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view

There are new articles available, click to refresh the page.
Before yesterdayMain stream

新世相|她不是“easy girl”,她是被偷拍的受害者

15 July 2025 at 19:58

file

Sayings:

相信你已经刷到了大连工业大学拟开除女学生的事件。

这起事件引发了巨大的讨论,也揭开了长期被忽视的疑问、愤怒与不安:

为什么“荡妇羞耻”会一次次被当成攻击女性的工具?

为什么一个偷拍事件的受害者要受惩罚?

为什么学校非但不保护隐私和名誉受损的学生,反而要公开曝光她的姓名?

这一切不止和那个女学生有关。当一个人的私人生活随时可能被曝光、被攻击,恐惧与不安就会蔓延到每一个人身上。

一个女性的私生活,不该被用来羞辱、惩罚,也不该成为道德审判的工具。

我们采访了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沈奕斐 和心理咨询师 @严艺家,邀请她们从各自的专业视角,分析这次事件背后的社会与心理逻辑。

讨论是必要的,更需要持续发生。

我们更需要终止那些不该存在的恶意,以及不断扩散的伤害。

CDT 档案卡
标题:她不是“easy girl”,她是被偷拍的受害者
作者:世相君
发表日期:2025.7.15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世相”
主题归类:大连工业大学女生被开除学籍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学校没有权力干涉学生的私人生活

沈奕斐,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1、您如何看待此次的事件?

沈奕斐 :我对这件事的态度就是我发的微博:大连工业大学的做法是现代互联网“浸猪笼”的做法,退回大清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落后的父权社会中,女性身体与性都被视为家族的集体财产和道德资本。如果女性婚内出轨,那么这不是一件感情的事情,而是被视为“败坏门风”“辱及祖宗”的严重事件。家族会对该女性施以严重的惩罚,浸猪笼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浸猪笼”背后的核心观念,是把女性身体的纯洁性等同于家族的道德资本,女性的性行为若超出父权控制,就构成了对家族秩序的威胁,因此必须以极端手段纠正。

这种方式不只是为了惩戒“连累”了家族名誉的女性,更是对其他所有女性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这次大连工业大学将李某的私生活上升为“国格受损”,其逻辑同样是把女性的身体归属于集体(学校和国家),强调个体女性的性行为会影响整个“集体形象”,因此,要受到最严苛的惩罚。甚至,这位女学生并不在婚姻内,还很有可能是一位被侵害了隐私权的受害者。

虽然我作为做社会学的人,知道文化有滞后性,但是大连工业大学的这种做法还是震惊了我。一个现代大学具有教育学生的使命,但同时也必须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与尊严,而非成为舆论压力下对个体进行道德性惩罚的执行者。

2、这次舆论的扩散,很大程度上源于学校处理的失当。您如何看待学校的做法?

沈奕斐 :在父权文化中,女性的身体和性行为被物化为家族的财产,一旦她们的性行为被认为超出了某种“可控范围”,尤其是与“外来者”有关,仿佛集体都在“被侵犯”。很遗憾,这种落后的对女性身体的物化倾向不仅大连工业大学有,也有很多人依然认同此观念。与此同时,一些新闻媒体丧失基本的新闻伦理,推波助澜,把一个“罪不至此”的女性推向全面的社会性死亡,也难辞其咎。

但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提出了意见。他们意识到,学校的处理方式本身严重失当,暴露出对个体权利边界的模糊甚至漠视。质疑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流量,不顾新闻伦理,对个人私生活进行过度曝光,加剧了对当事人的过度伤害。

身体和性是一个人最基本、最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格的一部分。除非法律有明确的限制或者个人自愿让渡,任何机构都没有资格随意干涉,也不能指定对方的性对象。大学生是成年人,他们依法享有结婚、恋爱、甚至性行为的自由,这些属于个人的私域行为,应受到法律与制度的保护,而不是校规的压制。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教育和引导,有对学生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处罚权,但不是越界去对学生的私生活作出道德审判,更不应以“国格”“校誉”之名,对个体实施近似私刑式的处罚。所谓“校规”如果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就必须受到质疑甚至应当被放弃。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道德与法治各司其责而非相互替代。

3、面对这件事情,我们可以做什么?

