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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现象工作室|“擅自摄制电影案”当事人郭珍明采访

3 April 2025 at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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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底,网上传出影像创作者郭珍明因拍摄视频被乌鲁木齐市文旅局拟处罚7.5万元和没收设备的消息,现象网采访了当事人。

现象网:这事情是个什么样的经过

郭珍明:是这样的,我去年9月份去新疆旅行,和一位内地的音乐人王啸聊起纪录他的创作和采风的事情,他是做当代音乐的,就是那种现场即兴的乐器和人声。我们萌生了一路旅行、沿途创作和民间采风的想法,边走边拍。新疆是个文化和音乐特别古老而富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壮丽的自然风光亦让我们沉醉。我们在南北疆、乌鲁木齐这些城市和乡村之间穿行,流连忘返。除了即兴的环境中的创作,还采集了很多民间音乐人风格独特的乐器演奏。这些表演,有些民间艺人要求付给他们一些费用,但很多都是朋友,都是免费的。整个过程大约是去年12月到今年1月份完成的,就是我们两人,我拍他的创作和采风。后来乌鲁木齐文旅局的人上门进屋检查,说根据举报,说我“涉嫌擅自摄制电影”,把我器材和资料都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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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擅自摄制电影案”当事人郭珍明采访
作者:现象工作室
发表日期:2025.4.3
来源:微信公众号“现象工作室”
主题归类:郭珍明
主题归类:远洋捕捞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现象网:他们这个行政检查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郭珍明:文旅局执法人员当时也说不清楚是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哪条条文,他们只是说,“你去百度查”。他们也不熟悉这些条文。我后来问了律师,也自己查了。我觉得绝大部分影视艺术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可能都不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我认为大家应当对这个法条引起注意,加以学习。

现象网:你觉得你这个拍摄行为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第13条“拟摄制电影要备案剧本梗概”的情形吗?

郭珍明:我认为完全不构成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13条,这里面涉及到几个问题:

不管是普通人还是艺术家,采用专业或者非专业器材拍摄视频,都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文化艺术创作自由,因为这是个人行为。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要求备案的是法人和组织,也就是产业化、公司化、部门化的电影制作、制片行为;电影摄制是一个异常复杂,由多种电影创作人员、电影技术人员构成,并且需要规模资金支持的产业行为和部门活动,它的创作和技术人员构成至少包括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录音师、灯光师、摄影师、化妆师、现场剪辑师、制片、场记、助理等等一个基本的剧组构成。一个老百姓持有摄像机就能拍出电影吗?我说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想规范的那种电影摄制行为。

即使把我的纪录和拍摄行为定义为电影,但是我的纪录作品哪来的剧本梗概?这说明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人没有注意到纪录片和电影的本质区别。纪录片是没有剧本的,电影才有剧本,纪录片何来“电影剧本备案”?即使把纪录片定义为电影,那也是没有剧本的电影,对于没有剧本的电影作品,《电影产业促进法》怎能要求它去“备案剧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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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节不等于电影院,国际上的电影节展出的影像作品不同于电影院播放的电影,非常宽泛。手机拍的视频也是电影,短视频也是电影。文旅局的人认为我去年有纪录片参加了国际上的电影节,并以此认定我拍摄了的视频素材具有电影属性,违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个认定你觉得符合法理逻辑吗?

现象网:你认为这个案件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局?

郭珍明:我这个案件,是中国第一例“擅自摄制电影案”(现象网注:对于当事人的这个说法,现象网表示未必完全符合史实,被采访者说法谨供参考),它在法学上的讨论空间非常大,这个案子影响肯定会很大。我会继续走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程序。当然我是个普通的艺术工作者,你也知道,我们这种人很艰难,罚款我交不起,律师和诉讼费用对我也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如果我这个拍摄行为都是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那中国这么多影视、戏剧、传媒、美术专业的学生、毕业生,他们的毕业创作都将考虑是不是违法行为?他们拍摄的纪录、电影、影像作品都去备案了吗?

我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因为每一个普通公民,以后拿起摄像机或者手机进行纪录和创作,都要考虑一下,有没有触犯《电影产业促进法》?你是不是“擅自”了?

