记”,即“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此后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审。该县原县长孙某道德败坏,和同住一楼的县纪检委书记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外,该县还有两名副县长及10多名科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司法机关一些干部也义愤填膺,拍案而起,认为本案应该重判。因为陈长春利用司法人员职务之便强奸当事人,而受害人还是未成年。

这个案件被《中国青年报》注意到并报道,一时舆论大起,福建省和宁德市政法部门派人前往周宁县调查此案。经检方抗诉,2004年3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3年,二审12年。走回正轨。

与此同时,一审审判长阮金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

当时,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持续追踪,也发现了匪夷所思的案后细节。

比如,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并非由阮金钟决定的,而是由周宁县8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的。但讨论本案时,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当阮金钟在审判委员会上提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时,个别人甚至认为,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

简直荒天下之大谬,离天下之大谱。

记者采访了8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的6位,除刑庭庭长阮金钟外,其他5人都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而且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参与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

周宁县人民法院当时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说,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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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二十多年前的陈长春案,今天我们在面对小君案时,还有一个尴尬的问题:所有媒体都不公布教导员的名字,把他“保护”起来了。

我认为,这不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接受社会监督是当然之义。其中,强奸案、猥亵案、未成年案,确实属于隐私案件,一些信息不宜向社会披露,但这些案件不宜披露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作恶者。媒体把所有信息,包括被告的信息也隐藏起来,偏离了隐私保护的本意。

所以,本文要公开本案被告人的名字:李丰玲。本案也应称为“李丰玲性侵案”(我这里没有用“强制猥亵案”)。

根据2020年7月一篇题为《民警李丰玲:尖峰上的英雄梦》的宣传报道,李丰玲2010年从警校毕业后到派出所工作。

我刚刚也与受害人小君的父亲通过话,他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不方便对外透露更多细节。我能理解他身在其中的顾忌。

李丰玲性侵案恶劣之处至少有四:一是犯罪者身份恶劣,李丰玲是派出所教导员,且直接用职权胁迫受害者;二是犯罪场所恶劣,在作为执法场所的派出所办公室内;三是犯罪手段恶劣,SZQ侵入口腔;四是犯罪后果恶劣,直接导致未成年的受害者自残、离家出走,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应从重判决。

如今要加上第五条恶劣:一审判决过轻,直接伤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将走向何方?害群之马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罚?相关方面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纠正?我们将尽量保持关注。

我相信,既然二十多年前福建省和宁德市有魄力强力出手,纠正陈长春强奸案明显轻判的一审判决,二十多年后的今天,福建省和宁德市也应该会为本案找到一条回归正轨的通道。

呦呦鹿鸣20260324

呦呦鹿鸣|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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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Marek Piwnicki from Pex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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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
标题: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
作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
发表日期:2026.3.23
来源: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
主题归类:性侵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很考验我的写作水平。

事实令人发指,我已经不会遣词造句了。

去年,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一个靠海的小镇,发生了一起殴打他人案。

当事人之一,15岁的女生小君和她的妈妈,被派出所叫去做笔录。地点是教导员办公室。

一个小时后,教导员李某让女孩的妈妈先回家,单独留下小君。

后来,小君回家后,情绪失控,躲到房间里放声大哭,再后来,常常做噩梦,先后四次离家出走,跑去县城、安徽、泉州,最后一次是拉黑了家人,一个人跑到了江西。事发两个月后,甚至拿刀划割两个手臂,让鲜血把它们染红。经过此事,小君的妈妈也无法承受压力,把镇上的店关了,回了四川老家。

那么,到底那天发生了什么呢?

根据霞浦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对教导员李某强制猥亵案做出一审判决书:小君妈妈离开后,教导员李某以小君所涉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小君,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山东济南日报《新黄河》也有报道该判决)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和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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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如何从重处罚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目前,判决书刚刚作出,尚未生效。小君的父亲说,他正准备向霞浦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的看法是:这个事件,在一个封闭房间内的本系统人员犯罪,公安系统能迅速立案并锁定证据,公诉机关能迅速起诉,说明当地司法系统并未败坏,运转正常。但是,一审判决明显轻了。

目前,事实本身并无争议,认为应该从重处罚也无争议。问题在于怎么才算从重处罚?

关于“猥亵罪”的法律,老读者可能有印象,2020年,我曾经就富豪王振华猥亵案写过一系列文章,认为法条本身有待改进,许多读者直接向人大提交建议,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们也听到了全国人大的反应,那次修改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我当时也将所修改条款命名为“王振华条款”。(旧文链接:《我们叫它“王振华条款”》)

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全文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小君15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未成年人,但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儿童”呢?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儿童是14岁以下。所以,不属于儿童。

那么,适用小君案的,就是前面两款。

如果是用第一款,刑期是五年以下,那么,考虑到这位教导员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本身,考虑到公权力失范、败坏公安形象的犯罪地点,从重处罚,就应该就是五年以及接近五年,而不应该两年九个月。

如果是用第二款,这位教导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如果有,应判五年以上。

既然是要从重处罚,是什么原因,不判五年而判两年九个月呢?

作为对比,前几年我印象中,有作者因为写小黄文犯“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被判10年的。难道李某的行为,不比写小黄文严重?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现实中竟然发生如此这般比奇幻小说更加变态的故事情节?我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表达了,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千言万语两句话:

第一、一审判决书判罚太轻,建议纠正。

第二、涉案系统应采取强力措施,杜绝小君案再次发生。

呦呦鹿鸣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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