沈奕斐 :面对这起事件,我们首先要做的,不是急于站队,而是认真思考几个关键的问题。

首先,确实,私德是可以被讨论的,社会也有权对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进行公共表达与批评。一个成年人,无论是否是大学生,其行为理应考虑他人感受与社会影响。然而,问题在于:公序良俗是促进善良与和谐的风俗,需要与时俱进,建立在性别不平等或过时父权文化之上的道德标准并不是当今社会大部分人所认可的公序良俗。这些观念往往并不符合现代社会对平等、尊重和公平的基本价值。

其次,即使我们承认某些行为在道德层面存在争议,也必须追问:私德的问题,是否可以被直接转化为制度性惩罚?当一个人的性行为并未触犯法律,却因为“不符合某些人的道德期待”而被视为“有损国格”“影响校誉”,这就越过了正当的道德讨论,违背了法治的初心。

最后,面对此类事件,我们必须为“具体的个体”发声,捍卫其应有的权益,同时,也应深入探讨这些事件背后所隐含的“文化滞后性”。

为什么羞耻是一种有力的伤害武器?

严艺家,心理咨询师

1、为什么这次的事件引发了如此大的不安?

 严艺家 :我作为一个旁观者,这次受到的冲击是格外大的。

其实“荡妇羞辱”的事件不是第一次发生。但相比过去单对单的个体攻击,这一次的大规模网暴,是有学校作为高校机构,包括一些媒体机构全方位参与的。这本来是一件私德领域的事,但以这样一种游街示众的方式呈现在大众视野里,对女性造成的心理冲击是很大的。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一个女性身体的自主权在不断被侵犯。我有没有权利在未婚的情况下选择我的交往对象?我有没有权利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和他人开展亲密关系?它非常侵犯一个人的主体性。

2、为什么“荡妇羞耻”会被当成攻击女性的工具?

 严艺家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对他人实施“荡妇羞辱”的人,一般都有“性”焦虑的。这是一种“分裂”的心理机制。

当一个男性无法涵容自身对于“性”的那部分焦虑和渴望,他就需要把它们“投放”到一个女性身上,然后去审判她,这样,他就可以回避自己那些与“性”有关的心理冲突,甚至拥有一种“操纵”欲望的幻觉。

在这一次的事件中,除了“性焦虑”,还有大量的“性羞耻”在不断被投射到这个女性的身上。

羞耻是一种特别有破坏性的情感,它会让我们去攻击自己,反思自己不该做这个,不该做那个。大多数人并没有足够的心智功能去应对这种破坏性的情感。

而当女性为了符合父权制的期待,努力取得事业上的成就,但仍然无法让她们免于被凝视、审判的命运,这很讽刺,但也是当下现实的一部分。

从古至今,女性的欲望——物欲、情欲和成为自己,都被认为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保守封建的社会文化对女性的“凝视标准”是什么?要成为一个“好女人”。“好女人”要任劳任怨,要像一张白纸一样洁白无瑕。这背后实际上都是对女性的客体化——女性是作为一个物品存在的。

对女性的物化延续了几千年,当一个女性的表达不再符合我们对她的期待时,她就是需要被修理、被审判、被惩罚的。

3、为什么对一个女性来说,从身体和性的角度的攻击具有格外大的伤害性?

 严艺家 :精神分析发展心理学里面有一句行话,“每一个人的自我,首先是一个身体性的自我”。

每一个人从婴儿生长到成人的过程中,是通过身体去体会这个世界的,比如我有没有喝饱奶?我的尿布是不是干燥?当一个人身体相关的自我发展到足够健全、足够安全的情况下,他才可以延展出高于身体的自我,有了思考的功能,有了语言的功能。

某种程度上,对身体的攻击就是在把人拽到一个生命很原初的状态,像是被放在了一个“婴童化”的位置上。在这个状态下,人是会失去头脑思考的空间的。

所以你会看到,当一个女性第一次经历这样的羞辱,会非常震惊,会感觉自己是无法思考的,不知道如何应对。就好比你上网的时候,突然有人来攻击你的身体,你第一反应是头脑一片空白。

这其实就是一种人生终极形态的攻击。它剥夺了你思考和应对的能力。

4、普通女性要做点什么,才能对抗这类事件所引发的不安与恐慌?