以下为当事人所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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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珍明的电影作品《混乱与细雨》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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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琛|湖南拍片,新疆没收摄影机、罚款7.5万

28 March 2025 at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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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拍片,新疆没收摄影机、罚款7.5万
作者:李宇琛
发表日期:2025.3.27
来源:微信公众号“李宇琛”
主题归类:远洋捕捞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刚才我看到乌鲁木齐文旅局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中说,当事人郭珍明在湖南拍了一部名为《混乱与细雨》的纪录片,这部影片未获电影公映许可证,他曾携影片参加德国柏林电影节,随后,郭导演又跑到了新疆去旅行,并拍摄了一些当地的素材,存于硬盘内,尚未制作成电影。

新疆的相关部门认为,既然郭导演曾经把湖南拍的影片送往德国电影节,那么这次在新疆拍摄的硬盘素材,也有理由认定应为电影,于是:

没收摄影机和硬盘,罚款7.5万。

这是对电影的跨省追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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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广电局直接认定,这些素材的电影属性无须成片,更不必公映,只要导演有前科、曾送过类似影片到海外展览,那这次的拍摄便可一律按电影算账。

处罚决定写得一本正经,认定理由赫然是:

“当事人拍摄的作品未成片,付费聘请演员,预计片长60-80分钟,成品画幅16:9,并计划公映或参加影展,符合电影的定义。此外,其曾将同类影片送至国外电影节,进一步印证了其拍摄行为的电影属性。因此,郭珍明拍摄的作品应认定为电影作品。”

你都知道他未成片,怎么就能认定是电影?

明眼人都能看出这里面的逻辑漏洞——郭导演在湖南拍的片子,居然成为了新疆判定违规的:

类推理由。

换句话说,只要导演曾在其他省份拍过片,新疆都可以合理怀疑、合理罚款。

按这个逻辑,中国的导演和摄影师们似乎陷入了一种无解的困境:只要曾经有过参展、参赛或境外展览的经历,不论你在哪里旅行、用什么设备拍摄,都可能自动转化成电影,随时面临处罚的风险:

难道摄影机在手,天下都是电影之敌么?

乌鲁木齐还十分严肃地开出了具体清单: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没收导演拍摄用的硬盘一个、摄像机两台、收音笔一支,以及两块滤镜和一台灯光设备。

这一纸罚单,字字掷地有声,透出一种决不姑息的架势,好像真的抓到了一个全国流窜的:

非法电影犯。

但细看处罚的法律依据,却只能用四个字形容:“似是而非”。毕竟,一个电影的认定需要作品的完成度,需要公映许可或至少是明确的放映意图。而现在,仅凭湖南的拍摄和德国的参展,就能跨越千里罚到新疆,监管尺度之宽松,让人瞠目:

他在湖南、德国哪怕做了再伤天害理、人神共愤的事情,跟你新疆有半毛钱关系吗?

再往深一步想,电影创作的边界究竟在哪?导演的相机究竟能拍什么、不能拍什么?如果仅仅因为“怀疑”导演会做电影,新疆便有理由作出处罚,那今天拍风景的摄影师,明天拍旅游短片的博主,后天记录家乡风俗的自媒体人,是不是都随时可能被纳入处罚名单?

事实上,这种看似严肃实则荒谬的执法逻辑背后,是一种对边界的刻意模糊化,是一种对创作自由的过度警惕,更是一种自我设定的无尽的:

行政扩权。

毕竟,权力的边界一旦变得模糊,权力本身的舒适区便会越来越大,而被执法的个人和创作者,则处于不断收缩的自由空间。

荒诞不经的处罚背后,是创作者日益缩减的自由。以“跨省怀疑”式的执法方式惩罚创作,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具体个体,更是对文化生态的一种损害。因为,当创作者的相机举起时,心里总是要忐忑一下:

这个动作,会不会在另一个省份引来罚单?

艺术创作本来需要自由的空气与宽容的环境。一旦权力的尺度变得随心所欲,那么在这种环境下,何谈优秀作品、何谈文化发展?更讽刺的是,在我们不断强调文化自信的今天,却以如此方式阻碍艺术创作的生长空间,让人不得不感叹:新疆的这一纸罚单,不仅罚了导演,也罚了艺术创作本身。

湖南拍片,新疆罚款。听起来似乎滑稽荒诞,背后却隐藏着创作自由日益压缩的困局。这种荒诞如果继续下去,只怕下一个“被非法电影”的,会是你我身边拿着相机、手机的每一个人。

写于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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