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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Defenders|我们为什么选择沉默式辩护

11 September 2024 at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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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二苏案辩护人:黄佳德律师、仲若辛律师、王万琼律师、冯延强律师(由左至右)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临沂苏纪峰、苏晓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一审由临沂市中级法院判处一个死刑、一个无期。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后,开庭六天,由徐昕、何智娟、冯延强、黄佳德四位律师出庭为两位七旬老人做无罪辩护。二审审了三年,裁定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审。

我在案件重审阶段介入新的一审辩护。和我一起为两位老人辩护的还有王万琼、冯延强、黄佳德三位律师。辩护工作团队还有肖明静、邓庆文律师做辅助工作。李仲伟律师多次赶来为辩护团队提供帮助。鉴于两位老人家庭困难,所以和之前的二审辩护律师一样,我们这些律师都没有收取律师费。

令人绝望的未审先判

通常来说,案件发回重审让人看到起死回生的希望,但这个案件的发回却是令人绝望。

首先,山东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仅是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民事部分未发回重审。辩护人通过临沂市中级法院得知,山东省高院认为民事部分已经生效。也就是说,山东省高院事实上认定了故意杀人行为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再次一审,不可能违逆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定而认定故意杀人行为的不成立。

CDT 档案卡
标题:辩护人Defenders|我们为什么选择沉默式辩护
作者:辩护人Defenders
发表日期:2024.9.10
来源:微信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主题归类:辩护律师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其次,原一审判决是经过了临沂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的。因案情重大且疑难复杂,本次的再次一审,肯定还要经过该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很难做出与之前判决完全相反的无罪判决。就像福建的念斌案,福州中院判处念斌死刑,发回重审后再次判处其死刑,再次发回重审后再次判处念斌死刑。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很可能在本案中发生。

第三,本案的公诉人是张志超冤案的公诉人朱学珍,审判长是任艳红冤案的审判长陈刚。他们制造了重大冤案,但未受法律追究。这个冤案制造二人组来审理本案,实在令人绝望。他们能否公正审判,着实令人生疑。

第四,本来很多程序问题应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但这个案件的庭前会议完全是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解决辩方提出的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新的证据等问题,对于我和王万琼律师介入后提出的各项申请也视而不见,拒绝再次召开庭前会议,法官甚至拒绝和辩护人沟通,连电话沟通也拒绝。他们决定直接开庭。但2024年5月16日的庭审,因未向各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而被迫停止。

以上诸多因素,让我们对本次一审陷入深深的绝望。我们认为,既然“我辩我的,你判你的”,那就干脆不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了。加上两名被告人也在5月16日的庭审中明确要求案件移出临沂,否则拒绝接受法庭的审判,我们决定不再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两名被告人家属对我们的决定表示认同并坚决支持。

四天庭审的事实证明,审判没有公正可言

虽然确定了那样的辩护方案,但开庭时,我们仍然就程序问题发表意见,仍然尽最大努力说服法官,让案件回到正轨。但是,不但阻击未能完成,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我们更加绝望。

9月3日开庭第一天,被告人苏晓峰双手带血进入法庭,向辩护人反映其被法警暴力拖拽致使手部受伤。之前苏纪峰也反映其被法警拖拽手铐拖出法庭致使手部受伤。以前我们只能在张志超、任艳红这样的案件中看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从未见过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还在遭受体罚虐待。两名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接受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审判,要求将案件移出临沂。我们注意到,审判长陈刚将被告人高压159视为血压正常,进而安排继续开庭,而其找来的医生明确表示高压140以下才是正常;公诉人朱学珍,在休庭检查伤情期间,坐在那里和其他检方出庭人员谈笑风生,枉顾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审判长,对人的生命的漠视令人心寒。

第一天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竟然拒绝辩护人复制庭审笔录。这是我们之前从未遇到过的。

9月4日开庭第二天,审判长一上来就宣读庭前会议报告,驳回辩方的全部申请,并且故意不安排听取辩护人对庭前会议报告的意见。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本来应该由检察长决定,但法庭也越俎代庖决定了。两名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讯问,多次大声表示:案件移出临沂,不和冤案制造者说话。辩护人向法庭明确,鉴于法庭已经毫无公正可言,庭审是在走过场,辩护人将不再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随后的排非调查程序,成了公诉人单方的独角戏。

9月5日庭审第三天,审判长陈刚宣布:“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相关证明材料能排除二被告人供述系非法的,供述可以出示,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在举证质证环节,发表意见。”

陈刚审判长在任艳红案的判决书中几乎也是这样写的:“被告人任艳红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客观真实,且可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之前的庭审中,公诉人朱学珍也曾口口声声说,讯问笔录显示保障了吃饭、休息,陈刚审判长在任艳红案的判决书中也是这么说的:“2011年8月8日、9日的讯问笔录亦显示公安人员讯问期间安排休息、吃饭等情节。”而事实证明,任艳红案是个冤案。

9月6日庭审第四天,公诉人朱学珍继续有选择地播放苏纪峰的讯问录像,只播放他被刑讯逼供后的供述录像,未播放在重审阶段声称遭到刑讯逼供的辩解录像。在之前的排非调查程序中,朱学珍明确表示,本案部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移送过程中遗失。

后来,朱学珍又开始朗诵苏晓峰的供述笔录。这同样是苏晓峰在刑讯逼供及刑讯逼供的影响下形成的重复供述笔录,同样被她声情并茂地朗诵出来。但苏晓峰在看守所内第一次被讯问时,曾经多次提出侦查人员回避,并且明确说明他们没有杀人,这个案件是一个错案。为此,苏晓峰当时被侦查人员长时间辱骂、威胁、逼迫。可这些内容,被她歪曲成侦查人员在对苏晓峰进行政策和法制教育。即便如此,我们且看她如何播放相应的讯问录像,她敢播放吗?