 严艺家 :我昨天看到一些法律界人士在非常有条理地分析,这次的事件是如何侵犯到当事女性的人事权、隐私权、公平受教育权的。在我看来,这样的声音非常重要。

不只是大连工业大学需要去反思这些,所有的大学甚至于中学都应该去思考这个问题。这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在任何大学、中学都有可能发生。作为教育机构,你有没有一套机制去应对?当学生处于舆情中,你要怎么给予支持。这都是我们过去没有思考过的,而如果这一次的恶性事件可以把这些思考引入的话,依旧是有一些意义在的。

而对个体来说,保持愤怒,甚至保持恐惧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很多时候,我们当然希望自己内心活得舒适自在,但在我看来,愤怒和恐惧反而是必要的。

当然,这个过程中,过去的创伤可能会让你难受,让你吃不好饭,睡不好觉。而你需要去考虑的不是压抑它,而是看这个事件激活了你哪一部分的心理创伤。

如果你的身边有值得信任的好友、伴侣、老师,可以去聊一聊。它的整个效应就像一个深水炸弹,把人内心觉得不安全的东西都炸出来。而我们能做的,是面对它。

旧闻评论|我不觉得这位女生社死了

By: elijah
14 July 2025 at 23:56

img

大连工业大学这书不念也罢。在目前的情况下,那位李姓同学与学校之间似无必要再有什么学业上的联系。这所学校将禁止婚前性行为写进校规,将与外国人所谓“不正当交往”,视作最高可开除的“有损国格”行为,这肯定会让更多女生、女性敬而远之。

在所有同情女生、愤恨网暴及迂腐校方的声音中,有一种判断认为,这件事会毁了该名女生,让她社会性死亡。尽管这个判断是支持该名女生的,抗议荡妇羞辱,可这种“社死”论断却奇怪地强化了它们所反对的猎巫氛围,论者或该有所审视。

CDT 档案卡
标题:我不觉得这位女生社死了 | 舆论手札
作者:照相的宋师傅
发表日期:2025.7.14
来源:微信公众号“旧闻评论”
主题归类:大连工业大学女生被开除学籍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假如在这件事中非要选一个“社死”的对象,最恰当的不应当是大连工业大学的校规吗?或者,是忠实执行这套充满伦理偏见的校规,并利用此事以羞辱学生为乐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吗?抑或,社死之刀剑当降临在那些欢呼网络游街、赛博浸猪笼的人身上。

如果你认为这件事会让该名女生“社死”,哪怕是以此为起点,来抨击对该名女生的围剿,也会在无形中强化那股污名化女性的聒噪。在大连工业大学想要教训该名女生的事件上,反对的真正起点是抗议对女生的迫害,无论迫害是源于学校当局还是来自癫狂网民。

甚至是那位乌克兰当事人,据说在澄清自己“没有结婚”的传言时,也将女生有男友这个未经核实的信息视作“遗憾”,一边声明女生不是EASYGIRL,一边却将它添加为标签。在本应是文明常识的价值排序中,迫害来自四面八方,根本不缺以“社死”之名抗议的人。

所有从法律、道德、权力及认识层面爆拆大连工业大学处分决定的人,以及他们喊出的经验常识——尤其是那些感同身受的女性——都是该名女生不会被“社死”的民意基础。反过来说,假如认为女生最后仍会被“社死”,那捍卫她保留私人生活方式的意义何在?

有朋友将本次事件中所有立场分化的意见——抹黑女生的、为她鸣不平的——全部定性为对这位受迫害女生的消费。这种意见无疑是深刻的,并怀着巨大的沉郁之情。可不把“女生社死”当成理所当然的结局,或许才有可能走出全员消费者的哥谭式沉沦。

从很多角度看,本次正反争议都是非常典型的性别议题,它让羞辱人的一方暴露了“本国女性为本国男人所有”的深层怯懦,这个共同点让这些人展示了向女生吐口水、扔石块的“勇气”。同时,让捍卫者一方有机会密集使用诸如“荡妇羞辱”等经典修辞,回击以剖析之刃。

蔡澜世后也曾两极分化,可相较于该女生所遭受的,人间世堪比炼狱,有更残忍的诛心之论。这也是有些人从头到脚斥责大工大及其可耻拥趸的逻辑起点,如果你不能把女生所受的视作悲剧,哪怕是从所有的舆论消费陷阱中逃离,那你也可能是另一出悲剧的主角。

在与颟顸校方及野蛮网友较量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社群特征重新活跃起来,性别意识在价值观的竞争中被普遍强调,且获得了更多支持。受害者有罪论受到严厉批判,严格区分受害者与加害者的习惯得到重视。即使人们无法清理陈腐校规,可让其臭名远扬。

纵观整场风波,机构媒体既是第一批向该女生砸石头的,也是迄今为止仍属可耻的缺席者。机构媒体未能在第一时间守住编辑的职业伦理,也未能在后续发挥事实核查的专业职责。此事被谣言包裹而恶声越传越大,机构媒体的“社死”无法装饰。

虽然社会已然退步到“恶猜个人、善待公权”的非理性阶段,可在这件事上,许多人仍展现了捍卫私人生活方式及其边界的勇气。诸多社会组成部分多有堕落,让整个社会千疮百孔,可仍不能轻言该名女生的“社死”不可避免,否则这个社会真的是死绝了。

法律圆桌|与外国人不当交往就有损国格?校纪校规的边界到底在哪儿

14 July 2025 at 19:16

file

就在昨天,2025年7月13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部官网发布一则公告,称鉴于该校一名女生于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之后多家媒体刊发这则新闻,而且如大连工业大学一样,都赫然将该女生的真实姓名予以披露。此事的原委,也随之浮出水面:这名女生和一名外籍男士发生性关系后,亲密照片被该名外籍男士放在了社交媒体,于是引发学校作出上述处分,也引发互联网上又一次针对女性的荡妇羞辱和流量狂欢。

CDT 档案卡
标题:与外国人不当交往就有损国格?校纪校规的边界到底在哪儿
作者:赵宏
发表日期:2025.7.14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圆桌”
主题归类:大连工业大学女生被开除学籍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1 

校规校纪就没有边界吗?

先撇开互联网上针对该女生的诸多恶毒评论不谈,仅大连工业大学的处理决定,就已经涉及严重的行政违法。

首先,大连工业大学学生部官网公告引述对该女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但,第三十条所列举的却是有关退学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学生退学的原因基本都是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等等。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从法律而言,“退学”并非针对学生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惩戒,它只是表明学生因包括健康情况等在内的自身原因而无法完成学业,故学校也因此终止其学业。就如公务员的辞退并非处分一样,高校学生的退学也应与学校针对学生作出的诸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措施严格区分,退学本身既不包含道德评价,也不包含法律评价。

故而,即使从法律的同类解释规则出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所说的“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也绝无可能引申出该校公告所说的,因学生行为不当要开除学籍的情形。

其次,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外,大连工业大学还援引了该校违纪处分规定第19条作为处分依据。令人咋舌的是,该处分规定第19条第(六)项赫然规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除“和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外,该校的违纪处分规定还将“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的”“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等行为都列入应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者,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_hexie_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_hexie_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这些规定一经爆出,就被网友评价为简直是石器时代的校规校纪。它不仅反映出学校在学生管理上的陈腐观念和家长制作风,甚至还严重违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内的上位法,更粗暴干预在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从法律层面而言,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履行的校规校纪,即使高校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也不能以彻底牺牲或者贬损学生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而那种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早在上世纪就已被彻底摒弃。

学校需维护和尊重的学生的基本权利,首先就是受教育权。此处的受教育权,既包括学生被公平录取的权利,也包括在校期间受到公正学术评价的权利,更包括不能擅自被学校予以惩戒和处分,甚至开除学籍、中断或终止学业的权利。而这种学生针对学校的权利,同样受到司法的严格保护。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因为公立高校和学生之间属于公法关系,故学生针对学校可提起的就是行政诉讼。此前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也早已出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著名案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都证明,学生和学校之间属于受司法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关系,而绝非单一的权力服从关系。当学校的处理影响到学生的权利义务时,学生也有权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再回到本案中,涉案的女生不仅可以大连工业大学为被告,直接针对该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对该开除学籍处分所依据的该校的违纪处分规定提起附带性审查。