下午,不出所料,公诉人朱学珍当庭播放苏晓峰的讯问录像时,果然将上述苏晓峰被辱骂、威胁、逼迫的录像给隐匿了。苏晓峰辩解无罪的内容,统统没有被记录、播放;侦查人员对苏晓峰的辱骂、威胁、逼迫,也没有被记录、播放。录像中的真相,被她彻底隐匿。

这种隐匿证据的手法,她在张志超案中也干过。有四名同学的证言证明张志超参加了早操,没有作案时间。但这四份证言被朱学珍隐匿,致使冤案酿成。

“沉默式辩护”及其职业伦理问题

“沉默式辩护”是刑辩同行对我们这种辩护方式的称呼。当然,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不是拒绝辩护,也不是对证据无异议。这种辩护方式是一种特定状态下的无奈选择:死刑案件,一审阶段,未审先判。而且这个案件已经经历过一次二审,二审开庭六天,对证据的质证相当详尽,辩护意见也很给力。现在重回一审,鉴于上文所说的原因,即便我们发表详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也改变不了判决结果。只要案件不移出临沂,甚至说只要案件不移出山东,案件就没有公正可言。另一方面讲,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即便我们一审采取这种拒绝发表意见的方式,二审仍有机会。也可能,一审这种辩护方式会促进二审法院对案件更加重视。

关于这种沉默式辩护涉及的职业伦理问题,我在庭上阐明了不再发表意见的理由:“辩护人之所以为辩护人,乃基于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人拒绝接受法庭审判,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辩护人无权超出被告人的意愿去辩护”。如果我们和被告人就如何辩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就要解除委托关系,退出辩护。但这个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我们的沉默式辩护极为认同。他们不认为我们没有履行辩护职责,相反,他们认为我们很华丽而又完美地履行了辩护职责。

2024年9月8日写于临沂



致谢

感谢这些天来前来法院旁听本案的人员,尤其是各地的律师朋友们,有北京安志军律师,海南杜家迁、张凯律师,上海葛绍山、胡孙承、姜茂坤律师,山东刘慧君、刘伟、吴雨、李仲伟、英政、陈思彤、王艳、张焕坤、杜孝勇、李文昌、张荣娟、李华、孙中圣、李晓律师,等等。你们能来旁听,是对被告人及其家属们莫大的支持。

法规指南|八宗罪!一律所向律协发函:申请退出律协

6 September 2024 at 13:40
CDT 档案卡
标题:八宗罪!一律所向律协发函:申请退出律协
作者:佐罗
发表日期:2024.9.5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规指南”
主题归类:中国司法体制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二十年未有饥荒之年,果然是不一样。这段时间,各地律师硬刚律协的新闻时有发生,大有按下葫芦起来瓢的架势。

最近,深圳一律所,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开始“清算”律师协会:申请退出协会,详述深圳律协各种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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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律所起诉律协,要求返还会费

近日,网上有律师贴出一《民事起诉状》,是由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原告1)与律师刘清山(原告2)起诉龙岩市律师协会。

《起诉状》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两原告已交纳的会费14560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由

原告1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6月28日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2刘清山是执业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原告1为被告团体会员,原告2为被告个人会员,2024年4月29日,原告1向被告交纳了团体会费13000元、原告2向被告交纳了个人会费1560元,合计14560元。

2024年7月1日,因被告违反《律师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以及被告多年来资金未接受审计及会员不清楚资金用途,两原告未享受会员利益,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2016-2023年会费支出用途,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向被告所有会员公开,但是被告拒绝公开,也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行业协会,有收取会员费用的权利,但也有向会员说明会费用途的义务,两原告作为被告的会员,交纳会费后即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包括会费支出的知情权等。被告拒不公开会费支出用途,也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两原告一再催促还是置若罔闻。所以两原告决定退出龙岩市律师协会,已经交纳的会费14560元,要求被告返还!

下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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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红星新闻报道: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发函,认为龙岩市律师协会违反《律师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现要求协会公开2016-2023年会费支出用途,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开,否则,该所将依法提起诉讼,讨回2024年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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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发的律师函

7月2日,红星新闻联系上了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刘清山,他向记者确认了函件的真实性。“我们所一年要交2万多的会费,几乎没享受过什么权益,而律协的账目从来不向我们公开,也没有经过财务审计。每一年律协所收会费几百万,这个钱也不知道花到哪里了。”因此,他向龙岩市律师协会发函要求公开。

另外,刘清山表示,针对此事他也向福建省12345进行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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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山向福建12345反映此事

“最开始我们律师个人每年还能聚餐一下,有个150元的体检费,但是从2020年起,就什么都没有了。作为会员交纳会费却享受不到权益,我们为什么还要交这个会费?”刘清山表示。

7月2日,记者就此事致电龙岩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所有律师协会的会员都有对会费的知情权,且会费每年都有对律师会员公开,“每年都有审计,审计完后都会对理事会报告,且在我们换届选举的时候,律师代表大会上也都有公告本届的收支情况。而且,在每年理事会开完之后,也都会在律协里面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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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律师协会的回复函

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刘清山发了函件后,龙岩市律师协会已草拟了一个给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的回复函,邀请刘清山近日到律师协会了解情况。(以上内容转自:红星新闻)

近年以来,因会费、年审等问题,律所跟律协之间摩擦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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