因为该违纪处分规定中规定的,禁止学生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禁止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禁止学生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和视频,否则就要给予包括开除在内的处分的规定,不仅是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粗暴干预,也完全背离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已经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减损权利和科予义务”的情形,也根本无法为其开除决定提供正当性依据。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唯有学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学校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上述规定已经为学校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提供指引,即各个高校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但开除学籍本质上涉及学生“进入”和“退出”学校这些最根本的受教育权利,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也必须在上述框架内具体展开,也要受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明确列举的条件的具体约束,而绝不能在这一框架之外,随意减损学生权利或为其增设义务。尤其是不能通过将学生的基本行为自由和惩戒处分互相绑定,由此彻底突破上位法的边界,并使学生的受教育权最终沦为学校可随意宰制的事项。

 2 

公告送达背后的公开羞辱和隐私权侵犯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案中该校不仅将严重干预学生基本权利的规定作为惩戒和处分依据,甚至在公告中称,“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现开展公告送达。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特此公告”。

image

这一操作,同样暴露出学校对学生个人隐私的极不尊重。既然学校已经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该生,此处实难看出还有什么“为维护各方权利”的必要,而再次公告送达的必要,这无疑再度构成了对这名女生的极大精神羞辱。

因为即使在《行政处罚法》中,为避免受处罚人因为处罚决定公开而受到二次伤害,也明确要求,唯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才会公开。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校的上述公告方式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该名女生同样可就学校对其施加的精神损害寻求司法救济。

作为一名成年女性,该女生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完全属于其性自主权利,只要其具有作出成熟理性选择的能力,且并非受外力强迫,也不涉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法律就无权介入,学校自然也无权介入。相反,在校规中赫然规定,只要与外国人发生不正当交往,就要受到记过以上的处分,反而是对个人自由和私人隐私的粗暴干预。

而“有损国格、校誉”的表述,更是对个人强加的道德压制,它不仅荒谬地将学生的私人情感与所谓国格、校誉这些抽象目标强行捆绑,本质上也是将性视为一种资源,所以才会得出只要与外国人交往就有损国格此类极端迂腐和扭曲的结论。

若仍旧允许此类校纪校规继续存在,不仅与《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范目的相悖,也无疑会排挤和贬低学生作为一个普通个人所拥有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如果说在这个案件中,有谁才是真正的有损国格,根本不是那个隐私权受害的女生,而是那些打着所谓的正义旗号对一个普通女性进行疯狂羞辱的网络看客,还有用陈腐的道德诫命无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教育机构。

本文首发于凤凰网风声“法治理想国”专栏,主编萧轶。

海边的西塞罗|这种事,才是真正的“有辱国格”

14 July 2025 at 18:54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第一要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要看他们怎样待女人。 ——胡适

file

本来,昨天刚说了不写时事,但这两天全网都在讨论大连某大学以“有辱国格、校誉”的罪名开除某李姓女生的事情,这个事,还多少可以聊几句,那就多句嘴吧。

“有辱国格”这个罪名可太大了,让人想起汪精卫、石敬瑭之类的卖国汉奸,再不济,清末出使英国的郭嵩焘,因为按照西方礼节与洋人交往,竟然在听歌剧的时候学着洋人索要戏单,被他那浑身正能量的副使参了一本“有辱国格”,闹了个死不得归乡安葬的下场。

可是这个李姓女生显然也不是此类大人物,她到底犯了什么十恶不赦的大错呢?

CDT 档案卡
标题:这种事,才是真正的“有辱国格”
作者:小西cicero
发表日期:2025.7.14
来源:微信公众号“海边的西塞罗”
主题归类:大连工业大学女生被开除学籍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原来她是个小网红兼游戏迷,去年12月,乌克兰有个网名宙斯的37岁男电竞选手到上海参赛,她坐飞机前去捧场,并且当天晚上就和对方睡了一觉。

One night in Shanghai,本来这种私密的男女一夜情,睡了也就睡了。没想到这个乌克兰男人着实渣男一个,睡过之后把两人的私密视频发到自己粉丝圈里,还大谈中国女孩都是“easy girl”,语带炫耀。

file

而这个女孩,据说其实是有男朋友的,飞上海的机票甚至都是其男友赞助出资的。这个行为着实就确实很不检点,尤其“中国女孩千里陪睡,外国男人睡完炫耀”,这种新闻实在是太戳国内很多民族主义感爆棚的男性们的点了。

于是网暴的滔天巨浪由此兴起——但枪口不是对准那个乌克兰“宙斯”的,而是对着这个女生,搞得女生在学校社死、不上学很久、舆论进一步发酵之后,她所在的学校也终于在日前,公开了她“有辱国格、校誉,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file

还好,学校给了个申辩机会,希望不是走形式。

我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首先必须承认,作为一个有男朋友的女孩,这位女生的行为确实是失当的。若真如网传一般,她花着男友的钱坐飞机去上海追星陪睡,这位女生其实重重的对不起她的男友。

但这是私德,不是“国格”。杀人不过头点地,事发后男友和周围朋友圈对她的有限范围谴责是适当的,但这种谴责发展为网暴,甚至学校出来发一纸公文,以“有辱国格”的罪名开除她的学籍,这就太夸张了。

搞清楚一点好不好?无论这个女生私德如何,在这个事件涉及公权力管辖范围内的那部分而言,她是个受害者,她的隐私被曝光,信息被开盒。说什么跨国惩治那个渣男宙斯有点要求过高,但全网对着这么一个女孩子搞“网络斗破鞋,赛博浸猪笼”,就有点欺软怕硬了——就算是斗破鞋、浸猪笼,也要讲基本法啊,捉奸捉双,懂不懂?

而且,我们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假如是一个男生,背着自己女朋友千里飞赴上海,一天之内就“拿下”了一个来华演出的外国妹子。这种一夜情曝光之后,全网会有如此汹汹的议论么?会压得学校溜肩膀,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叮当之势开除学生,划清界限么?

绝对不会。弄不好,还有一帮看客欣闻此事之后跟着喊那男生“扬我国威”呢。

要不然,你以为抖音上为什么那么多秀自己外国媳妇的博主,却鲜少秀外国老公的女性呢?

所以这个事件发酵到热搜头条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两种很脏的东西,一曰“性民族主义”,二曰“斗破鞋狂欢”。

我们先说“性民族主义”。

人类7000年的文明历程,大部分时间是被男权社会所笼罩的,诚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所言,男性根据自己需求界定了家庭、财产乃至国家:

“他”的所衣所食成为了他的私产,

“他”所耕种的土地成为了其领地,进而泛化为了国家。

那么很自然的,“他”宗族内部或迎娶的女人也就同样被他认为是自己的私产。

于是同一个婚姻中,男人出轨是“占便宜”,女人出轨是“肥水流了外人田”的思想就这么来了。

可是男权思维是一种从古代延续至中世纪的思维模式,近代民族主义勃兴的同时,同步产生的民权叙事,本来是内生性的反对这种把女性性资源看作财产的男权叙事的——因为民族主义首先承认每个公民在民族国家内部享有平等且不可侵犯的私权,民族国家在承认尊重所有国民私权的基础上许诺国家强大可以提升所有人私权的最大公约数,从而才能号召大家爱国、爱民族。

那么照此说来,把男权主义的“性占有”与民族主义结合,搞出一个女人和外国人睡觉就“是可忍熟不可忍”的“性民族主义”,其实就荒谬。因为民族主义首先要承认男人有男人的私产、女人有女人的私产,一个未婚女性,她和谁睡觉发生性关系这种事,这是她的私人自由么。如果连这个自由和权利你都不尊重她,你还要求她爱国、爱民族、要“尊重国格”,那这种爱对她这个个体又有什么益处呢?你连她和谁睡觉的自由都不尊重、不保护?

所以把一个国家的全体女人的“性资源”,看作一个国家所有男人的私产,被外国人睡了就要义愤填膺的“性民族主义”,其实是一个古代与近代思想杂交出来的,非常黄腔走板的怪胎。

但是我们会发现,因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总是一步步来的,所以这种思维的怪胎其实遍布全球。像那个乌克兰渣男,睡了人家女孩转头就把信息贴到网上,一边炫耀一边嘲笑中国女生是“easy girl”(这个词儿最合适的汉语翻译,其实就是“贱”),他就是这样一个带有这种邪气的男人。

而这种思维的遗毒,在我们的土地上也是大行其道的。中国近代发展的一个特点是民族主义勃兴,但与之相配套的民权主义却没有跟上。很多人是带着中世纪的男权思想接受民族主义叙事的。于是,金庸一写武侠小说,华筝、赵敏这样的蒙古女子,可以去爱郭靖、张无忌这样的“大汉男儿”,爱的要死要活、无限倒贴。

但这样的故事绝对不能倒过来,金庸万万不敢写一个如花似玉的汉族女主人公,这般如痴如狂的去爱一个北方草原民族男子。

就算是杨康他妈包惜弱被金国王子掠走了,也要冰心不化的守贞十几年,不让完颜洪烈动她分毫。

image

金庸小说的异国恋原则就是:

同样是面对倒贴,郭靖、张无忌可以多情动摇,但包惜弱必须当绝情烈女。

这种完全不考虑现实可能性和两性公平性的“爽剧情”,纯粹就是金大侠为了迎合“性民族主义叙事”YY出来。请注意,我这里不是说金庸的思想水平或审美趣味就是如此,而是说他作为一个通俗小说作者,为了讨好他的受众,不得不这样写。因为他受众的审美趣味就在那个层级。

但其实你把华筝、赵敏千里去寻郭靖、张无忌的那些剧情换位思考一下,会发现这些行为和李姓女生为宙斯做的挺像的。可为什么华筝和赵敏就没人讨厌,很多人这一段还读的很爽呢?

因为“性民族主义”的思维使然。我们觉得本族男人睡了异族女子是“捡便宜”,反过来则是吃亏。于是本国女性给别国男人睡了,在某些男人眼里仿佛“倒卖国宝”的重罪一般——说穿了无非如此罢了。

而我必须说,这样的思维中,是既没有个体,也丝毫不尊重个体的自由的。民族主义在这种叙事中只剩下了一个集体叙事的空壳,它装着男权思维的旧灵魂,恨不得给所有本国女性锁一个贞操带。

让我们再聊聊另一个问题,就是“斗破鞋狂欢”。

我想起王小波先生还在世的时候,特别喜欢讲特殊年代的斗破鞋段子。

他说,那年头人民群众精神生活比较匮乏,农忙时大家又都很累,生产队队长就会说:今天晚上大家娱乐一下,斗个破鞋。

那年头“斗破鞋”的基本流程是这样的:大家放任某对孤男寡女在夜深人静时共入一室,然后开始掐表,算准时间差不多了,就踹门而入,高喊一声“好你们这些xxxx余孽,居然乱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然后就是游街、批斗,把奸夫淫妇押到审判台上,让其详细交代的他们“搞破鞋”的过程,底下参与批斗的群众都伸着脖子听,在旁听过程中获得了那年头十分珍贵的性愉悦。

在小说《黄金时代》里,主人公王二是个知识青年,挨这种批斗时能写流畅的书面材料,详细交代自己与有夫之妇的那个过程,还把情节写的声情并茂。

于是一个“交代材料”递上去,居然让看材料的干部看上瘾了,要求王二必须保持“日更”,还不耻下问的对细节进行了探讨:谁是敦伦?什么叫敦敦?

等王二引经据典的把什么叫“敦伦”解释清楚之后,干部又让他少拽文:

”你再有文化,再掉书袋子,也改变不了你是个反动资产阶级的臭流氓这个事实,对不对?

所以还是要就事论事,一定朴实、直白的有什么问题就交代什么问题——一定要写的尽量详细!“

image

”尽量详尽“

我觉得王小波在这番嬉笑怒骂里,倒是讲了一个很朴素、直白的道理,那就是精神越压抑、文化生活越匮乏的时代,人们才会越对“斗破鞋”这种事兴趣满满。而越是畏葸胆怯的人们,才会越对奸夫淫妇表现得义愤填膺。

至于若有一天,人们连洋人奸夫都不抓了,只问本国淫妇,我实不知这要匮乏、压抑,畏葸、胆怯到何种程度。

尊崇王小波先生的教导,这篇文章写的太长,似乎也过于无趣了。但收尾前我还是想再写两点。

第一,是有人说学校开除那位女生,也是依从学校的规章制度。“与外国人不当交往,有辱国格、校誉”这是明文写在该校校规里的。所以也算依法办事。

可是我们找来该校的校规看看,你会发现,首先,该条款的处罚写了个“记过及以上处分”,该校的很多规章似乎都是这个画风——只规定最低处罚底线而不设定高线,这就导致了学生触犯这些校规,理论上都可以被处以定格的“开除学籍”的处分。

比如研究规章,我们会发现,其实李同学去睡的到底是不是外国人是无所谓的,因为根据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学习期间发生性行为”者,同样“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这就是说,只要李同学出去跟人睡觉了,学校就有权利开除她。

甚至,推而广之的讲,该校可以依照这个条款,去查周边小旅馆的开房记录,只要查到学生开房,一律予以开除也“符合校规”。

真要这么干,我不知道这个学校由多少学生能顺利毕业。

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这样制定校规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就像刑法处罚必须规定起刑和顶刑,学校和一切行政机关一样,行使公权应该遵从“比例原则”,不能小错大罚,或者将受管理者处于一种普遍违法的状态,由校方选择性执法,平时开房没事,出了事就搬出校规开除了之。这就太荒诞了,何以“为人师表”?

第二,我想讨论一下,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有辱国格”?

我们今天去看中东某些宗教教派和奉行它们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抓住奸夫淫妇的时候不仅开除学籍、而且“开除人籍”,把人(尤其是女方)半埋到土里,召集一帮愤怒群众朝她扔石头、把她砸死。这是一种比斗破鞋、浸猪笼更严酷、残忍的刑罚。

那么问题来了,那些扔石头的人,砸死奸夫淫妇的时候想的可能也是“维护国格、教格”之类的伟光正词汇。但我们这些千里之外的别国人,在看这种新闻的时候,我们会觉得给这些国家丢脸、“有辱国格”的人到底是谁呢?

是那些出门没戴头巾、跟未婚爱人有“不当交往”的可怜女子么?还是那些扔石头的男人?

真的,到底谁在“有辱国格”?

提到扔石头,我又想起另一个段子。其实“石刑”这种野蛮的刑法,基督教所脱胎的犹太教那里也有。但基督教禁绝了这种刑法,因为《新约》里耶稣有一次被法利赛人所为难——他们把一个“淫妇”带到耶稣面前,说你不是义人么?这妇人犯了淫罪,你说该拿她怎么办?

image
《耶稣和有罪的妇人》瓦西里·波列诺夫

其实,法利赛人在这里搞了个两头堵——

如果耶稣这里说,按照犹太律法应该把她用石刑砸死,那么按照罗马法律,他这属于动用私刑,法利赛人可以转头举报他。

如果耶稣说,放了她吧,那么按照犹太律法,他违反了教规,法利赛人同样可以处死他。

结果耶稣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很聪明:“你们中间谁是无罪的,就让他先用石头砸她吧。”

犹太教认为人是有原罪的,所以法利赛人不得不放下石头,悻悻而去。

然后耶稣对这个女人说的话也很有趣。

他说:“我也不定你的罪,走你的路吧,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

我总觉得,这是一段很可爱、人性的描述,它记在《约翰福音》里,我们怎样对待他人的私德有亏,怎样面对无聊的“斗破鞋”群众,耶稣基督,无论他是否真的存在过,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范例。

但我却又想,这个故事成立的前提,是法利赛人好歹还要点脸,否则耶稣一句“你们中间谁是无罪的,就先用石头砸她吧。”的话反而会成为一种号召,大家为了和这淫妇“划清界限”会争先恐后的拿石头砸她,而耶稣,没准也会作为“为有辱国格的淫妇张目的臭公知”,提前被绑上十字架弄死,那样就没彼拉多或犹大什么事了。

胡适先生说过: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第一要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要看他们怎样待女人。

如果我们竟然淡忘了那些被毒害的孩子,而去津津乐道、严厉惩处于一个哪怕的确私德有亏的女人……

那我实在不知道,究竟是谁,在有辱国格?

当然,我得承认,写这些话也是为了叠甲——这是一篇为“有辱国格”的女生说好话的文章,我觉得她也许私德有亏,但某些受众对她的过度惩处,相比她的行为本身,在文明社会看来,才是真正的有辱国格。

我话讲完,你们若谁觉得我这样说也是“有辱国格”,就请丢石头吧。

全文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